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番外篇之二:不知垄断为何物, 由台湾土改帖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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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望侯光禄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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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篇之二:不知垄断为何物

一般的教科书对“垄断”的定义,大致是这样的: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或供应者)的情况叫垄断。

这个定义是有着严重的问题的,我可以构建一个很简单的模型来加以说明。首先,假设某种产品的市场是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达到均衡时有n个生产者,把消费者看成一个整体。这样,生产者所面对的需求曲线应该是一条水平线,以需求函数的形式来表示的话,就是p=p*。这是因为,由于市场是完全自由竞争的,这意味着生产者只能是“价格接受者”(Price-taker),而不能是“价格制订者”(Price-maker),即只能被动地接受由自由竞争的市场所决定下来的价格,而不能通过调整产量(或供应量)来影响市场价格的高低。至于单一生产者所面对的供给曲线以供给函数的形式来表示的话,就是q=q(p)。这里也反映了自由竞争的条件,即生产者是看着市场上给定的价格来决定产量,而不能通过调整产量来决定市场的价格。假设所有生产者都是一样的,因此整个市场的总供给函数就是Q=nq(p)。

把上述的(总)需求函数和总供给函数联立,就可以求出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市场中的均衡的生产者数目是n*=Q/q(p*)。在这一均衡解中,所有参数的值域只要是在正数域之内就行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它的限制。而函数q(p)也没有任何设定上的限制,是最一般化的形式。显然,当Q=q(p)成立的时候,市场中的均衡的生产者数目就是1!也就是说,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或供应者)!但这个模型的假设前提明明是完全的自由竞争啊,怎么会是垄断呢?这个模型很简单,因此逻辑也极其清晰,不可能有错。因此,唯一的可能性就是--教科书的定义错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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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望侯光禄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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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篇之二:不知垄断为何物(续)

我们再仔细地看这个简单的模型,就会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q(P)这个函数的形式,这意味着某种特定形式下的供给函数会导致即使在市场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我们却只能在市场上观察到一个生产者的存在。这个模型设计得很简单,是直接对供给函数进行假设的。但如果把这个模型弄得稍为复杂一点,则我们应该先绕一下弯子,先假设生产者的利润函数(涵盖了生产者的收入与成本的参数),再通过在指定的价格条件下求利润最大化,以推导出供给函数q(p)的形式。

(按:这里用“利润最大化”这个词其实是有问题的,准确来说应该是“租值最大化”,但一般的教科书,甚至很多的学术论文都把这二者混为一谈。对于一般的读者来说,刻意区分这二者可能反而会造成混乱,姑且就让我使用这个不太准确、不太严谨的术语吧。)

但不管怎么样,我们都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实际上决定了某种产品的市场上即使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之下,也会出现只有一个生产者的情况的,是该种产品在生产和销售上存在的一些技术或工艺方面的特性,使得生产及销售它的成本(反映在成本函数,从而反映在利润函数,最后反映在供给函数上)是如此这般地特别,造成那均衡的生产者数目恰好就是1。

这样,我们就可以明白,为什么有些经济学家指出,垄断可能是竞争的结果,由竞争而来的垄断是不应该反的。这里所说的“垄断”就是指教科书上以“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来定义的那个“垄断”。

由这个简单的模型所进行的分析可知,我们在市场上观察到一个生产者时,并不能证明市场的结构是垄断的,也就不能证明那个生产者就是垄断者。因为,我们不妨想象一下以下这种情况:如果这个存在于市场上的生产者,在定价时不是服从于自由竞争下所决定了的较低的价格,而是像一个真正的垄断者所会做的那样,定出一个较高的垄断价格,会发生什么事情呢?显然,一旦这生产者制定出较高的垄断价格,就会导致上述的模型不再均衡,表现为生产者的利润偏高。这偏高的利润中高出来的部分,就是垄断利润。在市场以外存在着大量的潜在的竞争者,他们看到这个市场中出现了较高的利润,只要在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方面没有什么障碍,这些竞争者就会一涌而入。例如,某一竞争者会进入这个市场,制定一个低于原来的生产者的垄断价格、但高于原来自由竞争条件下的较低的价格的价格。这样,他就能一举把那个制定了较高的垄断价格的原来的生产者淘汰出局(因为他的价格较低,消费者全部都来买他的,再也不会去买原来的生产者的),同时仍然能获得一定的垄断利润(因为他制定的价格高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只不过是他获得的垄断利润比原来的生产者的垄断利润低一点(因为他制定的垄断价格低于原来的生产者的垄断价格)。这样,市场上仍然只有一个生产者,但已经不是原来那个生产者,而是新的进入者。然而,这时这个市场仍然不是均衡的,因为新的进入者制定的价格仍然高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他仍然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因此,市场外面的潜在竞争者会继续进入这个市场,仍然是制定一个比前一个进入者的价格较低、但高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的价格,再把那新的进入者淘汰出局。这个过程会一直地进行下去,直到最终有一个进入者把价格制定为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利润全部消失,市场重新回复到最初的均衡状态时为止,才不会再有市场之外的潜在竞争者有兴趣试图进入这个市场以获取较高的垄断利润。

上面所描述的过程,实际上只是一个虚拟的过程。因为在现实世界之中,最初就在市场之内的那个唯一的生产者,能预见到自己若敢于把价格抬高到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的水平之上的话,上述的虚拟过程就会发生,自己就会惨遭淘汰出局。因此,为了避免这有损自己利益的事情发生,那个明智的生产者是不会愚蠢到试图制定一个较高的垄断价格,以致于自己丧失了那个成为市场中唯一的生产者的地位。(当然,现实世界中是有可能存在着不明智的生产者的,那么上述的虚拟过程就会成为事实,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之下,直到有一个明智的生产者成为那个市场中唯一的生产者为止。)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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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篇之二:不知垄断为何物(续)

我们知道,反垄断法(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确认某一企业是否占有垄断地位的时候,最关键的一个指标,就是那所谓的“市场占有率”。如果市场占有率很高,就意味着被指控有垄断之嫌的企业有很强的所谓“市场势力”(Market Power)。反垄断法这样的规定,其理论依据正在于教科书中那个很成问题的关于“垄断”的定义。以为一个市场上越是接近于只有一个生产者,这个生产者就越是接近垄断者的身份。但由我在前面提出的简单模型来看,这是很可笑的见解。

作个可能不太好的类比。适合于长跑的运动员都是腿比较长的人,从而也就是比较高的人。于是一个愚蠢的教练,在挑选长跑运动员时就盲目地以身高为标准,认为高的人就一定是适合于长跑的人。可是,高的人很可能不是因为腿长,而是因为上身长。这样的标准,怎么是有保证的准确的标准呢?类似地,垄断一定会导致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但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不一定就是因为垄断,自由竞争再加上某种特殊的产品或行业特性同样会造成市场上出现一个生产者。以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来判断是否存在着垄断,通常是会杀错好人的。

