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进,请教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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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6: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凳子叔叔进,请教个法律问题

咱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矿产资源属于国家。

在电视里看过个报道,一个农民在自家的田里发现了几根巨大的乌木(价值很高,大概几百万吧),他请挖掘机过来想挖出来,工程进行到一半,村里出来阻拦了,这乌木属于国家,个人无权占有。最后怎么处理的不清楚,反正国家是不会吃亏的。

咱想问的是如何界定这“矿产资源”?前阵子电视里报道在青海那边挖冬虫夏草,不知道属不属于“矿产资源”,理论上是不是国家所有,个人不能挖掘???再退一步,我去林子里捡柴火,林子属于国家无疑问,那这些柴火理论上是不是也是属于国家的??(电视里说过,有些东西所有权是国家的,但是如果你占有,国家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要回的成本问题,被占有物本身价值等等)而放任你占有)

那这些冬虫夏草、柴火、包括你放牛吃的草、甚至包括空气,法理上是不是都是国家的?这些“矿产资源”哪些你能拿,国家不会和你计较,哪些必然和你计较,到底是如何界定的?

以上,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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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7: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草药、柴草属于“山货”,是林地的收益,谁拥有林地(使用权),谁就有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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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8:5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KYOKO 的帖子

反正国家是不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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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吐槽一下,即使去律师事务所,你要打继承官司是要找继承法专家,你要离婚应该找婚姻法专家…………怎么什么法律问题都找我?饿又不是专业搞法律的。
咱国家除了房权证,还有林权证、草权证
除了国家所有外还有集体所有。
《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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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20:5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邓仲华 的帖子

仰望一下,不管啥玩意你都能搭嘢

我倒是记得有个什么捡拾物品充公的规定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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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21: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5-1-15 19:34 发表
饿吐槽一下,即使去律师事务所,你要打继承官司是要找继承法专家,你要离婚应该找婚姻法专家…………怎么什么法律问题都找我?饿又不是专业搞法律的。
咱国家除了房权证,还有林权证、草权证
除了国家所有外还 ...

也有万金油律师,啥情况都接案的,只要给钱。

就像AV的张什么招,还有上海的葛什么剑,不论啥问题,人家都能以专家的身份评论一番。

哦,还有政法大的那个洪什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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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21:2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ptcn 的帖子

我相信凳子叔叔会汗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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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22: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完了,这问题估计贵轩没人能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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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2: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不知道凳子叔叔是谁, 但想问他, 水王是否需要向你付法律谘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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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2: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凳子叔叔没理解咱意思,咱的意思不是森林国有集体所有。关键问题在于,如果是国家所有的,老百姓去森林里打柴法理上也是在侵占国家的财产,是不是?

我放牛吃的草,法理上也是归国家所有的。

就像古代来说,法理上老百姓的所有财产都是归皇帝所有的,只是皇帝乃天下之父母,不和你们老百姓计较,让你们占有他的财产罢了。(三红,咱没说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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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7: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林地分国有、集体所有两种。

国有林地,村民去放牧,理论上就是侵权,一些林地设了围栏阻止牲畜进入,擅自进入的被罚款,这都有的。

去国有林地采集,管理方有权收钱或制止、罚款。这也是可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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