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女子散步突遭狼狗袭击 狗主人:追到我就带你看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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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23: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女子散步突遭狼狗袭击 狗主人:追到我就带你看医生

作者:安徽网

原标题:女子散步突遭狼狗袭击 狗主人:追到我就带你看医生

  新安晚报 安徽网(www.ahwang.cn)讯3月29日晚,合肥一女子和朋友在大蜀山环山路散步,突然遭一只黑狗袭击,左胳膊被咬出血。让人愤慨的是,狗咬人后,主人非但没有上前查看,反而牵着狗一路往山下小跑,最终消失在山脚下。
  3月29日晚7时许,韩燕和朋友在大蜀山散步,在半山腰,一只拴着绳子的黑狗扑来,韩燕抬起左手防护,结果左臂被咬伤。韩燕惊叫不已,狗主人随即上前将狗牵离,“当时胳膊都是牙印,血流不止。”
  “狗主人大概40多岁,黑狗很大,有一米多长。”韩燕说,当时距离很远,自己也没有逗狗,不知狗为何冲向自己。更让她愤慨的是,她被咬伤后,狗主人没有停留,牵着黑狗往山下小跑。
  “朋友在后面追,但是狗太大了,怕有二次伤害。狗主人还边跑边说:‘你来啊,追到我就带你看医生!’朋友追了一公里多,狗主人在山脚下不见了。”
  韩燕和朋友只好报警,由于伤势严重,韩燕被转至合肥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当时血流很多,伤口很大,手臂缝了五针,还有注射各种防疫药物,共计花了4000多元。”韩燕说。
  事发后,韩燕在民警协助下,查看了天网监控,成功发现黑狗和主人,“根据监控,黑狗和主人应该是乘车离开的。”
  韩燕认为,既然景区规定大型犬不得入内,森林公园管理处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律师胡敏表示,狗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证明管理方未尽到保障安全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要负规定内的法律责任。”
  蜀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称,此事过后,他们会加大巡查力度,对携带犬只的市民进行劝阻。目前,警方仍在追踪狗主人,蜀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也呼吁狗主人及时出面解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 刘玉才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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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23: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水王说说,这个应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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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23: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狗主人怕狗被打死,所以才带着狗跑,因此,我认为应该满足他的需求,不能杀狗,把他给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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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08: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可怜天下爱狗人士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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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08: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属于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
因为狗主人逃逸时候说的话,完全证明了其故意程度。
对于这样的人,不能只满足于没收或者毁坏其凶器(狗),而且应该追究刑责。

至于对此种行为的正当防卫技术,我觉得单纯毁坏其凶器是不行的----无法阻止其侵害,而必须对侵害人进行强力反击。换一句话说,你既然故意使用凶器伤甚至杀(放狗咬)人,就别埋怨人家主要力量不打狗而用来打你。
既然放狗咬人可以类比为持凶器(狗)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那么被侵害者防卫的程度和使用防卫器械的水平也应该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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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09: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4-6 23:22 发表

  韩燕认为,既然景区规定大型犬不得入内,森林公园管理处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律师胡敏表示,狗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证明管理方未尽到保障安全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要负规定内的法律责任。”
  蜀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称,此事过后,他们会加大巡查力度,对携带犬只的市民进行劝阻。目前,警方仍在追踪狗主人,蜀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也呼吁狗主人及时出面解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 刘玉才 摄影报道



純提問,沒有甚麼特別立場,光哥您可以反駁,我很可能不持續表態
我不是反對紅字這句話,我只是好奇問一下

針對免費景區來說
這種話有道理嗎?比如我家規定大型犬不得入內,但有隻大型犬突破進來把我家的客人咬了,然後要求我家賠錢,我有甚麼過錯呢?

這個韓小姐是不是有點想當然了
景區掛了個牌子說大型犬不得入內,就相當於說此景區內無大型犬

那再掛上禁止抽煙,禁止逃犯進入,禁止壞人進入
是不是相當於說此景區內沒有二手煙,逃犯,和別的壞人啊?

