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呼喚水王老大,討論一個法律問題, 律师解读:卖出游戏账号后恶意找回,为何被判盗窃而不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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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5 18: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呼喚水王老大,討論一個法律問題

虚拟财产也不是法外之地。
最近,一则关于“游戏账号买卖”的新闻获得了不少关注:资深玩家许某在某平台的游戏账号里有多个限量或已停售的珍稀装备。许某平时无业,在急需用钱时,将账号以4000元的价格卖出。卖掉账号后,他觉得心有不甘,于是通过自己注册时的初始身份资料,以被盗为由找回了账号,随即将买家拉黑。

在头一次“恶意找回”成功后,许某尝到了甜头,很快故技重施。2022年3月至6月,他用同样的方法进行了3次类似交易,至案发时共获利1.1万元。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许某提起公诉。最终,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起案件不是孤例。2022年11月,有玩家用类似手法高价出售账号,涉案金额达12万元,最后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有意思的是,这名玩家在二审中辩解称:“平台规定账户不能随意买卖,所以我不是偷,只是把自己的账户找回来。”但这没有影响最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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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5 18: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不是沉迷看抓老賴節目嘛,因為更新的很慢(一周只播放1-2個老賴)
我又改了看B站一個很流行的系列<<遊戲交易平台大戰找回人員>>

有很多遊戲平台都有自己的人員,有外訪,有攝像,有辯論,有求情,節目效果爆炸
我一連看了100個案子,還是意猶未盡

總結就是以B站上的片子來看,只要堵到人,報派出所,100%成立,肯定盜竊成立
如果金額在幾百,或者幾十,基本拘5天

如果再大到幾千就是頂格15天,上萬就可以判刑

=======

我也覺得不是詐騙,我個人也討厭找回人員
但想請教水兄一下,為什麼是盜竊,而不是經濟糾紛呢?

問題1.

按我的理解
遊戲帳號是身份證登記制,平台規定是不能買賣的
從法律上也不具備交易的可行性,所有應該永遠歸屬原身份證號主
所以雙方簽署的應該是一種"賣方無限期放棄登錄帳號"這樣的一個聲明,以達到使用權轉移的效果

這個情況下,很多找回人員認為自己沒有違法,只是經驗糾紛(違反了無限期放棄登錄帳號這個契約)
我覺得貌似也說得通

望水兄解惑一下

問題2.
承上,如果一個帳號已經轉賣了,但身份證綁定信息還是原號主,新的號主如果用帳號發佈一些違反國家安全,詐騙,恐怖言論等內容
原號主需要承擔甚麼責任呢?

如果原號主尚且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那不就是說明國家認定的是<<遊戲帳號是身份證登記制>>
按這個說法,找回帳號為什麼不是經濟糾紛?

----這件物品本身不能賣,就根本上是屬於原號主的,原號主只是收了錢並簽了張合同承諾以後不登錄了
現在原號主決定不遵守這個承諾,頂多只能叫違約,為什麼能算盜竊呢?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5 18: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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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5 22: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同場加映探討一個社會學問題:
----農村人最恨小偷嗎?

我第一次聽這個說法,應該是在閱讀一本90年代的兒童讀物上面寫的

我記得那是一個兒童災害自救小說,大意是5-6個案子
主人翁都是不同的孩子,在面對地震,人販子,面對逃犯,在西藏,苗疆跟當科研的父輩失散,然後冒險回家的故事

其中有一個章節我非常記得:是兩個孩子被人販子拐了
然後穿州過省時到一個農村就偷跑了,然後被人販子追上了,小孩馬上大聲呼救

很多村民閒訊出來要救孩子,人販子馬上大喊:這兩個孩子偷了我們的錢包,他們是小偷!我們抓他們是帶路回去拿回我們的錢呢
作者在這裡寫道:農村人最恨小偷,聽到孩子是小偷,於是便不管了,又紛紛散去
於是2主角就又被抓回去了

