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天公将军于2005-08-31, 1:03:18发表
定义倒不清楚, 但澳大利亚管的挺言的.
有一次好象就是因为一个男的嘲笑一个女的胸部过平, 就被她送上法庭了, 而且还胜诉.
其实性骚扰可以从主体,客体,客观,主观方面来讨论一下的。
主体,不限于男女性别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骚扰主体。男对男,女对女都可以成立性骚扰吧,至少性骚扰无论如何不可能进刑法,所以同性之间也可以成立性骚扰。
这里有个问题就是,非自然人可不可以成为性骚扰主体,比如说,电视台老是放卫生棉广告,一样的台词,有女同事对我说,我就可以告她性骚扰,但是电视节目就不可以,AV电视台也不可以成为性骚扰主体。所以,一般来说非自然人不可以成为骚扰主体。
这里面的问题就是,牵涉到主观故意方面。
主观方面,首先性骚扰必须是故意行为,盲人走到女更衣室尿尿是不能成为性骚扰的。而且不能是过失引起的,我想裸身给女朋友一个惊喜,然后进来的是女客房服务,这也不能构成性骚扰。同样电视台,非自然人,主观目的绝对不是为了骚扰我,所以我也不能告它骚扰。
接下来。最主要的客观方面。
怎么样的行为才能算是客观成立性骚扰呢?
我个人觉得客观方面不需要特定对象的规定,暴露狂的骚扰目标就不是特定对象。但是问题出现在,性骚扰应该归于不告不理的范畴。所以行为对象虽然不是特定的,但是被骚扰方只能确定在在骚扰过程中感受受到不良影响的个体中。
也就是说,客观方面,是由于行为者的言行和举止引起了信息接受者的不良感受(这个感受还应该是比较强烈的,具体怎么强烈程度,还需要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具体人员认定,基本上是通过行为恶劣程度定。也就是说心理感受是基本,但行为程度是参考的依据)。
这个行为者的言行和举止还应该是含有明显的性信息。这条应该是很广泛的规定,不能确定过严,因为说,我想请你的小嘴吃根棒棒糖。很容易被认为没有性信息的话,但是用不适当的方法和在不适当的场合,就足够成立骚扰了。当然这一切没有办法规定得很清楚,只能由办案人员认定。
性骚扰案件应该主要由民事法庭处理,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处理,还有单位内部也可以,所以只能大致定义一下性骚扰。而具体细节和规定,还是应该由各部门按照部门性质来做出解释。民事庭,这个是侵权,公安那里,是扰乱社会秩序,单位那里么,,该怎么管就怎么管,不需要道理的。所以各个处理部门可以对细节有不同的理解。
有意思的是,如果我们回到法律层面,告他侵权,到底侵的什么权,也就是说性骚扰侵犯的客体,要从法律上找出根据还是很困难的。到底是侵什么权???
上面说过了,客观方面只能是自然人,因为不可能说我今天把文广集团给性骚扰了。而问题在于,公民有不受性骚扰的权利,居然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
健康权?说不通啊。
环境权??唯一有点道理的就是这个了。大家可以去翻翻宪法关于环境权的规定,我觉得是蛮牵强的。
反正综合上面所说的,我个人认为性骚扰是指,由个人实施或表达出的,已经引起他人强烈的不良的心理或者生理反映,具有明显性意图和性暗示的行为或言语。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吧。
关于主观方面说的,故意,和特定对象的问题,这个定义明显不够精确,还没有表达清楚。这个思路明显有地方自己没有理清楚。。我还要去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