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论民主, 从“最切入人民的歌声”一帖分割出关于“民主”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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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望侯光禄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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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举些真实的例子,来向你展示民主制度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真切地得到落实贯彻的宪法来保障个人自由的话,将会犯下何等的滔天大罪!

首先,是民主侵犯言论自由。苏格拉底是怎么死的?你知道不?是被雅典人一人一票投票判决死刑的!苏格拉底做错了什么?不就是口没遮拦地批评和讽刺别人,得罪人多称呼人少吗?姑且不论他说的是不是理,就算他说的话真的是犯了“荼毒青少年”的罪,何至于死啊?

其次,是民主侵犯人身自由。这里要举龙应台自己举过的例子。据说东欧某国(好像是捷克吧)民主化之后,一个城市的居民通过投票,决定建起一堵围墙(新的“柏林墙”?),阻止吉卜赛人进入这个城市。这不是侵犯吉卜赛人的迁徙自由是什么?他们有什么权利可以不让别人到他们的城市中来?这就是民主!龙应台举这个例子后,悲哀地说,她再也没想到民主竟然会带来这样的侵犯他人自由的后果。P!她要怪,应该怪她自己对民主一知半解。民主本来就是这样,现在才知道?迟不迟一点啊你?

再次,是民主侵犯经济自由(私有产权)。这里就要举香港的例子了。那班号称“民主党”的家伙,居然支持租金管制!价格管制是所有经济学家都深恶痛绝之物,因为它明显地侵犯了私有产权中的收入权。东西是我的,又不是什么鸦片毒药,凭什么政府不容许我以这个价格出售或出租?这是我的自由,你们有什么权利通过投票(民主)来限制?还有那号称“劫富济贫”实际上却只能“劫富”不能“济贫”的福利制度,以实现收入再分配为目的的税收制度,最低工资法(实际上是价格管制的一种具体形式),等等等等,无不是以侵犯私有产权为乐事,却也无不是那些号称“民主党”的家伙所极力支持的“恶法”。

最后,是民主侵犯了民主自己。那就是希特勒了,民主选举上台的人,亲手把民主给“灭”了!这真是对民主最大的讽刺!

一般人都只知道,美国宪法确立了美国是一个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但有多少人知道,在这个宪法一通过,美国开国诸父们马上又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俗称为“权利法案”的东东)?这个“权利法案”的条文,其句子格式都是“国会不得立……法”,因此又称为“不得立法”之法。其中的内容,通通是明确地指出,哪些东西是绝对不允许用来进行民主投票(国会立法)的,这就是通过宪法来界定权利,保障自由,不允许民主伸展到这些领域,以致于会出现侵犯这些领域之内的自由权利的现象。里面所保护的,正是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经济自由(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以及如今争议颇多的人民持有枪枝的自由,等等。

其实,只要对政治哲学有所认识的人,就会明白到。民主不民主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以某种形式(现代社会通常以宪法,但这肯定不是唯一的形式,如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就可以在没有明确的一本宪法的条件下,依然发挥出类似于“宪政”的效果)明确而可靠地划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大凡是“私人领域”的东西,绝对不可以用来投票,不可以行使民主权利。因为那是私人的领域,只有私人自己有权作出决定,这是个人自由的空间了。只有在“公共领域”的东西,才可以用于投票,才可以用来行使民主权利,才是民主的空间。因此,民主制度的关键,并不是要不要投票,而是在什么领域内才可以投票。公共领域要有多大?公共领域太大,就会侵犯了私人领域的空间,也就是侵犯了个人自由。这是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划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分界,就是权利界定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恰当与切实的权利界定,民主最大的问题就是会无限地扩展公共领域,挤迫私人领域的空间,最后终于使个人自由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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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12:0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太棒了,我本来就想让nono写一个有关民主的贴子,没想到nono已经写了。
民主只是一种手段,实现某种价值的工具。而这个工具一旦没有恰当地运用,就会遭受恐怖性灾难。
我记得美国除了有十条修正案严格保证人民的权利,就算是普通的立法,美国也设计了十分复杂的程序,就是要保证所谓的民意不是那么容易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我们国家很倒霉的说,当初清末学习外国的时候,挑了德日那一套,怎么不学英美那一套呢,不学英国的普通法,学了欧洲大陆的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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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望侯光禄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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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3, 12:00:17发表
民主只是一种手段,实现某种价值的工具。而这个工具一旦没有恰当地运用,就会遭受恐怖性灾难。

没错,民主不但只是一种工具,甚至只是工具的一种,既非唯一,更非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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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3, 12:00:17发表
太棒了,我本来就想让nono写一个有关民主的贴子,没想到nono已经写了。

