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论司法独立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实现, 我的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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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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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14:5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论司法独立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实现

西北政法大学

本 科 生 学 年 论 文

题目:论司法独立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实现

学    号      2004340511
姓    名            肖规
专    业      行政法学院
指导教师      胡晓玲老师

论文成绩_______________



        2006 年 12 月 24 日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年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年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签  名:肖规               日  期:2006年12月24日

论司法独立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实现
摘要:诉讼制度都是以追求公正为其最高价值要求,行政诉讼亦不例外。而通过权威的司法裁判建立或维护社会公正当然需要许多内部、外部条件,其中,被人们普遍追奉的核心支柱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原则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实现,将是依法治国大框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
关键词:司法独立(independence of judicature)
            行政诉讼(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法治行政(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在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权诞生的同时,他的一对孪生兄弟司法权与立法权也随之出现。立法是法治权威的基础,也是行为合法性的社会评价标准,而行政与司法是法律权威得以实现的保障,是法律与社会联系的桥梁。自从《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在我国颁布以来,行政诉讼开始成为政府利益与公民利益获得平衡的方式。由于行政诉讼天生存在被告主体资格的特殊性(多为公权力机关)及具有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评价职能,那么,在它实现平衡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上级行政权乃至同级行政权的正确或非正确的影响。而目前我国正处在从人治行政走向法治行政的新秩序构建,新秩序的构建必将引起打破原有平衡的阵痛,如何将这种阵痛减少到最小乃至最合理,将是司法权完成合理制约行政权的一个艰巨任务。此外,诉讼制度都是以追求公正为其最高价值要求,行政诉讼亦不例外。而通过权威的司法裁判建立或维护社会公正当然需要许多内部、外部条件,其中,被人们普遍追奉的核心支柱是司法独立。 司法权在制约行政权的时候必须保持独立性,不然其公信力将荡然无存。因此,司法独立原则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实现,将是依法治国大框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
一、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近况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要求法律关系随之做出调整,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公民对于政府的行为不再需要被动的接受,而是可以主动的提起行政诉讼,为自己讨一个说法。行政诉讼作为公民利益和政府行为的决断者,必须找到两者的平衡点。一方是少数人的公民利益,一方是多数人的政府行为。人权是少数人对抗多数人侵害的盾牌,而对人权的最大威胁即来自于多数人政府,所以有必要对多数人政府进行限制。行政诉讼制度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就是对人权的保障。而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开始逐渐为人们所认可。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开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办案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以下是近年案件的各相关统计:
(一)1989年至2000年6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557877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拓宽,案件类型达50余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执法行为。此外,各级法院还受理了共1731917件非诉行政案件。
(二)2002年,全国法院新受理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行政案件110199件,比上年下降12.84%。其中,受理行政一审案件87028件,比上年下降20.01%。
(三)2003年,全国法院新受理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行政案件114886件,比上年上升4.25%。其中,行政二审案件下降,一审、审判监督案件上升;共审结114896件,上升0.38%,结案率为94.2%。
而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审判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下列问题:
(一)忽略审判程序,不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审理、执行案件。这是我国大多数法院的一个通病。
    1.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比较严重。有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程序违法但实体处理正确的案件,不予撤消。有的法院对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些重要程序问题未查清就判决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一些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受理,受理之后超审限的情况比较普遍。
    2.存在未设立行政庭的情况,合议制度执行得不好。有的法院内部对于行政诉讼不予重视,甚至没有设置专门的行政庭,而是将行政诉讼案件交由民事庭来审理。同时,行政诉讼要求的合议制度也没有得到体现,案件合议笔录过于简单,反映不出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从案卷中无法了解合议的详细过程;合议走过场现象比较普遍,主审人发言后,其他合议庭成员只是表示同意,不阐述理由。
(二)党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干涉极为严重。对于法院所要求的司法独立权,经常被某些地方领导以法院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一切以团结稳定为重为理由而拒绝。在行政诉讼中,经常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农民利益的牺牲,对公正执法法官的不公正处理等现象,各地方基层法院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诸多法院在人事和财政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会影响法院其他审判工作的开展。
程序方面,我们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加以规定,所需要的就是各司法者去不折不扣地执行,在司法者的素质逐步提高之后,此积弊的解决是可以预见的。而对于行政诉讼被横加干涉这类问题,由于当前宪法并未承认司法独立的至高无上性,如何加强行政诉讼的抗干扰性、实现司法独立也就显得格外的重要。下文将对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实现司法独立展开具体叙述。
      二、对于司法独立原则如何在行政诉讼中实现的探讨
    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任重而道远,以下五点或许可以成为构建司法独立的重要零部件。
(一)法治行政。法治行政与司法独立之间形成了一种有趣的因果循环关系。由于司法独立的价值在于以司法权来克制行政权的滥用,那么,当行政权不再被滥用,亦即达到法治行政时,也就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司法权的价值,实现了根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然而法治行政的构建仍然任重道远。
    1.必须建立立法保留制度。这里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在基本人权领域拥有专属立法管辖权,这样也就避免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即法”现象再度出现。行政权及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某些时候被人为扩大化了,甚至粗暴地侵犯了人权保障的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坚守宪法至上,人大至上,法律优先的原则。
    2.必须建立授权立法制度。行政立法只能拥有被授权抑或去执行两种属性,它本身(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享有法律至高无上的身份。同时应该准确地建立好所有上下位法冲突规则,明确各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3.必须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也就是完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着法治行政的实行,法治行政实现着最本质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原则下进行着的行政诉讼继续监督着法治行政的实现——完美的法治国家循环过程。
(二)提升法院与法官的公信力。法院改革尤其必要,法院不能再在财政和人事等方面受制于同一层次的党政机关,法院必须独立于地方的党政机关,这样才可以在行政审判中处在一种超然的地位。而法院的财政人事独立并未在其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得到体现,这将是今后法院根据实践经验步行改革,而必须进行的必要改革。司法人才选拔体制的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应当继续深化下去,司法工作需要更多的法院专业人才,懂法适法是独立适法的前提,也是公正适法的必需。对在职的行政审判人员应进行全面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办案水平。
(三)加强对行政诉讼庭审方式的改革,公开、公正司法,不给干涉司法独立的行为提供理由。
1.确定庭审中合法性审查的范畴。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那么审判中就应当具体审查以下五点,即行政主体是否适格、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被告举证是否符合证据实质与程序要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2.理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关系。在传统职权主义庭审方式的基础上,以强化法官的中立(尤为重要)、强化当事人的对抗质辩等现代当事人主义诉讼方法为原则,探索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庭审方法之间的结合点。
(四)加强新闻媒体对行政诉讼的舆论监督。长期以来,公众对传媒性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多年来由于我国政治制度、历史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民众已形成一种习惯性的认识,认为传媒代表的是官方的声音,新闻媒体的官方色彩比较浓厚,媒体报道的事情,百性就认为官方已经定性,司法机关也已达成一致认识。这种认识客观上加重了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公众对媒体的期盼,使其拥有超越其自身性质的 “干预司法”的功能,增加了媒体的 “权力”色彩,提升了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力。由此而言,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独立来说是一种干扰。诚然,舆论话语权将不可避免地引导公众走向,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司法独立。作为司法公正主体的法官,当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发生作用时,他们作为社会大众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被传播到这些信息。如何从情感上和法理上区分这些信息的真伪与正误,司法人员在产生判断结果之前无疑会有多种选择,以至于某些舆论报道给司法人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影响最后的判决。但是相对于党政机关的强制力干涉,舆论话语权并不能完全地控制司法裁决。在我们舆论监督甚至还不完善的今天,考虑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还为之过早。因此,舆论监督将作为一种与其他干涉司法独立的力量相区别的反作用力,在今后对司法独立的维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从立法上确定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已经踏上了依法治国的进程,法治将成为今后社会的主旋律,既然如此,应当将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重要性不亚于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宪法,防止今后法治进程中出现不和谐音符。而在行政诉讼法中应当专门规定对外力干涉行政诉讼的问责制(干涉二字应着重解释)、对法官非独立审判的罢免制。
  三、结语
司法独立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实现将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秩序。独立的司法可以在人民中赢得权威和合法性。如果任何人觉得受到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行政诉讼往往会成为他们的最后选择。通过公开独立的审判,败诉方会承认其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实质上可以降低社会的矛盾和冲突。而如果人们对司法独立及整个司法权的公正丧失了信心,他们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无从申诉时,他们必将对现存的社会和政治制度进行反抗。可见,没有公正和司法独立便不可能有持久的社会稳定,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院的改革与司法独立》,《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2]王盼著:《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
[3]王艳著:《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
[4]杨寅、吴偕林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
[5]周汉华著:《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

