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抵制精神类残疾人入住公租房涉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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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16: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抵制精神类残疾人入住公租房涉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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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17: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直接给扣上歧视的帽子,这叫慷他人之慨,小区居民显然担心安全问题,精神类残疾人万一伤害了别人,谁来承担责任?他自己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只能让监护人承担责任,但他们都是公租房住户,肯定没有赔偿能力,最后只能是受害者自己承担,本来就有风险,再把这么多人安排住在一起,出事的几率更高,所以最重要的是确定他们有没有暴力倾向

[ 本帖最后由 李元芳 于 2018-7-29 17: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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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17: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公租的房子谁来住,不是住户能决定的吧。以前住的小区也有精神病,也没见被赶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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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18: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29 17:31 发表
公租的房子谁来住,不是住户能决定的吧。以前住的小区也有精神病,也没见被赶走啊

能決定就不是抵制了,抵制類似抗議,恰好就是一般形容那些不能決定者的行為
現在無非就是一個萬一傷人誰來作保的問題,那既然找不到人作保,那作為一個公益項目,由牽頭人作保貝,一律算在公益項目內

理論上救扶精神殘疾人的責任應該攤在全社會身上,不應該誰倒楣誰承擔,對吧
應該由整個市區行政界別成立一個保障基金,比如100萬,然後作為精神病者萬一傷人的賠償費用

保障基金本身也是一種"救助責任"跟供養資助他們的生存所需是一類的
這樣好讓大家無話可說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29 18: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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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19: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7-29 17:01 发表
直接给扣上歧视的帽子,这叫慷他人之慨,小区居民显然担心安全问题,精神类残疾人万一伤害了别人,谁来承担责任?他自己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只能让监护人承担责任,但他们都是公租房住户,肯定没有赔偿能力,最后 ...

不論是甚麼目的的項目,組織者有義務承擔或者要考慮項目明顯風險

收費的公益的都同理

比如組織一個(收費/公益)寵物狗散步活動,那活動期間狗狗咬人的風險就該考慮承擔
如果組織一個(收費/公益)植樹項目,那樹要是沒栽種好,樹倒下來砸到人的風險就該由組織者承擔

公益不應該是一個打著做好事旗號侵權的行為

同理如果安排精神病人入住,或者安排他們有一些社會行為,
今天那怕是安排精神病人集體去游泳池游個泳,也應該保險公司配合一下,成立一個預見風險資金,分攤風險

組織者如果根據常識可預見的風險沒有進行規避,而是放任,那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這個新聞說
住建局既然安排那類人士集中入住,本身是沒毛病的,但是出事了,如果殘疾人家庭無力賠償,剩下不足部分由住建局賠償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29 19: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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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19: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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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应该有监护人,不然他一个人如何生活?因此找监护人就行了。

应该直接从税收里划,不过这一天在中国还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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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19: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7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3L不是说了么,住公租房的监护人多数是赔不起的,赔不起的那部分损失算谁的,目前不可能是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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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22: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https://new.qq.com/omn/20180727/20180727A1URU4.html
记者在整个小区随机采访了10位住户,其中有2人称不知道此事,3人称无所谓,5人说坚决不同意一次性集中住进那么多精神病患者家庭。

不止是华联城市全景小区的不少住户持反对意见,周边的住户也有人表示不同意自家附近住有这么多精神病人。

反对者认为,虽然他们不歧视自闭症患者家庭,但还是认为集中安置的方式不妥,因为自闭症也分轻重,严重的自闭症有暴力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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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22: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6 白炎陽 的帖子

各种残疾人很多,为什么这里安置的精神残疾比例这么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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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09: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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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7-29 22:22 发表
各种残疾人很多,为什么这里安置的精神残疾比例这么高呢

我認為政策上合理
"請不要在我的後花園設垃圾場"是一個近年來的社區爭議,全世界的社區都在面對這個問題
有人家旁放精神殘疾,有人家旁放手機基站,垃圾場,公墓等

誰都不樂意,但是我認為集中放在一個地區群體利益最大,確實就應該這麼辦,關鍵是損失怎麼補償

解決方案我看來有二
1. 小區居民成立武攻隊,然後要建設的機關也成立武攻隊,大家堂堂正正約個架解決
2. 設立一個基金,解決這個問題,既然這一類的公益機構創造的利益是公益的,那錢就由公家掏,其它私營的同理

我看法:
2.是長久之道,但現在的情況是趨向1.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30 09: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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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09: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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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29 19:11 发表
精神病患者应该有监护人,不然他一个人如何生活?因此找监护人就行了。

应该直接从税收里划,不过这一天在中国还很遥远

這個邏輯頭疼啊
既然要集中讓政府安置就說明監護人基本是無力照顧的,或者基本也在貧窮線下的

另說集中安排了另一個問題就是那個風險會否是幾何式上升的?

