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学者称死刑未必实现公正 政治家应引导民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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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1: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学者称死刑未必实现公正 政治家应引导民意废除

“中国要想废除死刑,首先应该设法将高达95%的反对民意降下来,在这方面,政治家应该有所作为。”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废除死刑应当成为政治家的一种信仰。

  3月28日,他接受记者采访坚持认为,我国《刑法》中68个死刑罪目前可废除67个半,即只保留有预谋的严重杀人罪的死刑。死刑不能降低犯罪,相反,过于依赖死刑掩盖了犯罪的复杂性和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68个死刑罪可废除67个半

  -人大原副委员长曾要学界吹风减少死刑

  青年周末:你有什么证据表明,中国法律界已经就“废除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达成共识?

  刘仁文:学术界对于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基本可以说达成共识,没有问题。

  青年周末: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法学学者都同意废除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

  刘仁文:是的,因为生命无价,再多的金钱也不能跟生命相提并论。这一认识现在是越来越统一了。事实上,不只是学者,不少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领导也是同意这种看法的。如1997年我国修改《刑法》,当时主持《刑法》修订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此前就建议,学术界可以在外面先吹吹风,提倡死刑要减少,把死刑限制在武的方面,“凡是武的可以挂死刑,凡是文的不能挂死刑”。文就是指非暴力类犯罪,比如就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腐败犯罪。

  另外,从司法层面上,最高法院在行动上收回死刑复核权就是以慎杀、少杀为指导的。我和最高法院的很多高级法官,包括副院长一级的,都专门交流过。他们都是反对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的。

  现在国际、国内的学术会议很多。在各种会议上,中国学者提交的论文和发言的观点,对于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绝大多数都没有疑义,达成共识。

  -美日只有杀人罪才判死刑

  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高票通过了一个在全世界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共有104个国家支持这个决议。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新加坡等54个国家投了反对票。

  青年周末:美国、日本、俄罗斯这样的国家也是不支持废除死刑的。

  刘仁文:但请注意,这个决议案还有104国是赞成的,这其中包括完全没有死刑的欧盟国家。对这些反对国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日本每年执行死刑的只有几个,美国有十几个州已经废除了死刑,另三十几个州虽然还保留死刑,但几乎都只适用于有预谋的严重杀人这一种罪名。在美国,要执行一个人的死刑,可以说是一件轰动全国的大事。而俄罗斯在叶利钦时代就通过总统令,中止了死刑的执行,俄罗斯这么多年一直没有执行死刑。

  按照国际的标准,一个国家连续十年没有执行过一个死刑,这个国家算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俄罗斯快了。像韩国,它从1998年金大中上台以后就再也没有执行过死刑。这样到今年1月1日,它就算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非暴力犯罪应废除死刑

  今年“两会”中,最高法院报告说,去年行使死刑核准权驳回了15%的死刑,也就是说至少减少了15%的死刑。肖扬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就指出,去年的社会治安形势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各项刑事犯罪的指标还在下降。

  青年周末:就是这些国际国内发展趋势,让国内法律界的人形成共识,要废除死刑,最起码现在要废除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

  刘仁文:我国《刑法》现在68个死刑罪名,绝大部分都是非暴力罪,更不是致人死亡的犯罪。我的观点是,现有的68个死刑罪可废除67个半,即只保留有预谋的严重杀人罪,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他们在最终废止死刑前往往保留这种有预谋的严重杀人罪作为过渡。

  杀人罪在美国有一级谋杀、二级谋杀、三级谋杀等,我们过去就笼统地说杀人偿命,这是不准确的。像激情犯罪就不能判死刑,被害人有过错的不能判死刑。

  青年周末:故意伤害都不能判死刑?

  刘仁文:我们现在的立法是对故意伤害罪也挂了死刑,但这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它不异于鼓励犯罪分子去把人杀死,因为不杀死也是判死刑,杀死也判死刑,杀死的话还可能死无对证。不管怎么说,如果我们把没有生命危险的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也就是所谓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腐败犯罪,那要拿掉我们死刑绝大部分。

  死刑的特殊威慑力难以证明

  -11年实证研究死刑威慑力问题

  青年周末:可在中国民怨最大的就是贪污腐败,故意杀人可能只是杀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罪大恶极的贪官极可能是把老百姓命根子的钱都贪掉,死的也许是成百上千,这样的人如果还可以网开一面,免除死刑,那老百姓还能相信什么社会公正?

