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男子倒车不慎撞死不足2岁女儿 被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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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倒车不慎撞死不足2岁女儿 被免于刑事处罚

广州日报6月30日消息,2017年农历年前的1月2日,广州市荔湾区一个花场发生了一起悲剧。一位父亲驾驶货车倒车时,撞倒了正在车后玩耍的女儿。女童被撞后当场身亡,年龄还不到2岁。悲痛欲绝的父亲一度无法进食,靠输液维持,但最终还是要面对法律的判决。30日上午,他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南下打工,中年再得爱女

“被告人刘先(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6月30日,在荔湾法院第九法庭,随着法槌落下,被告席上的刘先掩面痛哭。旁听席上的妻子程颜(化名)同样潸然泪下,她边哭边说,自己与丈夫自案发以来一直过着“忏悔的生活”,“已经崩溃了,但想想还有两个儿子,一定要坚强地活下去”。

记者了解到,刘先夫妇为江苏省乐平人,家中还有两个男孩子,分别在读高中及小学。两夫妻文化程度不高,为了改善生活,四年前南下广州谋生计。二人在荔湾区某花场找到了运输工作。平日里,拥有行驶证的刘先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为花场拉花木,程颜则打打下手,操持家务。日子过得不紧不慢,直至程颜再度怀孕,生活再次热闹起来。这次,刘先等来了个女儿。中年得女,刘先特别兴奋,他给女儿取名小珍,取珍贵之意。两夫妻也尤其疼爱这个女儿,穿多了怕热,穿少了怕冷,日子不宽裕,但宁可自己紧着吃,也要孩子吃好。不到2岁的刘珍又是聪明乖巧孩子,父母忙时便自己玩耍,父母在时会缠着父母说话,小脑袋瓜不时冒出奇思妙想。刘先夫妇都觉得这个女儿可爱极了。

少看几分钟,幼女已被压在轮下

2017年的农历年前,是花场最忙的时候。1月2日这天,刘先驾驶货车在广州市番禺区花农那里拉了黑金刚(植物)的货回到花场。回到后,刘先夫妇就开始卸货。程颜带着女儿在车厢内搬货,刘先在车外将车内的黑金刚搬到地上摆放好。17时许,小珍裤子湿了。由于天气冷,刘先担心女儿感冒,便让程颜带着小珍回到屋里换裤子。程颜给小珍换好裤子后,就把小珍放在客厅地上就回到自己的房间准备换自己的衣服。程颜刚找到衣服还没来得及换,就听见女儿的哭声。她立即跑出去看见了可怕的一幕:小珍头部在左前轮后侧,脚在左侧车身外侧,面朝上,斜斜地躺在货车左前轮与左后轮之间,地上都是血。程颜马上抱起孩子,只觉得天旋地转。刘先很快从驾驶室下来,也顿时失了方寸。两夫妻哭着跑到花场外。老乡们围上来了,纷纷问怎么回事,有老乡帮忙拨打了“120”。这时,程颜才回过神来,两夫妇重回到货车上要送孩子去医院。刚开了一米多,老乡把他们劝下来,建议他们不要破坏现场,并驾自己的车送他们去医院救治。到医院后,医生检查了小珍的体征,遗憾地对刘先夫妇说,孩子已经去世了。

以泪洗面,父亲痛苦自责

孩子去世后,程颜向交警报了案。刘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在拘留所中,刘先整日以泪洗面,终日粒米未进。老乡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然而,刘先在家中也不思饮食,多次病倒入院。5月8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先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某花场内由东往西倒车时,由于未察明车后情况并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其所驾车辆与被害人小珍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小珍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刘先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先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法官:被告人一直悔过自责,并投案自首获得谅解,判处刑罚只会雪上加霜

刘先所犯何罪?受访法官表示,本案的人车碰撞事故发生在花场内,实践中,类似在厂矿、学校、封闭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的人车碰撞案件,可参照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内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的相关规定办理。

