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益德张于2005-10-24, 12:57:11发表
有人会说,有没有搞错了啊?如果把1789年宪法从头到尾细读三遍,连一个“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字眼儿都找不到,凭啥说这部伟大的法律文献承认奴隶制呢?一点儿不错,在这部宪法中的确找不到“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词汇,那是因为制宪者使用了诸如“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所有其它人口”这类曲笔。由此看来,制宪者也不认为奴隶制是什么值得公开夸耀的好东西。
1789年宪法中直接涉及到奴隶或奴隶制的条款有5条,间接涉及的条款则有十余项之多,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有3项,即“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
宪法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当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国会众议院的席位和联邦直接税时,一个黑奴等于五分之三的白人“自由民”。
宪法第1条第9款第1项规定:在1808年之前,即在宪法生效20年之内,国会不得立法禁止进口奴隶的贸易。
宪法第4条第2款第3项保证:逃亡外州(即非蓄奴州)的黑奴,被抓获后必须物归原主,继续为奴。这一规定使对南方州奴隶制的保护宪法化,也是对自由和人权高调的极大讽刺。
可能是我的阅读能力有问题,但我怎么觉得这里面自相矛盾?翻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