  刘仁文:贪官的贪污受贿行为直接导致了很多人死亡了,你能举一个例子吗?这个可能性不大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扯太远,只能看其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什么。如果这个贪官明知道这个钱会导致他人死亡,还贪了,《刑法》上肯定要用故意杀人的字眼了,这是另一码事。

  青年周末:但事实上是,贪官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惨剧,已经让老百姓深恶痛绝,如果不严惩,民怨难平。

  刘仁文:你把他判处死刑,这个犯罪是不是就没有了或者减少了?事实上并没有,我们分明看到,这些年没少杀贪官,但贪污腐败并没有减少,相反前腐后继的现象可以说层出不穷。

  死刑到底有没有特殊的威慑力?现在国内外有互相矛盾的研究结论,但联合国的相关调查是证明,它与终身监禁相比没有特殊威慑力,所以有人主张这个问题至少是一个难以证明的问题。作为立法者,我们既然无法证明它有特殊威慑力,为什么还要用死刑这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

  事实上我本人是不相信死刑有特殊威慑力。我自己也有意识地做了一些观察和研究。比如,1997年修改《刑法》的时候,我们把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废除了,只保留了盗窃珍贵文物和金融机构的死刑。1997年以前,我们对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起点是人民币3万元,盗窃人家一只哈巴狗就有可能判死刑。

  现在不行,普通盗窃,数额再大也不能判死刑。1997年新《刑法》出来以后,包括我们到地方一些司法机关去讲课,我就有意识在跟踪,11年过去了,我问了很多的法官,盗窃罪并没有明显变化。

调查: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废除死刑?
========================
很多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杀的人比杀人犯危害还要大,还要多.我建议对这些人可以恢复凌迟或者是诛3族.这样可以让打破"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贪官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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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2: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一方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取消是有必要的。

另一方面暴力犯罪的刑法加重同样有必要的。

“刘仁文:我们现在的立法是对故意伤害罪也挂了死刑,但这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它不异于鼓励犯罪分子去把人杀死,因为不杀死也是判死刑,杀死也判死刑,杀死的话还可能死无对证。”

死刑还分很多种,那种特别痛苦的刑法有必要保存,对暴力犯罪进行更严酷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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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3: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话题可能放在"法律探讨"里更为恰当.简单谈2点个人看法.

1、“死刑未必实现公正 ;政治家应引导民意废除 ”无疑就法理上是正确的。但恐怕不是当前大陆律法问题的主要症结(主要矛盾)所在。“司法独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现行法律体系的完善化制度化”,恐怕以上任一问题都要比“倡导当阶段进行民意废除死刑”要有意义。

2、即以本贴某些观点倾向来看(“恢复凌迟或者是诛3族”、“特别痛苦的刑法有必要保存,对暴力犯罪进行更严酷的震慑”),在操作上固然没有可行性,也未必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性。其根源,还是在于法律意识的教育和普范。这应当是同期相关各界所做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关于现代文明的人文意识的探讨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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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3: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势力集团以非暴力犯罪形式将弱势群体的百姓搞得家破人亡,结果弱势群体的百姓无钱无势,只有以暴力这仅有的方式来进行报复!
    真不知这所谓的学者有没有搞懂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两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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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3: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杀人罪在美国有一级谋杀、二级谋杀、三级谋杀等,我们过去就笼统地说杀人偿命,这是不准确的。像激情犯罪就不能判死刑,被害人有过错的不能判死刑。
==============
这条我认为有道理,至于说给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取消死刑这样是不可取的.就好比前不久那个假药案.很多人用了假药被无辜枉死了.假奶粉案...你说这个贪官不被处死的话能对得起无辜死去的百姓吗?还不排除他在服刑期间被他那财大气粗的家人通过保释,贿赂的关系逃脱处罚.即使他被枪毙也远远不够.他死一次能赎罪吗?很多百姓就流传出一句话,一个贪官虽然被枪毙了,但是他的子女老婆得到了他贪污的赃款以后在国外过着帝王式的奢华生活.他的后代基本上衣食无忧.这就是所谓的:牺牲他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可怕逻辑.就凭这些话就意味着以后贪官们为了他家人以后的"美好生活".还会继续产生.还会继续挺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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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人还养不起那么多犯人,从节省公款的角度来说死刑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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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3: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中国人口太多了。那些杀人抢却破坏社会的罪犯不应该浪费米饭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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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要废除死刑,至少监狱先弄好.
有些人本来只是小混混,进监狱关几天,认识了里面的老大,可能就成了危险分子.

