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光哥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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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哥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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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21: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光哥嫉恶如仇,没事儿也能找点儿事儿出来,他来看能有好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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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08: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那水王说说自己怎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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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0: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辱母案被杀者妻子:丈夫该受法律制裁不该被捅死 我也是受害者

视频没看,介句话倒是没错的。据说是索赔800w,用落叶、光哥的话来说,也不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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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1: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在外,对于这个,已经不想费流量。如果这人是被捅死的家属,我看来,她根本不是受害者,因为于欢是正当防卫,至于800多万,如果她赔给于家确实不贵,于家根本不需要赔她。

死者早就该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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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1: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4-2 21:51 发表
光哥嫉恶如仇,没事儿也能找点儿事儿出来,他来看能有好咩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3 11:15 发表
在外,对于这个,已经不想费流量。如果这人是被捅死的家属,我看来,她根本不是受害者,因为于欢是正当防卫,至于800多万,如果她赔给于家确实不贵,于家根本不需要赔她。

死者早就该死了。

這種標準感覺說輕也輕說重也重
要輕輕放下,要債的也可以說得很輕,是猥褻罪,要往重裡說,要債的可以說他是強姦,是綁架

文字上基本都沾邊,具體尺度只能用豐富的例子來參考

我覺得各有各的見解也是好事,水兄光哥咱各有看法可以各自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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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3: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是这么理解,现在的焦点是于欢有没有罪,如果有罪,那致死人除了承担刑罚肯定还有民事赔偿,但是如果最后认定正当防卫或是防卫过当,按现行法律,如果致人死伤,那也是要有民事赔偿的责任的,考虑到现在案情正朝有利于欢方向发展,南都写的那些东西先不说(如果能证实,妥妥的接近强奸,而且于欢的行为也完全合理了),主要是现在已经开始调查警方不作为了,这个也是导致于欢逆袭的主要因素,所以这会死者家属放出这种风已经多少有点看形势不妙想改主打民事赔偿的意思了。

但即使于欢是防卫过当,这种情况下,民事索赔也是法律支持的,至于要多少判多少,不关心,那要看最后法律支持多少认可多少,不是你要800万就给800万的,也不是说一条命就值800万,哪怕那条命是一个贱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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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5: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落叶 的帖子

死者家属只能打民事赔偿的,刑事部分是检方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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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5: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凳子叔叔,假设,现有证据证明于欢就是正当防卫,那检方还需要以故意伤害(杀人)罪提起上诉咩?还是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证据多少,检方必须以故意伤害(杀人)罪上诉,最终是否正当防卫是必须由法院判决的。——如果检方可以不上诉,那家属的民事赔偿的官司可以照打吗?常听到一个法律术语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这刑事都不存在了民事还可以单独存在吗?

广义来说,是否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认定是否正当防卫?检方认定,不需要上诉;法院认定,不需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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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5: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KYOKO 的帖子

我知道,所以我的意思就是死者方现在感觉风声不对,有点想博同情改要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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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5: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KYOKO 的帖子

警方和检察机关都有认定正当防卫的权利,不过警方认定的需要向检察机关核准,而检察机关认定的可以作为结论,而其他相关方要想推翻就要向法院或上一级检察机关起诉或复议了。

但不管怎么样,死者方都有单独起诉民事赔偿的权利。但是前提是最终对于欢做出判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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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6: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落叶 的帖子

但不管怎么样,死者方都有单独起诉民事赔偿的权利。但是前提是最终对于欢做出判决后。

===========================
这案子法院接了是这样

但是,如果检方定为正当防卫死者家属依然可以单独起诉要求民事赔偿?这有点儿麻烦啊,因为一旦是正当防卫那当事人民责刑责都不需要负,你还要民事赔偿岂不是需要法院认定他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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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6: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 KYOKO 的帖子

不是,如果认定是正当防卫就完全无责了,如果是防卫过当则要看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因为强奸,绑架还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导致了防卫过当,也可以免责的。

所以如检方认定了正当防卫,那受害方就要先推翻检方认定才能起诉民事,法院判决依同理。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于欢案一开始检方就认定正当防卫,那死者方除非能推翻检方结论否则即便起诉也是不被受理或者打不赢的。

这就是为什么于欢被广泛同情,因为按南方的那篇报道,要债的那些人即便没有事实也是妥妥的强奸侮辱行为了,再加上警方无作为,于欢的行为怎么说,都符合正当防卫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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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6: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3 16:22 发表
不是,如果认定是正当防卫就完全无责了,如果是防卫过当则要看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因为强奸,绑架还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导致了防卫过当,也可以免责的。

所以如检方认定了正当防卫,那受害方就要先推翻检方 ...

