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秦汉时期的婚姻家庭,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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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秦汉时期的婚姻家庭
                                         任树民
                              (西藏民族学院民族学系 陕西成阳
摘 要:秦汉时期的婚姻家庭,不仅揭示了当时社会基层组织的框架和风貌,而且基本上奠定了封建社会组织的模式。秦代的婚姻家庭具有明显的过渡痕迹,即由奴隶制宗法家族向封建宗法家族的过渡。秦和两汉的婚姻家庭,就其类型来说,有很大的区别;就其约束婚姻家庭的法令来说,秦比汉要完备得多。
关键词:秦汉;婚姻家庭;小农家庭;豪族巨宗
                           一、秦世婚姻家庭结构类型
   商鞅变法是秦国婚姻家庭变革的一大转机,军功爵制和奖励耕织政策的执行,是对旧的宗法家族的极大破坏,为个体小家庭的产生开辟了广阔的天地,构成比较单纯的以个体小家庭为主体和宗法关系松弛的贵族官僚家庭的社会组织格局。迨秦末,两大类型的婚姻家庭发生剧烈变化,离析出两汉各种婚姻家庭的基本形态。

    秦时个体小家庭是由变法令强行造就和保护起来的,是历史上最为稳定的时期。商君制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者为禁。”以及女子达年必须出嫁。这以析产分居法令,无疑是对宗法家族的彻底破坏,割断其维系固结的血缘纽带,从中离析出个体小家庭。从出土秦律《法律问答》看,秦人的小家庭是多由夫妻、儿女组成的五户之家。

    秦时个体小农家庭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配偶,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颇为平等,家庭暴力受到法律的遏制。商鞅变法和尔后严密的秦律是对旧的宗法家族及其宗法礼教的彻底破坏,是我国古代妇女的第一次解放,男耕女织是各自性别上的一般分工,秦时妇女从事广泛的田间劳动。秦末汉高祖刘邦微时,其妻吕雉与两子(孝惠帝、鲁元公主)“居田中耨”。妇女可以从军作战和运输粮草。《商君书·兵守》:“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
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汉书·严安传》:“秦丁男被甲,丁女转输”。按军功爵律,妇女斩敌首级者,亦可获得田宅赏赐。妇女还可从事医巫、经商。出土秦简《日书·生子》载:“女子为医”、“女子为巫”、“女子为贾”。妇女由于广泛从事社会生产活动,承担徭役,其家庭地位不会低于男子多少。
   
    婚姻关系是男女地位的一个重要测量标尺。秦世女子有择婚拒嫁、夫死再嫁和弃夫再婚的自由。《史记·张耳传》说,秦末张耳之妻“外黄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日:‘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为请决,嫁之。”张耳妻不仅“庸奴”其前夫,而且自作决定,遗弃前夫再嫁张耳。富家女尚如此,况贫人乎?秦律有翔实的婚姻法,男女成婚、离婚必须报官备案,以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出土秦律《法律问答》:“弃妻不书,赀二甲。”“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F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男子离婚不报官者,要付出两件兵器(甲)的钱赋;婚姻经官府登记的,逃婚就要论罪,未经官府认可的婚姻,女子有拒婚再嫁的自由。《史记·秦始皇  本纪》:始皇三十七年,始皇东巡,颂德刻石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即禁止有子女的妇女改嫁,原因是“妻为逃嫁,子不得母。”为了保证未成年僮男幼女在母爱的呵护下健康成长,有子寡妇改嫁或妻 弃夫逃嫁,都将被视为不贞节而受到法律的严惩。《战国策·秦策》:“出妇嫁乡曲者良妇也”。寡妇可改嫁,被丈夫休掉的“出妇”亦可再嫁,并视为良妇,不 得歧视。《史记·陈丞相世家》:“张负女孙五嫁而夫 辄死,人莫敢娶。”富人张负的孙女因寡五次改嫁,最后嫁给一表人才的陈平为妻。可见娶寡妇为妻,人不以为耻。秦法严禁拐骗有夫之妇和奸淫他人妻 女的不道德行为。《法律问答》:“女子甲去夫亡,男 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这 种相互勾引,私奔婚媾,生儿育女,男黥为城旦,女 黥为舂!城旦舂,男子输边筑城,女子舂米,均为四 年以上徒刑"。始皇三十七年,刻石立令曰:“防隔内 外,禁止淫浃,男女絮诚。夫为寄豭!公猪",杀之无 罪。”$%&男子像公猪一样窜入他人之家,奸淫其妻 女,杀之无罪。秦法从重严惩血亲相奸。《法律问 答》:“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死罪"。”禁止虐 待妻子和溺婴。《法律问答》:“妻悍,夫欧治之,决其 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古代刑罚的一 种"。”悍妇尚不得残损其肢肤,良妇更不能如此伤 害。“擅杀子,黥为城旦舂……今生子,子身全也,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子,何论#为杀子。”$’&除怪胎外,因多子而溺婴,按杀子罪论 处。犯有不孝敬罪,见之出土秦律《法律问答》和《治 狱案例》的有殴打祖父母、曾祖父母者要黥为城旦 舂。对父母不孝敬者,父母可告官要求断足流放终 生或处以死刑。秦法对因懒惰家贫而无力娶妻作赘 婿者,则给予经济、政治上的制裁。赘婿不得分田 宅,不准立户,三代以后才准做官。