事实上,从前面关于那个简单模型的分析可知,判断是否垄断的最关键的标准,决不是什么市场上的生产者的数目是多还是少,而是“市场准入”的程度。如果是市场准入程度比较高,则即使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但实际上有大量的市场之外的潜在竞争者在一旁虎视眈眈,随时准备着一看到市场上的那个生产者“胡作非为”,不依自由竞争的条件来乱订价格,试图获取较高的垄断利润,他们就会一涌而入,乘机把原来的生产者一脚踢出局,以便自己来成为那个市场上的唯一的生产者。因此,表面看来那个市场上唯一的生产者好像没有受到什么约束,市场上就他一个人,他喜欢怎么样就怎么样;但实际上他承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一点也不敢乱来的。可是,那个远在天边的政府,没有亲自在这个市场上拼搏、竞争,它怎么可能知道里面的水有多深?它怎么可能知道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是何等的巨大?只凭着眼见到的市场上只有一个生产者,就乱吹哨,乱判决,说人家垄断!P!

还不排除有些市场之外的竞争者,因为竞争不过市场里面的生产者,就跑到政府那里去哭诉,说市场里面那个生产者是垄断者,要求用反垄断法来制裁这个竞争对手,好把它搞垮了之后,自己可以把那个位子据而有之。“反垄断法”如果说便宜了谁,绝对不是便宜了消费者,而恰恰是这些竞争失败而不服气的差劲的生产者,方便了他们可以利用所谓的“反垄断法”,玩弄这种卑鄙的小手段来攻击成功地占据了那个市场之中的唯一席位的生产者。“反垄断法”一旦订立下来,明明对社会危害极大,却仍然难以废除,这是根本的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是借助打反垄断法官司而大发其达的律师、经济学家,即使他们心知肚明反垄断法有百害而无一利,仍然积极推动之,而且为之寻出无数冠冕堂皇的藉口,以延续反垄断法的生命,也就等于种了一棵“摇钱树”。此外,反垄断法是政府所谓的可以“合理”地干预市场的手段之一,无论反垄断法有利无利,总之客观上都增加了政府的权力。没有哪个政府是不喜欢权力的,因此政府也必然站在极力鼓吹反垄断法是合理的立场之上。指望这些作为反垄断法的既得利益者的律师、经济学家、政府会大发善心或良知发现,而承认反垄断法的问题,根本是异想天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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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无名A于2004-05-21, 12:49:39发表
有诚意?有诚意点解唔继续啊,冇热闹睇了。  

  嘿嘿,虽然明知是你马甲,但睇在你都系讲白话个份上,我唔同你计较。如果你认为楼主100%啱晒,你都唔会话:“冇热闹睇”啦。有本事,你自己同佢开片。

QUOTE:
黔驴技穷了?       

  白话好象没这个成语吧。是的,肥仔是技穷了。他连自己逻辑起点的概念都可以搞错,也一点也不愿意面对别人的低水平提问,肥仔不技穷还能样?
  不是吗?看上几楼,他所定义的“产权房”和“使用权房”你有可能在现实中找到吗?因为他除了商品房以外,已经把解困房、福利房、公房、经济用房、集资房给混在一起了。更妄论希望他能把上面几种有国土与没国土对所有权的影响程度区分开来罢。
  还有,在肥仔对教材的理解中,从来没听过有1生产单位式的垄断模式的,只有垄断程度,而判断垄断程度(以楼主的话来说)就是“准入程度”了。垄断利润的多少也是根据准入程度而定的,《反垄断法》为的就是调控“准入程度”(肥仔没说立了法就一定会达到立法的目的)试图阻止企业过份依赖/希望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而失去前进的动力。在肥仔对教材的理解中,与楼主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刚好把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企业目的与政府目的换了对象。

QUOTE:
有没有人能告诉我,启示是什么?

  我想是没有的。就算上面的基础概念是肥仔错了,恐怕“启示”也一样是得不到的。因为通篇文章除了逻辑性比较强外,存在了一个硬伤:“作者根本就扔去了“通分”过程”。不同的单位是无法比较的,也是无法说明问题,经济问题更是,为什么经济学家们常常会出现自我矛盾的情况呢?常常的就是因为自己推翻了自己的通分标准。马岱提示过楼主、肥仔也提示过,可楼主却不愿意改变已经建立在“忽视分母”的逻辑关系。只把分子用来比较,,,哦,,,也不对,他甚至连基础的数据也不能提供,只纯是比较而已。这样建立起来的逻辑能得出什么“启示”吗?
  谁能告诉肥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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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中肥仔于2004-05-23, 10:59:44发表
  还有,在肥仔对教材的理解中,从来没听过有1生产单位式的垄断模式的,只有垄断程度,而判断垄断程度(以楼主的话来说)就是“准入程度”了。垄断利润的多少也是根据准入程度而定的,《反垄断法》为的就是调控“准入程度”(肥仔没说立了法就一定会达到立法的目的)试图阻止企业过份依赖/希望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而失去前进的动力。在肥仔对教材的理解中,与楼主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刚好把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企业目的与政府目的换了对象。

贴子都还没完就急着批。后面就是专门谈“市场准入”的障碍中什么要反,什么不能反。反垄断法所反的,全是不应该反的“市场准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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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12:2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以前看过一些讨论垄断的文章,条理很清楚,不过没有nono讲得这么细致。当时我得到的印象是唯一要反的垄断就是行政垄断,就比如我国的电信呀,火车运输呀这些行业,绝对不该反的就是自然垄断,不过这方面美国本身也很糟糕的说,微软不是也吃了官司吗?美国的经济学家十分反对反垄断法,可这个“恶”法还不是横行霸道这么多年,看着nono详细分析背后的原因很是有趣。

nono,建议你在文章的最后举一些相关的实例,比如说关于美国洛克菲勒石油公司拆分的案子(最后拆没拆,我不记得了,当时的洛克菲勒被骂得好惨,同情ing。),还有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我记得好象最后被拆了),分析分析所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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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3, 12:23:57发表
nono,建议你在文章的最后举一些相关的实例,比如说关于美国洛克菲勒石油公司拆分的案子(最后拆没拆,我不记得了,当时的洛克菲勒被骂得好惨,同情ing。),还有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我记得好象最后被拆了),分析分析所产生的后果。

我要这样写,这个“番外篇”就没完没了啦。关于垄断的话题,可以写一本书,不,一百本书!还是自己去看相关的文献吧。像科斯做主编的那本“法律经济学期刊”,里面有很多关于反垄断法的案例的分析,你看了就知道反垄断法真是一无是处,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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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3, 12:23:57发表
当时我得到的印象是唯一要反的垄断就是行政垄断

对,因为行政垄断是唯一政府没有正当理由插手市场,妨碍市场进入的垄断。但问题是,行政垄断是政府主持的,反垄断法也是政府主持的,政府不会蠢到自己打自己嘴巴,自己反自己。因此反垄断法从来都不反那最应该反的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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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16:4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听说我们国家也要开始订立反垄断法耶,我们国家的企业还没厉害到垄断的地步,国家就要超前立这个“恶法”,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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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3, 12:23:57发表
绝对不该反的就是自然垄断

太正确了!