==========

這個說法是有一定社會學意義的
因為農村地廣人稀,財產又分佈得比較疏散,可能地裡的農作品,路邊的工具會亂放,牲畜又是散養的
沒辦法管得很好,所以比較容易遭偷

而治安法治力量又難顧及,故此不得已只好用加大私刑的方式作為震懾
小偷要砍手,或者小偷打斷腿,小偷要遭打死等現象,在舊時的農村是高發地帶

這也是我理解的"農村人最恨小偷"的說法的來源

===========

"遊戲交易平台也最恨小偷"

很多遊戲交易平台的邏輯也是差不多的,交易要保證順暢很難,但是找回的人輕輕點擊鼠標一下就能找回
法治維權成本又很高,要親身翻山涉水去肉身抓到找回人員才能維權
所以如果是線下找到的,不論是賠錢,還是道歉,還是退回找回的帳號,遊戲交易平台公司都是不會買帳的,他們就是要求報派出所,公安局,然後追究法律責任
怎麼從重怎麼來,找回人員也自述了很多次了,這種事不可能和解,不然沒了震懾力,人人都會找回了

從底層邏輯上來說,我認為農村人應該是可以諒解遊戲交易平台的
甚至應該支持遊戲交易平台過激報復的(因為自己這個群體有很深遠的過激報復小偷的歷史)
畢竟二者的維權心態應該是一樣的

但是遊戲交易平台跑去農村抓找回人員時,很多村民都是對這種事很不認同
認為這個應該是把東西還回去,或者賠點錢,道個歉,就可以和解的事
B站的彈幕和知乎也很多人是這個態度

我記得有一個農村母親一開始是笑笑的道個歉就想了事的,直到兒子被抓進派出所
那位母親把找回人員的車堵了,然後破口大罵說找回人員是小事化大,為什麼不能還回去,然後當沒事發生
基本上每一個案子求情家屬都是大同小異的,但是發生在農村時我是特別不理解

我不禁要問:農村人真的最恨小偷嗎?
這個突然180度大轉變的心態是怎麼來的呢?
純粹是因為偷的東西不是自己的,所以就不共情了?還是基於其他一些甚麼原因呢?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5 22: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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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6 15: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6 15:18 发表
您的问题不难,最近有点儿忙,有空回答

另外,您这个社会学问题无相关性,最好自己另开一贴

不完全正確,二者之間雖無關係,但卻是衍生自同一個節目的兩個方向問題
所以二者沒有直接推導連繫,但屬於兄弟題目

要說有"相關性",一定程度上也算有

首問題問水兄
第二個問題,問我的老搭擋斑鳩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6 19: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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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6 17: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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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24-6-16 17:14 发表

事实上你卖了账户,再偷回来,即便法律支持你,你也不容于世。
老板为你交社保,你说老板我不要,给我兑换成钱吧。事后你再举报老板,法律上也确实是老板的错,但这样的人谁敢要,同样不容于世。
比如我们学校的房子是没有证的,你如果把房子卖给别人,法律也是支持你抢回来了,但你这样做,就是不要脸,不容于世。
梦幻西游就比较客观,卖的是装备和角色,而不是账号。所以你卖出去后,是找不回来的。买家是通过自己的通行证,登录上你曾经的角色。
值钱的是角色和装备宝宝等,不是通行证。

私下交易以前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在法律倾斜恰恰是道德的压力,以及对虚拟物品价值的认可。以前沉迷游戏叫电子海洛因,自然不会立法。而且律所的介入可以按涉案金额抽成,可以拉动经济。私下交易和买无证房逻辑是一样的,是因为房产这一块相对比较完善,而虚拟这一块相对没那么完善。

而且从纯法律角度讲游戏账号的所有权不是号主,而是游戏公司。你只是白嫖或者支付了点卡月卡来租这个账户,游戏厂商可以随时公布一个规则封你的号。
简而言之玩家=曹操,游戏公司=东汉,游戏账号和角色=土地。

