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单刀撞阵,散发击贼 懂法律的来看,这个要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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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2:5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发信人: zgnjack(zgnjack), 信区: NJUExpress. 本篇人气: 26
标 题: 东大学生只身斗10人,击伤对方6人
发信站: 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Wed Nov 16 23:08:00 2005)


□实习生 梅益琴 金陵晚报记者 王海峰

【金陵晚报报道】 为了争女友,东南大学一左姓研究生只身与情敌带来的一帮人发生血战


。结果,持刀捅倒对方6人的他被民警“请”进了派出所,而对方目前仍有3人躺在医院未


脱离生命危险。


11月12日晚上9时许,新街口地铁东北出口附近,川流不息的人群中突然传出一声声尖叫:


“杀人啦……”顺着喊声看过去,只见10余名男子正围着一手持尖刀的年轻男子,其中有


人已手捂胸口倒在地上。持刀男子显然已经杀红了眼,虽然两眼被打肿,鼻子里也流着血


,但他依然挥舞着尖刀向那10多个围着他的男子冲过去,一个又一个人倒了下去。其他人


见状,纷纷丢下同伴夺路而逃。


一场血战随着110民警的到来宣告结束。持刀男子被民警带上了警车,送进了玄武公安分局


新街口派出所。


接下来的调查让民警大吃一惊,眼前这位斯斯文文姓左的小伙子竟然是南京东南大学的在


读研究生。这场血战竟然是他与情敌在摆场子。


据左某交待,很早以前,他就爱上了本校国际贸易系的一个姓汪的女研究生,并与女孩保


持着密切的关系,但他不知道,女孩还与同城另一所大学的一个姓徐的男孩关系也挺好,


而且那个男孩一直以女孩的男朋友自居。


前几天,他突然接到徐某电话,徐某在电话里告诉他,已经知道了他纠缠自己女朋友的事


情,劝他赶紧住手。左某觉得很奇怪,而且面对自己心仪的女孩他觉得不能放手,于是他


严词拒绝了徐某提出的要求。几天后,徐某再次打电话给他,约他出来谈谈。


12日那天晚上,左某只身赴约,等他到了现场才知道对方就是要修理他的,徐某早带了10


多个人在等着他呢。两人一言不合争吵起来,紧跟着便发生扭打。徐某带来的那10多个人


一起围了上来,对着左某便是一顿拳脚,左某的两眼被打肿,鼻子也被打成了骨折。被打


急眼的他跑进旁边的店铺拿出了一把尖刀,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那血腥的一幕。


在这场打斗中,徐某带来的人被捅倒6个,其中有个姓缪的心脏心包被捅破,另一个姓张的


更惨,在医院里被摘掉了一只肾。徐某自己的肺部也被刺伤。目前,这几人都躺在医院里


接受观察治疗。


昨天下午,记者赶到伤者所住的医院。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在现场做笔录的民警婉


言拒绝了。而校方显然对此事也不愿张扬,记者找遍了整个研究生部也没能联系上汪某。


从汪某辅导员韩老师处,记者了解到,这两天汪某情绪低落,一直躲在宿舍里不肯见人,


韩老师已经去做过她的思想工作。不过,韩老师表示,她肯定不会同意汪某接受记者的采


访,毕竟事情还没有完全结束。


目前警方正在对当天参与打架的其他几个人进行追捕,警方希望通过本报告诫这几个人:


赶紧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否则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编辑 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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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3: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红颜祸水啊
他完了。不过那10个饭桶了点,也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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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3: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10人真是丢脸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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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3:5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如果是有好律师来打的话会成为防卫过当与否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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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3:5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转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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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13:33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门清于2005-11-17, 23:58:11发表
转法律探讨。

用暴力来争夺感情
呵呵 怎么判都是个糊涂案

其实为难的是那个女生
不过谁让她踏两船呢

老衲不说了 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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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13:3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恨地无环于2005-11-18, 13:33:47发表
用暴力来争夺感情
呵呵 怎么判都是个糊涂案

其实为难的是那个女生
不过谁让她踏两船呢

老衲不说了 说不清……

楼主貌似主要是想知道法律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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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15:49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防卫过当的典型案例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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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16: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过当,看不出过当在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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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13:2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这是以寡击众,并且生命遭到威胁啊,下手重点也是可以理解的,应该不过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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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14: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是符合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四个条件的,而且根据修订后的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
小左以1敌10,单刀闯阵,还是不错的。
检察官可能以防卫过当起诉,最恶毒地就是说十个人并没有杀他的意思。
呵呵,建议小左的父母送我4瓶五粮液,我帮他写上一篇辩辞,帮他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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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14:23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轮回于2005-11-19, 14:14:31发表
检察官可能以防卫过当起诉,最恶毒地就是说十个人并没有杀他的意思。

