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這個問題在民間借貸普遍流行的地區屬於常識問題了
放貸給兩夫妻的,必須要求他們夫妻雙方都簽字
根本就不會發生只有一方簽字這種傻眼情況,留下這麼大個破綻,屬實是外行人了
2. 不過就當木已成舟說吧
舉證責任不完全是如水兄說的這樣永遠在放貸者一方
實際上有兩種情況
A. 應該屬於家庭開支的借貸(比如房貸,車貸),翠花老公向銀行借的錢,翠花非要說這個不屬於家庭開支,舉證責任是在翠花一方的
B. 因賭博用途的借債,或者公司債務(老婆不參與經營)則反過來由放貸方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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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保險起見,放貸者,不論任何情況,肯定都必須要求夫妻一起簽字
以免陷入各種離婚扯皮
這也是很多實務上製作合同的特色:雙方會反覆在合同上面來回約定一些法律已經規定過的東西,會在合同二次再約定
說這是廢話吧,的確也是廢話,明明法律規定過,為甚麼要再合同約定一次,但的確也可以避免一些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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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賭博造成的欠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賭博用途的借款受保護,具體意思水兄明白的,這裡就不詳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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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過的上百期節目中,很多離婚夫妻(很多甚至是假離婚,或者離婚不離家)是堅決抗拒還家庭債務的
哪怕雙方簽名了,也是不還的,大概就說甚麼是前夫逼我簽的,我沒花
或者甚麼錢我已經轉借給別人了,不關我的事,是別人不還
到了當老賴時,甚麼不講道理的話都說得出來
水兄這個算是很典型的爭議性話題了,放貸者必須在放貸前就杜絕,事後扯皮,肯定是能賴就賴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8-31 15: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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