标题: 男人有生育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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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结婚快5年了,年龄也过30了,他妻子一直以事业为理由不同意养孩子,他也表示理解。可随着年龄的增大,身边的朋友孩子大多上幼儿园或小学了,他也越来越想要个孩子,他妻子却坚决不同意。这不,这回好不容易怀上了,他妻子却趁他出差的机会去医院把孩子做了,他回来后才知道,争吵加冷战。现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了准备离婚。
我想问一下:我朋友作为男人有没有保障自己生育的权力,如果离婚了他可否作为无过错方要求赔偿?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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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1:4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国的婚姻法里妇女没有为配偶生育子女的义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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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门清于2005-06-27, 11:46:09发表
我国的婚姻法里妇女没有为配偶生育子女的义务吧

那为什么有保障妇女生育权的条例,难道只有妇女有这权力,可这事离开男的做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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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2:2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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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小菠萝于2005-06-27, 12:05:14发表
那为什么有保障妇女生育权的条例,难道只有妇女有这权力,可这事离开男的做不了啊。  

没有规定这个,大约是为了防止妇女像旧社会的妇女一样,又变成为男人续嗣的一件工具。阁下那位朋友也多少怀着点这样的心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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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门清于2005-06-27, 12:21:33发表
没有规定这个,大约是为了防止妇女像旧社会的妇女一样,又变成为男人续嗣的一件工具。阁下那位朋友也多少怀着点这样的心理吧

难道想要有个自己的孩子这个想法很卑鄙吗?我想这个问题也要站在30多岁男人的角度去想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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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2:3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想法卑鄙与否就不是法律范畴内的问题啦:)还是法学达人来给个明确的说法吧,俺手头没书不好随便定义= =。

然而妇女在社会中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婚姻法第二条特别指出,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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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2:3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个……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力和义务,至于这个权力和义务是否包括使女方怀孕的权力和让女方怀孕的义务就不大好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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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2:3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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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小菠萝于2005-06-27, 3:14:46发表
作为男人有没有保障自己生育的权力,如果离婚了他可否作为无过错方要求赔偿?

阐述一下个人观点:
婚姻法条款若干,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形成家庭,必然产生相关构成要素(特例除外)——父母子女。婚姻制度男女平等,计划生育不是绝生绝育。既然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说明生育本来就是婚姻家庭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对夫妻双方来讲都是一种义务!
    男人当然有保障自己生育的权力,
    妇女主观故意不履行生育义务,更有私自堕胎的行为(非身体客观情况),男人获得了单方面解除婚约的权利(诉讼离婚)。
    至于说赔偿那还缺少一点法律规定。(或者再给些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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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2:3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这个,好象比较困难要求以无过错方索赔。我国法律好象没有涉及到如此详细,

即使有也应出示相应的证据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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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3:0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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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小气莱西于2005-06-27, 12:37:48发表
既然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说明生育本来就是婚姻家庭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对夫妻双方来讲都是一种义务!
    男人当然有保障自己生育的权力,
    妇女主观故意不履行生育义务,更有私自堕胎的行为(非身体客观情况),男人获得了单方面解除婚约的权利(诉讼离婚)。
    至于说赔偿那还缺少一点法律规定。(或者再给些具体细节)

从计划生育的义务联系到生育的义务是否有些牵强了?

计划生育的义务,是约束公民的生育行为要有节制,并没有说非生一个不可啊。

西方那些人口零增长甚至负增长的国家中好像也没强制规定必须生育,只是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而已。

原来这个生育问题是属于离婚解释权中的“其他”,呵呵,学习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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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4:3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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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门清于2005-06-27, 5:06:42发表
从计划生育的义务联系到生育的义务是否有些牵强了?
计划生育的义务,是约束公民的生育行为要有节制,并没有说非生一个不可啊。
西方那些人口零增长甚至负增长的国家中好像也没强制规定必须生育,只是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而已。

