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凳子叔叔,学生出道真实案例题考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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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2 22: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凳子叔叔,学生出道真实案例题考考你

刚看的,为了叙述方便,略微简化

甲为盗窃惯犯,因为机缘巧合获得了某工厂财会室的保险柜钥匙。一天下午,他乘财会室唯一女员工在走廊打电话之际进入财会室,打开保险箱。正在其欲拿钱的时候,门外出现脚步声,有人要进来了。甲脑子一急,急忙躲进保险柜中(工厂用保险柜应该是较大的),并虚掩柜门,由于钥匙必须关闭柜门才能拔下,所以留在柜门上。可是进来的并非财会室女员工,而是一个送水工乙,其是送完水以后想来找女员工结本月帐的。乙看见女员工在打电话,财会室门没关就溜进去想顺手牵羊点儿东西。他进门四处一望,发现保险柜门虚掩,钥匙没拔,立马大喜。可他本来是一个胆小之人,手刚刚碰到钥匙,就想到盗窃保险柜是大罪,他心里打鼓,不敢真的偷盗。但他又想到,他手指已经碰了钥匙,上面留下了指纹,如果保险柜已经被人光顾过,自己就是帮人被黑锅了。所以他关闭了保险柜门,并拔下了钥匙,溜之大吉。结果是,甲被活活闷死在保险柜里,里面的钱分文没动。(书里没说,不过咱估计甲呼喊了,但由于保险柜密闭性能良好,里面空气又有限,所以外面的女员工没听到动静)

问题是,检察院该以什么罪行起诉乙?

嗯,作为咱老师,咱觉得这问题难不倒凳子叔叔的。答案出来以后,学生还有一问题请教,现在不能问,一问就露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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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10:2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女员工一个人打电话何必跑到走廊上
此中必有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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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11: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色炎陽 的帖子

打电话能2个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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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11: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9-13 11:00 发表
打电话能2个人打?

三人會議之類的,比如兩個同場的下屬想同時請示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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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13: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乙无罪释放或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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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2015-9-14 22:47 +100 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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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16: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今晚凳子叔叔不回答的话咱就公布答案了,咱公布的话就没有第二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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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16:5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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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22: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贵轩普法任重而道远啊

5L童鞋已经答的很接近了。事实上检方不会以任何罪名起诉,派出所说服教育下就放了。如果要说他的罪行,也就是盗窃中止。这罪行应该是只存在于理论上的,恐怕没有人因为盗窃中止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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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23: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9-13 22:33 发表
贵轩普法任重而道远啊

5L童鞋已经答的很接近了。事实上检方不会以任何罪名起诉,派出所说服教育下就放了。如果要说他的罪行,也就是盗窃中止。这罪行应该是只存在于理论上的,恐怕没有人因为盗窃中止吃官司

现在确实需要加强法制教育,或者其实是逻辑教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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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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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乙是不可能预见到保险柜里藏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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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23: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5-9-13 23:39 发表
甲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乙是不可能预见到保险柜里藏着个人

既然凳子叔叔回答了

那咱问第二个问题,乙要不要对甲的死亡付民事责任?

ps:书里没说,因为讲的刑事案件。咱觉得要付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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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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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具体到本案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甲死亡)
2、行为的违法性。(犯罪中止依然是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乙的犯罪中止行为和甲死亡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进行盗窃即是过错)
但甲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具体各承担多少责任,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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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犯罪中止也就是你们这里说说

我这个外行看来就是,保险柜没关好,后面把门关好离开而已

显然文中少了 监控  这个观察手段,无法证实楼主描述的 犯罪中止行为,发生过

[ 本帖最后由 司徒苍月 于 2015-9-14 12: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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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13: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这里有个问题就是财会室有没写闲人免进这几个字。

如果没写,就是好人好事。写了就有可能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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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13: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 szwd1997 的帖子

他拔了钥匙没还给人家,自己拿走了,咋也不能算好人好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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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szwd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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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14: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5 toushion 的帖子

你说得对,虽然可以搪塞过去,但也自能避责,不能说成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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