我想也是这样
对方虽然有十个人 但是用意在“修理”而不是“销毁”

还有个问题
就是 左有没有在对方逃散的过程中追加伤害
这点是否会被抓为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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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14: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那十个人的目的应该就是伤害,符合修订后的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修理的说法很难说得过去,毕竟那是人,不是机器,他们想怎么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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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15:00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凝望云涛于2005-11-19, 14:56:01发表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关键就是这个“严重”怎么界定了
这个case的主要争夺空间应该也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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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15: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又看了遍.觉得小左要全身而退有点难度.
捅的地方都是要命的地方,的确是过当了.
如果没有人死掉的话,估计缓刑要判了,有人死掉的话,5年以下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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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20: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给我4瓶五粮液,保险最多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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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0 00:2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stopisneo于2005-11-19, 15:42:30发表
又看了遍.觉得小左要全身而退有点难度.
捅的地方都是要命的地方,的确是过当了.
如果没有人死掉的话,估计缓刑要判了,有人死掉的话,5年以下差不多.

那种情况下还能专门挑不要害地方捅的说不是故意的都没人信      

记得公主殿下说过一个当事人是否被迫处于非理智状态的情况啥的,然则国内MS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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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0 01:06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门清于2005-11-20, 0:20:40发表

QUOTE:
原帖由stopisneo于2005-11-19, 15:42:30发表
又看了遍.觉得小左要全身而退有点难度.
捅的地方都是要命的地方,的确是过当了.
如果没有人死掉的话,估计缓刑要判了,有人死掉的话,5年以下差不多.

那种情况下还能专门挑不要害地方捅的说不是故意的都没人信      

记得公主殿下说过一个当事人是否被迫处于非理智状态的情况啥的,然则国内MS没有

系的
偶也听说在美国有的州
如果武大回家看到潘和西门在通奸
怒由心头起 恶向胆边生
掏枪把两人干掉了也可能被判无罪

因为当时受刺激过大 处于非理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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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10:2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防卫过当.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情况显然不是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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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10:3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下偶怎么才能知道对方是要把偶打死还是打残或者打晕涅??    。。。。是以他们事先说的为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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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18:5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Sphynxyu于2005-11-21, 10:24:50发表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十打一米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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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2 09:2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只看情节,左某是在被10人打毛了后,

   “被打急眼的他跑进旁边的店铺拿出了一把尖刀,”

    如果左某是被10人追打而拿刀反击属于防卫,

    如果10人打完停手,那么左某拿刀捅人就是故意伤害了!


    不过10对1,左某明知不敌还是“亮剑”了,算条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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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2 10:18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我觉得是否过当,看以下几点:
1、看十人来得时候怎么商量的,有没有带家伙,主观上是不是要重伤或杀害左某?
2、客观上在过程中十人有没有对其实施同等级别的伤害?
3、左某持刀后双方有没有对峙的过程?

对于1,从简介上来看似乎没有事先具体商量,只是说“修理”,但从常理来推断,为情动手,如果动杀心,不必也不会叫上一帮人。个人观点本案中徐某明显就是想揍左某一顿,叫点人助威而已。没有重伤甚至杀害左某的故意。

对于2,从左某挨打的部位来看,似乎也没有致命之处。

现在看来,1、2均对左某不利,关键是3,左某持刀后众人有没有退却?也就是有没有停止对其伤害?
a、如果众人仍未退却,坚持与左某进行对峙。则左某当然有理由判断众人将继续对其实施伤害。而客观上以一敌十,且已被打伤,情势危急,怎么可能要求左某判断刺伤一、二人后众人是否会停止对其伤害?在此过程中纵伤多人亦属明显的正当防卫。
b、如果左某持刀后众人四散奔逃,左某却冲杀过去伤人,则显属防卫过当甚至有故意伤害之嫌。

但现在从伤员众多的事实来看,显然还是有对峙的。否则左某不可能追上并刺伤这许多人。

楼上一位妄图骗取五粮液,但以某看来,本案以正当防卫结案可能最大。
即使防卫过当,从司法实践来看,也不过数年徒刑而已。
退一万步,以故意伤害论,由于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造成,左某也不可能有性命之忧。

提请左某家属,切勿上当 有五粮液往这边挪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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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2 12:1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门清于2005-11-21, 18:55:22发表
十打一米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看目的了,不过根据情况,估计十个人只不过是希望给情敌个教训,在主观和客观上并没有危急左某生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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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10:3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左同学在拿刀前,鼻骨就骨折了,应该是遭到很重的伤害,基本可以认定那十个人在“行凶”,所以防卫不算过当。