旁邊那個還有個銀行被車撞進去了,要是正好有個客戶在取款被撞了,銀行也掛了個汽車不得駛入的牌子的話,是不是也算是銀行的過錯呢?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6-4-7 09: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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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0:0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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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0: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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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作为事件发生的“地主”,一定程度上是要对范围内的治安状况负责任的。。。当然如果能举证自己免责,应该也是可以的。。。
然后景区可以掉过头来再向狗主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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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0: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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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免费景区确实很难做到不让大型狗入内。

你举二手煙,逃犯,的例子就是瞎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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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0: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人在免费景区内用刀砍人,能追究到景区责任吗?法律上应该有规定。
这个纵狗咬人,可以类比为用刀砍人。

但是,无论如何,此事已经涉嫌犯罪。
第一,大型犬是不许养的。第二,狗咬人后,主人带狗跑,并留下话挑衅。
因此,此事可以类比为某人在公共场所,使用管制刀具(比如开刃长刀),砍杀无辜路人,然后逃走并向社会发出挑衅言论的情况。
这种犯罪,甚至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恐怖活动。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0: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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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0: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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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犬不许养?还有这一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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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0: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szwd1997 的帖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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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1: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0:18 发表
如果有人在免费景区内用刀砍人,能追究到景区责任吗?法律上应该有规定。
这个纵狗咬人,可以类比为用刀砍人。

但是,无论如何,此事已经涉嫌犯罪。
第一,大型犬是不许养的。第二,狗咬人后,主人带狗跑, ...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就是在街上砍死个人,也叫只杀人,也没谁说恐怖活动的级别吧。反正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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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1: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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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目的上跟制造社会恐慌、手段上采取暴力、破坏,结果上造成人员伤亡都能挂上边吧。

在街上砍特定的人,那叫杀人;随便砍杀任何人,那不仅仅叫杀人,叫恐怖活动。

这一位明显不是用狗咬特定的人----他就是随意咬路人的。这种方式,使得任何人都可能受到攻击,这不是制造社会恐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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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1: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1:06 发表
这个目的上跟制造社会恐慌、手段上采取暴力、破坏,结果上造成人员伤亡都能挂上边吧。

在街上砍特定的人,那叫杀人;随便砍杀任何人,那不仅仅叫杀人,叫恐怖活动。

这一位明显不是用狗咬特定的人----他就 ...

他是指挥了狗随意攻击任何人吗?还是表现了有故意造成社会恐慌为目的意图呢?

还恐怖活动,真是吓死宝宝了。有事说事,该枪毙的枪毙,该坐牢的坐牢。别带着自己的个人好恶来做法律标准。

爱狗的脑残和反狗的智障果然是不同位面的同种人。

[ 本帖最后由 humi100 于 2016-4-7 11: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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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将文钦 2016-4-7 13:55 -100 有攻击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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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3: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6-4-7 11:53 发表


他是指挥了狗随意攻击任何人吗?还是表现了有故意造成社会恐慌为目的意图呢?

还恐怖活动,真是吓死宝宝了。有事说事,该枪毙的枪毙,该坐牢的坐牢。别带着自己的个人好恶来做法律标准。

爱狗的脑残和 ...

带大型犬出门不牵好,咬伤他人,至少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跑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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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3: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 humi100 的帖子

请看这一段:

1、她被咬伤后,狗主人没有停留,牵着黑狗往山下小跑。

一般情况下,如果狗主人是善意的话,也就是说他本来不希望狗伤人也没想到狗伤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发现狗伤人,则必然有一短暂停顿,然后或者做出逃避责任的逃走,或者上前赔罪----因为人脑从获取事实,到判断,到做出选择,总有一个过程。但此狗主人并未停留,而立即采取逃跑措施,这表明事先就有伤人的预案,否则不可能不停留。

2、她被咬伤后,狗主人没有停留牵着黑狗往山下小跑。

在狗咬伤人之后,狗主人没有停留的控制住狗,这说明狗主人有控制该狗的能力,因此,前面狗咬人,就是在狗主人放纵狗咬人的情况之下发生的。

3、朋友在后面追,但是狗太大了,怕有二次伤害。狗主人还边跑边说:‘你来啊,追到我就带你看医生!’朋友追了一公里多,狗主人在山脚下不见了。”