刚才中午的时候到书店去翻了好几本流行的经济学教科书,看看里面关于垄断的定义是什么,我有没有搞错。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比较早的教科书(如瓦里安的、斯蒂格里茨的,其实也不是那么早,只不过是至少三年前引进到中国来的外国教科书)都简单地把垄断定义为“只有一个生产者的情况”。但较近期的教科书(如曼昆的)就已经有点改变了。例如曼昆那本,除了说“只有一个生产者”之外,还加了一句“没有相近的替代品”。另外,还有一本是Steven E Landsburg写的“价格理论与应用”,虽然也把垄断定义为“垄断者是一个单一的卖者,是它所在的行业中惟一的一家厂商”,但他和曼昆的书在后面分析垄断的成因或条件时,都提到了市场准入的问题。

我不记得是曼昆还是那个Landsburg,反正是其中一人把垄断的条件(造成市场准入有障碍的条件)分为三条,一条是掌握了独特的资源,一条是成本造成的垄断,一条是行政垄断;另一人把垄断的条件分成两条,一条是技术垄断,一条是行政垄断。再仔细看正文中的分析,就会发现,那所谓的成本造成的垄断和技术垄断,都是在说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就不用说了。

其实,反垄断法所反的,就是那个掌握了独特的资源的垄断。所谓的自然垄断是不存在的,也是错误的说法。成本是不能用来界定垄断的。出现这样的错误,主要是对于成本的概念出现了错误。教科书在这个问题上也是一塌糊涂。如果要坚持教科书上关于成本的最初定义(那个定义是正确的),这里所说的自然垄断或成本所造成的垄断,就与那个最初定义的成本概念在逻辑上起了冲突。

经济学的教科书中充满了大量的矛盾冲突,真是不一而足。只要有清楚的逻辑头脑,不可能看不出来。

绝对不该反的不仅仅是自然垄断,还有那个掌握了独特的资源的垄断。因为,实际上所谓的自然垄断,如果正确地进行阐释,也是属于那种掌握了独特的资源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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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17:0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独特的资源的垄断?
是不是比如说一个歌星的嗓子实在是好,造成了对唱片市场的垄断,这就是独特资源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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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3, 17:00:09发表
独特的资源的垄断?
是不是比如说一个歌星的嗓子实在是好,造成了对唱片市场的垄断,这就是独特资源的垄断?

这是其中一种情况,属于天然垄断。这种垄断无论如何都是反垄断法反不了的,除非把垄断者给杀了。(不过,中国文革的时候就是这样的,把一切有独特才华的人都当成是“资本主义的毒草”,大开杀戒。)但还有很多其它形式的垄断,都是独特资源的垄断。后面再慢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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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happytime于2004-05-23, 16:44:33发表
听说我们国家也要开始订立反垄断法耶,我们国家的企业还没厉害到垄断的地步,国家就要超前立这个“恶法”,昏!

不是要开始制订,而是已经制订了。确实是一塌糊涂。以为是美国的东西,就是好东西,再也没见过如此崇洋媚外的行径的了。

柏杨说过一句话,用来形容农民义军的:“不要因为是从天上下来的,就不分他们是天使还是魔鬼。”农民义军残杀百姓,有时更甚于官兵。

同样的道理,不要因为是西方传过来的,就不分他们是天使还是魔鬼。在民主和自由上,我们吃的亏已经够多啦,现在又要饶上经济方面的东西了。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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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篇之二:不知垄断为何物(续)

事实上,近年来已经有些文献提出,要用“可竞争性”(contestability)来考虑垄断的问题。例如,我看过一篇文章,谈到在提供会计服务的市场上,虽然生产者只有屈指可数的几家,但由于几乎所有企业都可以通过进行简单的适当调整,就能向外提供会计服务,所以这少数的几家会计服务供应商,是不能“要胁”(hold-up)那些购买这项服务的买家,随意地提高服务价格的。而买家只要觉得供应商的服务不如己意,也可以容易地更换。所以,会计服务市场的“可竞争性”是很高的,尽管生产者数目很少,接近于垄断。

其实,只要我们明白到“市场准入”而非生产者数目才是本质地决定了市场的结构是否具有垄断性质,就能明白那所谓的“可竞争性”就是自由竞争,而不是什么垄断。

在澄清了这一点之后,我们要进一步地分析,什么原因会导致“市场准入”方面有障碍,或者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是什么造成了”市场准入”的“壁垒”(barrier)。的确,当市场准入是有壁垒的时候,垄断就会形成。但问题在于,不是所有市场准入的壁垒都是要反的,因此也就不是所有垄断都是要反。

我们在前面否决了一般的教科书上关于“垄断”的定义,那么到底关于“垄断”的正确定义应该是什么呢?其实从前面的那个简单模型,就可以得到答案。前面提到,自由竞争的条件下,生产者只能是“价格接受者”,不能是“价格制定者”,这表现为生产者面对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无论生产者选择在什么产量上进行生产,也只能面对唯一的价格,即不能通过调整产量来影响市场的价格。既然自由竞争条件下生产者面对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那么垄断条件下的生产者面对的需求曲线当然就是一条向下倾斜的曲线了。这是最准确的关于“垄断”的定义。因为,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意味着生产者产量较低时市场价格较高,产量较高时市场价格较低。而产量是生产者可以自由地控制的东西,因此生产者在面对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时,就可以通过调整产量来获得他所想要的价格,也就是成为了一个“价格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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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果需求曲线向下倾斜而非水平一线时,边际收益曲线与平均收益曲线(即需求曲线)就会出现分离。而由于生产者的生产决策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之下,会选择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产量水平上生产,也就是在边际收益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的点上进行生产,这也就导致这时的价格(由需求曲线决定)高于边际成本(因为这时的需求曲线的位置高于边际收益曲线),于是这高出的部分就成为了所谓的“垄断利润”的来源。回顾需求曲线为水平一线时的情况,由于这时边际收益曲线与平均收益曲线是重合的,因此虽然生产者仍然是选择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产量上进行生产,但这时的边际成本与价格相等,就不存在垄断利润了。(这里的分析,如果不懂经济学的,可能会看得一头雾水,懂经济学的自己在纸上画张图就明白了。)

