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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凳子叔叔,你怎么判?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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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6-11-2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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凳子叔叔,你怎么判?
看到的报道,有些不明
甲乙两人打羽毛球,甲一个扣杀,羽毛球正好打在乙眼睛上,打成了重伤,花了巨额医药费。乙把甲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药费(部分or全部记不得了)。法院判决:甲的行为既不是故意(这好理解),也不是过失(不可能也无法预测到会伤害乙),属于意外,这些咱同样。最后貌似是一分钱没判,这里估计是咱记错了。意外不需要负刑责,但民责肯定要负啊。
您是法官的话,这案怎么判?——医药费还好说,比如55开就55开,可这甲眼睛残疾带来的以后的损失乙还要不要负(一部分)责,这不是没边了吗?学生有疑,求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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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p199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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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6-11-24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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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过错,不过分担一部分医疗费也是情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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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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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6-11-24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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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hhp19910906 的帖子
民法讲究过错原则,有过错才有责任。
不过民法中又有个公平原则,把人打伤又不补偿(法律上赔偿和补偿是两个概念),于理说不过去
介也是咱疑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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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p199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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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6-11-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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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KYOKO 的帖子
问了一个懂法律的,说原则不是法条,只能用来参考,所以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判甲方赔的。简单例子,足球运动界,一堆被正常铲球铲断腿的,也没见后卫成天进监狱赔钱啊。这是他给的例子,还是有说服力的,不过仅限于无意,故意的算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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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仲华
(卧云居士)
秦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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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11-24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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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竞技体育比赛的惯例,参赛者一旦参加比赛,即使未作声明,应视为以自己的参赛行为表示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损害的后果,致害人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后果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如致害人严重违反体育比赛规则或故意致人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也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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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6-11-24 21: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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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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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1-25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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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这么说来的话,咱主楼并没有记错,法院确实一分钱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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