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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赔偿180万,不能免除押运员的刑事责任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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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6-12-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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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180万,不能免除押运员的刑事责任
据报道,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击毙的男子家属,获赔180万。这只是涉嫌刑案的押运员所在公司表示出的诚意,并不能免除押运员的刑事责任。
押运员击毙砸车男子的案子,警方正在侦查之中,具体案情如何,有待于警方的侦查结果。但是,从案发过程来看,押运员涉嫌滥用枪支罪,应该是可以预见的。作为人身伤害性质的刑事案件,必然也附带民事诉讼。涉案嫌犯所在公司赔偿180万,既使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有了着落,也为法院对押运员的从轻处罚留下了回旋余地。
客观地分析这个案子,案发的诱因确实是运钞车剐蹭了男子扬长而去,这其中体现了押运员的傲慢。但是,最终形成惨案的结果,砸车男子也存在着重大过错。运钞车不是普通的车辆,它在遇到异常情况有紧急避险的特权。所谓的紧急避险,可以是快速驶离现场,也可以是武力保护运钞车。砸车男子的行为,无疑属于异常情况,运钞车紧急避险并无过错。这里有二个关键问题:一、运钞车上有没有押运品?如果有,押运员开枪没有大错;如果没有,押运员就属于滥用枪支;第二个问题:押运车为什么不快速驶离现场?除非存在车辆临时出现的技术故障,否则,押运员就有诱杀砸车男子的嫌疑。
无论法院最终如何处罚押运员,这个案子都有重要的是社会价值。它警示一切合法拥有枪支的人员,持枪不是耀武扬威的手段,开枪要谨慎,生命的价值需要得到尊重
===============================================
这文章有点儿逻辑混乱
最终判无罪和有罪完全差距不可以道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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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6-12-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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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16-12-1 17:28 发表
客观地分析这个案子,案发的诱因确实是运钞车剐蹭了男子扬长而去,这其中体现了押运员的傲慢。但是,最终形成惨案的结果,砸车男子也存在着重大过错。运钞车不是普通的车辆,它在遇到异常情况有紧急避险的特权。所谓的紧急避险,可以是快速驶离现场,也可以是武力保护运钞车。砸车男子的行为,无疑属于异常情况,运钞车紧急避险并无过错。这里有二个关键问题:一、运钞车上有没有押运品?如果有,押运员开枪没有大错;如果没有,押运员就属于滥用枪支;
第二个问题:押运车为什么不快速驶离现场?
除非存在车辆临时出现的技术故障,否则,押运员就有诱杀砸车男子的嫌疑。
不是说在等红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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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6-12-1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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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押运员一个人的事儿吧,还有司机的,押运员上面可能还有领班、主管等等的,不是几句话就能问清、说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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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6-12-3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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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杀什么的觉得是没可能啦……
但是“紧急避险”是用在这里的嘛?首先,这男的砸车不是为了抢钱,你也不能说运钞车比人命值钱对吧
然后是否向该男子保证赔偿损失?总不能说国家机关可以任意毁坏公民财产吧?
我记得原文那句“警察鸣枪示警,男子倒地身亡”这句还是没解释清楚,到底是两枪死,还是示警枪就把人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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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12-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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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卫天龙 的帖子
你这是胡搅,按你的说法人命比运钞车(实际上是车上的钞票)值钱,所以无论是押运员的命还是劫匪的命都比钞票值钱,那运钞车还配什么押运员?直接说让劫匪随便抢就好了,这样才能避免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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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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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2-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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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enan100.com/news/2016/665422.shtml
未见到运钞车与黄某发生擦碰
此前,媒体报道中提到,黄某突然砸车,是由于之前被运钞车擦碰。49岁的黄武林父亲黄奀清也曾向媒体称,到东莞以后,他们走访了事发地附近的店铺老板,据他们说,当时,黄某走在路边,运钞车把他剐蹭了一下,黄某差点摔倒,黄某就在路边的花坛上坐了大约一分钟。
东莞公安在发布会中否认了这种说法。
通报称,
专案组走访调查了案发地附近凉茶店、手机店、自行车维修店及附近工厂员工、路过现场的司机等10余名,均表示未见到运钞车与黄某发生擦碰。其中,曾接受媒体采访称目击黄某与运钞车发生过擦碰的莫某、朱某、高某、肖某,均表示未亲眼看到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擦碰,只是听到别人议论和猜测的。
另经勘查,涉案运钞车除砖石敲击凹擦痕迹外,车身四周灰尘分布均匀,未出现明显的灰尘擦划痕迹。综合相关勘查、调查情况及视频资料,在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没有交集,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碰撞、摩擦的情况。
QUOTE:
客观地分析这个案子,案发的诱因确实是运钞车剐蹭了男子扬长而去,这其中体现了押运员的傲慢。
拿传言当事实,还敢自称客观地分析?
