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遇到小偷后,我们还能做什么?,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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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2:3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看到两个帖子,反映的问题基本类似.

不知道,小偷们的"利益"维护了,被偷者的利益谁来维护呢.



1:
            本报讯昨日上午,在一审宣判5个多月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审理后对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双方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黄中权仍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去年8月以来长沙市民最热切关注和争论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20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接到判决后,黄中权和姜伟之父姜再生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姜再生认为,姜伟被撞死后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应由黄中权全部赔偿。而黄中权则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是无罪之身。




              黄中权案一审宣判后,在市民中、政法界都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一些单位还召开了研讨会。免费为黄中权辩护的是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湖南刑法学界目前最负盛名的邱兴隆教授。

              昨日的宣判上,二审合议庭进行了更充分的说明:姜伟与其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故姜伟已不再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状态”中,因此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的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故意伤害犯罪。二审法院认为,黄中权的犯罪事实和依法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在一审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全案维持原判。

              庭审三大焦点

              焦点一:劫匪挥刀撞还是不撞

              黄中权在追击过程中,曾和姜伟对峙超过10秒,双方仅有2米距离,之前,姜伟及其同伙逃跑过程中,还对黄中权挥舞手中长20厘米的刀具。这一情节成为多数人支持黄中权的依据。

              黄中权的辩护人在二审中说:黄中权追赶绝对是合法的,属于扭送范畴。逃跑途中,姜伟等二人挥舞刀具,刀是凶器,威胁已经产生,如果黄不是有车辆阻挡的话,那么就自然陷入更加危险境地,所以对方属于行凶,黄中权重新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审判决肯定了自救行为,称: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并赋予公民有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政法机关的权力,同时自己遭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自救和进行正当防卫。在本案中姜伟的抢劫行为无疑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黄中权如果采取恰当的自救方式亦无可非议。但合议庭认为,从全案事实确认,姜伟等二人劫财得手后急于逃跑,处于被动地位,并无主动再次加害黄中权的故意和可能。姜伟等二人在逃跑途中持刀对黄挥舞主要是为了阻止黄中权的追逐及便于自己逃跑。因此,黄中权的辩护主张不成立。 

              焦点二:反击抢劫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正是为黄中权辩护的基点。

              二审判决对此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认定某种反击或还击型的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关键是看加害的对象是否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行为,如果其处于以下4种状态,则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1、该对象未实行不法侵害行为;2、该对象仅预备实行不法侵害行为;3、该对象已实行了不法侵害行为,但已中止该行为;4、该对象虽已实行了不法侵害行为,但已呈终了状态。即是说,正当防卫的允许时间为不法侵害的开始至结束时段。

              本案中,姜伟与其同伙抢劫后拔下钥匙后拼力逃跑,并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显示姜伟等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已告结束,不具有继续或重新对黄中权实行主动攻击的加害行为的现实危险性。黄中权驾车追逐并撞击姜伟,实质上已不具有防卫意义而是一种新的攻击、加害行为,是故意伤害犯罪。

              焦点三:有罪判决有情还是绝情

              事发当晚,黄中权先是与姜伟对峙了将近10秒,姜伟向精品布艺城西边楼梯台阶跑去后,黄中权开个勇于与劫匪进行斗争的的哥却要在监狱中度过3年6个月,还要给赔钱给对方,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太绝情?

              二审审判长刘耀武在宣判后说,判决事实上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一般故意伤害致死案最少都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此案减轻判决已经接近法律允许的底线。判决书中也多次写道:“姜伟抢劫侵害在前,对黄中权的犯罪具有重大的诱发和刺激作用,且具有在先过错责任,故在量刑时可结合其自首情节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情再现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许,黄中权驾驶捷达的士搭载姜伟及其同伙至长沙南湖建材大市场内“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时,姜伟手持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抢得现金200元及手机一台后,拔下的士钥匙抛弃于左前轮处,迅速逃离现场。

              黄中权拾起钥匙后驾车寻找姜伟及同伙,当车驶至南湖建材大市场内“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店前的三角坪地段时,黄中权发现姜伟及其同伙欲搭乘唐某某的摩托车离去,黄即驾车撞击摩托车前轮,姜伟与同伙下车逃跑,黄中权又驾车追赶,姜伟边跑边持刀回头挥舞,与同伙分头逃跑,黄中权追至“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西北方向街角铁栅空坪内停车,与姜伟距离约2米相持。

