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杨国栋:追死小偷被公诉,以后谁还敢追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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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20: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杨国栋:追死小偷被公诉,以后谁还敢追小偷

2012年8月16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的一处工地,小偷赵蜢行窃被抓后逃跑,失主刘飞(化名)对其穷追不舍。赵蜢慌不择路跳进一条20米宽的大河中,结果溺水身亡。刘飞因“追死”小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戏剧性地成了“罪人”。(1月29日《扬子晚报》)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刘飞虽然并非故意,但他的紧追不舍与赵蜢的死有着直接的联系。赵蜢在水中呼救时,刘飞负有救助的义务,但他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因此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淮安法律援助中心邵永高律师认为,如果刘飞发现小偷跳进的是不足以致人伤亡的小沟、小渠,但恰巧小偷又死亡了,那么他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像本案中的大河,那么他则涉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涟水当地检察官和律师的说法根本是对法律的曲解,对“追死”小偷的当事人很不公平。刘飞的紧追不舍虽与赵蜢的死有着直接的联系,但他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跳进河里逃走,更不可能未卜先知小偷会溺水身亡。与其说小偷赵蜢是被失主刘飞追死的,不如说是他自已抗拒抓捕,宁可冒着风险跳河也不愿被扭送派出所造成的。其跳河溺亡的后果纯属咎由自取,不能因此怪到追他的失主头上。《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显然法律是鼓励公民抓小偷的,刘飞追小偷的行为合理又合法,不应该成为其获罪的理由。
检察官“小偷呼救,刘飞未尽救助义务,须担责”的说法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刘飞并非小偷的近亲属,也不是公职人员,更不是他把小偷推下河的,所谓救助义务是否存在本身就得打个问号。何况他并不会水,从照片看,这条河附近也无竹杆救生圈等物可以救助溺水者,想救人也使不上力气。至于报警求助,且不说刘飞仓促追出来的时候有没有带手机,就算他第一时间报警,等警察赶来时,恐怕也只能捞尸了。因为溺水死亡只要几分钟,110出警再快,也很难赶得上。且当时现场已有人报警,因此责怪刘飞未尽救助义务显然并不公平。刘飞说他当时也吓得手足无措并不奇怪,在这种情况下还要他保持平稳的心态去救人确实有点强人所难。谁遇到这种情况都可能被吓懵,因为反应慢一点就把小偷溺亡的责任归咎于失主,显然很荒唐。
换个角度看,就算刘飞未尽救助义务的说法属实,但我国在见死不救方面至今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即并不存在见死不救要判刑的法律。“小悦悦事件”中,见死不救的路人都没什么事,失主不救小偷为何要被公诉?难道小偷的命比普通人更值钱,失主只有以德报怨才能免除刑罚?小偷是成年人,他应该为自己的跳河行为负责,失主不应该也没有任何理由承担责任。处罚追贼者等于变相鼓励行窃,打击公民见义勇为的热情,既有违公序良俗,也与法律背道而驰。希望法院能作出公正判决,还刘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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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小偷一条生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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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20: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记得已经说是假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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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20: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存在使小偷害怕被扭送司法机关后被法办而逃跑,所以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过失。
当时在场的并非只有小偷和失主,但他们都没有尽到救助的责任,所以当时在场的人也要分担一部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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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20:4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不管是不是假新闻,纯属脑子有坑,本末倒置,倒行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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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20: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可能这个新闻是假的,但差不多的例子电视里报道过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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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21: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为了体现人情显得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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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8 22: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追死小偷获嘉奖, 以後谁还敢当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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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2: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先不论真假,这是2013年的新闻吧,灌水也要讲究点质量吧?三年前的水养鱼都能出几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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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2: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伶州鸠 于 2016-5-30 12:54 发表
先不论真假,这是2013年的新闻吧,灌水也要讲究点质量吧?三年前的水养鱼都能出几轮了吧……

我理解是爭議性仍然存在就是好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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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3:0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公诉也可以判罪名不成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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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9: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赤炎陽 的帖子

总算和艳阳有共同话题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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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1 11:1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都是一家的当然帮着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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