反对恢复酷刑.

更反对废除贪污犯的死刑.
对"贪官的贪污受贿行为直接导致了很多人死亡了,你能举一个例子吗?这个可能性不大吧。"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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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金庾信 于 2008-4-3 13:50 发表
现在中国人还养不起那么多犯人,从节省公款的角度来说死刑还是很有必要的。

其它不说,有点不是很清楚——监狱工厂/农场(多叫“新生”什么的)是普遍现象么?看《四面墙》之类的感觉好象效益还不错么。

[ 本帖最后由 凯坦尼古斯基 于 2008-4-3 14: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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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DQ77916 的帖子

这种“报复”就是暴力革命了。
一个社会如果走到这一步,那大概也没有法律的什么事了。

至于恢复诛三族……
合理么?有可操作性么?
孺子杀不杀?不同流合污的杀不杀?
至于那些已经送到国外的,难道你跟老外说:让我引渡回来灭族?

最重要的还是事发前的“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滥用如防洪水猛兽”。
一块蛋糕就放在地上,包装还是破的,苍蝇也进去了、蚂蚁也进去了,该吃的吃了、该脏的脏了、能搬走的搬走了、能下蛆的下蛆了,再来扑杀碾为粉齑,也档不了继续的蚁附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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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1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一个贪官虽然被枪毙了,但是他的子女老婆得到了他贪污的赃款以后在国外过着帝王式的奢华生活.他的后代基本上衣食无忧.这就是所谓的:牺牲他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可怕逻辑.就凭这些话就意味着以后贪官们为了他家人以后的"美好生活".还会继续产生.还会继续挺而走险.

想到一个词: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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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也算是因为国际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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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同时目前中国治安和犯罪的情况,有恢复酷刑的需要。

但政治上也好,舆论也好,酷刑有其残忍落后的一面,的确可操作性很小。归根不在于其他,而在于政府怕别人说自己人权更坏。

其实你看伊拉克用吊刑,又有多少人去反对,他们还不是照样用。

加强普法教育的确有必要,但是有多大用很难说。酷刑一恢复,倒是可能立杆见影。

广州当年解放初严打一天枪毙掉多少刑事犯,马上社会平静了。震慑不是说的,是实打实做出来的。看看现在广州和当年广州的治安效果,一个所谓先进的社会首先不能是动乱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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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对严打很反感.明显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矛盾.
同样的事,不同时间做罪刑为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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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死刑还不能废除的情况下,可以搞折中,所有死刑都缓期3年或5年执行,且不得减刑,5年后没什么新的意外发生再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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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问题就是现在中国死有余辜的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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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8-4-3 14:09 发表
这种“报复”就是暴力革命了。
一个社会如果走到这一步,那大概也没有法律的什么事了。

至于恢复诛三族……
合理么?有可操作性么?
孺子杀不杀?不同流合污的杀不杀?
至于那些已经送到国外的,难道你跟老外说:让我引渡回来灭族?

最重要的还是事发前的“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滥用如防洪水猛兽”。
一块蛋糕就放在地上,包装还是破的,苍蝇也进去了、蚂蚁也进去了,该吃的吃了、该脏的脏了、能搬走的搬走了、能下蛆的下蛆了,再来扑杀碾为粉齑,也档不了继续的蚁附蝇集。

很精辟啊,诛三族和凌迟这些野蛮刑法当然是不可取,这只是对那些犯罪份子无可奈何而有比较愤怒的群众过激言论.