沒這麼複雜吧

這種可以參考過往案例啊,于家被催債的這種手法沒有特殊不同的地方
不還高利貸抓起來打一頓這種事中國每一小時都能有一起吧,JJ打臉也不能說是甚麼特別創新的行為

像杜這種高利貸暴力要債行為過往被法律視成綁架,強姦的有多少例子,被視成一般治安問題處理的有多少例子

擺出來一對比不就明瞭了

如果以前跟杜有類似行為的小混混都是按治安處罰法拘個十天八天的,那于就是更傾向無期
反之以前那些如果都能被視成強姦,綁架,那于就是更傾向正當防衛

=======

如果跟杜有過類似行為的人都被判決成治安罪名,而杜卻被視作強姦,那杜家家人反對很正常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7-4-3 16: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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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6: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 粉炎陽 的帖子

米国是“案例法”(学名忘鸟),是可以根据以往的判罚来决定本次判罚的;但本朝不是,可以参考以往案例,也可以不参考,他只需根据具体法规来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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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6: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7-4-3 16:39 发表
米国是“案例法”(学名忘鸟),是可以根据以往的判罚来决定本次判罚的;但本朝不是,可以参考以往案例,也可以不参考,他只需根据具体法规来判案

D神兄在最早的帖子發了一個質疑,是說按慣例來說于歡無期太重了
照這麼說如果判無期還有甚麼好探討的,法院說是,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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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7: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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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南方周末的文章了吗?没看就别讨论了。因为如果只看法院判决文书,我绝对不认为于欢是正当防卫,所以不是你说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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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7: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3 17:13 发表
你看南方周末的文章了吗?没看就别讨论了。因为如果只看法院判决文书,我绝对不认为于欢是正当防卫,所以不是你说的那么简单。

借帖聊開了一下

軒轅內很多人認為于是正當防衛啊,甚至軒轅外呼聲也很大,理據就是杜的行為非常惡劣,或謂強姦,或謂綁架,我只是提出一個看法:
杜的行為不罕見,一般的怎麼定性應該有一個參考

像杜家人口口聲聲說我兒子不該死,法律自有裁決也是基於這種想法,他們就是認為杜的錯誤很小

有人說錯誤大,有人說錯誤小,那可以參考一下過往事實,如果完全沒有參考,那就是靠自己同理心在說話了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7-4-3 17: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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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7: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8 粉炎陽 的帖子

说明你没看,什么叫杜的行为不罕见。如果是南方所写的那些属实,就绝不是强迫要债可以解释的,根本就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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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7: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3 17:37 发表
说明你没看,什么叫杜的行为不罕见。如果是南方所写的那些属实,就绝不是强迫要债可以解释的,根本就是故意犯罪。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

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
======

落葉兄說的是這一段?我確實是覺得不罕見,新聞見得少(這次新聞轟動不在於杜手法厲害,而在於杜死了,杜要沒死,于家這事根本不算新聞),但類似的手法都聽過
杜也不是要債界的愛迪生,之前總有過類似程度的前輩吧?那些前輩都是怎麼判的正好可以說明杜這種行為一般怎麼被法院定性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7-4-3 17: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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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7: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事轰动根本就不是杜死了,这么个玩意,死了还能引起什么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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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8: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棕炎陽 的帖子

那个极端手段是用把那东西塞入苏女的口中,这还能算不罕见,毕竟你目的是要债啊,不是去过炮瘾的。那个打人骂人确实不足以说明情况恶劣,但是这个极端手段如果属实,天下没有那个儿子能容忍母亲受这种侮辱,此恨可说不死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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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8: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3 18:04 发表
那个极端手段是用把那东西塞入苏女的口中

表示不知道極端手段是甚麼意思,回答不上來,也很多人說沒有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7-4-3 18: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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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8: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 棕炎陽 的帖子

所以这就是目前对案件有分歧的原因,如果看法院判决卷宗,于欢行为明显过当甚至过激,而如果文章报道属实,则于欢行为正当。

本来应该是法院为准的,但是现在有些东西已经有变化了,比如已经正式立案调查警方不作为了,这说明文章里的东西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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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8: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编辑羊  

论坛吹水也要措辞措句,不愧是“香港淫”妥妥的tvb法庭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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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8: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3 18:14 发表
所以这就是目前对案件有分歧的原因,如果看法院判决卷宗,于欢行为明显过当甚至过激,而如果文章报道属实,则于欢行为正当。

本来应该是法院为准的,但是现在有些东西已经有变化了,比如已经正式立案调查警方 ...

上一帖不知道誰在討論來著,共識是放JJ入嘴巴這個好像一直都是流傳在網友之間,至今沒有任何文章是這麼個說詞的,落葉兄讓我去看南方周末,意思是南方說的最接近,但也只看到極端手段這樣的字句......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7-4-3 18: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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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8: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6 棕炎陽 的帖子

这个不反驳,确实,静待真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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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棕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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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09: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3 18:31 发表
这个不反驳,确实,静待真相吧。

照理說像這種十幾個人眾目睽睽之下發生的事應該很簡單就能用刑訊手段查出來的
當下也不是甚麼偵破中的狀態

如果一開始不公開,那就是其它原因不想公開了罷,靜待到真相的可能性好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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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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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4 15:3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一直都没有关注过这个案件~具体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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