              稍倾,姜伟又逃向精品布艺城商场西头楼梯台阶处,黄中权驾车快速从姜伟背后撞击致姜俯卧倒地。晚11时09分,黄中权用车载电话向110报警。姜伟随后经法医鉴定为失血性休克死亡。(记者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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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 tomroo 的文章 :】

            按照法庭判决的理据,我们是否应该这样理解:当歹徒对我们实施完抢劫并逃离我们视线后,如果我们要抓捕歹徒,是否只能用“文明”的方法来追捕?例如我们得对歹徒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小乖乖,把刀放下,来叔叔阿姨这里啦,叔叔阿姨亲你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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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 tomroo 的文章 :】

            看来法院建议被抢劫后应该这样对待抢匪:

            民:把钱还给我好吗?
            匪:笑话!要还给你我还抢你吗?(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哎哟!疼死了!你这是犯罪行为!
            匪:我傻?我不知道?(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哎哟!疼死了!你再不给我弄死你!
            匪:你敢!你要负法律责任的!(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法官啊!我该怎么办啊?
            法官:你可以正当防卫啊,可以把抢匪捉住啊,但前提是不能伤害抢匪。
            民:我可没办法这样办!难啊!
            法官:法律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
            匪:是啊,连这个都不懂,怎么学的法律!(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我受不了了!
            法官:你可以先打110,然后如果想诉讼给你的律师打电话。
            匪:那我先走了!
            民:走吧,我太痛苦了。
            法官:再见!



2:小偷被事主紧追跑得累死: 其家属向事主索赔20万


大连《新商报》报道,小偷在行窃时被事主发现夺门而逃,不料事主紧追不舍,结果导致小偷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近日,事主周某被死者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近20万元。

  法院的判决书上称,2003年1月28日9时许,30多岁的宁某在大连市市民周某家翻箱倒柜行窃时,被刚好回家的周某抓个正着,二人随即厮打起来。宁某操起周某家的菜刀欲砍周某,被周某奋力夺下,宁某见势夺门而逃。周某捡起一根木棒随后追赶,追至本屯一居民西墙外,将宁某截获。

  当周某上前拽住宁某欲将其送至派出所时,不料宁某脸色发白,喘息急促,倒在地上。周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当警察赶到现场时,宁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宁某生前患有潜在性肺部疾病(肺气肿),在快速奔跑的诱因条件下,导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宁某死后,其父母提出自诉,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近20万元。大连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在追撵宁某时,用木棒击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因宁某是在快速奔跑的诱因条件下,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与被告人击打没有关系,故被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石开、毕重伟)

  


以上两个帖子均为转贴.

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什么又是故意伤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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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2:4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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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3:0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澳州法律,任何人都可以防卫自身安全,亲友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权利。
但是。。。防卫权不等于反击权!

澳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有一个小偷,但他运气不好,偷窃正好碰一退伍军人。该老军拥有持枪执照,虽开枪将小偷击毙。

审判过程:
因为该老军受过正规训练,法官认为他完全有能力在不将小偷致死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财产(例如开枪打其腿部)。但最后还是宣判他无罪,因为他的辩护律最后用小偷的出现导致他神智混乱的理由,将他平安释出。

所以在自卫时大家一定要注意的:
1。不要进行不必要的攻击。
2。不要令对方进行不必要的损伤。
3。你的权利是保护自己,而不是教训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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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3: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但合议庭认为,从全案事实确认,姜伟等二人劫财得手后急于逃跑,处于被动地位,并无主动再次加害黄中权的故意和可能。

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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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3: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个人是无权处罚、伤害他人的。

理想的情况是:某人被偷或是被抢了,他就应当做缩头乌龟,首要保障自己安全。而不是被那些不负责任的鼓励所迷惑,做什么奋勇搏斗之类的事。(除非为了防止侵害扩大,造成自己或他人进一步受害。)其后报警,自己该干什么干什么去。警方有责任把罪犯捉拿,保证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相关赔偿等等能得到补偿。

