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00 发表
看來您是主張作廢的
針對財產的都有效,針對人身的都無效,協議不能約定人身權利,
不許嫁某人是無效的,因為是針對人身協議的,如果不許嫁某人有效,那必須嫁某人也基本有效了,那黃娶喜兒是不是就有效了
如果按您這麼一說我認為就很吊軌了,婚前協議在您心目中起甚麼功能呢?如果是法律直接支持的就不用協議了,如果是法律不直接支持的您又說都得作廢
不對等就直接作廢,所有婚前協議按您這麼一說內容基本都是不"公平對等"的
如果是公平對等的也就都不用寫進婚前協議了啊,直接走法院就行了
這個500萬可以這麼看,男女用某個比例買了一套千萬婚房,婚前協議說日後離婚後房產歸女方
既然如此,还说什么,提离婚就是给500万,离婚不是针对人身?
自然就是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