民主的问题还有很多啦,不是我这个简单的贴子能说清楚的。

例如,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问题。直接民主几乎必然会导致公共领域挤迫私人领域(所以雅典才会发生一人一票判苏格拉底死刑的“丑剧”)。法国大革命的恐怖与血腥,不仅仅是以前我提到过的“积极自由”的问题,同时还夹杂了“直接民主”中所必然发生的公共领域挤迫私人领域的问题。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英国古典主义者洛克等人的“契约论”思想有一个重大的差别。那就是,人民与政府订立所谓的“契约”,出让自由权利,腾出“公共领域”这一过程,卢梭主张的是人民全面地出让所有自由,也就是“公共领域”全面地挤占“私人领域”,也就是民主对自由的全面侵犯了。并且出让之后,一劳永逸,人民再也不能要回已经出让的自由。这是最可怕的地方。如果我们不小心把自由出让给一个魔鬼,怎么办?又或者,如果那个原来是天使的政府变成魔鬼,怎么办?

于是卢梭主张实行“直接民主”。所有公共议题,要全体人民进行表决,以免在“间接民主”之下被人利用了民意。但姑且不论直接民主有前面提到过的公共领域挤迫私人领域的问题,另有一个现实性的问题是,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的社会,各人有各人的职业与专长,不可能大家都把时间与精力花在从事政治活动之上,因此直接民主在现代社会根本是不可行的!间接民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其次,由直接民主而来的“公意”(民意),就有权去决定本来应该是存在于私人领域、由私人来决定的事情吗?这里就是“积极自由”在起破坏性的作用了。

我喜欢看通俗小说,不喜欢阳春白雪的雅文学,但民主投票决定我应该看雅文学,不应该自甘堕落看通俗小说,于是禁止我看通俗文学,甚至禁止通俗文学的出版。这是为了我好吗?民主投票的人是这么认为的。可能也确实是为了我好。但我不需要这样的好。我就是喜欢看通俗文学,我就是不喜欢看雅文学,我犯着谁啦?我就是不喜欢自己的文学欣赏水平高,怎么样?这是错吗?但民主投票,再在“积极自由”那种自以为真理在握的“致命的自负”之下,这种荒唐的事是一定会发生的。不要以为这是一个笑话。中国建国之后,不就长期地禁武侠小说吗?这种思想残余至今,仍然认为武侠小说是思想毒草的人,可真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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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古典自由主义者们有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句话的原意,是针对私有财产的。即不能让国王来侵犯私有产权。但其实我们应该更广义地看待这句话。私有财产只是自由的一种(经济自由),更广义地看,这句话针对的应该是所有属于私人领域的自由权利。另外,所谓的“国王”,不应该仅仅指国家、政府等行政权力,而应该泛指一切外在的公共权力,而不管这一权力的来源是国家、政府、独裁者还是人民(民主权力)。

惠灵顿公爵有一句名言:“权力使人腐化,彻底的权力使人彻底地腐化。”这句话通常也是狭隘地理解为政府权力、独裁者的权力。但我们也应该更广义地理解这句话。权力也可以是指来源于人民的权力,民主的权力。彻底的权力,即使来自于人民,也会彻底地使行使这一权力的人民腐化。从这个角度,也可以使我们明白为什么民主如果不受约束(也就是彻底了),是极其可怕的,与一切极权主义的可怕,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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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16:0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卢梭不是好东西的说,“人是被迫自由的”,切,分明是强制,还要打着自由的口号。我最近正在看他的社会契约论,一看到什么“普遍意志”呀,头就昏。

我这里有个问题一直不太明白,就是说加拿大魁北克举行公投决定是否独立的问题(差点独立成功),多数的人决定就一定对吗或者说合适吗?有些人想独立出去,如果票数够的话,是不是侵犯了其他不想独立的人的权利;或者也可以反过来说,那些不想独立的人(如果他们的票占多数的话)是不是侵犯了想独立的人的权利。这件事还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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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3, 16:00:16发表
卢梭不是好东西的说,“人是被迫自由的”,切,分明是强制,还要打着自由的口号。我最近正在看他的社会契约论,一看到什么“普遍意志”呀,头就昏。

对啊对啊,就是那个“普通意志”成了杀人的利器,那跟灭绝师太嘴中的那个“武林正道”是同一性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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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3, 16:00:16发表
我这里有个问题一直不太明白,就是说加拿大魁北克举行公投决定是否独立的问题(差点独立成功),多数的人决定就一定对吗或者说合适吗?有些人想独立出去,如果票数够的话,是不是侵犯了其他不想独立的人的权利;或者也可以反过来说,那些不想独立的人(如果他们的票占多数的话)是不是侵犯了想独立的人的权利。这件事还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吗?

