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投诉酒魔剑仙对本人人身攻击。
性别:未知-离线 吕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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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1:2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投诉酒魔剑仙对本人人身攻击。

轻度人身攻击:恶意对他人(须是本论坛ID,下同)进行冷嘲热讽式的言语攻击或乱扣帽子的情形,用词如“有病”、“没良心”、“没人性”、“愤青”等。

中度人身攻击:对他人进行人格上的侮辱或乱扣大帽子的情形,用词如“猪”、“狗”、“白痴”、“傻X”、“人渣”、“垃圾”、“汉奸”、“卖国贼”等。

http://www.xycq.net/forum/thread-153429-1-1.html

该帖中。本人帖12对于楼主所提出的观点,表示不赞同。本人用了很多“”付号。但却没说出越轨的话。

本人所说的:“貌似是在自吹自擂。是不是x-man帖张照片一看便知。有些人在现实生活中木纳得要命,网上也能自称很酷。”

以上是针对主题进行反驳。

之后所说的:“活活,还将读书好的铜子贬作“眼镜上千度的”;楼主此举无非是想讲你自己比别人酷一点;不过从对楼主的观察来看,本人不认同楼主这个观点。而且非常的不巧,本人的关点与楼主正好相反。”

也是针对主题的反驳。

以上,因皆是对楼主所提出的观点进行反驳,所以可认为是对事的反驳。
——————————————————

而酒魔剑仙,帖13,在回复主题过程中;还对人说了句远离主题的攻击性言论,本人觉得他的这次攻击,找不到半点对事不对人的理由。

这句,是酒魔剑仙所说的原话:“无知不是什么大错,但是自己无知却把别人当傻瓜的,只会空让人取笑而已”

此处有谁是无知的?此处有谁把别人当傻瓜了?由于题内找不到这两个论点,故而本人以为酒魔剑仙此言,是对人不对事的,指桑骂怀,冷嘲热讽式的攻击。

[ 本帖最后由 TOP 于 2007-11-9 13: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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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1:5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遭到投诉后。会员,酒魔剑仙在群中,对本人发动再次对人不对事的攻击性语言。主动欲再次向本人挑起事端。本人不去理会是因为本人坚信论坛会还我一个公道的。



[ 本帖最后由 吕奉献 于 2007-11-9 12: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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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投诉涉及本版区内辩论活动,因此本人来进行部分解释,至于最终审定,仍由本区节度受理并最终认定。


会员 吕奉献 所提问题,并非在“正式辩论贴”中,因此活动规则不适用本投诉。
因此,会员 吕奉献 提出的

QUOTE:
也是针对主题的反驳

不成立。


对于此投诉将使用情感区版区管理规范《欢迎光临新版面《情感轩辕》暨版规说明~》中第二条第四款:

QUOTE:
d.一切应以事论事,若明显针对某用户和某群体进行攻击的,情节严重报告封ID及进一步处理(如“楼上的是个SB”、“女人不是好东西”、“某地方的人都那么无耻”之类);

并根据根主在本贴中的描述:

QUOTE:
本人所说的:“貌似是在自吹自擂。是不是x-man帖张照片一看便知。有些人在现实生活中木纳得要命,网上也能自称很酷。”

可以确定为楼主即会员 吕奉献 先做出有针对性的攻击。
但正如楼主所说:

QUOTE:
以上,因皆是对楼主所提出的观点进行反驳,所以可认为是对事的反驳。

当事人即会员 酒魔剑仙 同样可以理解为言语不妥的:

QUOTE:
对楼主所提出的观点进行反驳,所以可认为是对事的反驳

因此,本人以情感区节度名义,宣布:
由于相投诉相关的贴子,已经产生争议,为避免事态进一步发展,相关贴子上锁。
至于投诉主涉及的内容是否为恶意攻击,还需本区节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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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吕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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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2:4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对于李老师的误会,本人解释道:

QUOTE:
貌似是在自吹自擂。是不是x-man帖张照片一看便知。

这是本人对楼主的观点表示不认同;用了“貌似”二字说楼主有自吹自擂嫌疑;并要求楼主提供照片作论证。

QUOTE:

有些人在现实生活中木纳得要命,网上也能自称很酷

这是本人举了个反例,说明有些人也可以是这样的。



而酒魔剑仙对本人的攻击,只要他说的通,本人就此作罢。不过他说得通吗?请了解“可以理解为言语不妥”和“不得不理解为言语不妥”的区别。个人认为,“可以理解为言语不妥”的言语多了,并不能做为触犯坛规的依据;但“不得不理解为言语不妥”的言语,也就是“不得不处罚”的行为。

而且他之后在群中再次挑起事端,理应罪加一等。


——————————————————————


轩辕坛规并没有两罪相抵一说。如果本人触犯了活动规则,那么请版主罚本id取消参赛资格。

同时,酒魔剑仙犯了论坛规规,也请管理员以坛规处罚。并不能说因为在活动期间犯了坛规,就不能以坛规处罚。


个人认为,最终结果,应该是本id取消参赛资格,而酒魔剑仙受坛规处罚。

[ 本帖最后由 吕奉献 于 2007-11-9 12: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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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对“酒魔剑仙”在相关发帖中的投诉,相关内容不能认为是“有针对性的人身攻击”

相关QQ聊天内容的举证,不能作为论坛投诉的证据。论坛不仲裁发生在论坛之外的纠纷。

投诉不成立。

结案。

[ 本帖最后由 TOP 于 2007-11-9 13: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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