说回“市场准入”的“壁垒”问题。总结起来,造成壁垒的只有两个成因:其一,是因为垄断者掌握了独特的资源,而其他人没有这些资源,于是这些资源就构成了进入要投入这些独特资源才能进行生产的市场的壁垒;其二,是因为政府设置了壁垒。

其中,掌握了独特的资源这一成因中,以这些独特的资源的来源来划分,又可以分为两类:天然的独特资源和垄断者自己创造出来的独特资源。

先说天然的独特资源,这个很好理解。例如,天生丽质的俊男美女,其相貌是他们天然就有的独特资源,别人很难模仿,因此很难进入到他们的市场之中。又如,各种各样的天分--体育的、音乐的、绘画的、文学的、商业的……每一门学科,每一个行业,都有一些特别有天份的人,其他人怎么刻苦地学习、磨练,都不可能达到这些天才们的水平。这些天份,就是这些天才所掌握的独特的资源。这使这些天才们在各自的行业中成为独一无二的垄断者。另外,某些特别的地点,也会成为一种独特的资源。例如各处旅游胜地的天然风光,是其它地方没有的,人造景观怎么也不可能取代之。因此,这些天然风光也成为一种独特的资源,掌握了它们的人也成了垄断者。

显然,反垄断法是不可能反这种垄断的。如果要反对这种垄断,除非把那些天才们杀了,又或者削低高山、填平大海,使万物一般、众生平等--其实是平庸。

更极端一点地说,我们每一个人,多多少少都会在某个方面有点特长,因此也就多多少少地在某个方面拥有一点点垄断权,在一个狭少的范围内是一个垄断者。只不过我们的特长不像那些天才们那样特别,那样突出。但这只说明我们跟天才们在垄断的程度上大小有别,但在垄断的本质上却是别无二致的。因此,如果要反这种垄断,要杀了这些天才。杀到最后,会杀到我们自己头上,每一个人都逃不掉要被反垄断的命运。海明威的小说问:“丧钟为谁而鸣?”他的小说在最后回答:“丧钟为每一个人而鸣!”反垄断的丧钟,鸣到最后,也是为你我而鸣!

由此可见,见垄断而反之,见有市场准入的壁垒就反之,不辨成因为何,是多么的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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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篇之二:不知垄断为何物(续)

第二类独特资源是垄断者自己创造出来的资源。反垄断法所反的垄断,全部都是这种类型的垄断(但并不一定这种类型的垄断,反垄断法都反)。垄断者自己创造出来的独特资源,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无非就是那所谓的“核心竞争力”(Core Competence)。

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管理学家布罗哈德和哈默指出,“核心竞争力又称核心能力,是建立在企业核心资源的基础之上,企业的智力、技术、产品、管理、文化的综合优势在市场上的反映。……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应该是难以被竞争对手所模仿和复制的。”

另外一些管理学家也提到,“核心竞争力的要求是:第一,独有,也就是独特性(exclusive)。第二,业务有很强的防守性(difensive),别人打不进来。即使我自身不增长,别人也很难打进来。第三,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一定是高利润率的。”

另一种对核心竞争力的总结是这样的:“核心竞争力的特点:独特性。本企业独自拥有,这种独特性它不是指某一种技术或者是某一种能力,这种单一的技术和能力很容易被取代,它的独特性在于它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自己的气质和风格。……拓展性。它有力支持企业向更有生命力的新事业拓展。……模仿的高成本。这实际上对外是一种进入的壁垒,难于模仿的性质也是它是强大的组合能力。对内是一种长期受用并要培育的资源。这通常是由独特的历史,因果关系模糊,社会的复杂性的形成的。……不可替代。没有别的等价物替代,因为它可能拥有公司特别的知识,或者信任为基础的关系,因为各种局限性,这是别的公司不能替代的。这是上一个特性的廷伸。……创新性。核心竞争力的在于不断的创新。……”

瞧,这些管理学家所说的核心竞争力,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说白了,全是在说垄断权。所谓独特性和防守性,所谓难以被对手所模仿和复制,不正是在说市场准入的壁垒吗?第三种对核心竞争力的总结更是明白无误地提到“这实际上对外是一种进入的壁垒”、“不可替代”这些明显地在经济学中用来形容垄断的字句。至于所谓的高利润率,就更是在直指垄断利润了。

想想,如果政府要设立反垄断法来反这种垄断,恐怕它应该首先把管理学给反掉才对。这管理学,居然公然地鼓吹、研究和教育企业家如何去寻求和维护垄断地位,既然要制定反垄断法,逻辑上怎么可能不反管理学?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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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垄断是任何一个企业的最终目标,否则他只能获得正常的利润,如此想来反其他企业垄断又何尝不是追求自身垄断的一个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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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潘泽于2004-05-24, 23:04:05发表
其实垄断是任何一个企业的最终目标,否则他只能获得正常的利润,如此想来反其他企业垄断又何尝不是追求自身垄断的一个方法呢?

正确!

所谓以恶止恶。正是其它企业也想垄断的强烈动力,有效地阻止某个企业想垄断的欲望得以实现。所有想垄断的企业在市场上激烈地竞争,自由竞争就是最后的结果。

因此,政府如果是真心地想有效地反垄断,与其自己亲自动手,不如让不同的企业之间斗个你死我活。

其实,没有一个企业的垄断地位能在没有政府支持之下长久地得到维持,因为其它企业想垄断的欲望不会比它更弱,唯一制约它们的是能力本身。但如果其它企业是因为能力不够那个垄断企业的强而不能反它的垄断,这个垄断企业的垄断有什么错?它是凭自己的实力而吓退所有竞争者的,这是竞争的结果,这是优胜劣汰的结果?有什么错?为什么要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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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5 12: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好像反垄断不是因为对方有垄断地位就反吧
而是垄断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阻止竞争的时候才会被政府收拾吧

比如垄断企业私下禁止上游供货商向试图进入该领域的新企业供货,或者禁止下游企业销售新进入企业的商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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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肥仔 @ 2004-05-23, 10:59:44)
  还有,在肥仔对教材的理解中,从来没听过有1生产单位式的垄断模式的,只有垄断程度,而判断垄断程度(以楼主的话来说)就是“准入程度”了。垄断利润的多少也是根据准入程度而定的[COLOR=blue],《反垄断法》为的就是调控“准入程度”(肥仔没说立了法就一定会达到立法的目的)试图阻止企业过份依赖/希望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而失去前进的动力。[/COLOR]在肥仔对教材的理解中,与楼主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刚好把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企业目的与政府目的换了对象。  
贴子都还没完就急着批。后面就是专门谈“市场准入”的障碍中什么要反,什么不能反。反垄断法所反的,全是不应该反的“市场准入”障碍。