严格从理论上说,肯定是不合适的。的确是存在着不原意的人的自由被原意的人的意志侵犯了的情况。其实美国独立的时候也有这个问题。实际上不少人不原意独立,仍然想做大英帝国的臣民,看美国的历史书,可以知道有不少人在美国独立了很久之后,仍然偷偷在地家里为英王祝酒。还有美国南北战争,其实我们的历史书是把问题简化成“奴隶”问题了。实际上严格来说,北方的林肯的行为的确是违反了宪法的,因此南方如此奋起反抗,重心并不在于要不要蓄奴,而是在于认为北方违宪了。

民主制度本身,多多少少一定会侵犯了自由。因为不管怎么说,公共领域内的个人自由,就是被侵犯了的。所以,古典主义者提出“契约论”的思想,就是想证明公共领域内的自由,最初是人民与政府订立契约,同意出让的。所以虽然说是侵犯,但实际上没有侵犯,因为你早就知道,如果投票的结果与你的意志不合,你的自由就会受到侵犯。但你仍然同意出让,就是认可了如果出现投票结果与意志不合的时候,你原意受到侵犯。

但问题是,这个“契约论”是一个理论假设,不是一个历史事实。最符合这个假设的,也只有美国的建国历史。但时至今日,如果你出生在美国,你实际上并不能选择是否接受那份人民与政府订立下来的“契约”(其实就是宪法啦。宪法就是界定什么是公共领域,也就是什么领域的自由从人民那里出让给政府),你一定得接受。

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政府是必要的(霍布斯说得很清楚了,如果完全没有政府,社会就会变成“所有人与所有人的战争”,这时自由权利更加不保),一定程度的出让自由,受到侵犯是无可避免的。我们只有尽可能地把公共领域缩小一点,界定得清楚一点,让自由受到侵犯的可能性低一点。如无必要,就不要让政府插手进来。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完全没有政府,自由权利不保;完全由政府说了算,自由权利也不保。最优的选择,是加进政府所导致的自由权利的受保护的利益的增加,恰好等于加进政府所导致的自由权利的受侵犯的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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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16:3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权力来源于何处,无非是证明一个政权的合法性罢啦。古时候说权力来源于上帝,或者权力来源于君王,现在说权力来源人民,这些权力来源都是不可靠的。
那到底权力来源于何处?也许根本不要管权力来源于何处,关键是权力必须得到可靠地限制。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好!否则富人也很可怜,搞不好就成了一个待宰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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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3, 16:32:19发表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好!否则富人也很可怜,搞不好就成了一个待宰的羔羊。

简直是肥羊!人人都磨刀霍霍向着他。瘦羊谁想着要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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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3, 16:32:19发表
权力来源于何处,无非是证明一个政权的合法性罢啦。古时候说权力来源于上帝,或者权力来源于君王,现在说权力来源人民,这些权力来源都是不可靠的。
那到底权力来源于何处?也许根本不要管权力来源于何处,关键是权力必须得到可靠地限制。

也并不是那么简单。因为如果说权力来自于人民,那解释政府的权力从何而来时,就要使用“契约论”。而如果这个权力是可以由人民收回的,这本身对于政府滥用权力是一个约束。一切选举、更换政府的政治行为才有依据可言。如果说权力就是来自于天命之类的,那国王就可以胡作非为啦。你有什么权力来约束我(国王)的自由?

不过,我也同意你的说法,如何制约权力,比权力来自何处的问题更重要的。权力来自何处,很多时候只是一个信念的问题,而信念是没有对与错之分的。我可以不相信权力来自人民,我就是相信权力来自天命,你奈我何?

但如何制约权力,却是很客观的问题了。是一个制度建设的问题,很精细,很重要,很复杂。而权力的来源,之所以要费力地去澄清,多多少少是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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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22:0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四不兄高见!

请教个问题, 美国选总统的那个选举人票的制度是否合理呢? 当年小BUSH当选可能他的票数其实比戈尔要少的, 感觉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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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22:4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当年大选时候,美国总统难产,报上详细刊登过选举人制度的来由,可惜我现在记不清了,只记得是各方妥协折中的结果,很适合立国时候情况的,至于适不适应现在的情况,就待高手来分析啦。

美国政治制度比较成熟稳定,在我看来谁当总统都无所谓。不过相对来说我比较喜欢共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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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选举人票制度是为了防止人口大州利用人口优势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人口小州而设立的,欧洲国家对此嗤之以鼻。不过我认为不存在绝对合理的制度,只有适合自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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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23:1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撞击与妥协:总统选举人制度的建立
--美国总统大选解探之二

王荣声 王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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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阅读量:446】                    字号 【大 中 小】
    美国选举总统的方法是当今世界政治中特有的。总统选举人(Presidential Electors)的设立及选举程序均为宪法所规定,并非个人意志的简单体现。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规定:“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各选举人应于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会”,投票选举,“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1]

    为什幺美国宪法要规定总统选举人制度而不由选民直选或由全国立法机构选举?有人认为,这是在“两百多年前既无电话、传真和因特网,也无飞机、火车的年代,为方便选举团成员乘马车去华盛顿投票而制定的”(前不久,一篇发自旧金山的文章)[2]。这恐怕只是一种省心不费神却也顺情达理的猜断。其实,真正的关键并不在此,这需要稍加说明。

