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女子吃自助餐打包被罚“我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水兄請進?探討一下能否翻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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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3: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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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1 13:42 发表
如果您说的“有权”停留在理论层面,实际上可以拿不回,我同意。

但我认为的“有权利”,是切实可以拿回自己的东西的“有权”,是“能拿回”的有权。

您觉得现在实现不了,将来能实现的也叫权利。我更倾向实用主义,现在你实现不了=没权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這句名諺已經回答你了
權利是權利,變現是變現,這是兩回事的

每個人的權利都是相近的,但是有能力,願意動腦筋,願意多花資源的人,他的權利比較不會出現"無法伸張"

我如果足夠威猛,我可以當場唬住女士
如果實在唬不住,我也有別的靠智力的辦法,比如提前在商店安裝一鍵降下的卷簾門,或者各個角度的全方位監控

只要有心,無論如何都有一堆合法方式可以制住女士到公安介入為止

=====

如果既不威猛又沒有智力,那只能放女士耍賴離開,臨了人家還回頭舉個中指,罵店員兩句,問候全家,揚長而去

大家都有權,但懶人的權利更難變現
這有甚麼問題?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3: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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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3: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9 橙炎陽 的帖子

在一定时间内您实现不了某个权利我确实认为您没有这个权利,我有这个“误区”在于无论是哪种,您都达不到目的

用您的话改一改就是“您有拿回的权利,但现在实现不了”,其实是无疑问的,因为您的东西始终属于您。想拿回去,可以,拿回去,不行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24-10-31 13: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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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4: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1 橙炎陽 的帖子

没说的,您说的这些有理。但我们似乎跑题了,我们的本意是“有没有权利拿回”,而不是怎么想办法拿回,您所说的实用主义我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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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4: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2 KYOKO 的帖子

回自己一下,艳阳有可能故意使绊子使我脑子转不过弯来,吃了顿饭回过味儿来了

您说的“有权利拿回自己的东西”和我说的“没权利拿回自己的东西”并不矛盾,不管您有意无意,您所说的“有权利”,指的是东西始终是您的,您自然“任何时候有权利拿回”。而我说的“没权利拿回自己的东西”,前提是别人不让您检查的时候,您是没权利”把东西拿回自己一方“的,这样的”没权利“不难理解吧。

所以,我不改了,我依然说”您没权利拿回自己的东西“。这是有前提的,断章取义是不好的。艳阳应该是故意的,您如果觉得我错的话,您一开始就可以说”东西是您的,您任何时候有权利拿回“,这样就不会有歧义了。这都多少楼了才来说这个根本性问题,其心可诛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24-10-31 14: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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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4: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4 KYOKO 的帖子

我沒有使絆子,不要誅我
像頂樓這種情況,我認為店員一方任何時候都有權利拿回自己的肉的,這個也不能算是檢查/翻包

而女士一方其實沒有權利不讓店員拿肉,拿隱私權來說事站不住腳的,當然女士一方可以不斷加碼,比如用暴力掙脫,或者抵死用自己的生命權死死抱住這個包,這個時候店員仍然有這個權利拿回自己的肉,但是礙於能力有限
以致有這個權利,但實現不了

也可以換句話說雖然實現不了,但肯定是有這個權利的

女士可以堅持不讓開包,甚至可以暴力反擊,但不論女士採用甚麼動作,如何宣稱,我都堅持認為店員有權拿回這包肉(至於有權但是沒實力拿回,是另一回事)
當然有另一個情況,女士行使自己的生命權,比如把這包肉綁在自己的心臟起博器上了,店員硬要拿,只會把女士弄死
這樣一來店員仍舊有權,但是此刻權力的優先轉移到女士這一方來,店員有這個權利,但是優先級不在店員一方,店員應該讓步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5: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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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5: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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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1 14:16 发表
回自己一下,艳阳有可能故意使绊子使我脑子转不过弯来,吃了顿饭回过味儿来了

您说的“有权利拿回自己的东西”和我说的“没权利拿回自己的东西”并不矛盾,不管您有意无意,您所说的“有权利”,指的是东西始终是您的,您自然“ ...