不知楼主贴完没有?
怎看着楼主把《法》不能及的个别问题变成了《法》的恶性目的了?   
这逻辑也太搞笑了点吧。(这楼主还值得我继续在拼命地徦惺惺地歉虚吗?)
-----------------
还有

QUOTE:
事实上,如果需求曲线向下倾斜而非水平一线时,边际收益曲线与平均收益曲线(即需求曲线)就会出现分离。而由于生产者的生产决策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之下,会选择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产量水平上生产,也就是在边际收益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的点上进行生产,这也就导致这时的价格(由需求曲线决定)高于边际成本(因为这时的需求曲线的位置高于边际收益曲线),于是这高出的部分就成为了所谓的“垄断利润”的来源。回顾需求曲线为水平一线时的情况,由于这时边际收益曲线与平均收益曲线是重合的,因此虽然生产者仍然是选择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产量上进行生产,但这时的边际成本与价格相等,就不存在垄断利润了。(这里的分析,如果不懂经济学的,可能会看得一头雾水,懂经济学的自己在纸上画张图就明白了。)

  不知楼主有没有接触过“垄断与价格弹性的关系”这方面最基础的东西?不然怎会有这样搞笑的分析?
---------
马甲A:
看了上几贴后,你认为他真能回答你的问题吗?我这两天中午在Q,我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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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首席屠宰官于2004-05-25, 12:40:10发表
好像反垄断不是因为对方有垄断地位就反吧
而是垄断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阻止竞争的时候才会被政府收拾吧

比如垄断企业私下禁止上游供货商向试图进入该领域的新企业供货,或者禁止下游企业销售新进入企业的商品等等

管理学研究的就是如何寻求与维护垄断地位的啊?以垄断地位来阻止竞争,不正是为了维护垄断地位吗?那是不是要先把管理学反掉了?

我前面说得很清楚,以恶止恶,实际上这些所谓的维护垄断地位的行为,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持久的,因为其他人也想寻求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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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5 16:5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nononono于2004-05-25, 16:34:18发表

QUOTE:
原帖由首席屠宰官于2004-05-25, 12:40:10发表
好像反垄断不是因为对方有垄断地位就反吧
而是垄断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阻止竞争的时候才会被政府收拾吧

比如垄断企业私下禁止上游供货商向试图进入该领域的新企业供货,或者禁止下游企业销售新进入企业的商品等等

管理学研究的就是如何寻求与维护垄断地位的啊?以垄断地位来阻止竞争,不正是为了维护垄断地位吗?那是不是要先把管理学反掉了?

我前面说得很清楚,以恶止恶,实际上这些所谓的维护垄断地位的行为,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持久的,因为其他人也想寻求垄断地位。

但是这种手段是不正当的阿,他的最终结果是扼杀更高的效率

如果他是用它的成本优势压低价格导致新的进入者无利可图而退出,那他是正当的合理的运用了他的垄断地位

但是他私下里运用胁迫等手段禁止上游厂商向新进入者供货,禁止下游厂商销售新进入者那他实际上是降低了社会生产率提高的可能,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不利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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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垄断为何物(续)

有些经济学家也指出过,反垄断法反的不是垄断的名词,而是垄断的动词,即反的不是垄断地位,而是寻求与维护垄断地位的行为。这可细分为两类行为:其一,是本来没有垄断地位的生产者寻求垄断地位的行为;其二,是本来有垄断地位的生产者以各种手法维护其垄断地位,或把这种垄断地位扩展到它本来没有垄断地位的地方上去。

第一种行为,如果生产者本身不能创造出独特的资源,是不可能成功的。这一点在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不再详述了。

第二种行为就比较复杂了。首先,有些行为,反垄断法认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或扩展垄断地位,但实际上不是,而是为了其它的目的(诸如为了获取规模经济的效益,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为了间接地为不容易直接定价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等等),因此是判错案,杀错人。其次,有些行为,确实是为了维护或扩展垄断,但实际上通常不可能成功,除非是或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政府的支持,但这种垄断已经是属于政府设置壁垒的那一种,不是这里要谈的掌握了独特资源的垄断。

这第二种行为,多不胜数,不能尽举,这里只大致地说一下反垄断法中质疑得最多的几类。

其一,是协议定价。博弈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的分析已经否定了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把价格长期地维持在高于自由竞争条件所决定的价格。(当然,除非有政府在背后支持,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其二,是捆绑销售。这种行为是最典型的实际上不是为了垄断、却屡屡被误判为垄断的行为。生产者实施捆绑销售的策略的动机有很多,各各不同,但都与垄断无关,或即使是也不可能成功。最简单的逻辑是,如果以某种垄断商品与另一竞争商品捆绑起来销售、从而把生产者在垄断商品上的垄断地位扩展到竞争商品之上的行为是可行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所有的竞争商品都可以被一一地与垄断商品捆绑起来,从而变成垄断商品,于是在逻辑上,这个世界将不会再存在竞争商品。现实却是大量的垄断商品和更大量的竞争商品同时并存,这一情况显然有力地否决了通过捆绑销售可以扩展垄断的观点。

其三,是低价倾销。这种行为也往往不是为了获取或保持垄断地位,或即使是也不可能成功。所谓的低价倾销有两种,一种实际上不是低价,而是因为那制订低价的生产者竞争特别强,因而能够承受那样的低价。如我国的产品在外国销售时,常常被指控是低价倾销,但真相是我们的成本确实就是那么低,因此我们可以承受得起制订如此之低的价格,仍然能获得必要的利润。(我想起一件往事,有一次与一位做空调生意的朋友聊天,他破口大骂一个竞争对手在广交会上低价倾销,害得他们企业也不得不跟进打价格战。我问他,那么你们把价格降得那么低,是不是要亏本了?他一翻白眼,说:“那怎么会?老板会做蚀本生意吗?”我不觉莞尔。既然他们的企业大打价格战后价格那么低了仍然没亏本,竞争对手的企业既然没有在价格战中落败,自然也没亏本,可见所谓低价倾销,根本不是真正的低价,而只不过是竞争下使以往较高的垄断价格向现在较低的接近自由竞争的价格回归而已。)但这种似是而非的藉口,经常被那些缺乏竞争力的生产者拿来对付竞争力强的生产者。

