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ptcn 于 2017-2-8 23:31 发表
从法律角度来讲,类似事件一旦发生,未成年人未经父母许可所进行的大额消费是可以追回的。小苏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是可以认定小苏这种打赏花钱的行为为“无效”,以此追回这笔“巨款”。不仅是小苏这种“打赏”的钱可以追回。
這涉及到一個基本的法理問題,就是A用B的手機消費(B默許)下的費用法理上應視作A身份的消費,還是B的?
我理解只能視作B的
比如說張三辦了一部手機,這個月借給了張家村100個人用,這手機產生的通話費用應該找張三一個人要,還是讓電信公司找張家村100口人一個個去收
如果張三有義務承擔張家村民所打電話的費用,那自己也有義務承擔自己女兒打賞主播的費用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2-10 13:3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