完善一下表述  

     实行计划生育对夫妻双方来讲都是一种义务;
   而生育是夫妻双方都享有的权力。
   
   丈夫的这种权利,因为妻子的故意行为被剥夺了,
   妻子实施了不尊重丈夫的权利的行为,
   丈夫可以据此采取解除婚约的行动(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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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8 01: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怎么看都觉得足以离婚了哈哈~~女人不生孩子还有那么多道理啊~~

中国还是太文明了~~应该跟以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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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8 12:3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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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吕布貂蝉于2005-06-28, 1:02:45发表
怎么看都觉得足以离婚了哈哈~~女人不生孩子还有那么多道理啊~~

中国还是太文明了~~应该跟以前一样~~

你们自己生一次试试站着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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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个孩子是完全正当的,女方执意不生,男方绝对有单方面解除婚约的权利。

至于索赔,那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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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人体生命科技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前些日子传闻某医学工作室已经能做到从皮肤细胞中提取培养精细胞和卵细胞。
也就是从理论上说,同性恋也能生孩子,甚至自己能和自己生孩子。
当然据说还要5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完善这项技术。

各位要是有钱了,也可以去那边换换啥
英国有家公司贴出广告,花1000万,让你活1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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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8 15:4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离婚吧
竟然不肯生个小孩
能生而不生

这么不理解男人
这么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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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和女人都有生育权,既然是权利,就是两面的东西,有生的权利,也有不生的权利.但生育这个事目前还都是两个人来完成的,中间就有一个协调的问题.
如果强制一个不愿生育的人去生育,是违犯了原则的;而强制一个愿意生育的人不生育,同样是违反原则.
只能说,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两人分开,各自去寻找适合自己的方式.比如男人可以找一个愿意生育的女人结婚;而女人去找一个同样不愿意生育的男人结婚或者独身等等.
另外说一点题外话,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对异类的宽容上,人世间有各种各样的人过着各种各样的生活,有些人的想法可能和大多数人不同,但这是他们的自由.比如不结婚,不生孩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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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8 20:4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江湖姐姐这般宽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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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人在江湖于2005-06-28, 20:42:40发表
男人和女人都有生育权,既然是权利,就是两面的东西,有生的权利,也有不生的权利.但生育这个事目前还都是两个人来完成的,中间就有一个协调的问题.
如果强制一个不愿生育的人去生育,是违犯了原则的;而强制一个愿意生育的人不生育,同样是违反原则.
只能说,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两人分开,各自去寻找适合自己的方式.比如男人可以找一个愿意生育的女人结婚;而女人去找一个同样不愿意生育的男人结婚或者独身等等.
另外说一点题外话,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对异类的宽容上,人世间有各种各样的人过着各种各样的生活,有些人的想法可能和大多数人不同,但这是他们的自由.比如不结婚,不生孩子等等.

非也,婚姻的本质是“社会权力组织对于男女双方繁殖权独占的认可和向外的排他性宣告”,其本身的意义是对配偶间繁殖行为后果的一种保护。生命的本能就是延续,一个男人想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自己的后代,其想法又有什么可指责的呢。而其配偶拒绝履行生育义务更无端杀害双方的亲子却实在是自私之极,男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离婚也应该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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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8 21:1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庞桶于2005-06-28, 15:38:45发表
英国的人体生命科技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前些日子传闻某医学工作室已经能做到从皮肤细胞中提取培养精细胞和卵细胞。
也就是从理论上说,同性恋也能生孩子,甚至自己能和自己生孩子。
当然据说还要5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完善这项技术。

各位要是有钱了,也可以去那边换换啥
英国有家公司贴出广告,花1000万,让你活1000年

真的么?能否给出详细资料或者来源?
从皮肤细胞诱导...感觉有点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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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滴楼上滴林先生~~偶米说不让他们离婚啦~~

偶只是说他们互相选错了对象~~愿要小孩滴应该找同样愿要小孩滴~~不愿要滴去找同样不愿要滴~~

至于他们为虾仁选择不同却结婚了~~介个属于恋爱时滴问题~~

至于那个婚姻滴本质,这个定义不知道是从哪里来滴,婚姻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也就是要结为夫妻双方的这两人之间的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在双方产生了婚姻关系,也可以通过协议来解除婚姻关系.

