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欠債10萬元,手裡有3萬元,最優解應該是甚麼?
如題
如果法院給了判決,應還10萬元,現在手裡有3萬元,最優解應該是甚麼?
經常看到有判決,或者有騰房通知,或者有和解的老賴,從來不履行債務
不論是一年,半年,反正就是堅決不履行
然後執行法官到了實際要把當事人拘留,或者騰房的那刻,當事人馬上要求拿出一部分錢和解(一般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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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談法理上的對錯(這個不用討論了)
就光談這種操作,對當事人來說是最優解嗎?
我想像當事人大致的心裡活動是提早還錢,申請人一方也會覺得理所當然
倒不如把這筆錢暫存在父母親戚手裡,到時候來一招"進二退一"(先造成既成事實,再圖小小補救一下)之策
真等上門抓那天,一筆掏出來
1. 假裝說之前出差/病了/沒看到通知,不知情,現盡最大力量補救,貌似比較有"誠意"
2. 也等於給予了執行法官相當大的"面子"
3. 最不濟也可以留作最終的"後手",威脅申請人說,你要是真的對我拘留/騰房了,我這30%就不掏出來了
自己可以在明處掙了面子,又滿足了法官的威嚴,還可以免去執行的痛苦進行拉扯,可以說是一石三鳥之計
唯一缺點就是申請人的利益完全受到侵害了
按說這種操作其實是違反法律精神的,應予嚴懲,也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
可偏偏這套還真的能湊效,以至於劣幣驅逐良幣-----勇敢違反法律精神的反而下場會更好
請問我這個觀點正確嗎?假如判決是欠債10萬,現在能還一部分,最優解應該是按時還一些,還是"留起來,都別還"呢?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9-5 09: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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