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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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19: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有人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是这样的吗?

我第一次看到古人讲出这个事,是刘邦在关中的约法三章,其中就有条杀人者偿命。刘邦是废除了秦法中大部分苛刻的条律,唯独这条没有抛弃,可见:杀人者偿命在秦时已经有了其合理性。而且可以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只不过,子婴杀赵高,我不曾见到子婴为赵高偿命,韩信杀那个逃犯时,韩信也不会因为杀人而偿命。当然,你会发现,刚刚所指的凶手都是权力的拥有者,有此可见,杀人偿命一说,通常都是由统治阶级指定的规定,至于统治阶级会不会因为杀人而偿命,就要看政治斗争的结果了。

那么,抛开统治阶级不说,对于普通民众来讲,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荆柯刺秦王,假如他成功且逃离了秦国,我想燕国肯定不会以哪条刑律来处死荆柯。 因为他杀的是秦王。古代吴越之地的人多性情刚硬,因此常常有某某为报杀某之仇而去杀死凶手,当地的官府也不管。而且人们通常也都称赞此举为快意复仇的侠义之举。有此可见,杀了人,那得看你杀的是什么人。有人说,例如那个凶手也是杀了某人后才会有侠客来寻仇,终究还是杀人的人必须偿还,不过借的是别人的手。那么假如我杀一个大奸大恶之徒,但是他并没有杀某人,那么我杀他的举动会受到惩罚而不是受民众的拥护吗?又如,某富翁花钱买杀手杀了某人,杀手固然应该偿命,但是没有让血沾手的富翁不也得偿命吗。有此可见,所谓杀人偿命,并非杀人者一定就得偿命,未杀人者就一定不会偿命。至少在古代,虽然也有各种刑律在那里,但是古人似乎更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所以有变通之处。

我为什么会想到这些呢?那是因为从小的时候,我就看到了我们政府的宣传多是如此:某某的行为虽然被逼,但因为触犯了法律所以要被判死刑。看多了杀人案件的被侦破的例子,就相信杀人的人一定会被咱们政府抓住,因为杀人要偿命嘛。

现在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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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19:5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那就偿吧……想那么多干吗,反正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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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比较意义不是很大。
古代多是以孝义治天下,以春秋大义断案,在法之剑未及之处、之时,民众得以暴力行孝义,如血亲仇杀甚至得到鼓励。
但近现代国家不一样,霍布斯的《巨灵》中提出了这样一种契约理论:
最初每个人都是无限自由的,因此所有人必须和所有人作战,为了避免这种无尽争斗的恐怖和死伤,每个民众都放弃部分原有的无限自由,形成了“巨灵”的国家。
具体一点说,在一个法制社会,我们都放弃了取人性命的权力和自由,国家则保证我们的生命不收侵害。杀人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正当防卫除外),和具体杀的是谁没有太大关系,主要是杀人者破弃了和“巨灵”的契约。
同样,基于社会契约理论,死刑(“杀人偿命”)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死刑的执行者是国家,而国家的形成不过是民众同“巨灵”所订立的契约。那么民众当然不会赋予国家以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故国家也没“杀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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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21:1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2000年后锌版的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致人死者无罪
之前的"防卫过当"罪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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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22: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呵呵,楼主举的例就是混乱的,用两个国家的立场来做说明根本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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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21:4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美国的终生监禁可以关到死,我们只要是死缓最多20年何况大部分关上10年就出来了照样危害社会,所以还是枪毙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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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22:3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杀人者死

为了维护人类的秩序,更维护人类的生存!
按照社会契约论,人们有可能会把这个权力交给政府的,因为人们不想面对时时有可能被杀的危险。
有一种情况杀人者不必死,人类集体打劫的时候——革命、运动、战争。
除非有更好的办法——关他一辈子?
最好就是没有人犯杀人的重罪。有谁获得好好的希望被人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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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按照社会契约论,人们有可能会把这个权力交给政府的,因为人们不想面对时时有可能被杀的危险。