    当初,总统选举人制度的确立,是颇费了一番周折的。

    早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对于如何选举总统这个问题就曾有过激烈的争论。最初,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詹姆斯·威尔逊提议由全国普选产生的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选举总统。但是,这一提议以8票对2票被否决。大会还以同样的表决结果决定: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对此,宾州的代表反对。宾州的格弗尼尔·默里斯提议:“总统应由美国公民来选举,而不应该由全国立法机构来推选。”他指出:“如果由人民来选举,他们决不会不选择有崇高品格和卓越贡献的人……。如果由全国立法机构来选举的话,那只会让阴谋诡计,派系斗争把这事情弄得一团糟”[3]。默里斯的这一提议充满了对民众的信赖,洋溢着浓烈的民主精神,不无远见地表明对少数人控制的国会的怀疑。但是,这一直接民选总统的建议遭到了一部分持保守观点的人的异议。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认为“让人民选择合适的人物做最高行政长官就像让瞎子分辨颜色一样不合常理”[4]。这一颇不中听的声音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相当一部分人的想法。默里斯议案的审议结果可想而知,除宾州外,其它各州均投票反对。7月19日,制宪会议再次讨论如何选举总统的问题。美国“宪法之父”、“在他最瘦小的身体里似乎蕴藏着最丰富的知识”[5]的詹姆斯·麦迪逊慷慨陈词,呼吁代表们让最高行政长官摆脱对全国立法机构的任何依赖。他说:“如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是自由政府的基本原则的话,那幺同样三权彼此独立也应该是这个政府的基本原则。”[6]麦迪逊的倾向十分明显,那就是总统的选举不能被国会所左右。马萨诸塞州的奥利弗·埃尔斯沃思提议,从决议案中删去“由全国立法机构中选举最高行政长官”字样,而代以“由各州立法机构选举的选举人团来选举最高行政长官”[7]。经表决,大会采纳了这项提议。随后,大会又规定了分配给各州的名额。然而,7月24日,有人再次提出最高行政长官应由国会选举,理由是:由选举团选举开支巨大,且许多有能力的人不愿充当选举团里的选举人[8]。重新投票的结果是以7:4决定仍由全国立法机构来选举最高行政长官。但这一决定并非定论,代表们仍然争论不已。

    显然,如何选举总统的问题已成为制宪会议争论的焦点之一。8月31日,大会决定把这类棘手问题统统交给一个十一人委员会去研究。9月4日,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了他们所拟定的“周密”的选举制度,把推选选举团人的办法交由各州议会去决定。此后,虽仍有争议,但未作大的改动。9月8日,大会任命了一个五人条款委员会进行文字修订,9月15日正式通过,9月17日,与会的42名代表中39人在宪法的定稿上签了字。有关由总统选举人选举总统的条款终于写进了美利坚合众国的根本大法。

    制宪会议上围绕选举总统的方法所展开的一轮又一轮的争论,实际上是民主与保守观念的一次激烈碰撞,也是维护“州权”者与主张加强中央权力者之间的一次反复较量。独立战争打响以后,美国人就一直在思索,应该建立一个什幺样的全国性政府。他们疑虑重重,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一方面,深信“人人生来就是自由和平等的”的美国人,追求民主,热爱共和,厌恶君主专制,对任何带有特权味道的东西特别疑惧。另一方面,他们又受孟德斯鸠的影响,“像18世纪其它国家的人民一样”,“相信共和制政府不适合于广大的地区”[9]。在他们看来,幅员辽阔而为共和国,中央立法机构远离广大选民,终将脱离选民的控制而趋于专制,而这是美国人民深恶痛绝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把小共和国联合成一个联邦,既保持了各自的权力,又可以发挥其联合起来的力量。因此,早在独立战争正酣的1777年,大陆会议就通过了一部宪法,称“邦联条例”(Articlesof Constitution),1781年经所有的州批准生效。此后,直到1789年新宪法生效,美国处于邦联时期。邦联时期的每个州事实上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只设国会而无政府,国会既无权向各州征税,也不能强迫任何一州提供指定数额的军队,各州有争执时,国会只能出面调解,不能强迫其接受国会的决定。邦联虽然比大陆会议前进了一步,但执行事务的权力极为有限,“仍然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10]。用华盛顿的话来说,13州只是由“一条沙绳”连接起来的。有的史家认为,“国会的软弱无能,使美国在世界各国的眼中形同乞丐。”[11]有的史家则称之为“美国历史的‘危机时期’”[12]。