运钞车停下第五次才开枪
根据视频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及警方调查,
12时04分运钞车在振荣南路红绿灯路口停车等待绿灯时
,遭黄某使用石块等物扔砸;车右后视镜被黄某掰断丢弃至路边绿化带。
涉事运钞车立即闯红灯前行躲避,由于车流密集无法前行而第二次停车
,黄某追上来继续用石块砸击车窗。
运钞车继续前行通过红绿灯后第三次停车
,车内人员报警并报告所属公司调度室,此时黄某再次追上用石块砸车窗玻璃。
运钞车继续前行一段距离后第四次停车,等候公司指令,此时黄某又上前打砸运钞车。
运钞车又继续前行一段距离躲避并第五次停车,黄某再次追上运钞车打砸,期间押运员梁某开枪将黄某击倒。此时运钞车距离第一次被打砸地点共约460米。
QUOTE:
第二个问题:押运车为什么不快速驶离现场?除非存在车辆临时出现的技术故障,否则,押运员就有诱杀砸车男子的嫌疑。
何不食肉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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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李元芳 于 2016-12-3 14: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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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12-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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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李元芳 的帖子
一句话让你吞一半,回复你才是傻
首先,既然行车记录仪、监控能证明行车线路,为何不从监控角度证明没有剐蹭?
另外,这个案子中作证等于指控国家工作人员,需要考虑不想做证的可能性
最后,既然说被撞后在花坛坐了1分钟,花坛上有没痕迹能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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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12-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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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卫天龙 的帖子
监控证明有剐蹭只需要剐蹭那一个点,证明没有剐蹭麻烦点了,没拍到不一定没有剐蹭吧,还需要其它证明
你说的另外,很早以前开始,银行人员已经不属于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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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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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1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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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KYOKO 的帖子
先证明有交集啊……一个东向西,一个西向东,至少距离还是看得见的啊
咦?我还真是第一次听说运钞车上人算银行工作人员,我概念里拿枪的都是国家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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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12-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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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6-12-3 17:17 发表
监控证明有剐蹭只需要剐蹭那一个点,证明没有剐蹭麻烦点了,没拍到不一定没有剐蹭吧,还需要其它证明
你说的另外,很早以前开始,银行人员已经不属于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了
剮蹭要不要看誰有責呢?單純發現二車有剮蹭,不能說明小伙砸車是合理的吧?
我跟人剮蹭次數多了去了,我也沒砸過人家的車一下兩下,更不用說幾十下
網上這件事聊開了,我看到網友的觀點是說
押鈔車不論有無責任都不需要下車厘清
如果有責任可以事後處理,或者在不下車的情況下與交警處理
如果無責任嘛沒有人分享,但我理解是運鈔車也沒有當場停下來處理交通事故的義務,這情況下小伙的要求如果是叫他們下來處理的話,好像不合理
就算蹭到電動車,人沒事,追打一下兩下也應該夠了吧,一直持磚敲人家的車,這點固然是罪不致死,但至少不能是一個說得通的行為
======
運鈔員的行為現在是有社會爭議的,但小伙砸車我認為不能開脫
如果電動車是等責,無責,人家即便蹭你一下,你砸回一下,兩下也就夠了,一直砸了二三十下這叫維權嗎?