这个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民众只是放弃侵害他人的自由,而不是自己的生命的权利,“巨灵”并不享有民众的生命权,它也不需要有杀人的权力才能制止杀人的行为,正如它不需要有强奸的权力才能制止强奸行为,不需要有诈骗的权力才能制止诈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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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0 23: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中国人太多,死几个败坏社会的垃圾是一件好事,(反正出牢了也不见得可以为社会做出什么贡献)
赞成杀人者死.(正当防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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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1 00:5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新疆男子梦游杀人无罪释放 经鉴定系幻觉所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7日01:55 新京报
  本报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近日,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一起一死一重伤的凶杀案疑犯被释放。该案经过五个多月的调查与司法鉴定,专家最后认定这是一起罕见的“幻觉杀人案”。

  警方找到证据疑犯拒认罪

  去年7月24日7时许,19岁的阿明双手是血,站在院内尖叫。他身边的一张简易床上,有两个满头鲜血的人……20岁的小艾死亡,19岁的小吾脑部严重受伤。据悉,小艾和小吾都是阿明父亲所开修理厂的学徒工。

  “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一醒来,就发现自己两只手都是血,身边的两个人也满头是血,直挺挺的。”阿明的话让所有人觉得不可思议。随后,哥哥带着阿明向警方自首。

  托木吾斯塘乡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发现一根钢钎,上面沾有大量血迹,上面的指纹与阿明的指纹一致。“7月24日清晨6时左右,阿明起床后手持钢钎走到院内,向正在睡觉的两名被害人的头部分别打了一下,致使被害人小艾颅骨破裂、脑组织损坏死亡,小吾头部严重受伤。”民警称,根据大量取证、鉴定,警方对阿明的作案过程作出了上述推断。但让警方苦恼的是,无论民警怎么询问,阿明一口咬定:“不知道是怎么杀人的。”

  获“无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正当警方困惑不已时,阿明的哥哥带着乡干部和一群邻居来到派出所,称“阿明这一段时间内经常梦游,这次可能是因为梦游才杀人的”,并说邻居、乡干部和家人都能证明阿明曾“梦游”过。莎车县公安局随即向喀什地区公安局请示,喀什公安局指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阿明进行精神鉴定。

  去年12月29日,结合案卷、现场调查和对阿明的精神检查,专家作出鉴定结论:认定阿明患有“混合型精神分裂症”;涉嫌杀人是由于精神病态,受幻觉、妄想等精神性症状支配,在不能辨认下实施的,对其作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评定。

  今年1月17日,莎车县公安局根据司法鉴定结果释放了阿明。目前,家人已将阿明送进了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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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1 15:3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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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10 22:58 发表

这个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民众只是放弃侵害他人的自由,而不是自己的生命的权利,“巨灵”并不享有民众的生命权,它也不需要有杀人的权力才能制止杀人的行为,正如它不需要有强奸的权力才能制止强奸行为,不需 ...

刑出于兵,兵有杀,而无强奸,请不要偷换概念。死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是有其合理的存在意义的,我只想说明这一点!该或不该,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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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17: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仔细想了想,杀人偿命是否算是道德约束的结果?因为,原始人会有杀人偿命的想法吗?我看不会,但是等待人知廉耻的时候了,杀人偿命一说自然而然的成立了。为什么呢?

理由如下:1。安抚被杀者亲人和友人的怨恨。
               2。以此行为来威慑其他人试图杀人的心理。从而避免更多的杀人事件发生。
               3。一般来说,如果是穷凶极恶的杀人凶手,务必尽快让其消失在这个世界以免继续危害社会。
               4。从道德上说,惩罚凶手也是对死者灵魂的一个安慰(如果有灵魂的话)这就是所谓的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5。虽然有点晚了,但是对凶手处以最严厉的死刑,算是对凶手无视人类道德准则的行为的最大惩罚。


那么。我再假设一个例子:如果有一个杀手,当他杀了多人后因为某事故而造成记忆消失,然后被教会收留,从此成为一个安稳本分的人,但是有一天,被害人的亲人突然找到了他并且指控他为凶手,然后此凶手会被如何处置呢?

