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艳阳,咱爷仨来探讨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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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12:3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凳子叔叔,艳阳,咱爷仨来探讨下“诈骗罪”

百度: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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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整整一年前,某男虚构女友为救小孩被狗咬伤,向社会号召募捐,后来收到了捐款几十万。后来,谎言被拆穿,她是被自己的狗咬的,也没救小孩。最后,该男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被刑拘,这事儿大家都知道。现在一年过去了,咱百度一下,没有任何消息。基本上这事儿黄了,估计法院都没接,不了了之了。——到底这事儿算不算诈骗??

B。某些人家里很有钱,or身体很健康,却伪装成穷人、残疾人“骗取”大家的钱财。时间短别人给的钱不多,但时间长了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据说月入万元也正常。——这算不算诈骗?

C。无疑问的,现在的电信诈骗,谎称你家里出事儿了的电话诈骗等等


1。ABC从法理上来说,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只有C是确凿无疑的诈骗罪,A、B只能存疑。——关键在哪呢?咱的理解,A和B虽然也是骗,但他们的骗前提是骗取同情心,别人即使不给钱,也没有任何损失。C就不一样了,别人如果不给钱,要么得不到利益的隐形损失,要么就直接受损失,反正不给钱你就得吃亏。这是咱觉得A、B和C的区别

2。A和B也有区别,对咱来说,B能忍,A不能忍。——区别在于,B完全把自己置于弱者地位,对于他们,咱有居高临下的俯视感。(当然,个人不会鄙视他们,爱给给不给就走);A呢,把自己打造成高大全、伟光正,咱看他还得居下临上,最TM恶心这一套鸟。所以,咱支持A诈骗B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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凳子叔叔,艳阳,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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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20:08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的要件就是诈骗罪,为什么A、B要存疑?
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他很可怜),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给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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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2: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邓仲华 的帖子

那么,A的男子就该以诈骗罪被判刑。可就现在来看,如果被判刑,新闻肯定会有。现在什么都没有,可以认为他没被判有罪。——当然,这是咱一厢情愿的想法,如果有人能找到相关资料,咱收回。

B的话,凳子叔叔能找到因为乞讨被判诈骗的案例咩?

ps:A还有个不能接受的地方,天道酬勤,咱觉得他的劳动不值得有这么多钱;B就不一样了,每天即使2、300块钱也是他实实在在“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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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5: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有固定资产乞讨算不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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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8:06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1-22 12:31 发表
那么,A的男子就该以诈骗罪被判刑。可就现在来看,如果被判刑,新闻肯定会有。现在什么都没有,可以认为他没被判有罪。——当然,这是咱一厢情愿的想法,如果有人能找到相关资料,咱收回。

B的话,凳子叔叔能 ...

如果A没有被判刑,只能认为是因为核心事实不是虚构的,即被狗咬需要动手术的钱,不构成诈骗罪的要件
至于B,2007年2月7日的《成都商报》就曾报道,一位名叫袁丹栋的假乞丐穿梭于高档餐厅四处筹钱,声称要挽救上大学的侄儿的生命,而他所说的侄儿其实早在两年前就去世了。最终,他被成都武侯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
2015年2月,北京警方打掉了一个打着“重病”幌子骗取路人同情心的乞讨团伙,10名团伙成员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对此报道用了“罕见”一词,那就是想不想管的问题。虽说罕见,从法律上分析并无问题,但如果最后要在法庭上定罪,难点在于,公诉机关还需拿出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这些被告人所骗得的财物已经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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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8: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邓仲华 的帖子

A咱不胡。不过只能说他违反民法中的公序良俗,诚信原则,捐助者还是可以让他返还捐款(虽然很少人会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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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7: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还有,“核心事实”不是虚构,何为核心事实??

如果张三女儿患病动手术需要用钱,然后他谎称女儿是救人被狗咬伤动手术需要钱,号召大家募捐算不算诈骗?——依以上逻辑,“动手术需要用钱”这个“核心事实”没有欺骗,所以构不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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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7: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看是否能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最简单的方法,以水王说的为例,如果如实说出患病的真相,被害人还会捐钱吗?不会,那就是诈骗。
举一反三,如果谎称救人而实际上是被狗咬伤,被害人火眼金睛,识破了骗局,但被害人又觉得患病了也该捐,那么就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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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7: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x-dvd 的帖子

还会捐钱的意思是已经捐了钱,现在告诉被骗的事实,还捐不捐?

如果这样,咱觉得做个对比实验效果更清楚:

A。称自己亲戚被自家狗咬伤动手术需要钱

B。称自己亲戚因为见义勇为被狗咬伤动手术需要钱

D神您觉得哪个能得到更多的募捐?

当然,大家都知道就不值钱了。可以换个类似的,比如一个人普通患病需要用钱,和一个城里教师去山村教学因为特别劳累以致患病需要用钱,您觉得哪个好?

咱以为,一开始就知道真相而决定捐不捐,和被骗以后知道真相而决定捐不捐是两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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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7: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KYOKO 的帖子

不需要那么复杂,错误认识是行为发生时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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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7: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x-dvd 的帖子

哪里复杂了?

不同的前提导致不同的行为,比做出行为以后需不需要纠正更准确反应人心、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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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8:0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思是,你只需要考虑行为发生时是否产生了错误认识就可以了。
某女醉酒被上了,事后表示我愿意,难道不构成强奸吗?这个你能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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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8: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 x-dvd 的帖子

那您的想法和咱一致的啊

“被自家狗咬”和“救人被狗咬”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咱认为已经使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同捐款以后知道真相还捐不捐是两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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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8: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1-23 18:12 发表
那您的想法和咱一致的啊

“被自家狗咬”和“救人被狗咬”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咱认为已经使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同捐款以后知道真相还捐不捐是两回事儿

明白了,是我理解错你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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