而且,至少我国还没有什么法律明文规定,结了婚就一定要生孩子,不生就是违法.

比如丁克夫妻,就是一种存在,或者说有的因男方或女方有不孕症而不能生育却仍然在一起的,这也是一种存在.文字上的婚姻的定义只是抽象的,但现实中的人是活生生的生存在这个世界中的.

另外,关于堕胎是否就能上升到"无端杀害亲子"这一高度,各国法律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欧美一些基督教传统势力强大的国家或地方法律中,是有这种规定的,但在我国,显然不是.

我从来没有说那个想要孩子的男人错,也没有说那个不想要孩子的女人对.我只是想说,有太多的事情,是不能用简单的对错二字却划分的.就像即使用黑白的底片来拍摄这个世界,也不会只有纯黑或纯白,中间必然有深深浅浅的灰色.

所以,当我们看到听到和自己习惯性思维不同的东西时,第一反应不要是指责,只有每一个人都在以平等宽容的态度去对待周围的人时,自己才能得到同样的平等和宽容.法律给我留下的最深刻的印象,就是平等,虽然这两个字像理想国一样缈不可及,但它依然应当是我们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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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庞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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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Narcissus于2005-06-28, 21:15:17发表

QUOTE:
原帖由庞桶于2005-06-28, 15:38:45发表
英国的人体生命科技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前些日子传闻某医学工作室已经能做到从皮肤细胞中提取培养精细胞和卵细胞。
也就是从理论上说,同性恋也能生孩子,甚至自己能和自己生孩子。
当然据说还要5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完善这项技术。

各位要是有钱了,也可以去那边换换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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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么?能否给出详细资料或者来源?
从皮肤细胞诱导...感觉有点乱来。

前几天报上登了

至于1000岁那个,是听其他高人转述的

据说俄国富翁现在都在那儿注射婴儿的某种细胞(当然是从夭折的婴儿体中提取),皮肤光亮如新,多年的疤痕都不见了。
不过有没有副作用还不好说


另:不生孩子结啥婚啊,你要是觉得亲人的感情对你不重要,能够在现实社会的枪林弹雨中独行,那是你的自由。
既然已经向世俗投降,就别再充什么大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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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9 12:0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这个问题的重点并不在于该不该离婚,而在于离婚时男方该不该作为无过错方获得赔偿。

个人认为离婚时,双方都无过错,男方有生育权,在权利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有充分的理由提出离婚,法院应该受理,但女方也有不生育(或此时不生育)的权利,女方也是无过错的,如果男方坚持或强迫女方生育,女方也有充分的理由提出离婚。

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只能在结婚前解决,双方都应该了解对方对生育的态度。婚前就知道了那就没什么好说的了,婚后才知道的也只能怪自己了解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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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人在江湖于2005-06-28, 22:41:11发表
楼上滴楼上滴林先生~~偶米说不让他们离婚啦~~

偶只是说他们互相选错了对象~~愿要小孩滴应该找同样愿要小孩滴~~不愿要滴去找同样不愿要滴~~

至于他们为虾仁选择不同却结婚了~~介个属于恋爱时滴问题~~

至于那个婚姻滴本质,这个定义不知道是从哪里来滴,婚姻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也就是要结为夫妻双方的这两人之间的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在双方产生了婚姻关系,也可以通过协议来解除婚姻关系.

而且,至少我国还没有什么法律明文规定,结了婚就一定要生孩子,不生就是违法.

