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最高法院删除<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三条有什么影响??
性别:未知-离线 入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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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9 10:1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院删除<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三条有什么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改<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只有一项,即删去了第三条,该条文的内容在第一次修改时已经作过修改,内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这条被删去了有何影响??

<著作权法>似乎也同样有这么一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那两者有何关联??如果出现了转载行为,适用哪条法律??

[ 本帖最后由 入云龙 于 2006-12-9 10: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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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2 12:42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著作权法》是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本人对知识产权法律不熟,从楼主行文来看,似是因法律已将该条修正补入,解释已无必要,故删去

出现转载行为,当然仍以著作权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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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1 11: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主,著作权法中似乎没有你提到的那一条

这次修改实际上是根据国务院2006年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做出的,司法解释第三条与该条例有冲突,所以删除了。所有超出该条例规定的转载行为,都将被认定为侵权。当然,《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的合理使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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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1 14: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网络著作有点虚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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