刘先应如何量刑?法官表示,这是一起因路外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更不幸的是,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受害人(程颜)原是相亲相爱的一家子,年幼的被害人更是被告人刘先和妻子视如珍宝、爱如生命的女儿。骨肉亲情血浓于水,事发后被告人刘先痛彻心扉的自责,妻子程颜在深陷丧女痛苦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丈夫可能被判处刑罚的“二度重击”。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前程颜已将小珍带回屋内,不足两岁的小珍竟出人意料的独自走回到了车后,刘先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实施倒车而导致悲剧发生。悲剧的发生并非被告人所愿,恰恰相反,正是被告人所最不愿意发生的。事发后被告人一直悔过自责,其既是本案的被告人,也是自己行为的受害者。同时,刘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情的经过,该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妻子程颜也明确表示谅解丈夫,并期望与其共同走出丧女的阴影,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在此情况下,若再给予被告人刘先判处刑罚,将令遭受切肤之痛的家庭雪上加霜。为帮助一个突遭变故的家庭走出阴影,重拾信心,彰显刑事法律惩教结合的目的,传导融情于法的司法人文关怀,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刘先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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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老弟不懂法,咱帮他科普科普。父母过失致未成年子女死亡、重伤,同样涉嫌犯罪。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网上有些人同s老弟的想法差不多——孩子死亡了,父母已经够悲痛的了,坐不坐牢又有什么关系呢?——这种观点是扯淡,张三撞死了陌生人李四,心里异常痛苦,那是否也可以不处罚张三?他心里够痛苦的了,坐不坐牢又有什么关系呢?!

本朝在这方面事实上是比较宽松的,很多情况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西方就不一样了,监护人监护不力剥夺监护权乃至坐牢都有可能

另外有个问题请教凳子叔叔,上面这个案例到底是交通肇事or过失致人死亡?咱倾向前者,不过貌似法院又是以后者定性的,凳子叔叔,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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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先(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到底咋定的性
——————————————————————
PS:晕,photobucket不能免费外链了,要399刀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7-6-30 21: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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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21: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杀人不用担刑责,这狗法官无视法律爱谁谁的狗屁判决,有了这次乱判必定会有下次更胡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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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23: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邓仲华 的帖子

5月8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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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检察院为何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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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6-30 23:42 发表
5月8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
那检察院为何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
也就是说审判机关认为案件发生地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但审判机关认为,实践中,类似在厂矿、学校、封闭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的人车碰撞案件,可参照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内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的相关规定办理,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宣判。
公诉机关若不服可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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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zeloti 的帖子

监护人监护不力小孩受伤、死亡的太多太多了,本朝应该是因地制宜,很多都无罪化、轻罪化了。老百姓也想当然的接受了,在他们眼里1。父母已经够难受的了,就可以免于刑责了;2。反正受伤害的不是自己的小孩,他们坐不坐牢和我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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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00: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邓仲华 的帖子

咱的意思是,类似案件太多太多了,检察机关理应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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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1 00:06 发表
咱的意思是,类似案件太多太多了,检察机关理应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

要是公检法每次都要求正确,还要审查起诉、上诉和抗诉制度干什么
对法律理解不同,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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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10: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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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咱的理解,这种驾驶交通工具(要负刑责)的情况,要么是交通肇事、要么是危害公共安全,几乎不可能有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的犯罪,凳子叔叔有后者的案例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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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11:2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本来就不算交通肇事罪也不算过失杀人。。。就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为什么要判刑有刑事责任。最多民事责任,这种难道自己赔自己么。如果说监护人监管不利倒是可以,不过被监护人都没有了,剥夺监护权也没可能

[ 本帖最后由 诸葛弩 于 2017-7-6 11: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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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13: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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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7-1 10:04 发表
依咱的理解,这种驾驶交通工具(要负刑责)的情况,要么是交通肇事、要么是危害公共安全,几乎不可能有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的犯罪,凳子叔叔有后者的案例咩?

交通肇事必须是在公共交通区域,常见的就是大马路,但小区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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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 x-dvd 的帖子

不以为然,咱看到的都是在小路边停车不小心依然算交通肇事

如您所说的话,您拿出具体法规or实例来咱才能胡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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