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KYOKO 于 2017-2-15 20:09 发表
庭审中,对应由谁为此“非接触性交通事故”买单分歧很大。原告李女士认为,两车同向行驶,被告王先生开车转弯车速较快,自己为避险倒地受伤,王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王先生与保险公司均辩称,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轿车是正常转弯行驶,是李女士自己驾驶不当跌倒受伤,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王某、李某的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李某诉称的因避让王某驾驶的车而致电动车侧翻的事实存在,李某的受伤与王某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想了一下這裡有分歧,一個說正常拐彎,一個說有過錯,關鍵在於究竟是否正常拐彎
如果確實100%正常拐彎那就是無過錯方
按交法機動車無過錯方應該和諧地承擔不多於10%的責任
這案子估計就是汽車多少有點違規,比如車速過快,車距過近之類的,所以變成了主責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7-2-16 09:3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