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原标题: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39万,网友却怒怼: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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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4: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咱坚持认为,如果店家服务员徒手端了一盆刚开锅的汤出来上菜,然后有谁和服务员撞在一起导致一方或服务员烫伤,这个店家都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店家要防控风险,这是其天经地义的责任,就如同店家要防控火灾是一个道理。我们这里有一家店,半夜里煤气管道泄漏(这个泄漏本身按说已经超出了店家的控制能力范围),结果第二天店员起火的时候炸了,处罚是停业整顿一个月,罚款多少咱们不知道。另外一家店半夜里厨房冒烟,具体情节不知道,据说后厨失火了只是熏黑了一些,也是停业一个月,厨房整改重新安装。

汤、油这些东西上菜避免烫伤风险,不是没有办法,把汤盆放在一个更大的密封容器里,加个可以扣牢的盖子,到桌子旁边再从容器里把汤盆端出来,办法很简单很有效,就是稍微麻烦一点点(甚至还更便利),但是店家自己不愿意去做。店家自己愿意无视风险,那么就该准备付出代价。

BTW,这样的案例,法院多判一些赔付给受害人,店家自己就会采取防范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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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4: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碧炎陽 于 2017-4-1 12:36 发表

店方具有先天弱勢,
如果是自助餐,顧客端著湯店員奔跑往顧客身上撞呢?很難想像顧客要因此付錢
有一人端菜一人引路的店家,自然也有一人奔跑一人引路的家長

我認為說穿了店家要負責任的原因是:
開店先天責 ...



QUOTE: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2 12:59 发表

水王跟艳羊的认识就在于把店家和客人看做两个对等的个体,比如艳阳因为和水王一起吃饭造成了如主楼那样的事故,那应该是你们共同担责,甚至主动撞人那个应该付更大的责任,但是在饭店这儿是不同的,我前面说过,他的位置和客人是不对等的。有责任加成的。

咱說的跟落葉兄一碼子事,不知道落葉兄在反對甚麼,我恰好就是說這兩個體不對等,所以只要顧客受傷,總能順藤摸瓜出一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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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4: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ptcn 于 2017-4-2 14:15 发表
咱坚持认为,如果店家服务员徒手端了一盆刚开锅的汤出来上菜,然后有谁和服务员撞在一起导致一方或服务员烫伤,这个店家都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店家要防控风险,这是其天经地义的责任,就如同店家要防控火灾是一个道理。我们这里有一家店,半夜里煤气管道泄漏(这个泄漏本身按说已经超出了店家的控制能力范围),结果第二天店员起火的时候炸了,处罚是停业整顿一个月,罚款多少咱们不知道。另外一家店半夜里厨房冒烟,具体情节不知道,据说后厨失火了只是熏黑了一些,也是停业一个月,厨房整改重新安装。

汤、油这些东西上菜避免烫伤风险,不是没有办法,把汤盆放在一个更大的密封容器里,加个可以扣牢的盖子,到桌子旁边再从容器里把汤盆端出来,办法很简单很有效,就是稍微麻烦一点点(甚至还更便利),但是店家自己不愿意去做。店家自己愿意无视风险,那么就该准备付出代价。

BTW,这样的案例,法院多判一些赔付给受害人,店家自己就会采取防范措施了。

像這種技術角度要寫個一兩萬字讓家長方"整改"還不是信手拈来的事,純粹看誰筆杆子尖
說穿了就是店家有責,店家有責,其它論點都是虛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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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5: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钱不钱的不重要,谁家小孩被烫成这样不值39万?”

钱不重要的话你干嘛老提39万?鄙视
不就是反正孩子被烫伤已成事实,能拿多少赔偿拿多少的心态吗?
这家长之心,路人皆知

[ 本帖最后由 zeloti 于 2017-4-2 15: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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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6: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4 zeloti 的帖子

皆知归皆知,但这种话只能在心里,上不得台面的

稍微看了几个网友评论,基本是一边倒支持店家(不一定对),“钱不重要,那快把鱼钱赔给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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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6:3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3 粉炎陽 的帖子

nod 法院如果对受害人一点不负,那以后家长出门就一定会看好孩子了,一样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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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3: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6 KYOKO 的帖子

孩子被烫伤,已经是家长受到惩罚了,此外之后的治疗费用分摊也是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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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3: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2 粉炎陽 的帖子

是吧,也许是因为你那个店方弱势的说法吧,我认为不是因为谁强谁弱,而是出于责任认定原则,比如工伤认定,如果伤者是正骑车上下班期间出了车祸,就可以认定工伤了,那老板是不是也很倒霉,但这就是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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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4: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0 KYOKO 的帖子

不是立靶子,因为我那一楼是针对你和艳阳一起说的,问你放大是什么意思,艳阳回说是母亲要价太高,要店主全责,这不就漫天要价的意思。但是还是那句话,你们把店家和客人之间的关系对等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店家就无责了,因为他没有错啊,打个比方,我带小孩去水王家做客,乱跑烫伤了这能怪水王吗,但在店家哪儿就不是了,对于他们来说,没有少责这一说,在法律上只有认定有责还是无责,只要有责,就基本是对半了,如果是美国那样国家更是简单粗暴,无责没事,有责全赔。其实主楼另一个案子不就很明白了,花了2万店方赔了4万,但那个是调解而不是判决,法官肯定要告诉店家,如果不调解协议解决,对方起诉的话有可能赔偿额更高。