    秦人于孝悌、贞操、慈爱等家庭观念淡漠,唯自 强不息以求利。《吕氏春秋》说:“秦之野人!平民",以小利之故,兄弟相狱,亲戚相忍!伤害"。”贾谊《过 秦论》亦日:“商君遗礼义,弃仁恩……故秦人家富 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 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箕倨;妇姑 不相说!悦",则反唇相讥,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亡 !无"几耳。”$(&贾子此论,绝非虚言诋语,征之出土秦 律,父子“相狱”、“相盗”,夫妻、妇姑“相忍”的条文,不乏其载。《商君书·靳令》把礼乐、诗书、修善、孝 悌、诚信、贞廉等礼仪道德斥为削国危邦的“六虱”。秦人家庭这以贱义重利,轻亲亲之情的风气,到秦 王嬴政时期有所纠正。正如《商君书》所说,秦人“死 者不悔,生者务勤……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 饮食所歌谣者战也。”这种督促砥砺,相勉以赴的民 族精神,实植根于个体小农家庭的普遍存在与保护。

    官奴小家庭。终秦之世,有众多的公私奴隶,其名曰“隶臣妾”。官奴有独立的小家庭,他在秦社会组织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户数可观的一种家庭形态,故秦有官奴户籍册。出土秦律《仓律》:“小隶臣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傅”就是户口登记簿。奴隶户其衣食由官府按工种、年龄、有无劳役,以月定量供应。秦的国有土地有两种形式,一是以份地的方式授给有军功的伍人!编户齐民";一是由国家直接掌握的大田,驱使奴隶户耕耘。奴隶还广泛服役于公共部门,还可以获军功爵而免除奴隶身份,这就大大加强了军队的战斗力。因此,秦律禁止残杀奴隶,私人处置家奴也得报官批准。奴隶个体家庭的存在,对地方豪族、宗族势力的膨胀是一个很大的牵制和冲击力。地方豪强巨宗的出现,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占有成百上千的奴隶,并从其中精选家兵和部曲。按秦律,奴隶的买卖、赎免和赐夺由官府包办,私人不得问津其间。奴隶家庭结构、婚姻、风尚与伍人基本相似,只是衣食来源、嫁娶范围和社会地位不同罢了。

    秦时富有的大户,其阶层比较单纯,一是宗室贵族家庭;二是官僚地主家庭,不存在汉代素族豪强巨室和驰骛乡里的游侠之家。《史记·游侠列传》说:“古布衣之侠,靡得而闻巳。”故司马迁不志录秦世游侠。秦世贵族官僚,除宗室王族外,直接形成于军功爵制和客卿制,其家族、宗族根基脆弱,户口人数比之于两汉要小得多,很难构成危害中央集权的实力。自商鞅变法,鲜有外戚、宦官作祟弄权,亦未闻兼并之风猖獗。据出土秦律载,秦各级
官吏的选任,一个重要条件是要立有军功。但爵位再高,不得列土分封诸侯王。王翦说:“为大王将,有功亦不得封侯。”秦始皇刻忌,有爵者鲜能传及二世。《史记·赵高传》:“高因内官之厮役也,幸得以刀笔之文进入秦宫,管事二十余年,未见秦免罢丞相公臣有封及二世也,卒皆以诛亡。”军功官僚家庭有官籍,大夫以上不编入什伍户籍。《法律问答》:“大夫寡,当伍人不当#不当。”大夫系高爵,所以不编入百姓户籍。如是,官僚
家族就不能过多地干涉里中之事,这对地方门阀、宗族的形成,无疑起到抑制作用。秦法,上下官吏之间实行连坐法,互相督责,彼此戒备,关系冷酷。出土秦律《效律》:“尉计及尉官吏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官吏连坐,使官场那种由宗师、门生、裙带和朋党组成的关系网,确是难以铺张密结,无缘连宗接代。秦律禁止官僚家庭从民间“取庸”,使其侵夺民田的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遏阻。秦高爵显位几乎由客卿所占据,这些孤身入秦的
客卿,少亲无故,虽一时入相出将,荣华富贵然曾几何时!举族诛灭。秦在统一战争中对六国贵族取镇压政策。秦灭魏,废信陵君魏咎为庶人,杀魏王,诛诸公子。购求张耳千金,陈余五百金。始皇二十六年,迁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直接控制于天子脚下。