他由于失忆,已经可以看成另一个人,所以,第二条和第三条理由不适于他,第五条理由呢?对凶手自己来将讲,他已经没有关于杀人行为的罪恶感和记忆,所以,在他看来,所谓的法律判决对他说其实是天降横祸。

那么,凶手是否可以逃脱死刑呢,难,因为死者亲人的伤痛不会因为凶手的改变而消失,死者还是死了,不会复活,所以从第一条和第四条理由来看,凶手必须死。

假如凶手被判处了死刑,那么对于被害人的亲人而言,是伸张了正义。但对于法律本身而言,算不算用一个人的死来安慰一部分生者?这也是我怀疑杀人者偿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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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2-11 15:38 发表

刑出于兵,兵有杀,而无强奸,请不要偷换概念。死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是有其合理的存在意义的,我只想说明这一点!该或不该,就是这个意思。

兵有劓、刖、膑、宫等,然而现代国家之“巨灵”并不需要拥有这些对民众肉刑的权力才能制止对身体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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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21:5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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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12 19:13 发表


兵有劓、刖、膑、宫等,然而现代国家之“巨灵”并不需要拥有这些对民众肉刑的权力才能制止对身体的伤害。

兵者,战也,来源于战争,而且刑罚也是在发展的,秦时就有死刑、肉刑、徒刑、赎刑。我不知道,什么是“巨灵”,我只了解卢梭等人所说的社会契约论。有一点是很明白的,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社会应当适用的刑罚。存在就是合理的,当然,也有它生发、发展、灭亡的过程。但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是必要的,良好的。这一点你也无法否认,毕竟历史你是无法改变的。

如果说的是我国,若你认为现代国家已经不需要死刑了,我只能说,我们国家还不够现代,甚至很落后,还是需要死刑。

你可以问问,人们是希望把杀人犯养着,还是处以死刑,最好问问受害者家属。当我国社会发展到至少大多数受害者家属觉得不应该有死刑了,死刑也就完成历史任务了。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没有人杀人了。(或者说没有人准备当杀人犯,即本命题失去意义)

如果你要说服我,抱歉,我认为不公平。如果法律失去公平,或者公正,法就失去了意义。而只要私有制存在一天,社会就需要法律一天。而生命权是绝对权,需要所有人尽义务(不杀我)。

作为一个正常的人,自然不想把生命权交给任何人保管,但至少政府是在依法行使,在自己没有杀人的情况下,生命权是有保障的。但是,我如果没有交给政府,就等于交给了所有人(政府没有与所有人定契约,杀人的行为不受控制),我的生命权受到所有人的生命权的威胁!(太可怕了!)

只有当自由受到限制,所有人才能充分的享受自由。这也是社会契约论中人们订立契约的初衷。为了真正的自由!为了我的生命权(权利),我交出肆意杀人的权利(不杀人的义务),并以我的生命作为担保(责任,第二性义务),这有什么错?如果我只需要用人身自由,或者金钱作担保,这也太轻了,根本不公平(权利义务不等价)。那么我杀人的风险小了,动力也就大了,概率也就高了。虽然我论证得没卢梭好,自认为还是合理的。

至于失去记忆。死刑并不是补偿性的,而是惩罚性的,为的是警醒和教化人们,使人不犯杀人罪。所教育的人包括还没有犯杀人罪的人,这是法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所以失去记忆也不能逃脱死刑,否则人们一杀完人马上说自己失忆。再说,人们每时每刻都要忘却很多东西,要忘记哪些才算换了个人?如果全忘了,估计和植物人没什么两样了。记不记得和他是不是同一个人没有关系。不要电视剧看多了,动不动说失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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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22: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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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2-12 21:51 发表