结论就是当你的游戏玩家越来越少时,物多人少,能变现尽量变现,不然最终会砸到自己手上。

我不認為找回人員有任何可以同情諒解的餘地,我也不認為道德上可以替他們分辯甚麼
是不容於世沒錯,但我一向主張的法理學三原則是
1. 有錯必罰
2. 無錯不罰
3. 罰錯相符
即便是錯了,要怎麼罰也是一個學問,不能說"有錯"就應該無條件接受一切處罰

神州兄經常引用的一句電影社團名句,叫做"錯就要認,挨打要立正",就是典型的法治謬誤3.
(我經常吐槽這句話是錯的,但貌似我一直沒有真正解決為什麼這句話錯,我只是提到過這句話是黑社會家法色彩很重
這裡我正式回答一次,這句話的謬誤在於,光強調性質,而沒有定量)

如果我只是犯了點雞毛蒜皮小錯,憑啥要立正被隨便你打?罰錯不符的情況,我不光不立正,我還得閃,還得還手
事實上不論是香港舊時代社團,還是更早的民國幫會,都普遍存在罰錯不符,私刑過當的情況

這句來自於香港電影中的台詞應該是被視作吐槽的反面意思的,不應該視作客觀真理來講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7 10: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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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6 18: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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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6-16 17:46 发表
艳阳这个问题是拿特例当共性了。前段时间迷笛音乐节那些来 拾 的农村老乡,也最痛恨小偷吗?这不是很滑稽。

中国很大,农村也很多,所谓十里不同俗。有痛恨小偷的,有一般的,也有自己就是贼窝的。现在出门打工的多,事实上同一个村村民的看法,经常差异也是很大的

艳阳虽然没学过大陆的政治,依然简单的相信群众具有阶级共同性呐。我的观点是,在生活中,包括网上,你遇到的大多数群众的想法是没有共性的,完全是不同的个体。虽然很多国人和你一样,喜欢谈自己提炼出来众生相

深恨小偷,會傾向給小偷上私刑,不一定是農村人的表面共性,我承認您說得更準確

重點不是恨不恨,我主要是想說農村居住的人普遍應該明白並深刻體會"偷了東西不能說還回來就解決"這個邏輯的荒謬之處
如果這個農村人恨小偷,他會明白紅字是荒謬的
如果這個農村人不恨小偷,但他在農村住得足夠久,有思考,談論過這個問題,同樣會明白紅字是荒謬的

農村地廣人稀,財產又分佈得比較疏散,可能地裡的農作品,路邊的工具會亂放,牲畜又是散養的
沒辦法管得很好,所以比較容易遭偷
這個物理上的實際狀況是真實而普遍的,不是特例(至於心態上普遍恨不恨,這個咱暫放一邊)
在農村長期生活,或者工作性質就是種田,或者進行農業初加工的,應該普遍都經常面對偷竊這個問題

所以他們應該是知道"偷了東西還回去,再道句歉"就完事了,這種"穩賺不賠"的事是不可能會被人接受的

每一個長時間生活在農村的人,應該都精通反駁"偷了東西還回去,再道句歉就完事",這種邏輯謬誤的漏洞的
就像長年做木工活就必然對木工工具很熟悉的道理一樣

所以來自農村的人不應該在面對偷竊這個話題上提出"偷了東西還回去,再道句歉就完事"這麼低級的邏輯謬誤才對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7 09: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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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17: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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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6-17 16:57 发表
若是他们根本没考虑逻辑,只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罚酒三杯完事呢?

那也得講個相對擺得上台面的解決方案,比如堅決不承認之類的,或者那怕是自稱有精神病也比這個相對合適一些
肯定不能是這種"還回去,道個歉"之類的破方案,這個方案在農村應該是被反駁到爛掉的低級方案

有一個我印象比較深刻
B站有一集的對抗手法,以前常聽人講,但我沒親眼見過,這個辦法叫"哭鬧,喝農藥"
我第一次在視頻看到,大為震驚

找回人員的父母,老媽一直哭,求情,老爸氣起來就拿起一瓶農藥給兒子灌,開口就吼說:你要交代,我就給你一個交代!
我光看剪接的也看了好久,老爸在5分鐘內跑來跑去多角度不同方式試著給兒子灌農藥
兒子一臉淡定也不喝,也不反抗,也不求饒慢悠悠走來走去,老爸又拿著農藥不斷換身位,又作勢抓兒子
這集明顯工作人員也慌得一匹,根本不知道怎麼應對這樣的場面,又是拉又是勸,工作人員幾乎手都被淋到農藥了(據說皮膚碰到也有一定毒性的)

