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有没有人来谈谈新公司法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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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08:4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人来谈谈新公司法改进的地方?

粗看了新公司法全文,感觉更加灵活,而且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

不知道有没有人有兴趣来讨论下新公司法改进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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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08:4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首先来说一条: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不得滥用权利。更在第二款中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在第三款中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我记得以前上课的时候老师讲过“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但在公司法上去没有规定,如今就有了明显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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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09:1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相信最振奋人心的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降低。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已经降低到3万元。且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不过也规定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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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09:1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在现在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很多公司的其他股东多是实际控制者的亲朋好友,根本没有决策权。新公司法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现状,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只规定了上限而没有规定下限。

在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有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用意在于确保一人公司的信誉度,履行义务的能力。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十万元,并一次性缴足。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本帖最后由 欧阳寒卿 于 2006-5-26 10: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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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应当是同道中人吧

削微看了看条文
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下限降低并允许分期到帐都是对原公司法不大不小的突破

至于对小股东的一些保护措施,由于小股东天然具有劣势,我不认为有太大的操作性
现在实践中小股东受偿往往以揭发违法行为为威胁,拿着本儿走人就算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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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10:1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新公司法比较突出的一个进步就是 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当今中国, 公司层出不穷, 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企业托管经营等如火如荼, 与之相伴的滥用公司法人格之现象大量出现, 如母公司收缴全资子公司的全部利润, 却让其承担自己的全部债务; 名为公司, 实为自然人独资企业;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或资本被抽空, 导致空壳经营; 投资人利用项目公司的特殊性, 让其承担全部债务; 公司进行所谓“资产重组”, 实则金蝉脱壳等。

    上述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使司法界从诚信公平的角度出发, 引进、采纳、使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则和精神, 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 又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者“揭开公司面纱”,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 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正式引进了这一制度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 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 保证交易安全, 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成为悬在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 本帖最后由 飞将奉先 于 2006-8-2 10: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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