狗主人的语言,明显是挑衅,这充分说明狗主人是恶意而非善意的,而且他的话就明显表明他的原则是“被狗咬伤的人或者见义勇为的人抓到他,他只不过可以负担医疗费用,抓不到他那就是白咬”的意思,这句话足以表明其意图用此手段破坏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因为任何对他人的伤害,都是需要负责任的。一个有秩序、有公平、有法律的社会,不能容忍有可以随便伤害无辜人员的力量之存在并发挥作用)。一公里为1000米,而在这1000米中,朋友害怕狗有二次伤害,说明该狗在撤离期间或者并未受到约束,或者狗主人就是恶意指挥狗进行反击。结合狗主人的语言,足以认定狗主人在撤退过程中是对该朋友也实施了恶意威胁。

综上所述,狗主人是可能事先有伤人预案,而且伤害的对象是随机的,但确定他是怀有恶意,确定是在公共场所,确定是使用被禁止的大狗。
其行为足以造成“人员亡”、“社会秩序混乱”等社会危害。

您提供的恐怖活动的定义为:“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按照您提供的定义,从上述分析看,他有制造社会恐慌的目的,有暴力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人员伤、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行为。因此,我说他“甚至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恐怖活动”是可以的。

当然,这是基于新闻报道而做出的判断,到底事实如何(最关键的是当时他在狗咬人后是否稍停,是否立即能够控制住狗,是否有这种恶意语言,这些都是认定动机的关键因素),需要司法部门认定事实。
-----------------------------------
另外强调一点,既然您也认同“有事说事”,那就好办----谈论事情就是谈论事情,请避免任何人身攻击或者含沙射影的人身攻击。

我对该事件性质的判断理由,见上面说明。也许可能会判断错误,但是总是都有理由的。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4: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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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4: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3:53 发表
请看这一段:

1、她被咬伤后,狗主人没有停留,牵着黑狗往山下小跑。

一般情况下,如果狗主人是善意的话,也就是说他本来不希望狗伤人也没想到狗伤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发现狗伤人,则必然有一短暂 ...

真是搞笑了,看到狗咬人,赶快跑还能证明事先就有伤人的预案,最多叫畏罪潜逃。

肇事逃逸的是不是都是预谋撞死人了。

第二最多叫挑衅,通俗的讲法就是装逼。

李启铭的是不是要重大恐怖活动应该要枪毙个十几回了。明显很对你的套路,撞死人企图逃逸,还挑衅我爸是李刚来威胁。

这也叫就事论事,真是没脸没皮了。就你这判断,估计是脑洞要开到10维空间以为去了。

[ 本帖最后由 humi100 于 2016-4-7 14: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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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4: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风精之羽 于 2016-4-7 13:29 发表


带大型犬出门不牵好,咬伤他人,至少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跑不了吧

现在某些人说的是恐怖活动,不是什么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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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4: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9 humi100 的帖子

我的理由见上述17楼。

如果你对我的理由有看法,请逐条辩驳。如果你能说服我,我很乐意接受。
当然,我们都不是公安,也不是法官或者检察官,只能基于此篇报道----也就是说,我们应有一个共识,就是:我们必须假设此篇报道说的事情,是真实的、可靠的、准确的,特别是在细节描述上是绝对准确的。
要是对报道本身提出质疑,那就没法说啦。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4: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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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4: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4:25 发表
我的理由见上述17楼。

如果你对我的理由有看法,请逐条辩驳。如果你能说服我,我很乐意接受。

见狗咬人逃跑,愣是YY成有有可能是有预谋伤人的判断,

就说出这话还叫要逐条辩驳,我要辩驳才是见鬼了。我还判断有可能是狗主人突然肚子疼急着要去上厕所。

[ 本帖最后由 humi100 于 2016-4-7 14: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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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4: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老虎明显判断欠妥。

没有人养狗是为了咬人的。

极端人士也只是认为狗咬人,是因为人惹了狗,狗狗是可爱的,怎么可能主动咬人。

养的狗咬人真和恐怖活动没任何关系。

出事逃跑和预谋犯罪没关系,肇事一般人跑了,不能说明他是故意撞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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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 humi100 的帖子

我说过请您逐条辩驳。我的理由也不多,就三条。
你这样笼统一说的话,无法说服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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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4: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4:29 发表
我说过请您逐条辩驳。我的理由也不多,就三条。
你这样笼统一说的话,无法说服我啊。

谁主张谁举证,首先合理的主张都没有,还不谈证据,我为什么要辩驳,首先说狗主人见狗咬人逃跑,就能得出是有预谋的伤人的逻辑在哪?