    无情的现实表明,这样一个“松散的联合体”,难以在群雄林立的世界上生存。民族感情日趋强烈的美国人觉得需要有一个更加稳定的组织形式,能真正向世界证实,“美利坚合众国也是一个国家,而不仅仅是十三个小共和国在外交上的联合”[13]。新兴国家在经济、政治、外交等方面遇到的诸多问题,使美国人开始更多地从“北美大陆的角度”而不是仅从各州的角度考虑问题,他们希望为加强大陆政府而召开一次会议,制定“‘足以应符合众国所面临的困难情况的联邦政府宪法’”。

    事实告诉我们,总统选举人制度的创立,是在美国立国之初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民主与保守观念激烈碰撞后彼此妥协的产物,是与会者为了平衡各州与国家间的权力分配相互让步的结果。制宪者们为了既满足各州及百姓的要求又能保证一个有效的中央政权的建立,煞费苦心,绞尽脑汁,最终想出的一个折衷、调和的办法,总统选举人制度(Electoral System)成为美国史学家们不时津津乐道的“伟大的文件”中的一部分,是几经波折才最终确立的。

    1787年5月25日—9月17日在费城秘密召开的制宪会议,实际上是决定美利坚这个新生国家的命运和前途的大会。革命时期产生的无庸争辩的杰出人物如富兰克林、华盛顿、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等出席了会议。”[14]“美国历史上任何时期都不可能汇集到一批比他们在政治思想方面更加老练,或者在建设与改造政府方面更有实践经验的人才。”[15]会议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拥有比过去的邦联国会更多的权力、在国内外都受人尊重的中央政府。唯有的顾虑,一是担心政府权力过大,美国人民不会接受;二是害怕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在对待各州的事务上,厚此薄彼。于是,围绕如何设置互相制约、互相平衡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如何均衡大小州的利益,以及如何选举总统(包括总统的任期、权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选举总统的问题上,他们想出了一个由总统选举人选举总统的办法,在他们看来,“这一小群经过挑选的人,比普通选民见多识广,因而能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16]持保守观点的人害怕人民的力量而热衷于让“有教养”的人去选举总统,激进派因居于少数而又无可奈何。最终的解决的方法不是“非此即彼”,一方完全战胜另一方;而是“亦此亦彼”,“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且,推选总统选举人的方式还得“依照各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尽管选举总统后来随着政党的产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无庸否认,正是这种一度被世人视为“洪水猛兽”的折衷、调和、妥协、让步精神,产生了一部一直延续至今的、为不少人所津津乐道的国家根本大法。

    应该说,200多年前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在制宪会议中经过近4个月的争吵辩论、唇枪舌战,最后达成一致,功不可没。开国元勋们为其后人的政治游戏构建了一个基本的规则框架。它简明而不琐碎,具体而又留有余地,使政治的运作成为有章可循的过程,显示出极大的智能。随后通过的一系列的宪法修正案、国会法令等,进一步证明这一基本框架的极富弹性和灵活应变能力。

    1787年制宪会议的参加者、著名的政治家、科学家富兰克林时已年过八旬,对能否就宪法达成一致,十分关注。据麦迪逊记载[17],制宪会议期间,华盛顿坐着一把椅背上画着一个太阳的椅子,富兰克林一直注视着它。当最后一批代表在宪法上写下自己的名字时,这位充满睿智而又不乏远见的老人对周围的人说:“会议期间,听着大家对宪法的讨论,我一会儿满怀希望,一会儿忧心忡忡,我不时注视着总统身后椅背上的那幅画,却看不出那太阳是在冉冉升起还是徐徐落下;但现在我终于高兴地明白,那是正在升起的旭日而不是落山的太阳。”富兰克林的一席话,充满了对这个新兴国家的担心与期望,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成败兴衰的重大问题上,美利坚合众国的立国者们是如何殚精竭虑、坦诚相争,而又以大局为重、善于妥协的。真可谓“独具匠心”!