比如丁克夫妻,就是一种存在,或者说有的因男方或女方有不孕症而不能生育却仍然在一起的,这也是一种存在.文字上的婚姻的定义只是抽象的,但现实中的人是活生生的生存在这个世界中的.

另外,关于堕胎是否就能上升到"无端杀害亲子"这一高度,各国法律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欧美一些基督教传统势力强大的国家或地方法律中,是有这种规定的,但在我国,显然不是.

我从来没有说那个想要孩子的男人错,也没有说那个不想要孩子的女人对.我只是想说,有太多的事情,是不能用简单的对错二字却划分的.就像即使用黑白的底片来拍摄这个世界,也不会只有纯黑或纯白,中间必然有深深浅浅的灰色.

所以,当我们看到听到和自己习惯性思维不同的东西时,第一反应不要是指责,只有每一个人都在以平等宽容的态度去对待周围的人时,自己才能得到同样的平等和宽容.法律给我留下的最深刻的印象,就是平等,虽然这两个字像理想国一样缈不可及,但它依然应当是我们的追求.

这位朋友,通过你的叙述我可以知道你是经过系统的法律培训过的,你具体有法律人的基本素质,但说句冒昧的话,你也仅仅是学习过法律的人而已。

呵呵,言归正传。下面,在下针对你的观点提一点我个人的看法。

1.“我国还没有什么法律明文规定,结了婚就一定要生孩子,不生就是违法.”

本案中的女方的确没有违法,但她却的确是构成了民事侵权。其原因很好解释,按照我国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体系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享有彼此的繁殖权独占,换句话说,彼此一方要想获得拥有公认力的繁殖行为及繁殖后果,其发生对象是也必须是夫妻间的另一方,夫妻间的受保护繁殖权(注意,我说的是受保护繁殖权而不是繁殖权)必须依靠另一方才能得以实现。而婚姻本身并不只是两个人的事,其是有相当世族价值及社会意义的。所以繁殖生育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即是权力也是义务,说是权力我们很好理解,但为什么说是义务呢?很简单,但凡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利能够造成不利后果,那么这个人的这种意思表示就负有相应的义务性,这种意思表示也就变成了请求权,是需要他人也就是关系人的许可和配合才可以实现的。细化到本案,女方以自己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为由而拒绝履行生育义务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她的这种意思表示已经断绝了男方合法拥有亲生后代的途径,已经严重侵害了男方的合法生育权,女方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责任。另外,所谓的意思自治是有相对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举个例子,你不能因为憎恨一个人就去杀掉他、你不能因为喜欢金钱而不喜欢劳动就去抢劫银行、你不能因为喜欢一个已婚男人就去插足进而破坏他的家庭……等等,这些事例都说明有的事并不是你想怎么样就可以怎么样的。



2.“关于堕胎是否就能上升到"无端杀害亲子"这一高度”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的女方有主观故意、有客观行为、其行为已经造成后果、而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女方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入罪是合理合法的。或许你会说一个未出生的胎儿算不上一个“人”,但如此你又如何解释继承法中关于未出生胎儿的降生及死胎的继承方式的规定呢?这不正是我国立法精神对未出生胎儿作为一个“人”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体现么?胎儿作为一个受法律认可的“人”,只要存活那么其就应当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我想,作为父母无权任意剥夺子女生命的法律精神你也应该懂吧。而我国相关法律又并没有“堕胎可以作为属于非故意杀人罪的例外情况”的规定,因此按照“法有规定即为罪”的原则,堕胎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是毫无疑问的。只不过在现实中大家作为一种推卸责任的默认规则,并不积极履行法律而没有追究罢了。事实上,按照现行法律,追究是正常的不追究才是不正常的。呵呵,说到这里,或许你会有矛盾之感,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要知道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变化的。