如果是電動車全責,那砸人就更說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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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藍炎陽 于 2016-12-3 17: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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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12-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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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 藍炎陽 的帖子
对,即使有剐蹭,也不能说明剐蹭的责任就一定是运钞车的。我觉得这是说明一个问题,是想让旁观者,或者说要让运钞车里的人明白,小伙并不是无缘无故追砸运钞车的。
一般交通事故双方都是不能单方面走的,具体到运钞车,咱不太清楚。
咱从来认为小伙有大错,但从新闻里这一点点资料(包括元芳的5次停车才开枪)来看,咱同样认为运钞员的错误要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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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12-3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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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6-12-3 18:11 发表
小伙并不是无缘无故追砸运钞车的。
這.....退一步說,我們就假設運鈔車全責吧,小伙也未免維權過當了,按現場看電動車頂多也就撞壞了一丁丁(你說整部車嚴重變形那小伙子還這麼健全也不可能)
甚至還有人說根本看不出那電動車被撞過
這麼一點小傷你拿磚頭砸人家車子十幾下我認為是說不過去的
就算有緣有故也不是合理緣故
類似說你踩我一下,我追著你踩了二三十下,這個叫不叫無緣無故呢?我認為回砸一兩下合理,從第三下開始計剩下的十幾下就是無緣無故
說穿了就是押鈔員在車上罵了草泥馬之類的,小伙想要教訓人家故意找個"由頭"罷了
[
本帖最后由 藍炎陽 于 2016-12-3 18: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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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12-3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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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炎陽
于 2016-12-3 18:47 发表
這.....退一步說,我們就假設運鈔車全責吧,小伙也未免維權過當了,按現場看電動車頂多也就撞壞了一丁丁(你說整部車嚴重變形那小伙子還這麼健全也不可能)
甚至還有人說根本看不出那電動車被撞過
這麼一點小傷 ...
呃看了一下我記混了,不是蹭電動車的,是蹭到人的,這個就有點不好說了.....
容我三思,上面說的我有點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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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12-3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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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藍炎陽 的帖子
你踩我一下,我追著你踩了二三十下
=================================
重点是大家知道“追着踩了二三十下”的缘由就行了,我认为这里不需要区分“前面两三下是有缘由的,后面十几二十几下是无缘由”的。法官判的时候,也只会说“被告踩二三十下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不可能说“前面踩回两三下在合理范围,后面踩的十几二十下超出必要限度”。。这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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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12-3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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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16-12-3 19:22 发表
重点是大家知道“追着踩了二三十下”的缘由就行了,我认为这里不需要区分“前面两三下是有缘由的,后面十几二十几下是无缘由”的。法官判的时候,也只会说“被告踩二三十下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不可能说“前面踩回两三下在合理范围,后面踩的十几二十下超出必要限度”。。这可能吗
1. 明顯超出必要限度就說明這個行為是沒有道理的,至於這個叫不叫"有緣由"是個語文問題了,我還是認為不算有緣由,但這點可以擱置
2. 黃的砸車行為都定性成"罪不致死"了,那追究運鈔車有沒有先蹭他(是不是運鈔車全責)我認為都是多餘的,反正蹭了也不該開鎗,不蹭也不該開鎗,較真這點的人是在幹甚麼呢
意思說鈔車有蹭就重判,沒蹭就輕判?
3. 黃被蹭一下上去砸人二三十下,對比運鈔員被砸了開鎗的邏輯都是一樣的,喜愛以暴易暴,喜愛"過當"
運鈔員即便對於社會來說是有罪的,對於黃來說應該是無愧的,因為二者邏輯一樣嘛
有的人會認為兩個都不該動手,有的人會認為兩個都幹得好,
對我而言我認為黃回砸一兩下是合理的(換我也會這麼做),反之運鈔員下來揍他幾下也沒錯
(換句話說我認為兩個人都不對)
但有的人是雙重標準的,比如新聞採訪黃父的,他認為小伙子砸車是可以接受的,但運鈔員開鎗是不可以接受的
同樣性質的行為,卻有完全不同樣的結論,我會覺得這裡有點奇怪
[
本帖最后由 藍炎陽 于 2016-12-3 19: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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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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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 KYOKO 的帖子
有人认为因为他去追砸运钞车了,所以一定是运钞车剐蹭到他了,不是运钞车剐蹭到他,他为什么去追砸运钞车?水王觉得如何?是不是很像“”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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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6-12-3 18:11 发表
小伙并不是无缘无故追砸运钞车的 ...