    记得我们的先人在论及选官任吏史也曾说过:“务在酌中,以为定制”。[18]看来,折衷、调和、妥协、让步有时似乎不可或缺。


参考文献:
[1]Henry Steele Commager, Volume1, Documentsof Amer ican History To 1898[M], APPLEPON- CENTURY- CROFTSD ivisIonof Meredith publishing company, New York,1963.142.
[2]陈晓薇.一切有关佛罗里达.南方周末[N],2000-12-14.
[3][4][6][7](美)大卫·C·惠特尼.美国总统列传[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547,548.
[5]余志森.华盛顿评传[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227.
[8](美)大卫·C·惠特尼.美国总统列传[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550.本文作者注:因宪法规定:“参议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又俸给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
[9][11][12][13][15](美)J·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91,196,195,192,207.
[10]杨生茂,陆镜生.美国史新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103.
[14]本文作者注:开国元勋中的另外三位重要人物未能参加制宪会议。《独立宣言》的作者、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时任驻法公使;华盛顿任期内的副总统、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时为驻英公使;均不在国内。曾任第二届大陆会议主席、邦联时期的外交秘书、后为第一任大法官的约翰·杰伊,时正忙于外交事务,无暇出席。
[16]Lewis Paul Todd and Merle Curti, Riseof the American Nation, Harcourt, Brace& World, Inc.1969.213,155.
[17]本文作者注:制宪会议开始不久,为了避免大会不成熟的思想扰乱公众的平静,经会议主席华盛顿提议,通过一个决议:大会严加保密,内容不得外泄。费城独立宫会议厅门卫森严,在酷暑难挡的夏天,长窗竟关得密不透风,以防争吵声飘到窗外。华盛顿以身作则,会外绝口不谈会议内容,甚至日记中也只字未提。富兰克林年事已高,难免嘴碎,为避免其在餐桌上无意中谈及会议情况,会议专门安排了一位谨言慎行的与会者陪他。会议有一份正式记录,但直到1818年才披露,且记载十分简略。年仅36岁的麦迪逊是会议的关键人物,会上,他主动草记了所有秘密会议的讨论情况,晚上再细加整理,远较正式记录为详。1836年6月26日,麦迪逊逝世。他的夫人将他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的记录售与政府。这份无比珍贵的文献资料直到那时还是保密的。后世史家们引用的有关制宪会议的资料,大多源出于此。这个记录的引言部分有这样一段话:“……不论人们是否认为缔造《联邦宪法》的建筑师们都称职,不论他们所缔造的大厦前途命运如何,……,我深信:1787年制宪会议的与会者担负着伟大而艰巨的任务,以无比纯正的动机,彻底的献身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全心全意地投入会议工作,以实现人民所寄托的伟大目标,即:设计并提出一套完善的宪法体系,补充原有宪法的不足之处,以保证国家人民永恒的自由、幸福。这样的大会是史无前例的。”麦迪逊的话也许是对制宪会议最恰当的评价。
[18]薛居正.旧五代史·选举志[M].缩印百衲本二十四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7983(949).(责编:尚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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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韦孝宽于2004-05-23, 22:51:17发表
我记得选举人票制度是为了防止人口大州利用人口优势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人口小州而设立的,欧洲国家对此嗤之以鼻。不过我认为不存在绝对合理的制度,只有适合自己的制度。

选举人团制度,有当时的历史因素的制约(如当时交通不便,难以把分散在各处的选民集中到一处进行投票),也有韦君这里说的理由。

很同意韦君的话。天下是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制度的,肯定多多少少都会有些问题。关键在于衡量利弊后,觉得是否值得为了有关的“利”而承受那样的“弊”。二千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所导致的事件,理论上是一个“小概率事件”,美国立国那么多年,也就出现过这么一两次(当年尼克松和肯尼迪那次也算一次),是值得承担的“弊”。当然,任何一种制度也是应该“与时俱进”的,这不失为一次让大家反省一下是否需要适当地修正一下这种制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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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3, 23:13:57发表
看来,折衷、调和、妥协、让步有时似乎不可或缺。

不是有时不可或缺,而是从来都是不可或缺。“政治就是妥协的艺术。”这是谁说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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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4 08:5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里帖过选举人团的相关帖子

http://www.xycq.net/forum/index.php?showtopic=1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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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4 10:1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以上帖子原是影音区“最切入人民的歌声”一帖的跟帖,因讨论已脱离音乐本身,分割出新的主题转到世纪风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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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4 14:5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现在来看,主要是美国的选举人票制度州与州之间定义不同,有的州是按比例计算选举人票的,而有的州是谁占多数,就把所有的票给谁,这样肯定就会造成后一种州的地位要大于前一种州,包括竞选人的许诺、争夺也会倾斜这些州,带来不公平。我认为应该要统一规则,全部按按比例计算选举人票,这样就会八九不离十。

美国的选举人票制度是历史形成的,不过从效果看,现在基本算是直接选举的模式,只是计票方式有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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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更清楚地说明民主和积极自由的关系与问题。

例如,有一幢住宅大厦。如果一开始的时候没有任何管理和约束,任何人可以自由地进出任何一家一户,显然这会乱了套。所以人都有充分的自由,但所有人的自由都得不到保障。你可以随时进入我的家,拿走我的东西,我如果孔武有力,可以把你打走;但如果我弱小无助,就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你用你的自由侵犯了我的自由。这就是没有政府时的情况,是被霍布斯称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没有任何对自由的约束,但也没有任何对自由的保护,结果是个人自由不保。

为了保护个人自由,必须对自由作出一定的约束。而为了有效地实施这种约束,住宅大厦的住户集中到一起,决定成立一个公共管理的机构,如业主立案法团之类的东东。这个东西,实际上就是一个“政府”。住宅大厦的住户与这个公共管理机构签定一个“契约”,划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就是各个住户自己的家,“公共领域”就是这些住户的家以外的大厦的公共场所,如走廊、楼梯等。私人领域之内的事情(家门之内的事情),公共管理机构不得干预,完全只能由住户自己来决定;但公共领域的事务,就要由公共管理机构来进行决策。这些公共领域的事务包括公共场所的清洁、大厦外墙的维护与粉刷、走廊路灯的管理……。