接下来,我还想说几句题外话。现在中国的城市女性已经解放的过了头,她们也根本不知道解放的目的是什么?解放的意义是什么?又需要如何进行解放?她们做的只是跟着喊口号,其心理对于妇女解放的态度也不过是重在参与和找个逃避责任义务的挡箭牌罢了。这就好比,让一个2岁的孩童做一国的总统,他对于手中的权力根本就没有感性认识,于是乎就演变出了利用权力拒绝学习、索要棒棒糖的可笑行为。哈哈,说的有点远了哈,我们最后说下“生育/繁殖”的意义。人作为一个生命体,其核心的目的就是“存在”,而因为自身寿命的局限,“存在”就要通过另一种形式体现,这就是“生育(繁殖后代)”,也就是说,子女也是父母生命的另一种延续,这也就是可以解释父母的爱为何如此无私的根本原因。现在人之所以不想要后代,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逃避责任,是一种极端自私自利的想法,他们的这种想法也变向灭失了自己的未来存在。而作为社会动物的人,其存在的根本就是团结协作,一味考虑自己的个体是社会进步所不需要的,所以这也是适者生存的另一种版本地演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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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庞桶于2005-06-29, 10:18:58发表
不生孩子结啥婚啊,你要是觉得亲人的感情对你不重要,能够在现实社会的枪林弹雨中独行,那是你的自由。
既然已经向世俗投降,就别再充什么大辈  

哈哈,说的经典之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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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0 19:2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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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林抑扬于2005-06-28, 21:11:01发表
非也,婚姻的本质是“社会权力组织对于男女双方繁殖权独占的认可和向外的排他性宣告”,其本身的意义是对配偶间繁殖行为后果的一种保护。生命的本能就是延续,一个男人想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自己的后代,其想法又有什么可指责的呢。而其配偶拒绝履行生育义务更无端杀害双方的亲子却实在是自私之极,男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离婚也应该提出离婚。

人家说的好像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没说“一个种族的延续与扩展”吧。对于丁克族,同性恋者等的宽容也是新时代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听起来那么酸,哈哈)

其实所谓文明,很多程度上是对天性的束缚和压制,将人类的生存行为纳入便于管理和较为和谐的轨道之中。衣服也是文明的产物之一,然则每个人还是要穿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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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0 19:2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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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林抑扬于2005-06-29, 19:38:18发表
2.“关于堕胎是否就能上升到"无端杀害亲子"这一高度”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的女方有主观故意、有客观行为、其行为已经造成后果、而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女方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入罪是合理合法的。或许你会说一个未出生的胎儿算不上一个“人”,但如此你又如何解释继承法中关于未出生胎儿的降生及死胎的继承方式的规定呢?这不正是我国立法精神对未出生胎儿作为一个“人”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体现么?胎儿作为一个受法律认可的“人”,只要存活那么其就应当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我想,作为父母无权任意剥夺子女生命的法律精神你也应该懂吧。而我国相关法律又并没有“堕胎可以作为属于非故意杀人罪的例外情况”的规定,因此按照“法有规定即为罪”的原则,堕胎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是毫无疑问的。

林先生请阅读我国关于公民资格认定方面的资料。

在不同的国家,公民的认定有不同的标准;有的是以胎儿娩出后第一声啼哭的时刻开始将这个胎儿算作本国公民,有的是以脐带剪断的时刻开始算,有的是以胎心开始搏动作为生命的标志。

不好意思刚才犯了常识性错误,婴儿在出生48小时之内尚不具备公民权  

公民权:每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自然人在正常的健康审查后自然获得公民权,其它外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也可获得公民权。
  由于公民享有出生健康权,因而在婴儿出生后的48小时内不具有公民权,需要进行健康审查和认证,如果婴儿身体完全健康则获得出生证明和公民权;如果婴儿出生残疾则由其父母决定是否放弃生命,若决定放弃则由医院出具相关全部资料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父母签字同意后可实行"安乐死",但如果父母不愿放弃则父母和国家必须负责子女一生中如果不能获得合法生活来源时的生活资助,并在能够治疗的情况下必须负责为其提供医疗经费,能够使子女幸福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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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0 19:4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3.实行计划生育,必须严格禁止歧视和虐待不生子女或生女孩的妇女的现象和行为,必须克服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旧传统的影响。对违背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强制女方生育子女等行为予以制裁。
——《新婚姻法》
哈,倒是发现一条这个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由子女的出生而产生的,从子女降生的那天起至其成年之前,这段期间我们称其为未成年人,且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由其父母来抚养和教育,这叫做监护