死刑并不是补偿性的,而是惩罚性的,为的是警醒和教化人们,使人不犯杀人罪。所教育的人包括还没有犯杀人罪的人,这是法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所以失去记忆也不能逃脱死刑,否则人们一杀完人马上说自己失忆。再说,人们每时每刻都要忘却很多东西,要忘记哪些才算换了个人?如果全忘了,估计和植物人没什么两样了。记不记得和他是不是同一个人没有关系。不要电视剧看多了,动不动说失忆。

汗,这个失忆的想法的确是异想天开了点。。。

那么,凶手是否可以做些什么事来补偿自己所犯的罪行使自己逃脱偿命的惩罚吗,比如说救了一个人的性命。还是说,凶手无论做什么都必须以死偿命,因为法律要用他的性命来警醒人们,这就是所谓的惩罚性?不过,这也只是法律立场上的,事实上我所说的杀人者偿命应该是全方面,不仅在法律还有在道德上。例如凶手杀了一个人,而被害人的亲人却因为某种原因不起诉凶手,并且帮助隐瞒事件,那么对于法律来说,这个凶手可以逃脱制裁,在道德上凶手也不会受到被害人亲人得谴责,这还算得上杀人者必须偿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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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3 00:0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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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黄巾军 于 2007-2-12 22:33 发表


汗,这个失忆的想法的确是异想天开了点。。。

那么,凶手是否可以做些什么事来补偿自己所犯的罪行使自己逃脱偿命的惩罚吗,比如说救了一个人的性命。还是说,凶手无论做什么都必须以死偿命,因为法律要用 ...

唐保辜制度,我国也有免责制度。
刑法是公法,维护公共利益,不是不告不理的。和死刑应不应该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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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3 09:0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谬论

你先整好你的内心吧,发现你很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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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3 14: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借你钱,可以不还吗?
哈哈,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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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蓝色天堂 于 2007-2-13 14:51 发表
我借你钱,可以不还吗?
哈哈,同理。

这个并不是同理的,不像货币,生命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如果一定要用财物作比,可以比作独一无二的艺术品,如果造成了损毁,是不可能复原的。欠债还钱,但如果是欠下了无可挽回的损毁,是不应该以另一个无可挽回的损毁作为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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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3 20: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欧洲没有死刑,就算你杀了二十个人,同样没有死刑。这就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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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01:3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侵犯了别人的自由就等于自己先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剥夺了别人的生命就等于自己先放弃了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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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5:2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要 是真的杀人就要偿命  那还打哪门子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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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5:5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打仗归打仗,我们的城市不是天天在打仗吧
再说战犯也有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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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13:5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杀一人者,为贼为匪。杀万人者,为君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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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17: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以战止战,虽战可也,杀人安人,虽杀可也----貌似出自《司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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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20:1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首先要明确一点,如果我没误解楼主,楼主的意思大概是违法"杀人".

而楼上有人说的战争中杀人,对现代来说,侵略战争是违法的,发动战争者和"不人道的杀人"要受国际法审判的,至于怎么认定是侵略战争,这恐怕不是你我能说清楚的.古代不说也罢,战俘都可以随便杀.

杀人偿命,不仅仅是1命尝1命,更多的是给受害人一个"说法".
法律如果仅仅起到惩诫犯罪的作用,那就太狭隘了.法律更大的作用是维护公正.

[ 本帖最后由 疯猫 于 2007-2-16 20: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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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9 07:2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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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不一定要偿命,我虽然不是基督教徒,但是我认为再深的罪过也是可以被原谅的。判一个人监禁一百多年,跟判无期和死刑实际差不多,但意义却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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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04: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tonyget 于 2007-2-25 06:17 发表
杀人不一定要偿命,我虽然不是基督教徒,但是我认为再深的罪过也是可以被原谅的。判一个人监禁一百多年,跟判无期和死刑实际差不多,但意义却完全不一样。

但你这就是基督教的思想。我坚决不同意,难道连希特勒这样的人也是可以被原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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