有個B站彈幕(大意)說:這個方案在那個爹(看起來像60後)的年代算很常見,而且非常有效的方案了
我細想也是,在舊時農村基本鬧到這份上,一般鄉里鄉親的就會算了,不然逼死人肯定接下來自己的日子也沒法過了

現代社會更傾向原子化,大家見過一次可能一輩子不再見了,這招適用性會弱一些
但對於絕大部分人,還是會很慌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7 23: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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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12: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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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6-18 10:35 发表
农村这种闹法其实也不多。艳阳是否有听过城里此类相对摆得上台面的闹法?

類似酒駕追尾,趕緊塞錢,不要等人家說
這是一般最有效率的做法

很多涉嫌犯事的人喜歡在這個情況裝傻,希望引誘對方先開價
少了就一口成交,合理就開始討價還價,高了就反咬對方是敲詐

希望用反指控敲詐來牽制對方對己方的指控

======

這種做法屬實等於捨身技了,一招錯了就沒有回轉餘地了,
對到小白的確可以反敗為勝
但遇到有點經驗的,人家知道你內心想法,不會再給第二次機會,肯定直接報警往死裡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8 12: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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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6: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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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6-22 14:26 发表
针对盗窃还是诈骗想出一个解释,如果是诈骗,那前面的交易也成了诈骗的一个环节,也就不应当被承认,但公认交易是合理的,如果是盗窃成立的前提是被盗的是你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法院承认先前的交易,只是不承认后面的找回 ...

詐騙是主觀就沒想交易,純騙取金錢
盜竊是交易成功後又偷回交易物

所以詐騙是可以排除沒錯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不是算經濟糾紛?

在中國所有這類物品帳號都應該算以登記為準
既然現實中不存在可以改登記的辦法,那就應該是所有權歸原號主,新號主一律只有使用權

原號主向遊戲公司申請找回帳號,遊戲公司也同意的情況下,那原號主只相當於違背了"收錢並轉讓使用權"這個合同
如果從輕論,也可以叫經濟糾紛吧?

類似說甲跟乙簽了一個合同,
甲收了100萬元,把別墅的院子使用權永久轉讓給乙(房產證不變)
突然有一天甲反悔了,決定不給乙用了,把大門一鎖說以後都不讓乙進來了

這叫盜竊還是經濟糾紛?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2 16: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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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7: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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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2 16:42 发表
回答您2L的一问

您标题上写为啥不是诈骗,正文貌似更多的说的为啥不是财产(民事)纠纷而是犯罪?一并回答

您1L最后提到了,hp上面提到了——最重要的,法律承认游戏账号交易的合法性。游戏平台规定的——账号不得买卖,法律认为 ...

標題是新聞的標題,不是我的原意
我還在想難怪為什麼HP兄有此一回呢

我也認為不符合詐騙
我也不同情找回人員,就單純從法律上感覺這事有些奇怪,所以在輕重之間思考不能算財產糾紛的理由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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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2 17: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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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2 16:42 发表
您1L最后提到了,hp上面提到了——最重要的,法律承认游戏账号交易的合法性。游戏平台规定的——账号不得买卖,法律认为其是不合理,属于格式条款,无效。为啥平台明文规定的规则却不承认呢?——显然,规则不能对抗法律,法律综合判断下来,玩家(消费者)应该有买卖账号的权利。这就使“找回账号”这一行为存在犯罪的可能。

如果我跟你簽了一個長期租賃,比如我約定把一部手機租給你20年,我收了錢之後隔天又把手機帶回我家了
這算盜竊,還是經濟糾紛呢?

而如果是賣手機,那當然是盜竊

我能不能這麼理解:同樣形式的交易
(事實上租手機20年跟賣手機從本質上沒有區別了)
合同怎麼簽的,其實很重要?