现在的情况是:受害者的行为成功地被法律限制住了,但受害者交了税后应享的被保障权利却没人理会了。受害者只能首选自己保护自己。

个人以为,法院的判法是对的,但由于现实法制建设的不均衡,所以与现实的潜规则形成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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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3:3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要不这样,多少人会假借“自卫”之名,到处杀人放火?天下岂不大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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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3:3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应视为法制的进步.
但如上所说,因为现实法制建设的不均衡,所以与现实的潜规则形成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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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7: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我家的机器~材料都放在外面~~就头顶一个盖~~就是没人来偷~~

在农村抓到不死也要要他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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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8:3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果第一个例子,可以被某些人认为是正确的,那第二个例子,无论如何也说不通的.

宁某操起周某家的菜刀欲砍周某,被周某奋力夺下,宁某见势夺门而逃。周某捡起一根木棒随后追赶,追至本屯一居民西墙外,将宁某截获。

如果小偷宁某没有死,那这个行为就是标准的英雄无敌,而正因为小偷身体不好,自身疾病发作死了,这一系列的行为倒成了被害者的罪过了.

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有一种说法是你不能用超过罪犯的武器去攻击罪犯.

在我看来,那就是放P.

如果有天,你走在马路上,被一群手舞板砖的流氓追打,那是不是你也应该去找一块大小相似的板砖防卫呢?如果你手边正好没有板砖,而有把水果刀,那你用不用?

不用,你很可能被打死,用了,你就是防卫过当.

更何况,第二个例子里,被害者是在小偷用了菜刀的情况下,顺手抄起木棍反击的,居然还是故意伤害罪.

神伟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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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0:0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转法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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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0: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案件,其实事主的行为是蛮恶劣的。问题在于,他撞死歹徒的行为出现在追捕过程中,也就是扭送过程中。歹徒挥刀的行为没有对其造成实际威胁。
我认为,检察方做的很好。法院判的没错。
这个是故意杀人,检查院已经放宽起诉条件了,没有告他故意杀人,已经很放宽了。
他居然被抢后没有报警,也是蛮让人奇怪的,就是说他当时故意跳过正常程序,原因完全是可能因为他认为警察到场调查会耽误时间,让小偷逃脱。他决定自己行使私法了,这种念头,我也会有,大家每个人都会有,但是这在法律面前就说不过去。他撞死劫匪,就是行使私法。
我对这个判决要拍拍手的。
第二个案子根本没有看懂。
入室盗窃转化成抢劫了,为什么防卫还有限制?把他当场打死,都没有问题啊,都是正当防卫啊。咂了他轻伤,就要定罪。。蛮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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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0:3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记得有一次看过一个案例,小偷入室盗窃,事主跟小偷在黑暗中搏斗,看不见的状况下抄起一个铁锅一砸,把小偷砸翘了。

最后判无罪。

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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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0: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指点什么?你都把7宗罪说成原罪了,你是大律法师啊,我们应该向你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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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1:1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门清于2005-09-01, 20:35:49发表
记得有一次看过一个案例,小偷入室盗窃,事主跟小偷在黑暗中搏斗,看不见的状况下抄起一个铁锅一砸,把小偷砸翘了。

最后判无罪。

请高人指点

商业法学过一些, 刑事法一点没学过... 不过...

1. 小偷入室盗窃 - 这就足以给予房主自卫财产权.
2. 事主跟小偷在黑暗中搏斗 - 这也是在合法/适当的情况下开始的武力防卫.
3. 看不见的状况下抄起一个铁锅一砸,把小偷砸翘了。- 搏斗中自然应该算自卫. 而且, 事主并没有对小偷进行任何不必要的武力.

因此, 我认为事主应该无罪过.

假设砸第一下, 把小偷砸晕, 然后他又痛砸一气最后导致小偷死亡, 那么事主的自卫行为就不能成立. 这时候, 做为辩护律师应该考虑的是, 想办法证明当事人杀人时, 是处于神智不清状态, 或是小偷的行为触发了某种精神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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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1:2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天宫公主于2005-09-01, 21:14:54发表
想办法证明当事人杀人时, 是处于神智不清状态, 或是小偷的行为触发了某种精神不协调.