鸣  谢
论文的写作终于告一段落了,非常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胡晓玲给予我的莫大帮助。在胡老师指导我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尽管短短地相处,我深深得体会到了老师严谨的学术态度。感谢老师对我不厌其烦的谆谆教诲。老师数次对我论文进行修改,并且将论文中的不恰当处均细心地标注了出来。对于我不甚了解的问题,老师不辞辛苦地与我展开探讨,使我明白了我的某些观点的错误及产生错误的根源。
需要感谢的人同样还有很多,但是没有任何谢意可以企及我对胡老师的敬谢,因此,再次向老师——胡晓玲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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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为一篇论文,中规中矩,可以过关
如果作为一个设想,想法很好,很难实现。
法院独立,仍是一句遥遥无期的呓语,何况涉及公权机关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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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20: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呵呵,司法独立?天方夜谭吧,楼主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汇报工作这事吧,这件事就可以看出法院的地位!(如要出处,请去党政网查阅去年的相关文件)

[ 本帖最后由 ghostdance 于 2007-1-23 20: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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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21: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呵呵,比我的论文写的好,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在法律操作程序上的公平与正义。顺便问一句,你们学校招收法制史的研究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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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17:4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司法独立?  遥遥无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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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8:0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i>ghostdance</i> 于 2007-1-23 20:41 发表<br />
呵呵,司法独立?天方夜谭吧,楼主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汇报工作这事吧,这件事就可以看出法院的地位!(如要出处,请去党政网查阅去年的相关文件)

<br />
我现在算是明白为什么中国的宪法不能用来直接审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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