    秦代贵族官僚家庭的婚配、衣食住行,史书语焉不详,后世学者多以汉代秦,统曰“秦汉”。秦世国君宗子多娶六国王室女为后妃,或与“西戎”诸族通婚。秦孝公娶韩女;惠文王娶楚女,号宣太后;武王娶魏女为后;昭襄王娶楚女;孝文王娶楚女为后;庄襄王娶赵女,是为始皇母,号帝太后。秦族先公与西戎联婚乃为常事,民间更为普遍。司马迁说秦“杂戎狄之俗”,先秦文献称秦为“秦戎”、“秦翟”。所谓“杂狄之俗”,其中主要的一条是秦人与戎狄互为婚姻。从出土文物看,秦戎杂婚养育了一代身高体壮性格粗犷剽悍的秦民,故史称秦为“虎狼之国”、“虎豹之秦”。异国女子入秦作后妃,使秦廷无裙带,外戚干政少见于秦史。统一前的秦,贵族官僚家庭的社会地位、物质财富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出土秦律《传食律》、《金布律》对不同等级官员的饮食标准、车辆配备都有明文规定,违者论罪。一些中、小官吏常因贫困而身负债务,甚至偷盗别人的财物这样,基本上杜绝了官场敲诈勒索、贪污浪费、请托贿赂、无偿动用车马官物等腐败现象。《荀子·强国篇》载:荀卿西游入秦,所见所闻,赞不绝口,他说“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华丽#,其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枯,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若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荀子论秦与出土秦简相符,非虚言溢美之辞也。秦统一后的短短十数年间,秦人足涉六国豪华之地,耳濡郑、卫之音,目猎珍玩奇宝,社会风气日颓,家庭形态发生剧烈变化,贫农、雇农、豪强巨宗相继出现。


二、汉代婚姻家庭结构类型
      
    汉承秦弊,世风薄恶。著名政论家贾谊曰:“今世多侈靡相兢,而上无制度,弃礼谊,损廉耻,日甚……今其甚者杀父兄矣。”是故汉初统治者注重以孝悌作为家庭教育的起点,来渐次净化社会风气,  提出以“孝”治天下,厚“亲亲”之礼义,达到“无为而治”的目的。自汉惠帝起,诸帝谥号前冠以“孝”字。孝惠帝四年,“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高后"吕太后#元年,“初置孝悌力田二千石者一人”。文景时又颁布“王杖法”,老年人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孝武帝建元元年,免除家有耄期者子或孙一人徭役,以便供养老人。元朔元年,诏令郡国“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察举孝悌遂成著令。文帝以冯唐大孝,举为郎中署长;石奋以孝谨称著天下,父子五人官二千石,号“万石君”;王吉孝廉,武帝察举为郎.迁云阳令。这种取信于民的德化政策,颇有成效。文帝时“吏布昭令,民虽老疲癃疾,扶杖而往听之,愿少须臾毋死,思见德化诚也。”$’&社会风气有所更化,秦时家庭分异之俗稍损,父子兄弟同室而居渐次成俗。陈平、东方朔、张释之等名臣,微时皆与兄嫂同室而居。豪强巨宗多为数世聚族而同堂,两汉 家庭形态稍异于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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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20: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很抱歉
关于汉的,因为复制不下来了,所以只能贴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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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20:5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靠,这么复杂,现在都是“钱是姻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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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21:3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经典,不过个人认为把都是改成大大部分是否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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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7 22:0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关于婚姻的偶都拜读。了解一下,准备理论证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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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00: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yingzheng于2005-03-17, 20:49:17发表
  秦孝公娶韩女;惠文王娶楚女,号宣太后;武王娶魏女为后;昭襄王娶楚女;孝文王娶楚女为后;庄襄王娶赵女,是为始皇母,号帝太后。

呵呵!秦王不得了,战国七雄娶了四个,唯独没娶“齐女”“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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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10:0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王佐之才于2005-03-22, 0:37:06发表
秦人于孝悌、贞操、慈爱等家庭观念淡漠,唯自 强不息以求利。《吕氏春秋》说:“秦之野人!平民",以小利之故,兄弟相狱,亲戚相忍!伤害"。”贾谊《过 秦论》亦日:“商君遗礼义,弃仁恩……故秦人家富 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 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箕倨;妇姑 不相说!悦",则反唇相讥,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亡 !无"几耳。”$(&贾子此论,绝非虚言诋语,征之出土秦 律,父子“相狱”、“相盗”,夫妻、妇姑“相忍”的条文,不乏其载。《商君书·靳令》把礼乐、诗书、修善、孝 悌、诚信、贞廉等礼仪道德斥为削国危邦的“六虱”。秦人家庭这以贱义重利,轻亲亲之情的风气,到秦 王嬴政时期有所纠正。正如《商君书》所说,秦人“死 者不悔,生者务勤……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 饮食所歌谣者战也。”这种督促砥砺,相勉以赴的民 族精神,实植根于个体小农家庭的普遍存在与保护。

看來秦人比現代人還要現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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