这些事务的决策,可以采用民主投票的方式来进行。例如,要否雇佣清洁工人来清洁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还是各住户轮流负责清洁?如果要雇佣清洁工人,找什么清洁公司?支付的钱如何摊分,等等等等。在投票决策中,很可能某一用户的意见会成为少数派,被多数派的意见所否决。这时,这个用户的自由受到了侵犯吗?表面上看,是的。但实际上并不是。因为这个用户在与那个公共管理机构签定“契约”的时候,就已经预期到有关公共领域的决策如果进行民主投票,而投票的结果与他的个人意志相悖时,他必须服从那不如人意的投票结果。在预期到这种情况之后,他仍然愿意签定“契约”,这就意味着他已经认可了在必要的时候,在公共领域的事务上,可以侵犯他的自由。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在签定“契约”的时候,他实际上是把自己那存在于公共领域部分的自由让渡了出来,交给了那个公共管理机构。既然这一部分的自由从一开始就已经让渡出来了,后面在具体的投票过程中出现了与他的意志不合的结果,也就不能算是侵犯了他的自由。(他已经没有那一部分自由了。)

把这个大厦扩大了,就是我们的社会或国家。当然,在这个扩大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会变得复杂起来,而使事情的本质有可能发生了变化。其一,是在这个大厦之中,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是很容易的事情。但在社会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绝非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一旦公共领域划分得不好(通常是划分得太大,因为政府永远有动力扩大公共领域,因为那样可以扩大它们的权力),把本来应该是私人领域的部分也划分进公共领域中去了,那当然就会发生侵犯自由的问题。例如,在那个大厦之中,如果把你家的大厅也划成公共场所,别人就可以随意地进入你家的大厅,当然侵犯了你的权利了。

其二,是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不存在那个“签订契约”的过程,实际上未经你同意,契约就已经生效,你是不能选择的。既然没有签订契约的过程,何来我自愿地让渡一部分自由权利给政府的过程?既然不是自愿地让渡,当投票的结果不合我意时,我的自由权利是受到了侵犯的,尽管这时民主投票是发生在公共领域里的。这一点恐怕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在大厦的例子中,如果后来我发觉那契约于我不利,我不再想接受它了,我可以选择搬走,不再受那契约的约束。这种“用脚投票”的方式,是可以有效地制止大厦的公共管理机构滥用权力,侵犯我的自由权利。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移民管制的存在,我们通常不可能容易地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以逃避自由权利受到政府的侵犯。

现在,姑且不论大厦中的公共管理机构是怎么成立的,是否有与用户签订过契约,也不管公共管理机构在管理公共领域的事务时是否使用民主投票的方式来进行决策。只说这个公共管理机构认为我的家太脏了,要我搞好清洁。假设我家的脏,是不会影响其他人的,这时公共管理机构的做法显然是侵犯了我那在私人领域的自由,尽管它在道德上是合理的。这种情况就属于“积极自由”对自由的侵犯。然后,假设公共管理机构是用户成立的,其权力来自于用户,进行决策时也使用民主投票的形式。其他用户民主投票,通过公共管理机构要求我搞好我家的清洁,这时就是凭借“民主”来以“积极自由”侵犯我的自由了。

由此可见,“积极自由”与“民主”对自由的侵犯不完全是一回事。没有民主,也可以用“积极自由”来侵犯自由。但通常来说,由于民主是一个动听的词,它意味着权力来自于人民,来自于民意,于是令人误会以来自民主的权力来行使“积极自由”,是不会侵犯人民的自由的。但其实不然。“积极自由”总是有侵犯自由的倾向,无论行使它的权力是来自人民还是其它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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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4 21:0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民主的一词太动听了,以为只要民主了,人民就可以当家做主了,真是做梦,搞不好做了奴隶都不知道。

我不知道五四那批人为什么就知道打着“科学和民主”的口号,干嘛不打着”自由和宪政“的口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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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4, 21:05:57发表
我不知道五四那批人为什么就知道打着“科学和民主”的口号,干嘛不打着”自由和宪政“的口号呢。

科学是必要的,民主嘛,还不如要宪政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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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4 22:5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民主其实是个广义的范畴,民主就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方式,民主并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不同的领域用不同的方法,比如法官审判,甚至要多数服从一个人。

民主本身是好东西,但现在的问题是民主一词老是被误导和利用。另外民主和宪政什么的并不矛盾,反而是互相依靠和支持的,没有民主作基础的宪政也不是真正的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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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推崇君主立宪,圣托马斯推崇君主制(这个君主制定义有点区别)。总之,哲学家里就是没有推崇民主制的。可见一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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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5 09:1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现代民主中有三个互不重合的领域。