比如精神病人數目達到N個,他們互相會有加成作用,或者就保安力度會被強烈風散
一個病人的危險系數是10,那17個病人的危險系數會不會只是170?

QUOTE:
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18-7-29 19:47 发表
3L不是说了么,住公租房的监护人多数是赔不起的,赔不起的那部分损失算谁的,目前不可能是政府承担

沒有這麼困難,是願不願做的問題
有多大的米,吃多大的飯,希望不掏米,做大碗飯不現實
既然沒有辦法妥善救助殘疾人,那乾脆不要救助,讓他們跟監護人自生自滅,勝過道德綁架一小群公民分攤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
比如安排這麼一個殘疾人住進房子的社會成本是一萬元,用整整一萬元去安排每一個殘疾人這做法就是錯誤的
應該把一萬元裡的9000元拿來安排住所,剩1000元承擔給周邊的補償

拿10000元去安排殘疾人,然後讓周邊居民風險自理,這是打腫臉充胖子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30 09: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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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10: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hhp19910906 的帖子

应该让政府勾兑保险公司出个意外险,精神病伤人本来就是小概率事件,出现了保险公司赔就是。至于保费可以由政府和监护人负担一部分,再找慈善机构募捐一点。

回复 #12 艳阳 的帖子

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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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11: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30 10:47 发表
应该让政府勾兑保险公司出个意外险,精神病伤人本来就是小概率事件,出现了保险公司赔就是。至于保费可以由政府和监护人负担一部分,再找慈善机构募捐一点

回复 #12 艳阳 的帖子

如上

正解,我本意就是這個
問題就是這裡,新聞那個甚麼局來著,東拉西扯一通說,就是不提這點

這種部門業務不精通

============

核心爭議就一點:安全問題怎麼解決
直接答案就像你這個:政府勾兌保險解決

那個副局長答案就有趣了:我們安排沒有問題,安全問題我們不解決

既然有錢蓋大房子,廉租,為什麼就沒錢解決小小的保險問題呢?

=======

紅字部分有一個小枝節性的問題,不是原則性問題,只是針對這案子這麼一說:
那幾棟房子非常氣派,居住環境貌似有點超出生存所需了

應該在建造成本那裡掏一點出來支付保險問題,也于不存在政府額外支出,監護人和慈善機構湊分子的問題
不是說不能湊,是說沒必要湊,就應該盡量少麻煩別人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30 11: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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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11:3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精神病就应该住精神病院。。。要不就应该和普通人一样的责任和义务。不要一天到晚精神病犯事了就要保护了,早干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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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11: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 白炎陽 的帖子

难得跟你达成高度共识啊,这次我没有什么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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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13: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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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诸葛弩 于 2018-7-30 11:32 发表
精神病就应该住精神病院。。。要不就应该和普通人一样的责任和义务。不要一天到晚精神病犯事了就要保护了,早干嘛去了。

咱想像理解,

新聞這類的應該就是跟普通人一樣責任義務的,相當於精神病非常輕的,稱作精神殘疾
或者是精神病康復者

請行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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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21: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1 白炎陽 的帖子

https://new.qq.com/omn/20180727/20180727A1URU4.html
有很多人还是不了解精神残疾这个概念,它是一个很宽泛的范围,里面还分有很多个级别,其中自闭症儿童,一些专家的看法,把它列为精神残疾是不妥的


自闭症是否应该算残疾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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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21: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有人说如果这些家庭是自己买的房子,别人无权不让他们住,但如果这些家庭是自己买的房子,肯定是有钱人,不存在万一出了事赔不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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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1 09: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7-30 21:39 发表
https://new.qq.com/omn/20180727/20180727A1URU4.html
有很多人还是不了解精神残疾这个概念,它是一个很宽泛的范围,里面还分有很多个级别,其中自闭症儿童,一些专家的看法,把它列为精神残疾是不妥的


...