權利有優先級,這是我一直反覆講的事
雙方都有自己的權利時,就要比誰的更優先

但是店員一方的財產權優先程度顯然強於女士的甚麼隱私權
但是女士如果堅持用身體去捍衛,那如果真的沒有任何不傷害女士的方式拿回肉,這時女士生命健康權更優先,所以店員的權利就不這麼優先了

您把這個"誰優先"的問題,理解成"誰有權/誰無權"
這是我之前沒注意到的一個關鍵,所以我們文字語意上有歧義,我這帖才明白過來

您的意思是說某些情況下優先級就會轉移到女士這一頭去,比如女士極為懂法,作出更進一步的耍賴,比如硬是抱著那個包不放手,或者更直接點說你敢過來我就馬上自殺
這時店員一方的優先級就會變成向後的(您把這個情況稱作"店員無權翻包",我把這個情況叫做店員有權翻包,但應該優先考慮他人的生命權),這點我也承認,是這個道理沒錯

但是店員也有別的方法,比如可以一鍵放下所有卷簾門,或者就是大喊有人拿肉了,然後全程追蹤,拍攝女士,並報告她的行跡,或者直接上手拉扯實施扭送權把女士連人帶包控制住
總究會有辦法等到警察來的,無非就是換一種方式實現肉的財產權罷了,怎麼說都不會變成您說的"無權拿肉"這個結果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5: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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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6: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5 橙炎陽 的帖子

那您说的这个”有权利拿回“,就是广义上的、法理上的拿回,显然不包括具体的暴力拿回,问题是我说的就是”没有权利(暴力)拿回“啊,您一开始貌似同意至少可以轻微暴力拿回,说”扭送权都有,更何况检查权“了,也就是可以强行检查?

例子您举很多了,我同意,这些都是比较严重侵犯人身健康权的,我的意思就是您在这会”没权利把您的东西拿回您一边“,我的话您听不懂吗?还是我的话语言逻辑有问题?我认为这是中文语句的歧义,在不同环境下有不同的理解,都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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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6: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6 橙炎陽 的帖子

大概是您所说的意思,您非得把我的”没有权利拿回“,理解成”有权利,但现实不能拿回“也行吧,那我的意思就是”您现在。。法律不允许您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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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7: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8 KYOKO 的帖子

我明白,也對也不對吧,我這個人腦子比較活絡,我也很喜歡跟人家搞對抗
法律上很難實施我的權利,和法律不允許我拿回,在我潛意識裡有很大的區別,所以我下意識一直否認你的說法

我這個人對自己面對衝突的能力很有自信,
換句話說我是站在我比對方要聰明和有經驗很多的立場在思考問題的,有這個前提在
對我而言,"法律上不一定支持我實施權利"和"法律不允許我實施權利",區別很大

我始終覺得只要多動腦筋,我是能實施我的權利的,所以不存在"法律不允許我拿回",只是"法律允許,而我暫時沒想到可以怎麼拿回"罷了

========

其餘的我沒意見,水兄說得沒啥問題

========

另外多說一句吧
小偷小摸的一方,基本都是打小喜歡走捷徑,或者怕苦怕累的人
這種人的智力和體力,能力上限都很低

所以說這種人很懂法,而且反應很快,能在法律上面對真正懂行的人佔便宜,或者混個平手
在我看來從來都是不現實的

能幹出這種事的人,十有八九都是很輕易在法理上就拿下的人
水兄也沒必要多考慮店員"遇到女士若是個法律高手會不會就治不住"這個問題,一般來說肯定都能治得住
小偷小摸的大都會被當場輕鬆拿捏住並被搜身,這個在統計學上是有道理的
不是因為抓人的一方牛逼,而是小偷小摸的一方多數智力邏輯不太好

小偷小摸多數不懂得活用法律來抗辯(比如這個新聞裡的女子,就是典型的"智遲",都發生N久了,還想殺個回馬鎗,徒增二次被嘲笑)
就像書呆子多數不知道怎麼打架,這個統計學上來看很合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7: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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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9 橙炎陽 的帖子

您说现实例子我基本同意,至于小偷小摸智力体力都不咋滴,我接触少,不敢说,不过感觉上我觉得和平常人也没啥两样。小偷毕竟是极少数,聪明人肯定难得。

您误会我了,我不会担心治不住女士这样的人。小偷小摸被老百姓治住其实对他是有利的,我看的太多的视频老头老太顺手牵羊拿个东西被当场抓包。都是小东西失主拿回来就算了真正报警的没几个,要真不允许翻包麻烦就大了。