[ 本帖最后由 天鸣 于 2008-4-3 14: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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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4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想想朱洪武的剥皮大法下,贪污依然盛行不止,就知道酷刑是无法抑制犯罪的。楼上有几位真应该看看秦朝和明初的历史。

从个人感情上,不赞成废除死刑;从法理上来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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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luke19821001 于 2008-4-3 14:38 发表
问题就是现在中国死有余辜的人太多了

这句话让我有更加多的想法,专家们说废除死刑原因有几点:

1。死无余辜论:什么都比不上人的生命,杀更多人解救不了生命。

评:说实话,这种就是典型的讲道理讲空话,光追究所谓人权,不追求法律的公平原则,等这些人的家属或者本人被某些暴力犯罪份子袭击后,看他能否坚持自己观点。

2。无助抗暴论:都是死,反而容易鼓励犯罪恶性程度加重。

评:逻辑有问题,暴力犯罪的动机无外乎两点。
(1)不单在于对后果的评判上,而在于获益和后果权衡综合比较下
(2)纯粹疯狂不分析后果
两种心理都不能得出,死刑会鼓励犯罪恶性程度。

民不畏死,那民总有畏的东西。将死刑变成酷刑,对付的就是那些企图最大化效果及疯狂犯罪的。

3。贪官不死论:经济犯罪不涉及到死刑。

评:这点还比较同意,虽然危害大,毕竟没有直接侵犯到个人的生命。而国内很多贪官其实未必只有经济犯罪,连带的刑事犯罪我想也不少。

但处罚不同类别的犯罪本就该用几种罪名,这条不致死,不等于他没有犯其他有死刑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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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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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江城子 于 2008-4-3 14:46 发表
想想朱洪武的剥皮大法下,贪污依然盛行不止,就知道酷刑是无法抑制犯罪的。楼上有几位真应该看看秦朝和明初的历史。

从个人感情上,不赞成废除死刑;从法理上来讲,同意!

老江给我第四种论点,其实和第2种有些像——死刑酷刑和震慑无直接关系。

但反过来说,刑法的主要作用不是震慑,而是对过去犯罪的一种惩罚。

不能因为没有震慑作用,而便让该受到惩罚的逃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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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天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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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5: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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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江城子 于 2008-4-3 14:46 发表
想想朱洪武的剥皮大法下,贪污依然盛行不止,就知道酷刑是无法抑制犯罪的。楼上有几位真应该看看秦朝和明初的历史。

从个人感情上,不赞成废除死刑;从法理上来讲,同意!

无法抑制犯罪就可以取消了?这样恐怕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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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经济犯罪赔偿好象是家族连坐的。所以导致很多人破产以后立刻离婚。
中国对于经济和涉黄,涉毒的刑法且不论执行,不合理的地方太多了。

我感觉就好象是一步世界接轨的婚姻法遇到一个非洲国家的物权法。
好多东西相当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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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英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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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应该能够致使终身监禁才对。
而且经济犯罪多数是权利因素。这里就有渎职烂用权利+利用权利对他人侵害造成死亡的可能。

渎职和泄露国家机密,侵害他人生命,是有可能涉及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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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将致人死亡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者是否有精神类疾病,死亡者不愿意生命丧失是肯定的;‘杀人者死’,强制剥夺别人生命权的杀人犯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即是由法律剥夺杀人者的生命,以起到惩戒杀人者、谢死者和威慑后人的作用。
而对于以往草菅人命的冤假错案,法律也应当加大对主案人员的治理力度,对证据不足就草草结案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致人冤死的也要适用死刑。以杜绝人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中国的社会中,权与钱相连的现象已连绵千余年,至今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种大环境下,诸如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数额庞大的,应当处以死刑和没收直系亲属财产(抄家)的处罚。因为对有一定身价和身份的犯罪者来说,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都是可以通过种种手段减轻甚至免除的,而不没收家财又会间接鼓励有权者加速进行权钱交易,如此恶性循环,国事不可为矣。现在公务员(官吏)的待遇已经可以保证其有超过大部分公民的生活条件,则必胁之以重罚,赏罚必信,必行,杜绝吏治腐败,增加政府公信力,提升国家凝聚力,则国必强!此事观之虽小,乃国万世之计也!

秦兴于法治,是世界古代史上吏治最清廉、政府公信力最大、政府执行力最强的国家。而这种光荣属于我们华夏。说明我们有能力做的,只看现今国家最高决策层之决心耳!

