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邓玉娇案与唐雪案中“正当防卫权”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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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9 02: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邓玉娇案与唐雪案中“正当防卫权”的比对

邓玉娇案与唐雪案中“正当防卫权”的比对

邓案判决书的关键内容是:

“经审理查明:.......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其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殁年45岁)。经法医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对邓玉娇免除处罚,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如果认定邓玉娇构成犯罪,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唐雪案现在的披露案情,有“据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版,见:
http://news.chinaxiaokang.com/sh ... 90828/789539_4.html

其说:
“据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显示,.......  从2019年2月8日23时到2月9日凌晨1时,唐雪与李某湘曾发生了五次“交锋”。

  2月8日,春节,正月初四。当晚23时许,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唐雪回家。车至下街村李红家宅外村道上时,李某湘对车进行拦截,李某湘被同行人拉开。起诉书称,李某湘此时属“酒醉后”。

  唐雪下车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唐雪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 

因没带钥匙,唐雪致电父亲唐加勇开门。电话中,唐雪将李某湘辱骂一事告知父亲。唐加勇带唐雪,找李某湘理论。找到李某湘,三人交谈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劝开带回家。
 
 李某湘回家后,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对先前事情道歉。道歉后,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李某湘被同行人员拉回家。

    时间来到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

  唐雪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站在门外。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伤。李某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媒体引述的案情中,有些用语明显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这个当下最流行的“案情”与起诉书案情是否有差异,是个问题。

目前并没有看到原版起诉书的案情描述,但媒体版的案情也基本上都是与上文的“据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版一致的。

假如这个“据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版是真实的,那么就可对唐雪案和邓玉娇案进行如下比对了。


邓玉娇案中,邓玉娇遭受的是“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这些都是比殴打更轻微的侵害行为,而且现场有邓玉娇的多位同事,邓玉娇的处境并不危急。法院判决是“鉴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对邓玉娇免除处罚”。

唐雪案中,对方之前已经“踹了唐加勇一脚”,在“道歉”的时候又要求“给个说法”而有再次诉诸暴力的迹象,到持刀上门“进行砍砸”的时候,其诉诸暴力的用意已经毫无疑义了。而后“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已经属于主动对唐雪进行暴力殴打。

在被告使用刀具的这个环节上,邓玉娇案是“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唐雪案中,则是“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挥舞”。可见,邓玉娇案中,对方只是“再次逼近邓玉娇”,与“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相比,前者还只是进行“无理纠缠”,而后者则已经是完全的暴力伤害了;所以,唐雪案中被告遭遇伤害的危险要比邓玉娇案中大得多,其采用正当防卫不仅具有高度的必要性而且具有高度的紧迫性,所应允许的防卫力度也应该更大。

总之,邓玉娇案中,被告所面对的是“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不属于暴力伤害,而是比暴力伤害更轻微的伤害行为;而唐雪所面对的是正在实施的暴力侵犯,对手又是高大健壮的青年男性。因此,唐雪案中被告的防卫行为的必要性、紧迫性、正当性、允许的力度,都应当显著大于邓玉娇案中被告的防卫行为。

另一方面,邓玉娇是限制行为能力者,而唐雪是完全行为能力。这一点上,唐雪相对不利。

邓玉娇案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唐雪案如何判,还需要等待结果。


网上的一些观点则是不成立的。如: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则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唐雪用刀反击的行为有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关键在于唐雪主观上是否知道李某的刀被抢走并扔掉。”
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 ... type=1&p_from=4

这种“对方持刀你才能持刀防卫”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正当防卫并不要求“手段对等”,并不要求“对方持刀你才能持刀”。“超过合理的限度”的衡量标准所基于的首先应该是对方加害行为的

潜在伤害风险。一个女子面对一个身高1米9的体育专业出身的健壮青年,女子进行正当防卫的标准充分排除自身受到对方伤害的风险。而对具体风险的评估首先来自于对方已经施加的行为的性质和对方

的行动实力。对方已经施加的行为包括“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对方的行为能力体现在其身为身高1米9的体育专业出身的健壮青年且面对的是一个女子,其行为的性质的严重性尤其体现在了朝一个女

子的“腹部踢了一脚”的恶劣性质。在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下,唐雪持刀并在反击中使用刀具的正当性,并不需要以“对方使用刀具”为前提。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9-8-29 02: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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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9 11:5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嗯 我就看看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两句话哪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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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19: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当对方拿着刀对着你,已经构成人身威胁,按照刑法: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实是无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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