這個新聞還是一貫地奉行打哈哈的調性,從部門到租戶都如此
遇事不明,人家問你風險咋辦,你回答說風險很小
牛頭不搭馬嘴

如果做人做事一貫用這樣的不承擔態度,很難發跡的

開部車都知道要上交強險吧,怎麼安置這麼多人不能在租金,成本裡抽個小部分上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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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1 14: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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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7-30 21:52 发表
有人说如果这些家庭是自己买的房子,别人无权不让他们住,但如果这些家庭是自己买的房子,肯定是有钱人,不存在万一出了事赔不起的问题

理論上任何業主都要服從一個基本的公約,比如不能養狗,或者不能大量養狗等,之前就有一個在家裡養了60隻狗的業主被控訴
事實上道理是一樣的,就是在公共空間和環境上為他人帶來了不便

當然用狗來類比殘疾人,政治上是不正確的,這裡從人文關懷角度不能這麼說
即便鄰居的憂慮心態是差不多的也不能這麼說

======

問題關鍵就是為什麼每一個公民都不需要為自己家人傷人投保,而這裡要求精神殘疾人投保呢?
是不是歧視?這裡我認為不是

批量安置精神殘疾人會否帶來危險,或者危險大不大這個不是常態,所以旁人會存疑很正常
解決方案無非就是拿點小錢,投個保

既然都有這麼一個救濟成本了,何不好事做到底呢
不要讓一個好好的安置行為造成了厚此薄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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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 10: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21 白炎陽 的帖子

自己投保为别人的错误买单,这样做是不符合道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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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 10: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8-1 10:23 发表
自己投保为别人的错误买单,这样做是不符合道义的

是的

你是不是看錯了,我沒這意思
我意思是應該要投保,我不是說周邊業主投保

投保人應該是入住的殘疾人及家屬,或者政府,或者按比例分攤
既然本身入住是一項公益行為,那乾脆公益到底,再把投保也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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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 15: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8-8-1 10:55 发表

是的

你是不是看錯了,我沒這意思
我意思是應該要投保,我不是說周邊業主投保

投保人應該是入住的殘疾人及家屬,或者政府,或者按比例分攤
既然本身入住是一項公益行為,那乾脆公益到底,再把投保也考慮進去

問題關鍵就是為什麼每一個公民都不需要為自己家人傷人投保,而這裡要求精神殘疾人投保呢?

回复的是只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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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 09: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4 李元芳 的帖子

你自己思考一下邏輯:
1. 殘疾人或其家屬要為自己的傷人潛在行為投保
2. 那同理健康的人是不是也要?只是一個保額大小的問題,比如事件2的概率是事件1的1%,那保額就應該按1%買
上面我回答過這個疑慮了

我就沒說過自己投保去為別人的錯誤買單,你怎麼能理解這意思的?

QUOTE:
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8-1 10:23 发表
自己投保为别人的错误买单,这样做是不符合道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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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 17: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25 白炎陽 的帖子

1不是残疾人或其家属要为自己的潜在行为投保,而是有攻击性的精神病人如果造成伤害需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正常人如果造成伤害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精神病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才是区别,而不是造成伤害的几率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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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 20: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8-2 17:36 发表
1不是残疾人或其家属要为自己的潜在行为投保,而是有攻击性的精神病人如果造成伤害需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正常人如果造成伤害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精神病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才是区别,而不是造成伤害 ...

1. 應該要投保,我認為是傷害的可能性造成本質區別,因為畢竟是一個集中遷入的行為,具體沒有太多生活常例成參考,居民有隱憂很正常
2. 我不認為可以住進廉租房的精神殘疾人是那種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精神病人,你上面也引用資料了
或者我這麼說吧,不承擔責任的那種是重度嚴加管控的精神病人,這案子裡的不是這類的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8-2 20: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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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 09:4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7 白炎陽 的帖子

个人觉得,如果能为自己行为买单的就不算精神病,也没必要抵制,可以和正常人一样生活。不能为自己行为买单的,不管你病的轻重,都请去精神病院。不要在外面犯事了,精神病就是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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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诸葛弩 于 2018-8-3 09:48 发表
个人觉得,如果能为自己行为买单的就不算精神病,也没必要抵制,可以和正常人一样生活。不能为自己行为买单的,不管你病的轻重,都请去精神病院。不要在外面犯事了,精神病就是挡箭牌。

當然,當然,這個就是分界的點,CORRECT,但是,套用這例子不符合
這事例講的是這小區的精神殘疾者能力上能為自己行為買單,但是太窮了買不了單,這情況不能送進窮人隔離區吧?

一般現在社會上唯一一個BUG的狀況就是在外面犯事了,但是聲稱自己一直有嚴重精神病,只是未檢查出來
這種情況原理上也的確是無責,只是說有人鑽空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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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7 白炎陽 的帖子

是否属于不承担责任的谁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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