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義應該講究親疏有別嗎?
近年來看到很多社會新聞令我不禁一直有這個思考
例1:
有一個老太欠錢不還,申請人和執行法官要上門騰房,然後老太各種不想搬,冒出了一個鄰居,各種說情,說老太太有個兒子坐牢了,半年後就出獄了,通融通融行行好吧
別讓兒子出獄時連家都沒有了,能不能延遲半年再騰房
然後執行法官就上去懟了,那你怎麼不替老太還錢呢,非得讓申請人犧牲利益來幫助老太?
例2:
以前看到一個社會新聞,大意是女子突發惡疾,全身癱瘓,丈夫欲離婚並不承擔撫養責任,遭民政局拒絕
例3:
有一個富家女老賴,兩夫妻欠帳不還,富家女的父親是有還款能力的,但是富家女不向父親開口,卻各種要求申請人諒解,給予分期
例4:
之前的國際接收難民問題,很多網友認為打仗不是中國造成的,所以接收難民的責任就不該我們承擔,中國不接收難民是對的
例5:
但是到了以巴衝突問題,很多網友又覺得以色列應該對巴勒斯坦居民負起主要的安置責任
例6:
小康之家,有車有房,還存著錢買第二套房,但是女兒患白血病,卻找了水滴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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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裡涉及一個本質問題,就是有一個弱勢者比當事人要弱,需要人道主義援助,這點毫無疑問
但是與此同時弱勢者身邊有更親的親人有能力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但拒絕援助
這時社會應該優先要求弱勢者的親人方/造成弱勢的責任方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還是優先要求當事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呢?
我覺得很多網友對人道主義,和誰犯錯誰承擔的標準很飄忽,屬於一時一樣
我個人是認為人道主義也應該先看親疏有別的,當有人需要幫助,應該讓主要責任方先提供幫助,再來是親屬提供幫助,二者都沒有時,才讓非親非故的人去兜底
以下是我的答案:
例1:
應該老人的鄰居提供幫助
例2:
應該丈夫承擔主力撫養妻子,社會進行一部分兜底補貼
例3:
富家女的爹如果不願意代還款,富家女該拘留就拘留,不需要通融她
例4:
不接收難民是對的,除非歐美兜底完全兜不住了
例5:
應該由周邊的阿拉伯國家承擔安置巴勒斯坦人的主要責任,財政上可以由聯合國資助一部分
例6:
應該自己家承擔主要開銷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1-17 11: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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