========

從邏輯上來說把帳號交給你玩,有兩種操作方式
1. 是把帳號所有權,使用權一併給你
2. 是帳號所有權歸我,只把使用權給你

找回人員的意思是2. 所以只屬於經濟糾紛
我感覺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找回人員的觀點好像也能自圓其說

=======

您的意思是
法律判斷消費者有買賣帳號的權利,只要合同事實上約定了買賣,即便遊戲平台上違反了規定,或者實際上不予操作,這個買賣仍然成立

按這麼說我就明白了,那就要看具體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現在大概率是帳號交易平台的合同白紙黑字寫著乙方願將帳號之所有權,使用權,售出予甲方,並保證甲方可以順利登錄,那找回人員屬盜竊無疑

======

那如果合同雙方只是很含糊地約定乙方從此放棄登錄該帳號,並將密碼交予甲方
這樣就算經濟糾紛?

=====

如果乙方足夠聰明,不通過平台,只是單純走線下約定,沒有具體合同,只是口頭含糊地約定"這個帳號以後給你玩"了
那應該如何定性呢?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2 20: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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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3 19: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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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3 16:20 发表
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账号卖给你”,那必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同时转移。——使用权永久归别人,你还有所有权意义何在?就在于你随时可以反悔拿回账号?——法律不允许这种反悔是很自然的。如果约定的是,“账号给你玩你给点我钱”,上面说了,属于约定不明,很可能只是经济纠纷。

賣了使用權,但不給所有權,意義在於有的約定物無法更變所有權
比如某些房產,或者一些附帶的東西,比如我把我家的水龍頭使用權賣給你,但水表還是我的

或者我別墅房產證上有的院子的一半賣給你
在於賣方而言,他有可能因為法律知識的貧乏,認為這個遊戲帳號是只賣出所有權

=====

至少我開帖時,我是這麼想的
這個說法在找回人員之中有相當多的認受性
很多人都是這個理解的,要麼就拿遊戲公司不同意買賣說事,要麼就說咨詢過朋友了,朋友是這麼說的

=====

國家法律把虛擬財產視作私人財產我知道
但我沒法把兩件事串在一起想,水兄點出後我就明白多了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3 16:20 发表
对的,平台的规则只在平台内部起作用。比如张三说买了李四的账号,结果被李四找了回去。他向平台举报并且出示明确证据证明他买了账号,平台完全可以不搭理,以“账号不能买卖”为由不予处理。但是法院的判决平台是必须处理的,如果法院判平台协助买家拥有账号所有权平台是必须配合的。

遊戲公司,和個體公民,有法律上應該是平等的個體吧,憑甚麼遊戲公司可以自己定內部規則,公民確不行呢?
(比如我定個規則,我賣的帳號就是要10天後找回的,這是我"家規",法律肯定不會認同)
公民如果在遊戲帳號上簽了合同賣帳號又找回來,如果動輒是要拘留,要坐牢的話

那遊戲公司自己的規則又憑甚麼在平台內部起作用呢?
遊戲公司長期不配合甲乙雙方換綁身份證號之類的,如果累積一堆人去告遊戲公司,為什麼遊戲公司就沒有法律責任呢?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3 19: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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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3 20:43 发表
我认为,不作特别说明,所有权必然包含使用权。任何东西,所有权转移了,在无特殊约定情形下,使用权也必然一并转移。法律知识的匮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否则,我卖您一块手表我再拿回来使用行吗?不过话说回来,游戏公司的这个规定确实很可能使一些人栽了跟头。

賣了所有權沒給使用權當然很罕見
但是我說的是,反過來賣了使用權,卻沒有給出所有權,這種情況在生活中很常見

在農村地區比如田地,宅居地等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還有一個典型的例子比如出租房屋,理論上合同內只要租客有按條件付錢,使用權應該是歸租客的
但很多民間也會有各種糾紛,比如房東隨意進出,或者把一些不要的物品舊家具堆在房客處等