另一种则确实是低价倾销,如免费赠送,或象征性地收一元钱,这肯定是低于成本的低价倾销了。但一来,这种行为实际上往往不会(其实也不可能)长久地进行,因此恐怕玩点新鲜花样,以达到做广告的哄动性效应的用心大于为了获取或保持垄断地位的动机。(事实上,我观察了一些这类行为,发现有一个比较明显的规律,都是某一行业中有新的进入者时,会出现这类行为。因此做广告的动机很明显。)二来,如果说这样做是为了把竞争对手都淘汰出局,使自己成为行业中独一无二的生产者后,再提价到垄断价格,以垄断利润弥补最初低价倾销时在成本上的损失的话,那肯定是不可能成功的。因为一旦提价,行业中出现偏高的利润,出了局的竞争者又会蜂涌而回,把那垄断价格又打回去。所以这个低价倾销者是不可能在后来抬价以补回以前低价倾销时的损失的。

其四,排斥竞争对手从上游获得供货,或在下游获得销售渠道。例如,美国的汽车零部件商发现,他们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因为日本的汽车商都只向日本的零部件商那里购买零部件,尽管实际上美国厂商的价格比日本厂商的要低。那么,这是不是日本的汽车零部件商通过不允许汽车商向美国的同行购买零部件,从而垄断了汽车零部件市场呢?我看过一篇文献深入研究了这个问题,原来情况不是外行所想象的那么简单。日本的汽车商与日本的零部件商实际上组成了一个称之为“系列”的战略性联盟,汽车商不仅仅是从零部件商那里购买零部件,还在很多方面获得它们的支持与配合。例如,如果汽车商想研制一款新车,需要一些特别的零部件。零部件商如果少量地制造这些特别的零部件,成本会很高,因此一般来说它们不会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这就制约了汽车商的研发活动顺利展开。但如果零部件商与汽车商组成了“系列”的联盟,零部件商尽管在这些供给方面亏本,但它仍然供货,而且它们还会从技术上向汽车商提供咨询和支持,使汽车商更容易地研发成功。因此,零部件商平时向汽车商供应零部件时收取较高的价格(指相对于美国厂商而言),其高出的部分其实是间接地为这些他们所提供的特别服务收费。美国厂商虽然平时的供货收取较低的价格,但如果日本的汽车商要求提供一些特别的服务时,美国的零部件商不会愿意提供(因为成本高出了收益,而这方面的亏损又无法通过平时较高的供货价格弥补回来),或者即使愿意也因为与日本汽车商关系不深,对它们的技术程度了解不多,而不能额外地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具体的市场之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我们看到一些似乎有违自由竞争的行为,实际上可能并不是为了垄断;而较高的价格,实际上也可能并不是垄断价格,而是因为它所包含的很可能并不仅仅是那看得见的产品的价格,还包括了很多上下游企业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的特殊关系而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些看不见的服务的价格不容易直接地定价,只好包含在看得见的产品的价格之中,间接地收取)。远在天边的政府,不知道这里面的“水”有多深,动不动就以为那是垄断,那是垄断价格,反垄断法判错案,杀错人的情况真是比比皆是。前面提到另外一些似乎是垄断的行为时,我多次地指出,这些表面上看来是垄断的行为实际上其动机与垄断无关。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有很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能直接地定价,要间接地加在其它容易定价的产品或服务上,导致似乎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偏高,有垄断的嫌疑,但如果你不是那个行业的专家,不容易明白其中的关键。而在反垄断法中,由于我前面提到过的竞争失败的生产者、政府、律师和经济学家都有动力维持反垄断法,以便从中获利,往往是明白真相的专家也故意假装不明白,就更加深了外行看清真相的困难。

我也提到过,科斯主编的“法律经济学期刊”中,有大量关于具体的反垄断法的案例的研究,这些研究基本上都证明了反垄断法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乱判的比例很高。要真正明白反垄断法的危害所在,应该多看这些深入细致的文献分析。本贴只能在基础理论上给予一些指点,具体的分析是不可能进行的,所以强烈推荐真正对此有兴趣的朋友去多看这方面的学术文献。

话说回头,这第四类行为,有些倒确实是为了寻求和维护垄断地位的,但通常不可能成功。前面也提到过,你想维护垄断,别人也想寻求垄断,除非你有政府的支持,否则不可能长期地维护垄断地位。即使你有独特的资源在手,但独特性总是相对的,别人会想尽办法去模仿,或创造出更好的资源来淘汰你那独特的资源(例如以更完善的技术来取代原有的技术)。有些人指微软的所谓垄断妨碍了技术进步。真正有价值的技术进步是不会被垄断所妨碍的。以前日本在电视机的显象管技术上领先美国,有关的技术进步的路径似乎已被日本垄断了,美国只有听宰的份。但美国后来另辟蹊径,改走数码技术的道路,一举将日本的先进地位抛到背后。因此,一项技术仍然有生命力的时候,掌握这门独特技术的企业或国家是处于垄断地位,但因此而以为技术进步的道路只此一条,别无他路,那是看轻了人类的创新能力了。所以,微软至今仍处于垄断地位,恰恰是因为它在技术上依然领先,依然不断地以技术进步来刷新着自己所掌握的独特资源,而不是因为那技术进步的道路被它垄断了,阻断了,再也不能技术进步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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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垄断为何物(续)

让我转换一个角度,从分配理论的角度来谈垄断的问题。分配理论指出,参与某一产品的生产的各项要素,根据它们各自对有关生产的贡献而瓜分这项产品出售后所获得的收入。例如,劳力要素获得工资,资本要素获得利息,土地要素获得地租,企业家提供的企业家能力要素获得利润,等等。垄断能为垄断者带来高于自由竞争条件下所能获得的利润的垄断利润,外行通常非议这一偏高的垄断利润。然而,这一垄断利润其实是对生产者所掌握的那一独特资源的回报。例如,影视红星收入比一般人高很多,但那高出的部分,不是凭空地获得的,而是对他(她)的“天生丽质”这一独特资源的回报。因为影视红星在向观众提供有关的服务时,要投入这一独特的资源,当然是要相应地获取回报的。越是独特的资源,所谓“物以稀为贵”,它所要求收取的回报就越高。这跟一个土地所有者拥有一块土地,投入到生产之中,因此要求获得与之相适应的地租收入,其实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只不过垄断者所投入的资源很特别,于是很“贵”,获得的收入份额就比较大。但从分配理论的角度看,这一垄断利润是合理的,是对垄断者所掌握的独特资源的回报而已。

