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刘邦的“约法三章”未免太不严谨了
性别:男-离线 三国赤壁周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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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3: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刘邦的“约法三章”未免太不严谨了

刘邦原本是秦朝臣民,后来斩白蛇起义造反,攻进咸阳后,刘邦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其实刘邦根本没有余悉除去秦法,起码秦始皇发明的皇帝制度就没有废除,或许是说针对民众的秦法被废除的意思,毕竟约法三章都只是针对百姓而言的)。也就是说杀人者处死,伤人者受到同样伤害的处罚,偷盗(可能包括抢掠)者处以相同财产的罚款。
对于上述约法,几千年普遍认为:刘邦废除了秦朝的严刑峻法,为百姓做了好事,法律宽松了,处罚减轻了,百姓就有好日子过了。
不错,秦朝的法律大概不怎么好,废了就废了,但这样立法也太简单、太儿戏了!
按照这种章法:甲烧了乙的房子,无赖当众调戏姑娘,父亲禁锢儿子在家,随地乱扔乱丢(发觉古代好似没有关于乱扔乱丢的有关条例处罚,莫非是古代就可以乱丢垃圾,总不可能没有垃圾吧?即使不从环保的角度考虑,作为君主,作为官员,也不可能鼓励民众乱丢东西的吧,或者可能古代没那么多垃圾,百姓穷当当,东西也不多,通常不会扔掉,旧衣服补完再补,不是天天都要倒垃圾,大概如此,偶尔乱丢也影响不大。不像现在物资丰富,什么塑料瓶、废弃光管这些,几乎天天倒出不少垃圾,这姑且说说),强盗占山为王(不杀人不伤人不抢掠,只是霸占地盘),晚上不睡觉到处喧哗,这些都不算犯法(约法三章只是杀人、伤人、盗窃三类才算犯法)。
按照这种章法:误杀了人都得处死,不得已被迫杀人也得死(杀人者死,管你什么理由,统统都得死),还手伤了人都得抵罪,小猫爪伤人都要抵罪(它没规定动物伤人如何,只是说凡是伤人都得抵罪)。
总之这约法三章,尽管只是针对百姓,但是过于简陋,太不细密,就含糊其词一句话带过,这就是“三章”,从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做到不杀人、不伤人、不盗抢他人财物,其他事情都可以做。这样立法,岂不使人更容易触法,受到的惩罚更严厉,百姓更是可以为所欲为,更是乱套了吗?自古到今,哪怕是杀了两个人以上的普通百姓,也不一定就该判死刑。一句杀人者死就一棒子把人给打死了,为什么杀人,什么理由也不管,太随便了吧!

[ 本帖最后由 三国赤壁周郎 于 2010-4-22 23: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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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3: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那时兵荒马乱的,有约法三章已经很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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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3: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最多算是个临时约法,不能拿现代法律跟其比较,而且后来汉朝同样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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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3: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约法三章,仅仅是个姿态而已,表明刘邦要抛弃秦朝的酷法苛政。

事实上,整个汉初一直沿用秦法。

《汉书·刑律志》: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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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3: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三种不同的红色 的帖子

汉律也并非全依秦法吧,独尊儒术后女子在法律上的地位就明显低于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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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何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县六篇外,又增设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至此汉朝律令基本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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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3: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三种不同的红色 的帖子

不好意思,没看到“汉初”两字,算我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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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6: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 三国赤壁周郎 的帖子

个人感觉约法三章在当时刘邦初定关中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他也只是订了一个总体的大纲,具体的事物还是由手下人去干的,具体事情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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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2: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当时秦民在法律面前已经是惊弓之鸟了吧,刘邦是表表姿态,给老百姓一个底线而已.

而且伤人及盗抵罪 范围是很广的.
有一个词叫"出口伤人"吧.
"偷汉子"也是偷盗,反正解释权是在刘邦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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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碧空之歌 的帖子

印象里古代偷汉子被曝光的话,当地村坊家族就会把奸夫淫妇处死,更有浸猪笼一说。

刘邦约法三章不过是在刚刚入关的时候,给老百姓的一个底线。也正因为这个不是非常完整,因此后来萧何又制定了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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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0:3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统治阶级需要的是一个说法,老百姓需要的是一个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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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1: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让偶想起了三大注意八项纪律,这是一种姿态性的临时条款,简单、易懂,而且脍炙人口,这样对平民百姓最容已接受了,所以在不同的情况下,还有美化形象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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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11:4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约法三章”现在人其实用的不对。比如现在某人说“我给你约法三章,你可要牢记”,他强调的是这“三章”,然而刘邦强调的是“三章”之外无他法,区别于秦的严刑峻法。可见同样“约法三章”意思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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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21: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碧空之歌 于 2010-4-26 12:25 发表
"偷汉子"也是偷盗,反正解释权是在刘邦这里的

汉朝的时候这方面倒没那么严格。真正严格起来至少也是宋元以后了。司马相如把卓文君拐跑了,不什么事情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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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0 21: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能想想以前的民风民俗 就不难理解
在古代 有理走遍天下 并不是什么虚无幻想的事
有事争执 自然能找到当地的德高或望重之人来仲裁调解
鸡毛蒜皮的事 很少弄到去衙门
所以有理走天下和入乡随俗 是古时候的一种处世方法
感觉也就和现在的英美法系有点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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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0:5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当时的社会需要的就是简单,所以不能要求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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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0:5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约法三章本来就是秦之密法的反动,要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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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5: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没什么严谨不严谨的,刘邦刚入关的时候,需要在政治上表明一个姿态,以临时约法取代苛刻的秦法,这样才能得到支持。

当时刘邦顶多只能算一个地方势力,这个约法除了临时性之外,还有其局限性:那时候的政治军事核心问题是对秦作战,战时体系,这个体系关键的就是稳固后方,支援作战,保证后勤兵员,那么在司法上,自然就会围绕这个中心进行。针对战时制订的政策,自然不能适应战争以后的社会,所以才有后来的九章律。

任何一个造反政权,都会从某种角度推翻前法(很多时候是表面的),这是一个姿态,表明自已区别于前朝,并确定政治权威。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也会参照前朝司法制度的优点进行实际的管理,并进行综合总结。

前面有个朋友拿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打比方,这个很恰当。譬如最早的八项注意里有一条是林彪加上的“上门板”,在现在的人看起来就觉得不可思议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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