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新公司法比较突出的一个进步就是 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当今中国, 公司层出不穷, 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企业托管经营等如火如荼, 与之相伴的滥用公司法人格之现象大量出现, 如母公司收缴全资子公司的全部利润, 却让其承担自己的全部债务; 名为公司, 实为自然人独资企业;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或资本被抽空, 导致空壳经营; 投资人利用项目公司的特殊性, 让其承担全部债务; 公司进行所谓“资产重组”, 实则金蝉脱壳等。
上述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使司法界从诚信公平的角度出发, 引进、采纳、使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则和精神, 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 又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者“揭开公司面纱”,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 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正式引进了这一制度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 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 保证交易安全, 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成为悬在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 本帖最后由 飞将奉先 于 2006-8-2 10: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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