一个智力很高、逻辑缜密、法律娴熟的小偷我的看法和普通小偷也差不多,被抓了口灿莲花也不行啊,还不如在偷的业务方面熟练点保证不被抓、少被抓实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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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9: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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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1 17:51 发表
一个智力很高、逻辑缜密、法律娴熟的小偷我的看法和普通小偷也差不多,被抓了口灿莲花也不行啊,还不如在偷的业务方面熟练点保证不被抓、少被抓实在点

智力很高,後天又願意學習,邏輯縝密,而且有一定演說能力,還懂法的人,基本就不太可能當小偷
現實不是水滸傳的好漢虎落平陽,也不是康熙微服私訪忘了帶銀子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20: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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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3: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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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老兄相信平时遇到的人,大概率能对付。那么你推崇的天宫公主,属于小概率遇见呢。你记得的人里面,是小概率遇见的比较多,还是大概率遇见的比较多?听着不像符合正态分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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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4: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2 哆子颜 的帖子

您說甚麼?以前我在軒轅時,明顯辯論能比我們幾個水友一個檔次的那些人,大多都是事業有成,要麼就是學富五車的,再不然也有是高級公務員的,誰會去自助餐偷肉呢?

大部分守法公民,或者當個店家,領班的,不需要說法律知識和思辯能力很強,但最好要"會來事",要見過場面,而且比社會草根基層要高出一檔就行了
基本很有學歷的,也自持身份不會在一點小事上和餐廳扯皮,不需要把目標設置到要辯贏這天宮公主一類人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1-1 14: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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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0:2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3 橙炎陽 的帖子

按你所说,高层次人走哪儿都是顺风顺水,不会遇到秦琼卖马,史进剪径这样落魄的事?会干这些行当的都是低层次穷人么?这种说法有没有什么逻辑基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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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哆子颜 于 2024-11-2 10:26 发表
按你所说,高层次人走哪儿都是顺风顺水,不会遇到秦琼卖马,史进剪径这样落魄的事?会干这些行当的都是低层次穷人么?这种说法有没有什么逻辑基础啊 ...

偶爾戲劇性的情況是會
但總得來說不會

這個邏輯基礎很好理解吧
上面解釋過一次了,小偷小摸=喜歡走捷徑

而只有不喜歡走捷徑的人才容易養成好的學識和法律,邏輯,思辯修養

========

另外古典小說和現代社會又不一樣
理論上社會愈公平,愈有法治,英雄無用武之地的比例就愈低

這個不用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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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6: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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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这个词目前应该是被垄断了,非执法人员应该是赔偿,不允许用“罚款”这种词
禁止翻包是矫枉过正的做法,大街上随便来个人,都可以说他看见你包里有他的东西,那是不是谁都可以翻别人的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所以仅限个别人也就是警察等相关执法权的人,才有权力查包,如果是诬陷,也别想一走了之,相比之下属于利大于弊,如果非要弄成你说的军备竞赛,反正大陆还有个词叫“寻衅滋事”,这词难得可以名正言顺的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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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6: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25 KYOKO 的帖子

加收服务费确实是个争议区域,我估计官方的观点就是舆论没起来,就懒得处理,丛林法则,双方谁强谁老大,你能辩的饭店怼不了你,那就是你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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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19: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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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11-3 16:16 发表
罚款这个词目前应该是被垄断了,非执法人员应该是赔偿,不允许用“罚款”这种词
禁止翻包是矫枉过正的做法,大街上随便来个人,都可以说他看见你包里有他的东西,那是不是谁都可以翻别人的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所以仅限个别人也就是警察等相关执法权的人,才有权力查包,如果是诬陷,也别想一走了之,相比之下属于利大于弊,如果非要弄成你说的军备竞赛,反正大陆还有个词叫“寻衅滋事”,这词难得可以名正言顺的用一次

討論無定義,則討論無意義
禁止罰款,禁止翻包之上,應該先上一課定義甚麼叫罰款,甚麼叫翻包

現在大部分人是跳過定義來討論,這種形式的普法,不如不普

========

很多人現在覺得一多掏了錢,就說個人無權"罰款",人家拿東西經過了一下包,就說個人無權"翻包"
這都是認死理

禁止罰款和禁止搜身都是懂法的人和懂法的人在同頻討論時簡短的說法
這兩句話本身就不嚴謹,是不能當作金科玉律套一切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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