我當然不認為法盲可以作為抗辯理由,我只是說分析這些人的心態

他們大抵認為這個事應該是由登記為準的,既然登記人是我,那我把它收回來
就類似我父輩的田地長租了出去又反悔差不多意思
這麼小額的數字,在落後地區或者農村就是小打小鬧的事,大家吵個架村委調解一下就完事了
(事實上很多農村找回視頻都有司空見慣的村幹部一臉好好先生的樣子出面要調解)
的確,就像水兄說的,知識缺乏而栽了跟頭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3 20:43 发表
游戏公司内部起作用仅仅是内部,在内部,他就是老大就是法官,一切他说了算。但我们不是可以申请法律介入吗?法律介入游戏公司该承担的责任他跑不了。“戲公司長期不配合甲乙雙方換綁身份證號之類的,如果累積一堆人去告遊戲公司”——游戏公司自然有责任,但这个责任限于民事责任,一堆人要证明他们因为合理的要求被游戏公司拒绝他们损失有多少,要求赔偿多少,法律极可能支持。您举的都是特例,玩游戏能有多少损失,账号拿回来就行了,有几个人再去找游戏公司麻烦的?

遊戲公司的規則這點我沒想明白
按您說的,法律第一,內部規則只在內部生效,那任何一個個體在違背法律上面面臨的處罰都應該是類似的

我舉個例子吧

假如A賣了B一個價值10萬的遊戲帳號,A又找回
這麼巨大的金額,那A要被刑法判盜竊並坐牢的

======

那同樣道理,如果遊戲公司無故刪了B一個價值10萬的帳號
遊戲公司要被判甚麼刑罰?
如果刪了10個8個這樣的帳號,是不是可以視作嚴重違法把法人代表抓去坐牢?

遊戲公司和個體公民法律地位上應該是類似的,為什麼遊戲公司可以自己制定一些明顯違背法律的規定但沒啥事,頂多就是賠點錢
但公民同樣利用這些村規,就會動輒入刑法,或者陷入治安拘留呢?

======

當然你可以說遊戲公司大多數情況不會無故刪帳號,可能是因為有故的,比如關服,合服,比如外掛等
但問題又來了,如果按法律最大,合同第二來說,遊戲帳號也是我的私人財產
不論遊戲公司怎麼在合同上約定,都不能刪我的帳號啊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4 07: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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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3: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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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4 13:08 发表
水王说得特别的好
现在法院已经普遍接受了“虚拟财产也是财产”这一事实,删除账号当然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过这条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实践中可能很难立上案。 ...

請問這種雙軌制的實際操作方式是出於甚麼考慮的呢?
遊戲公司刪號,和個人盜號+毀號,社會危害性有甚麼區別嗎?

二者執法力度不能一把尺子量到底的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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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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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4 14:39 发表

刑法方面我也只能纯理论探讨了。
游戏公司与玩家之间是比较特殊的契约关系,通常来说,无故、挟私删除玩家账号的概率非常低,再加上毁坏财物罪没有单位犯罪,定案难度非常大。
设想一下,玩家去报案,游戏公司毁我虚拟资产,法制科急得直挠头,这毁坏财物没有单位犯罪啊。
不成,玩家坚持要立案,警方拗不过,去游戏公司查,人家法务信誓旦旦:不可能,我们这都是正规滴!删他账号是因为他开挂,被我们检测出来了。说完从电脑上打了一份网游服务合同出来,指了指“都写着呢!”
民警看了看——哦,合同纠纷啊。
不予立案。
over
实际上,大概率在报案这一环,已经被法制科、甚至是治安窗口给毙了。

那像樓上水兄的說法,法律規定大於合同約定,如果虛擬財產是受保護的
即便我開了外掛,遊戲公司也無權刪我號才對啊

為什麼遊戲公司作主體履行一些諸如用了外掛要刪號之類的操作不違法
但是個人作為主體履行一些賣了帳號又找回之類的操作就違法呢?