如果能赔一个亿(按一些人的观点生命无价,赔一个亿也不多),估计会有很多人去追砸运钞车(当然不是无故,是为了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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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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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6 大将文钦 的帖子
法律要讲证据
“没剐蹭干嘛要去砸车”比较合理,但是也一定要有其它证据佐证。因为“没剐蹭干嘛要去砸车”有合理性,所以其它证据可以稍弱就能证明前者的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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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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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16-12-4 17:48 发表
法律要讲证据
“没剐蹭干嘛要去砸车”比较合理,但是也一定要有其它证据佐证。因为“没剐蹭干嘛要去砸车”有合理性,所以其它证据可以稍弱就能证明前者的存在性
呃.....我不好意思說一句,有的人可能"幾乎剮蹭"也會砸車的,也有的人沒剮蹭比如說紅燈右轉(或無燈斑馬線不讓行人)也會上去砸車......
不要問我為什麼知道
=====
有沒有剮蹭這點跟押運員負不負刑責有決定性關係嗎?
我理解是押運員的刑責是固定的,如果是無剮蹭(相當於小伙無故砸車)可以減少一些民事賠償
再說如果小伙無故砸車,是不是也得在180萬裡拿個一千塊出來賠償車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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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押运员在开枪那一刻以及之前的心态、作为来判断负不负刑责、负怎样的刑责。小伙是不是无故砸车,关系能有多大,一句话说不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又来了)。最后要看法院的认定,它觉得小伙是不是无故砸车影响极大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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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押运员在开枪那一刻以及之前的心态、作为来判断负不负刑责、负怎样的刑责。小伙是不是无故砸车,关系能有多大,一句话说不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又来了)。最后要看法院的认定,它觉得小伙是不是无故砸车 ...
我小時候會覺得人死了真相就沒有了,比如小伙子掛了,事實說不清了
現在我更會覺得其實沒死真相也不一定有,比如虎區下車女沒掛,說出來的事實也好像怪怪的
總得來說當事人的自供講法很多時候也是一種利益的博弈
對兄說的內容沒有甚麼想法,突然有感而發一下,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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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有感而发是对的
法律上说的那些都是“法律事实”——法律上认为就是这样的。
什么是杀人犯?——法律上被判杀了人的人。至于事实上他到底有没有杀人,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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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6-12-4 19:20 发表
你的有感而发是对的
法律上说的那些都是“法律事实”——法律上认为就是这样的。
什么是杀人犯?——法律上被判杀了人的人。至于事实上他到底有没有杀人,谁知道
殺人犯情理上也有兩種,一種是誰知道,一種是幾十個人/攝像頭看著他殺人,
同理沒殺人的也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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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十個人/攝像頭看著他殺人
==========================
这种是法律事实无限接近现实事实的情况,法律要做的,正是用法律事实去还原现实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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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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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2-4 19:50 发表
幾十個人/攝像頭看著他殺人
==========================
这种是法律事实无限接近现实事实的情况,法律要做的,正是用法律事实去还原现实事实
我那話沒說完,沒犯罪的也有兩種,一種是確實沒有,一種是很存疑,甚至極度可能是有的,但確因為某些技術原因脫罪了
而這種按兄的話就是無限遠離事實的情況?這種情況按國人現狀應該是幾乎都不能接受的
我理解的國人特別是網民更渴望得到事實正義,最好是直接亂棍打死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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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某人的一句话,程序正义压倒一切事实正义
网名不用说了,要押运员死的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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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是没有理由的,非要找个理由,可以说当时精神不正常了,也可以说当时心情不好砸车撒气,如果想找理由有很多,但没有证据的理由只是猜测而已,不能拿猜测当证据吧,推测剐蹭只不过是给砸车的行为找一个正当的理由罢了(其实即使真的出现剐蹭,砸车的行为也不能说是合理)。这种推测很大程度是把平时对银行的不满发泄到了运钞员身上,先猜测是因为剐蹭才砸车的,然后拿猜测的东西当证据,再拿所谓的证据证明砸车行为是合理的,进而证明全部都是运钞车的错,再得出运钞员罪该万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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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12-4 22: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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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已经乱套了。。。既然没用枪权利,就别发枪给别人。在美帝去砸砸运钞车试试。。。保证没这么多争论。中国现在人民素质追不上圣母婊思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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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诸葛弩 于 2016-12-8 10: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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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枪权力(貌似现在很多人都分不清权力、权利的区别),不等于想怎么用枪就怎么用枪
米帝砸运钞车立马击毙不等于他用枪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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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押运人员到底什么时候能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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