还有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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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门清于2005-06-30, 19:28:18发表
林先生请阅读我国关于公民资格认定方面的资料。

在不同的国家,公民的认定有不同的标准;有的是以胎儿娩出后第一声啼哭的时刻开始将这个胎儿算作本国公民,有的是以脐带剪断的时刻开始算,有的是以胎心开始搏动作为生命的标志。

不好意思刚才犯了常识性错误,婴儿在出生48小时之内尚不具备公民权  

公民权:每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自然人在正常的健康审查后自然获得公民权,其它外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也可获得公民权。
  由于公民享有出生健康权,因而在婴儿出生后的48小时内不具有公民权,需要进行健康审查和认证,如果婴儿身体完全健康则获得出生证明和公民权;如果婴儿出生残疾则由其父母决定是否放弃生命,若决定放弃则由医院出具相关全部资料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父母签字同意后可实行"安乐死",但如果父母不愿放弃则父母和国家必须负责子女一生中如果不能获得合法生活来源时的生活资助,并在能够治疗的情况下必须负责为其提供医疗经费,能够使子女幸福地生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由子女的出生而产生的,从子女降生的那天起至其成年之前,这段期间我们称其为未成年人,且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由其父母来抚养和教育,这叫做监护

这位美女,在下不敢说自己是学识渊博,因此动用了各种网络搜索器进行检索,发现你的这种说法只有这篇文章中有记载--《公民的最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宪法的保障(建议稿) 》(http://new5.blogchina.com/1210671.html)。请你注意这样的语言,“本文仅是《宪法(草案)》中一部分内容,其它内容不适宜在网络中发表,本人将以资料形式寄给国家政府作为建议稿!!”。我汗,虽然我不是什么法学硕士、博士,但阁下利用这样一种dd作为法律渊源来混淆视听,未免有点污辱我的智慧了吧。

请你注意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 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记载了这样的语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请记住是“人权”而不是你所声称的“公民权”。如果你仅以“公民”这个概念来定义法律的保障对象,无疑是可笑而不人道的。只要是一个拥有、曾经拥有或将来可能拥有思维及作出意思表示的人类生命体都应该拥有属于自己的权利保障、都应该拥有我们所说的“人权”,这些个体是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只有这样法律能才谈的上是“公平”、“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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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是毫无疑问的

林先生过奖了~~偶从未受过任何系统的法律培训~~只是大学时学过几门必须的课程~~和平时因兴趣所在略翻几本书而已~~所以只能说是一个对法律略有兴趣的人

但林先生这句话肯定不对~~因为在中国~~堕胎显然是合法的~~而并非是林先生自己定义的"故意杀人行为"~~否则全国各医院妇产科的医生护士恐怕有一大半以上要惹上协同杀人的罪名了~~不需要从文字言语上绕来绕去~~因为这是事实

我一直表示~~我没有说这个男的就一定是错的而那个女的就一定是对的~~但为了论证对方的错误不惜将某种一般行为上纲上线无限扩大直至危言耸听~~将人流说成无端杀害自己亲子~~不是一种公正客观的讨论态度

至于妇女解放的问题~~不在本贴讨论范围之内~~但是我想起美国南北战争时期~~不知道有多少人抨击奴隶解放~~其中不泛高才博学之士~~甚至包括一部分奴隶本身~~但是~~历史前进的脚步是任何人都无法阻挡的~~过去是这样~~现在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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