一个完全毫无逻辑的东西来别人来辩驳,我吃了撑着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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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4: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2 szwd1997 的帖子

我说的理由见17楼,我不想再重复啦。
逃跑确实与预谋无关,但根本没有任何停顿的逃跑,那明显违背常理。为何违背,我17楼说的很清楚。
看不住狗也是正常的,但是在咬人之后无停顿的控制住狗一起跑,那又明显是很可疑的。
至于那句话,就更不需要说啦。

我说一句话,总有点理由,即使我的判断错误,我也是有理由的。
我不会去骂人扣帽子,也不会去人身攻击。有理说理,谁的道理大,谁能从论据上说明我判断错,从逻辑上说明我判断错,我就服谁。

但前提条件是----基于此篇报道----也就是说,我们应有一个共识,就是:我们必须假设此篇报道说的事情,是真实的、可靠的、准确的,特别是在细节描述上是绝对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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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4:3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4:33 发表
我说的理由见17楼,我不想再重复啦。
逃跑确实与预谋无关,但根本没有任何停顿的逃跑,那明显违背常理。为何违背,我17楼说的很清楚。
看不住狗也是正常的,但是在咬人之后无停顿的控制住狗一起跑,那又明显是 ...

韩燕说,当时距离很远,自己也没有逗狗,不知狗为何冲向自己。更让她愤慨的是,她被咬伤后,狗主人没有停留,牵着黑狗往山下小跑。

睁开你的眼睛看清楚,别YY上头了。还狗主人没有反应时间,至少有一段距离还能反应不过来,你的判断是光自己开10维空间的脑洞?

[ 本帖最后由 humi100 于 2016-4-7 14: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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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4: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4 humi100 的帖子

十分简单,我从新闻中找到了论据。
然后我来根据论据证明。
然后我得出了论点。

您或者否认我的论据,或者证明我的逻辑错误,都可以说明我论点不正确,我自然服您。

您说我错啦,但没有分析,谁能服?
您要是能分析出来我错了,我当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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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4: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6 humi100 的帖子

我看的十分清楚。但我认为您这个“距离很远”,暂时不能对我提出的三个分论点有任何动摇。至少我没看出来您这句话对我的三个分论点有何动摇的,当然就更谈不上总论点啦。
您需要说明您引用的这句话,是如何足以动摇我这三个分论点提出的。

就像我在17楼那样,一点一点的证明。

我其实很想让您说服我,因为如果您能够说服我,我在分析事情的方法上就会又获得了新的经验。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4: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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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4: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25 tiger1970 的帖子

只是说这人道德品质不高,养狗不懂得承担责任。

他有控制狗没控制狗咬人是因为咬人本身对他没有损失。
咬完以后,由于他不想赔偿当然风紧扯呼。

就像你儿子当着你的面把邻居打了,你没有制止,不代表是你指使的。
当你儿子打爷爷的时候,由于是你爸,和你利益相关,你就出动了。

如果儿子打人了,你拉着儿子跑了,推导出你是恐怖袭击的核心主谋,这说不过去吧。

狗也有自己的思想的,不要以为狗都要靠人控制。事实上如果一个人养狗专门为了咬人,这狗基本一次性的,不会活到现在。

[ 本帖最后由 szwd1997 于 2016-4-7 14: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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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4: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tiger1970 于 2016-4-7 14:39 发表
我看的十分清楚。您这个“距离很远”,不能对我提出的三个论点有任何动摇。
您需要说明您引用的这句话,是如何足以动摇我这三个分论点提出的。

就像我在17楼那样,一点一点的证明。

我其实很想让您说服我 ...

呵呵,一边说狗主人绝对没有反应的时间,所以肯定是有预谋的,一边看到有距离,证明狗主人足够有反应的时间,然后表示论点没有动摇。

你是在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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