要說缺乏法律支持,二者都缺乏
要說合乎遊戲規則,二者都合乎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4 15: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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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22: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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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6-25 20:20 发表
完全没有守约的契约精神,拿到合同后挖空心思设计钻空子,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即便不违法犯罪,也只算合同纠纷吗?

這個我支持水兄,要說具體一點甚麼事情
商業上惡意和非惡意界線很模糊,您用挖空心思這樣的主觀詞彙很難想像是甚麼事情,就不好中立地看有沒有惡意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6 09: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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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6 11: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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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斑鸠凉 于 2024-6-26 11:05 发表

刻意违约这点没有司法条例吗?守约与不守约,做的事没有差别?比如要求下属做一系列违法程度低的假报告欺骗客户下单,然后把做假报告的人开了,却不告诉客户。等客户受损失查出来,在客户面前装无辜,甩锅给已经被开的背锅侠,并要求按合同付清尾款,声称自己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你们是否认为这样脸厚心黑把钱挣了,于契约精神无损呢

按這個例子,契約精神是有損的,而客戶本身也不必付尾款了
報告都是假的,那合同怎麼會成立呢,你怎麼要求人家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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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4 20: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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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6-29 10:25 发表
在自愿的条件下,已经交易已经彻底完结,除“找回”外,双方都没有过错行为,不应当还有可出现纠纷的点,所以应当算不上纠纷。即便是要违约,也应当通知对方吧,没通知就找回更偏向盗窃 ...

1. 在一個買賣交易中,交易未完結時,決定帳號不給了,這個叫經濟糾紛
2. 交易完成後又取回,就是盜竊

我開帖的本意就是說我理解這個交易只轉讓了"登錄權限",而沒有實際的帳號交易
所以交易應視作未完結,所以就是經濟糾紛

水兄和D神都指出了這個理解的錯誤之處,我也同意

======

PS 我一直都知道不是詐騙,只是說引用了一個文章,標題處該作者提到詐騙罷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7-4 23: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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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6 10: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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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7-6 09:43 发表
你说的这个账号的归属权时没发操作的,实名认证还算是额外附加,毕竟没有实名认证的时候也可以交易账号,所以实名认证并没不代表归属权,所以交易到底完没完成也不好认定 ...

我看完樓上兩位兄的回覆(他們也沒回覆得特別仔細)大致是這麼理解(腦補)的:

交易已經完成

理由是因為雙方在這種交易中是有簽署合同的,而常識上來說這種遊戲帳號交易平台應該會把合同約定得很仔細
簽完合同後主張說自己不願意交易是說不通的

而簽署的合同會把"成功交易"定義為錢貨兩訖,雙方把交易物放到平台,平台發放交易物後即視作完成

在雙方都簽署合同後,法律意義上應該視作交易完成,至於在遊戲公司的歸屬權,或者在遊戲能不能綁定,能不能加實名等,是遊戲公司自己的機制問題
即便遊戲公司機制不認這個歸屬權屬於新買家,遊戲綁定不了新買家,新買家過不了實名,這個帳號在法律上仍應屬於新買家
,因為法律大於公司內部規定
-----具體法律上面有引用過,虛擬財產也是公民合法財產

那既然雙方公民有交易的權利,也約定了交易完成的定義
雙方又合意完成了定義中的交易,又有合同,那法律意義上這個帳號就是新玩家的

再登,就是盜竊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7-6 10: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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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6 10: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5 16:42 发表

不作特别说明,以生活中大众认知为准,也就是你应不应该知道

卖出账号,大众认知就是所有权+使用权一并卖出,并不能用“我以为是出卖使用权”来对抗。

至于你说的,房屋租出去却依然霸占一定空间,我觉得更像是账号卖出以后,别 ...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4 16:52 发表
擦,找到一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第24条,开挂永封确实是合法的。

我想追加問一個問題
以前在軒轅有過一個問題,工人在工廠裡打死了老闆養的寵物狗吃肉,應不應該判盜竊?
https://www.xycq.org.cn/forum/viewthread.php?tid=301302