[ 本帖最后由 齐王韩信 于 2008-4-17 15: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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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 齐王韩信 的帖子

关于大秦的吏治、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上有指鹿为马之名相,下有渔阳失期之戍卒,不好说,不好说。不过大秦是寿命最短的大统一王朝,这个倒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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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12:1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可以这样嘛,贪污挥霍者10倍赔偿,没钱卖做奴隶,这样就还清了。
老朱当年剥皮填草,还能把他们老婆孩子当妓女,现在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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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15:5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25 恨地无环 的帖子

不要抬杠

指鹿为马不妨碍到政府公信力,它只是权利斗争的一部分。而渔阳失期之戍卒,就更说明大秦的政府公信力太强了,强到民众坚信政府一定会对他们执行死亡。而事实证明,大秦的执行力也是很强的,这批造反的人最后全部遭到处决(镇压)。

秦亡于内乱,并非法治太苛。在这里可以形象地比喻成秦政府在对造反者执行死亡(镇压)的时候,政府决策层自我摧毁执行能力(使章邯迫于内压而降)。刘邦、张良、萧何、项羽、韩信都是被大秦征服后的臣民,没见他们日子过不下去,有的还过得很滋润,说明秦法不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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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7 齐王韩信 的帖子

原来只要是“权利斗争”,就可以置信义于罔顾了。

拜托您看下陈涉造反时的原话:“天下苦秦久矣。吾闻二世少子也,不当立,当立者乃公子扶苏。扶苏以数谏故,上使外将兵。今或闻无罪,二世杀之……”

指鹿为马与公信无关,那矫诏杀长立幼呢?秦二世皇位的合法性都存在问题,还谈什么公信?

《史记》中一共出现“苦秦”“苦秦吏”等七处,分见各传,岂为诬哉?

且陈涉又有语:“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
可见失期当斩,却未必会斩,而戍死的比例过半,岂云不苛?

“陈胜虽已死,其所置遣侯王将相竟亡秦,由涉首事也。”
“陈王故涓人将军吕臣为仓头军,起新阳,攻陈下之,杀庄贾,复以陈为楚。”
“秦左右校复攻陈,下之。吕将军走,收兵复聚。鄱盗当阳君黥布之兵相收,复击秦左右校,破之青波,复以陈为楚。会项梁立怀王孙心为楚王。”

陈涉死后,他的部属依旧继续反秦张楚之大业,渔阳戍卒,岂曰无余?

刘邦张良萧何项羽,或为六国贵族之后,或为郡县吏属,日子自然比苍头百姓好过,韩信“常从人寄食饮”,英布“亡之江中为群盗”,就比不上他们了。

另外,“高祖为布衣时,(萧)何数以吏事护高祖”,萧何当秦吏的时候还不是常搞人情官司?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到何公这里就扭曲私有化了嘛。
再说了,要是大秦政府的执行力如此之强,二世干嘛不手书一诏,命刘亭长解除武装,袒缚来降?

[ 本帖最后由 恨地无环 于 2008-4-17 21: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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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22:0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嬴胡亥继位不合法?您再仔细想想。

陈贼如何知道戍边死伤多少人?这种事情在当时皆是以讹传讹。把他这句话理解为哗众取宠、鼓动造反的言论也未尝不可。
秦变法之初,民亦不胜其虐;卫鞅以威胁之而定。然后百年,秦国富民强,民无有以变法为非者。百年足可见证法治乃强国富民之根本。强迫原山东六国接受法制治国需要一定时日。

索隐说文云:“护,救视也。”萧何的确是假公济私,但并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关键是社会影响不大,要知道秦可是鼓励出首的,萧何没傻到这地步。
大秦不是乌托邦,它也只能做到尽量公平公正。我也只是说它相对于历史上其他国家为公正清廉耳。

张良项羽算得上什么贵族,连疏族都不够格;更何况是亡了国的。齐王建亡国后的待遇是一天一斗粟,何况其他?韩信游手好闲之徒,饿死也是活该;英布是劳改犯,他们俩日子不好过怪谁?
这里又体现了秦追求大公的精神:不干活就挨饿,干活就得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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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14:2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這明顯是利益集團在為自己留後路
這些所謂的磗傢只不過是些禦用文人,吹鼓手

君不見,當下貪官量刑越來越輕
以前貪官污吏是“死了我一個,幸福一家人”
今後,取消死刑,它們就有機會享受“勝利果實”

對於貪官污吏,絕對應該予以“連坐”
你會相信它們的家人都是無辜的,都沒有享受到任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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