1、基本权利,这是每个公民都有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得到法律保证,多数和特权不能侵犯。当然这个基本权利也有一个限制,就是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时不能去伤害别人的基本权利。

记得央视《实话实说》有这么一个故事,一栋楼底层有个活动室,老人习惯在那里活动,但是经常活动很晚,喧哗声很大,影响楼上居民休息。这就是一部分人基本权利伤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打牌活动当然是老人的基本权利,但在深夜活动导致噪声,就侵犯了别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休息权,就是不对的。而该栋楼采取多数投票的方式来处理显然不合适,因为受影响的是少数,而大多数家庭都有老人,结果显而易见,多数投票拒绝搬迁活动室。

这就是一个多数决定的滥用典型。

2、多数决定权。有些权利是只能部分人享用的,比如市长只能一个人当,不可能人人都上,这就需要一种选拔方式,用投票的方式多数决定无疑是比较合理的方式。除了多数决定还有别的方式,比如考试的方式,高考和考公务员都是用考试,但考试这种方式实际也得到了多数的认可,也可以认为是多数决定。而纯粹的多数决定推举大学生(如文革时期的工农兵大学生)反而认为是荒谬的。多数决定权必须以基本权利为基础,首先不能跨入基本权利领域,其次,要保障多数决定权中的基本权利,比如人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特权。现代社会是高效的社会,需要特权的存在,如果什么事都多数决定,就干不成什么事。但特权必须以多数决定和基本权利为基础,这才是合法的,否则就会成为独裁和专制。比如警察可以在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屋搜查。如果没有,就是侵犯了基本权利,虽然决定是否要搜查是由警察决定的,但“警察必须有搜查令才能进屋搜查”这项规定却应该是由多数决定权决定的,执行搜查的警察不能自己定制度,自己去做。

如果三个领域互不重合能得到保障,这样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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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真正的民主已经和以前的新儒家一样,是个杂种了,呵呵
看来有用的制度,一定要混合各种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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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马岱于2004-05-24, 22:51:14发表
民主其实是个广义的范畴,民主就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方式,民主并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不同的领域用不同的方法,比如法官审判,甚至要多数服从一个人。

民主本身是好东西,但现在的问题是民主一词老是被误导和利用。另外民主和宪政什么的并不矛盾,反而是互相依靠和支持的,没有民主作基础的宪政也不是真正的宪政。

不对,你说的民主概念太含糊了。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方式,但怎么具体地体现?还不是一人一票,少数人服从多数?你能想到另一种方式吗?

你说的法官审判,那恰恰不是民主,而是独裁,是精英治国,是权威主义,是哲学王(有才能、有知识的精英、贵族、明智的独裁者作决定,其他没有才能、没有知识的庸人、平民、愚昧的大众服从就是了。)

不要以为民主就一定好,独裁就一定不好。在某些领域,以某种形式,局部地实行独裁是必要的。正如在某些领域,以某种形式,局部地实行民主也是必要的。

民主本身不是好东西,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没有宪政的约束和对自由的保护,民主是万恶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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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马岱于2004-05-25, 9:10:32发表
现代民主中有三个互不重合的领域。

1、基本权利,这是每个公民都有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得到法律保证,多数和特权不能侵犯。当然这个基本权利也有一个限制,就是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时不能去伤害别人的基本权利。

2、多数决定权。有些权利是只能部分人享用的,比如市长只能一个人当,不可能人人都上,这就需要一种选拔方式,用投票的方式多数决定无疑是比较合理的方式。除了多数决定还有别的方式,比如考试的方式,高考和考公务员都是用考试,但考试这种方式实际也得到了多数的认可,也可以认为是多数决定。而纯粹的多数决定推举大学生(如文革时期的工农兵大学生)反而认为是荒谬的。多数决定权必须以基本权利为基础,首先不能跨入基本权利领域,其次,要保障多数决定权中的基本权利,比如人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特权。现代社会是高效的社会,需要特权的存在,如果什么事都多数决定,就干不成什么事。但特权必须以多数决定和基本权利为基础,这才是合法的,否则就会成为独裁和专制。比如警察可以在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屋搜查。如果没有,就是侵犯了基本权利,虽然决定是否要搜查是由警察决定的,但“警察必须有搜查令才能进屋搜查”这项规定却应该是由多数决定权决定的,执行搜查的警察不能自己定制度,自己去做。

你说的第一点,不是民主,是自由。第二点,是民主。第三点,也不是民主,恰恰是独裁。

你要先理清概念,不要把什么东西都往“民主”这个筐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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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了,马岱的民主已经是杂种了,真正的民主是恐怖的嘛。
可惜没有真正的君主制出现。
哲学王是柏拉图提出的概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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