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死刑,杀伐之道
性别:男-离线 肥田鹰
(没落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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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 23:0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刑,杀伐之道

今天看了论坛上一些关于死刑的讨论,虽然可以理解想象,但着实让人气愤.
所以提出杀伐之道(即杀戮的原因与道理).
我也算混过几天法律,虽然没仔细学,但也了解了一些:
一.中国法律的确立和执行不以公正为前提(自然西方的也谈不上完美,不过不熟也就不说了),
二.我们身边的法律事实告诉我们,法律更多是低保,要不受伤害还要靠自身.
三.法律至上,法律神圣是基调,但起码不是我的希望.我也并不认为那是个好提议.
四.法律就是现实,我们再理想也不能脱离现实,因为有太多制约.但它再现实也不能杜绝我们幻想,因为力是相互的
这些,我想大多数人是无法反对的,站在这些基础上,我认为死刑绝对是世间真理,你可以取缔它,但它存在与你身边.
在这里不论死刑的适用性,而说必然性.
死刑的启用,在中国起码是万般无奈,相当与最后手段的.所谓一死了知,斩草除根,只有死人不会泄密(切不论正确与否).
死刑的对象:一种是集团的对立面,不能感召,又有威胁;又一种是被憎恨的对象,不杀不以平民愤;还有一种则是倒霉的怨死鬼.
倒霉鬼是运气的事,人们可以防范,减少,但不能杜绝.就不必谈了.
第一种,社会的对立面,也即可以算做敌人,而且还是拒不投降的敌人,那么拿自己人的安危来维护敌人的反击权利简直罪大恶极.只要活着就有希望,这是大多数人的认知.
第二种,被憎恨的对象,杀了他看似泄愤,好似唯心,疑为滥权,但显然其中是有那种天怒人怨者存在的,而且如果是事实清楚,
过程完备,期间不被人寇病者,他也必然危害了一些人的利益,或违背了社团的道义.往往也转变为对立面的代表.好比汉奸.
象杀人者死这种情况,我们更多的讨论是局限于无因果关系的情况.这种及符合第一种(受害者显然比凶手与社会亲近)又符合第二种,无因果滥杀者显然是民愤焦点,自然当杀.
只要注意到无因果杀人者等同于将杀任何人便可以得出杀人者是敌人的结论.不给敌人以伤害自身的机会,这是每个军事爱好者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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