通常人们非议垄断的另一个原因,是认为垄断时的价格比自由竞争者的价格要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姑且不论从前面那分配理论的角度来看,这一较高的价格是因为投入了独特的资源所致;从纯粹学术的角度来看,传统经济学实际上并不关心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损。传统经济学关心的是包括了消费者和生产者在内的社会总体利益是否受损。如果垄断只是导致消费者的利益(经济学上的术语叫“消费者盈余”)转化为生产者的利益(表现为垄断利润),则社会的总体利益没有受损,传统经济学是不会因此而鞭挞垄断的。

传统经济学反对垄断,实际上是因为从自由竞争转变为垄断时,不但有一部分消费者利益通过价格提高而转化为生产者的垄断利润,更导致了一部分的利益通过产量减少而成为那所谓的“死三角损失”,而这部分损失是一个社会总利益的净损失。传统经济学认为垄断会导致“浪费”,这个“死三角损失”是罪魁祸首。然而,传统经济学的失误在于,它只看到垄断者的垄断行为本身,没有看到许多伴随着垄断行为出现的其它行为的存在。而这些其它行为的出现,其目的就是在于减少那个“死三角损失”。最典型的其它行为,就是所谓的“价格歧视”行为。此外还有“全部或零”的行为、收取会员费的行为,等等,目的都在于协助减少那个由垄断行为所导致的“死三角损失”。如果反垄断法不分青红皂白,把这些有利于减少那所谓的垄断“浪费”的行为也当成垄断行为来反对,又是判错案,杀错人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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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垄断为何物(续)

第二种市场准入的壁垒的成因,是政府设置壁垒。这种情况又有两类,一类是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等)来设置壁垒,阻止不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持有人通过模仿这些的知识产权而进入需要投入这些知识产权才能进行生产的市场。显然,这种政府设置的壁垒是应该的。事实上,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种独特的资源,持有知识产权的人通过创造(发明)这些知识产权而获得垄断地位。但是,某些知识产权要由私人来保护是很困难的,如专利技术和商标都是这样。而政府因为有强制的权力,因此在创立法律保护这些知识产权方面比私人更方便容易,所以由政府来做这件事。这跟由政府来制订法律保护有形的私有财产是类似的。反垄断法当然是不反这种垄断的。

要注意的是,当然不是所有的独特资源的产权的保护都需要政府来行事。大量的独特资源的产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由私人自己进行的。即使是知识产权,其中商业秘密一项也不是由政府订立法律来保护的。又如可口可乐的独特配方,使它在可乐市场上成为垄断者。这个配方保密了很长的时间,没有政府来保护,但可口可乐公司一直保护得很好,无需劳烦政府。

企业理论的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会有企业。对于这个问题,有些经济学家提出的意见是,某些人特别能想“点子”(idea)出来,但点子是很难出售的,一方面难以定价,二方面是收费也有很大的困难。因为,一旦“点子”说出来了,买方知道了就不会忘记,不再愿意付钱;但如果“点子”不说出来,买方不相信卖方真的有“点子”,或不能肯定这个“点子”是值钱的“好点子”,也不肯付钱。这些独特的“点子”,也是这个人所掌握的独特资源,但因为不容易出售,直接地实现其价值。于是,这个人就自己开办企业,自己来使用这些“点子”,生产出需要投入这些“点子”才能制造出来的产品,由于这个产品是要投入“点子”这独特的资源才能制造出来的,于是这个产品本身也就成了独特的资源。这独特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获得垄断收入。也就是说,这个人通常间接地出售包含了“点子”的垄断产品来获得垄断收入。这种间接地出售“点子”的方式,是为了保护“点子”的产权。

由此,我们可以明白一点。那就是前面我们划分独特的资源有两类,一类是天然的独特资源,另一类是创造出来的独特资源,这二者其实很可能是同一回事。因为,要创造出独特的资源,就是要投入天然的独特资源(各种天份)。一个特别成功的企业,盈利能力比别的企业高,是个垄断者,那是因为这个企业掌握了一些独特的资源(如产品、技术等),但归根究底是因为这个企业中的人才群策群力,投入他们自己的天然的独特资源才能创造出这些独特的资源。前面已经提到过,天然的独特资源所造成的垄断是不能反的。而这里又说明,其实创造出来的独特资源所造成的垄断也是不能反的,因为说到底,它们的出现是为了间接地使那些天然的独特资源能获取垄断收入。

另一类政府设置壁垒的情况,就是行政垄断了。诸如中国电信之类的垄断,其实就是古代所说的官家专卖,是最应该反的垄断,因为它没有为社会创造出任何独特的资源,又不是天然的独特资源,有害无利,反之可也。问题却是,反垄断法是政府制定的,政府不会愚蠢到自己打自己的耳光。从来没有一部反垄断法是反这种最应该反的行政垄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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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下所谓的“自然垄断”。自然垄断的成因,据说是因为某些行业很特别,要进入就要进行一大笔初始投资。而相对于这一大笔初始投资而言,进入市场后的日常经营所导致的成本增加(边际成本)是很低的。于是,庞大的初始投资的成本加上少量的经营成本后,摊分到产量之上得到的平均成本,会随着产量的增加不断地下降,出现不了一般的行业会出现的“U形”的平均成本曲线,而只是出现一条向下倾斜的平均成本曲线。这意味着产量越大或企业的规模越大,平均成本就越低,就越经济。因此,这些行业中只出现一家企业是最经济的,越多一家企业,反而就越不经济。既然只有一家企业,那就是垄断了。

姑且不论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并不等于就是垄断的问题,只看这个平均成本不断下降是否真的成立。如果我们牢牢地扣紧经济学教科书上一开始就提出的那个正确的成本概念的话,就会明白上述关于自然垄断的分析是错的。经济学上正确的成本的概念,是机会成本的概念,不是历史成本的概念,即历史成本不是成本。在生产者进入一个市场之前,他要考虑一开始时要进行的一大笔初始投资,这时的初始投资的成本是成本,因为还没有发生;但当这个生产者已经进入市场,已经投出了那笔初始投资,这笔初始投资的成本就变成了历史成本,不是成本的,不可以如前所述那样直接地与日常经营的成本加起来,摊分到产量之上来求平均成本。

正确的做法是,那笔初始投资的成本,要转为从租值的角度来看,即不是初始投资时实际投入的资金成本,而是如果生产者打算离开那个市场时转手把整盘生意卖给另一个想进入这个市场的竞争者时所能获得的收入。租值也是成本,但它不是直接地与日常经营的成本加起来再摊分到产量之上求平均成本;而是先把日常经营的成本摊分到产量之上,求得日常经营的平均成本,这时才把上述的租值加进来,求得总的平均成本。这样,那条日常经营的平均成本曲线肯定是U形的,再加进租值,不会改变曲线的形状,只会使曲线垂直地向上移动,即只是改变了位置。因此,那条总的平均成本曲线仍然是U形的。既然不存在不断下降的平均成本曲线,也就无所谓只出现一家企业是最经济的情况了,垄断也就无从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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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无缘贪于2004-05-25, 16:51:35发表
但是他私下里运用胁迫等手段禁止上游厂商向新进入者供货,禁止下游厂商销售新进入者那他实际上是降低了社会生产率提高的可能,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不利的阿

