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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家附近的两宗电缆线事件~~, 各位高手觉得怎样才算公平的裁决?
☆慕容泪☆
(岁月如飞刀)
夏国公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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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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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东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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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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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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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世家
#1
发表于 2006-7-1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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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我家附近的两宗电缆线事件~~
前段时间曾发生过一些农民到镇政府外面静坐的事件,都与电缆线有关~~
这些都是我听说的,具体的报章杂志没有报导。
案件一、有个人怀疑偷窃电缆线,未遂,结果被电线电死,于是偷窃嫌疑人的家属把供电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后来没有下文了,只知道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了这个人有偷窃行为,但他的家人依然上诉供电部门要负有责任。
案件二、又有另一个人偷电缆线,未遂,被剪的电缆线一端落在地上,电死一小童。后来小偷被抓,但小童的家人一直在状告供电局,要求赔偿。
这些事件还没有结果,但各位高手觉得如何裁决才公平呢?
(PS:供电局的职工一个月工资等于我不吃不喝一年,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原因,大家但凡与电有关的事情,都喜欢找供电部门对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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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岱
衡山郡王知枢密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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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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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6-7-1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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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要看电缆线的设置是否合乎要求,安全警告措施是否到位,如果已经到位,就难以得到赔偿,如果没有到位导致偷窃嫌疑人的判断失误(以为没有电),那么就有望。
第二个应该是可以的,供电方至少有一个错误,没有即使修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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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忠报国岳飞传完整版》火热发布
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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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30
#3
发表于 2006-7-18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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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如果是 怀疑 偷窃未遂 因为疑罪从无 所以电力部门负责 认定的话就不负责了 电缆危险物品一般人不能接近 加上属于国家财产 偷的估计反而要有法律责任
2 小孩被电死 原因是 贼造成的 因为电线落下与贼有因果关系 所以贼负全部责任 电力部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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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小气莱西
南利侯枢密直学士领安化军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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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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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义校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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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20
#4
发表于 2006-7-19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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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被怀疑偷窃与经审判认定不同,所以供电部门应当负责举证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护、防护及警示义务否则是不能免责的。
2、小偷被抓经审判认定确实有盗窃及破坏电缆的行为的,
首先,供电部门应当负责举证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护、防护及警示义务,对于损坏的电缆有采取及时修复的措施,当然这个措施可以是在合理时限内的准备工作,然后可以要求免责。
满足上述条件后,小偷的破坏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小童的触电身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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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桶
鄱阳郡王枢密直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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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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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19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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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7-1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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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小气说的基本正确,不过理论性太强,我谈点操作性的。
1、如果电缆是高空架置的话,我认为已经属于小气说的“供电部门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护、防护及警示义务”。因为架高本来就有警示和防护的意义。
作为偷电的嫌疑人,应当解释“爬这么高去做什么”的合理性。而况,如果是偷电,电缆的切割面应该留有剪刀之类的痕迹。
另,此人已死亡,按照我国刑法,不会追究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死人)的刑事责任,故而不存在定嫌疑人罪免供电局责的可能性。
退一步说,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死亡,只要无法解释爬高的合理性以及电线断面的剪痕,就算尚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友情提示】承担民事责任的起点没有刑事责任高
2、第二个案例观点基本同上,要看时间
如果是小偷剪电线时即时落下伤人,那肯定是小偷的全责。
如果是小偷剪电线一定时间以后才伤人,那供电局未能及时修复,有一定的责任(我认为也不是全责,毕竟主要责任人仍应该是小偷)。
3、至于楼主所说的“PS:供电局的职工一个月工资等于我不吃不喝一年,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原因,大家但凡与电有关的事情,都喜欢找供电部门对话。”
非常正确,打官司归根结底是要钱,一纸判决顶什么用,当然要找肉头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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