说句题外话,用我们东北话来讲“这仗都打出乐子来了”在我们这里就是十个发育的好一些的小学生动手,也把那人瞬间打躺下了,一人一脚,基本3个月就不用起床了。一句老话“南人无用”。10VS1的打斗发生在我们这里是可怕的,基本会发生误伤事件导致2-3人受到一定程度伤害,看谁运气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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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12: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打一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了,虽然徐某主观上是想揍左某一顿,但是拳脚无眼,左同学的人身安全是很成问题的

另外BS一下徐某,真要争女友的话也应该和人家单挑啊,龌龊的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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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13:0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那10几个也是估计也是欺善怕恶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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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15:4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庞桶于2005-11-22, 10:18:38发表
我觉得是否过当,看以下几点:
1、看十人来得时候怎么商量的,有没有带家伙,主观上是不是要重伤或杀害左某?
2、客观上在过程中十人有没有对其实施同等级别的伤害?
3、左某持刀后双方有没有对峙的过程?

对于1,从简介上来看似乎没有事先具体商量,只是说“修理”,但从常理来推断,为情动手,如果动杀心,不必也不会叫上一帮人。个人观点本案中徐某明显就是想揍左某一顿,叫点人助威而已。没有重伤甚至杀害左某的故意。

对于2,从左某挨打的部位来看,似乎也没有致命之处。

现在看来,1、2均对左某不利,关键是3,左某持刀后众人有没有退却?也就是有没有停止对其伤害?
a、如果众人仍未退却,坚持与左某进行对峙。则左某当然有理由判断众人将继续对其实施伤害。而客观上以一敌十,且已被打伤,情势危急,怎么可能要求左某判断刺伤一、二人后众人是否会停止对其伤害?在此过程中纵伤多人亦属明显的正当防卫。
b、如果左某持刀后众人四散奔逃,左某却冲杀过去伤人,则显属防卫过当甚至有故意伤害之嫌。

但现在从伤员众多的事实来看,显然还是有对峙的。否则左某不可能追上并刺伤这许多人。

楼上一位妄图骗取五粮液,但以某看来,本案以正当防卫结案可能最大。
即使防卫过当,从司法实践来看,也不过数年徒刑而已。
退一万步,以故意伤害论,由于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造成,左某也不可能有性命之忧。

提请左某家属,切勿上当 有五粮液往这边挪挪

很喜欢看桶的法律讨论帖子... 就此我也发表一点评论...

看此报导, 在假设左先生没有追击伤人的情况下, 我觉得他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即使那十人在约会前没有想伤害他生命的动机, 他也完全有权利维护自己被围殴的自卫权. 而十人骗其出场, 并毒打之也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在整个交战过程, 即使十人对他没有同等级伤害, 但他自身安全有着极大威胁, 他的所做所为都应该属于正当自卫. 虽然中国自卫权没有国外那么完善, 但无论在什么地方, 对持激战状态的损伤都不是被攻击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 左先生持刀伤人之刀, 也是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是左先生自己带刀前来, 那么事情就复杂了). 这至少说明了在初始状态, 左先生没有伤害对方的动机, 而对方却已经有了伤害他的动机.

我认为此案关键在于如何寻找可靠的证据和证人. 不过如果徐先生想在法庭上赖帐的话, 左先生还是可以有不少证据可以利用的:

1. 左先生是否持刀前来, 这个想必行凶的刀子当场被警察扣留了, 只要让店主认领, 还是有证物的.
2. 左先生是否进行追击行为, 因警察赶到的比较及时, 也是应该有证人的.
3. 如果以上成立, 那么左先生持刀后是否有对持过程, 也就不攻自破了.

比较难办的是能否证明徐先生那十个人, 是否从开始就有动武的动机, 还是动武是在争吵起来以后的冲动行为. 但我觉得最后一点并不重要, 它也许对给徐先生一干人等定罪有必要(尤其是另外的四个), 不过对判断左先生是在否合法自卫, 没什么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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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16:0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在探讨这个法律问题之前,我需要问一个事情,这十多个家伙里,有没有哪一个是富家子弟官患之后。哪个money比较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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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20:3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Sphynxyu于2005-11-22, 12:11:44发表
看目的了,不过根据情况,估计十个人只不过是希望给情敌个教训,在主观和客观上并没有危急左某生命的行为.

原来遭到围殴的时候还要想“别怕别怕,不就是挨揍么,反正他们没想杀我,不过是教训教训我罢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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