很多老兄表示過:
"偷竊需要主客體一致,也就是說工人既要有偷竊的事實後果,也要有主觀認識到這隻狗是有主的,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算偷竊
又基於疑罪從無原理,這個還需要控方舉證
所以如果判偷竊不成立,純粹經濟糾紛,自由心證來說也說得過去

翻看帖子有的比較率直的哥就直接說這只能叫撿來的狗"

===========

這裡我還是想替找回帳號的人員掙扎提問一句

如果找回人員的知識水平不夠高,他主觀認識不到這個帳號是已易主的,
純樸地看他自己的觀點:遊戲公司既然不能換綁,能用他的手機登錄,那就是他的,只是換了個登錄權限罷了
在這個情況下找回人員可能也只是"登了玩一玩","密碼重設了上去看一看"

這個主觀認識上說不知道這個帳號已易主,我感覺也能說得通
畢竟網遊帳號交易這個新興產業略灰色,普法又不多,很多用戶又是低學歷閒散人員

===========

按工人在工廠內把老闆的狗打死了都能從盜竊開脫的邏輯來看
為甚麼工人的行為需要按疑罪從無考慮他有不知道這狗有主這個可能性,但是找回人員這裡不去考慮一下他不知道這個帳號已交易這個可能性呢?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7:48 发表

咱承认打死人家的狗啊,这个是推脱不掉的。但警方说的“盗窃罪”是咋回事儿??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8:03 发表
这个可以商量

如果工人承认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但还是打死了,咱觉得涉嫌犯罪(损坏公私财物)。即使狗不值钱,也是违法行为。是不是盗窃,咱存疑 ...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16-2-22 13:09 发表

都刑事立案了,举证责任在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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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7-6 09:43 发表
你说的这个账号的归属权时没发操作的,实名认证还算是额外附加,毕竟没有实名认证的时候也可以交易账号,所以实名认证并没不代表归属权,所以交易到底完没完成也不好认定 ...

拿這帖來說,我開帖時我也不太肯定這個帳號是否已交易的
HP兄顯然也有一些不肯定
很多找回人員被抓到了也是一臉蒙逼,說這不是遊戲公司禁止的交易嘛

主觀上來看他們的確有可能認識不到這個帳號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

======

我的觀點比較法盲(當然美化一些說"樸素"會比較優美一些)
我認為社會危害性大的應該重罰,反之應該輕罰
這裡我不是特別仇偷狗的,也不是同情偷帳號的,純粹就是吃瓜沒看懂怎麼回事

我印象水兄一貫是比較技術性一些:"違法必先知法,懂不懂法差別很大"
換句話說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你以為是小事,結果卻是重罪很正常
反之你以為是大事,結果輕罪也很正常(知乎兩個有名的鏡像帖子)

==========

說句我個人的觀點吧:偷這個帳號應該從重追究處分賠錢,畢竟做生意的也不容易
但是上升到刑事犯罪,或者拘留案底,我又覺得太重了

如果像偷狗之類的都可以從輕的話,又可以在檢方過程要求檢方證明甚麼主客觀一致之類的,還能從主觀層面分析,說明我國算是非常寬容的國家了
那這個找回交易帳號的事,我傾向不要入刑,給找回人員一個機會
(那怕是10倍賠錢,20倍賠錢,我都不反對)

很多當地派出所在面對這種案子都是蒙逼不知道怎麼處理的
遊戲交易平台一般會拿出大量過往成功按盜竊論的報案回執給當地派出所看,派出所一看,行,那就照抄吧

這種做法我覺得是有幸存者偏差的,人為選擇了一些被定性成盜竊的給派出所作例子,又迴避了那些不成功的
又有新的派出所法制科支持,於是滾雪球般,同類案子又愈來愈多被定性成盜竊,然後後面的派出所又愈來愈容易受到影響

從操作邏輯來說,派出所法制原理上是不是不應該太簡單受其它派出所的案例影響呢?
你說光看看同行怎麼處理的,其實就容易先入為主了,加上遊戲交易公司的人在一邊拍著,又是鏡頭下執法,自然容易緊張
是不是應該要求派出所不看別的派出所案例更好呢?還是反之?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7-6 11: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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