中国是否有过以这种暂时性的精神障碍为辩护理由而被判无罪的案例呢  

另外回楼上的楼上,我可没有以教育别人的口吻来说“就是这个”吧,我承认我也有点概念模糊才用了征询的语气。虽然俺搞不懂在宗教知识上犯错误跟是不是律法师要不要别人跟我学习有什么必然联系,但俺可以很确定地说一个总找机会攻击别人的人是不会有什么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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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1:4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不好意思... 我从小在澳州长大的... 估计对中国刑事法就更生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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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1:4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以后遇到小偷也许应该这样:

  持续追下去,小偷进我退,小偷退我进,累的他跑不动为止,中间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辅助手段,在不危及小偷安全的情况下,温柔拍击其肩膀,提醒其注意后,进行劝说:“小偷GG,不要跑了,  。。您应该。。。”。。

友情提醒,辅助手段之潜在威胁有二:首先、虽然我们使用语言方式大概已经可以避免造成故意伤害,但是如果此方法使用人达到了唐僧的高度,会对对方造成严重精神伤害。  ;其次,在司法机关还没有介入的就称对方“小偷”是。。  



最后:建议想在包包被抢时进行追击的朋友们,铁砂掌之类的东西就不要练了,从明天起,请加强关于长跑方面的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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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22: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门清于2005-09-01, 21:25:48发表
中国是否有过以这种暂时性的精神障碍为辩护理由而被判无罪的案例呢  

另外回楼上的楼上,我可没有以教育别人的口吻来说“就是这个”吧,我承认我也有点概念模糊才用了征询的语气。虽然俺搞不懂在宗教知识上犯错误跟是不是律法师要不要别人跟我学习有什么必然联系,但俺可以很确定地说一个总找机会攻击别人的人是不会有什么教养的。

你的肯定很有道理。
你是说谁没有教养?我帮你,找个机会教训教训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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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第二个也太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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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遇上小偷两次,全部痛扁了事,也没见人管。
  我的意见是打死活该,要我抵命也认了,清理垃圾,总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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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0:2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怪不的公主说话如此
原来是澳洲长大的
好幸福还真是公主
公主的说的太虚幻太伟大了

被偷挺着就好了
要是有钱有势给俩钱也解决了
哎呀
世界是灰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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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

为平民愤而曲法,那就不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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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1:2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天宫公主于2005-09-01, 21:14:54发表
假设砸第一下, 把小偷砸晕, 然后他又痛砸一气最后导致小偷死亡, 那么事主的自卫行为就不能成立. 这时候, 做为辩护律师应该考虑的是, 想办法证明当事人杀人时, 是处于神智不清状态, 或是小偷的行为触发了某种精神不协调.

有一个案例,一对夫妻将入室行窃的小偷打倒,以为其丧失反抗能力而决定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结果小偷突然拔刀反扑,导致夫妻两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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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1:3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有一件事是基本可以肯定的,绝大多数的小偷都是带有凶器的,凶器包括刀具,枪支,锤子等,还有割口袋用的刀片,很多抢劫犯罪最开始不过就是盗窃而已,随着凶器的出手,就演变成了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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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神秘之光于2005-09-01, 13:16:13发表
放P!

老天造这两个字,搁这儿确实合适

总有些愚蠢、自以为是的法官妄图用那种榆木脑袋搞什么理论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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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5: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对付小偷就是打~~只要不死就可以了~~最好是拖到大街上大~~绝对是被打的没人样~~而且是法不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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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2:0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门清 于 2005-9-1 20:35 发表
记得有一次看过一个案例,小偷入室盗窃,事主跟小偷在黑暗中搏斗,看不见的状况下抄起一个铁锅一砸,把小偷砸翘了。

最后判无罪。

请高人指点

看看正当防卫的几个要件,套进去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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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2:4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法律是用来保护弱势群体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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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4:2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据准确,合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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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2 00:2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凝雪幻 于 2005-9-1 21:48 发表
最后:建议想在包包被抢时进行追击的朋友们,铁砂掌之类的东西就不要练了,从明天起,请加强关于长跑方面的锻炼。。  ...

记得有个小偷在被人追的时候过马路让车给撞残疾了……结果还是失主赔偿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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