靠胁迫,一般不可能成功,很多说是成功的,都只是据说而已,实际上没见到过成功的。这些需要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是否真的有胁迫,胁迫是否成功?反正就我看到的很多文献的研究来说,都不能证明这一点。

但我知道有些使用过人身恐吓之类的,这些行为则有相应的刑法和民法来处理,无需多加一个反垄断法。刑法和民法不问动机(除非是为了自卫),只问行为的效果,会客观得多。而反垄断法,多少有点“诛心之论”的色彩,说你想垄断,因此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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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nononono于2004-05-25, 21:38:38发表
靠胁迫,一般不可能成功,很多说是成功的,都只是据说而已,实际上没见到过成功的。这些需要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是否真的有胁迫,胁迫是否成功?反正就我看到的很多文献的研究来说,都不能证明这一点。

但我知道有些使用过人身恐吓之类的,这些行为则有相应的刑法和民法来处理,无需多加一个反垄断法。刑法和民法不问动机(除非是为了自卫),只问行为的效果,会客观得多。而反垄断法,多少有点“诛心之论”的色彩,说你想垄断,因此反你。

我说的不是用暴力等手段胁迫,而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告知上游或下游厂家,不得与新进入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否则不再采购或者供货,因为新进入厂家的前景不明朗,不确定性太强,很多厂家就不敢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得罪处于垄断地位的这家公司,导致新进入厂家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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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无缘贪于2004-05-25, 23:15:03发表
我说的不是用暴力等手段胁迫,而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告知上游或下游厂家,不得与新进入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否则不再采购或者供货,因为新进入厂家的前景不明朗,不确定性太强,很多厂家就不敢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得罪处于垄断地位的这家公司,导致新进入厂家夭折

我就说了这通常不会成功嘛。大量的案例分析都找不到证据可以证明这种行为是能够成功的(指在没有反垄断法的影响之下)。

至于说新厂家前景不明,不确定性太高等,你这本身实际上已经隐含了这家新厂家能力不够原来厂家强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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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垄断为何物(续)
??
以上都是以理论来进行分析,要以事实而论的话,有大量的案例研究可读,这个贴子是不可能一一细述的了。就以宏观的事实来说,有力地证明反垄断法对经济没有好处的,应数里根在任美国总统期间,不但中止了针对IBM的旷日持久的反垄断控诉,而且终其八年任期之内,没有提起过任何的反垄断控诉。而在此期间,恰恰是美国经济复苏,摆脱困扰多时的“滞胀”之苦,欣欣向荣起来的时期。

这里顺便要大赞一把里根的。这位影星出身的美国总统,说不出什么高深的理论,却是二战以来最身体力行地贯彻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总统。他在任期间,斥退了二战以来大行其道的凯恩斯主义,力举“供给学派”,大刀阔斧地减税,在各个经济领域推动放宽管制,再加上前面所提到的尘封了反垄断法。这些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效果之明显,有目共睹。在他上任之前,美国经济陷于“滞胀”的泥坑之中,“美国病”之称不胫而走,日本节节进迫,美国步步败退,全世界都认定美国必定要步古罗马帝国、大英帝国等之后尘,走向衰落了。然而,他上任之后,美国经济立即打了个翻身仗,重拾经济增长之动力。

事实上,我以前看过一本叫“硅谷热”的书,里面就提到在里根之前,美国政府突然加重对“风险投资”收益的税率(因为当时美国政府认为风险投资的利润率太高,不正常,要打击。这班经济白痴却没想到,风险投资的风险极高,一旦成功的时候没有相应的高收益来作鼓励,就再也不会有人肯愿冒这样高的风险去从事风险投资的活动。见利润高就打,这跟见企业做强做大就认为是垄断而要反之,都是浆糊脑袋的逻辑),税率之高立时令大量“风险投资”搁浅,导致一大批硅谷中的小企业因资金不足而破产。眼看硅谷就此完蛋,幸好这时里根上台,把税率重新降了下来,硅谷这才逃过一劫。后来这成美国那所谓的“新经济”动力之源的高科技产业,其实就是里根在任期间得以壮大发展的。

总之,里根所采用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效果之好,使当时英国的撒切尔夫人也印象深刻,立刻亦步亦趋地学而习之,把大量国营企业私有化,使本来也蒙上“英国病”之羞名的老大帝国也回复了青春。

(按:与里根恰成对比、且深具讽刺意义的是,尼克松是一个自由主义的信奉者,却恰恰在他任内,实施了一连串明显而严重地损害经济自由的政策措施,包括石油价格管制、冻结工资等,使美国经济在他任内可谓是哀鸿遍野。这一事实教训了我们:要看一个人干什么,不要信他说什么。)

说起IBM,我忽然想起以前看过的一本关于IBM的书,是谈IBM的发家史与发展史的。那本书资料详实,作者文笔风趣幽默,写得非常精彩。那本书的写作时间比较早,里面后半部分的时候着重讲了IBM与微软合作开发个人电脑(IBM做硬件,微软做DOS的软件)的故事,但显然当时盖茨还不是什么大名鼎鼎之辈,作者写到他的微软是用来衬托IBM的。那些故事真是曲折动人,不下于虚构的小说。最搞笑的是,IBM在与微软合作的时候,表现得很笨拙。看了那些段落,读者得到的印象是IBM是只大笨象,微软是只机灵的小猴子。书中描写微软的员工常常讥笑IBM是“大笨伯”,对IBM所表现出来的官僚主义、保守消极的作风很瞧不起。

当时我只看得哈哈大笑,后来才明白,其实这不是IBM的错。原因就在于当时IBM受到反垄断的调查,被“修理”得有如惊弓之鸟,整日价惶恐不安,一言一行都谨小慎微,做一点开发研究都胆战心惊,惟恐被政府又揪住尾巴。当时微软是个小不点公司,从来没有领教过反垄断法的滋味,自然看不惯、也不能理解IBM这些莫名其妙的行为了。想想,后来轮到微软自己被反垄断的时候,盖茨表现得如此强硬,不肯合作,恐怕与当时他看到IBM那副“熊样”而起了警惕戒备之心有关吧。

看看那本书,就更深刻地体会到,反垄断法是多么的一无是处。IBM给整治成这个样子,沉重打击了它的竞争力和在技术进步上不断创新的欲望,对于社会有什么好处?对于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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