所以这个案子就是家长提出的要价店方不接受,调解不成就去打官司好了。只要法庭认定,39万自然不多,如果法庭不认可,多一分都要不来,有那么复杂吗。

说白了,这个事件里说店家有责的是纠缠于技术性问题,说无责或少责的是忘了他的先天责任,就好像当年那个美国老太案,最后律师就是盯着一条,商业经营类公共场所有主动维护客人周全的责任和义务,一下子就定死了。

而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就在于我们普遍把开饭店当成了普通个体,的确,在我们看来,开店和上班一样,都是为了生计,所以我们很容易对没有过错的店家产生同情心,但是不要忘了,在法律看来,麦当劳和一个普通咖啡馆的性质没任何不同,对客人的先天义务责任也没有任何不同。说白了,当你开饭店谋生时,就先天的在安全,防火,公共卫生,消费者健康方面有了义务和责任,而有这种意识的店家今天中国有几个。

至于水王说的家属过错,更是没错啊,正是因为如此才只说店方有责,而不是全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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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5: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7 落叶 的帖子

您这事实上的惩罚同法律上的惩罚两回事儿

父母过失致孩子死亡法律是有可能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您的意思,孩子已经死了,这是对父母最大的惩罚,就不需要其它事儿了。法律可不这么认为,该对您有惩罚性措施依然有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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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5: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9 落叶 的帖子

简单粗暴的话倒干脆,谁都没话说。要有话说,那就就对法律说,不要对法官说

可中国并不是,中国是要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赔偿的。“商家责任加成”法理上并无如此一说,当然,事实上,或者说法院实际判决上,偏向顾客很正常。但您说的最少对半咱不认同,就这案子来说,恰恰相反,咱认为家长至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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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5: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0 KYOKO 的帖子

还真是这样的,比如西方,母亲下车去超市购买物品,小孩独自在车里致死,那么除了在悲痛之外,这母亲还要承担罪责的,而在我国,家长是无法可追责的。就是因为法律认为已经有了事实惩罚。

题外话,我个人认为西方的做法更可取,因为孩子不只是家长的,同时也是国家公民。但那时立法修法的事了,和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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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5: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1 KYOKO 的帖子

那有啥区别,不还是个人一半,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法官,也会认为应该付一半责任。但是当真正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是不是一半,那就连法官也说了不算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还有我可能表达不准确了,不是说商家有加成,确切不应该说加成,而是他先天有义务责任,这就导致了会出现按情理看他没责任的事他要担责,他有责的事要全责,这就好像交通事故,具体问题具体划分,但一旦一方是酒驾,那基本就是全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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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6: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2 落叶 的帖子

您案子看的还不够多啊,如果孩子的死亡和家长的行为有较紧密的联系,那家长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而不仅仅是“悲痛”这个惩罚就行了的。西方和本朝的区别是,西方的“联系”比较宽松,只要有一点点联系就够得上犯罪;本朝的比较严格,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才够得上犯罪。

当然,实际执行中家长负刑责的只是一部分或者说很小一部分。但那不是法的问题,是实际执行的问题。就像拐卖儿童、妇女的,法理上买卖双方都是犯罪,可实际执行中,大多打击卖的,对买方基本只需解救被拐卖人员也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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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6: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4 KYOKO 的帖子

越扯越远,你就说家长把孩子单独留在车里导致死亡的,这个行为算不算紧密的联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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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6: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2 10:46 发表
那水王你说说谁放大了?



QUOTE: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3 14:09 发表
不是立靶子,因为我那一楼是针对你和艳阳一起说的,问你放大是什么意思,艳阳回说是母亲要价太高,要店主全责,这不就漫天要价的意思。

要店家賠39萬有兩種可能性:
1. 是孩子損失價值39萬,店家全責
2. 是孩子損失大於39萬,店家只要負39萬的責任(剩下的家長承擔)

=====

那怕那母親認為是2.我覺得我也不會這麼反對

那母親意思是說1. 孩子就值39萬,店家全責(原因見報導,有疑問可以另外討論)
這情況下孩子母親顯然是不認為自己有那怕一丁點責任的

落葉兄可覺得公平?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7-4-3 16: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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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6: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5 落叶 的帖子

有没有紧密联系,是主观上的判断,每个人的判定是可以不一样的。紧不紧密,咱说的是一个整体上的判定,您非得要咱解释什么样的算紧密,什么样的算不紧密,咱是无法回答的

“家长把孩子单独留在车里导致死亡的”,具体情况也可以不同,大体来说,西方有罪;本朝(很)可能认为联系不够,不直接,所以无罪。您可以认为咱等于没说,因为咱确实只能说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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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6: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6 粉炎陽 的帖子

话不是这样讲,比如这母亲完全可以讲的冠冕堂皇,其实在西方,他们的公民就很有法律意识,没有律师教,他们基本都不会发表看法以免被抓到。而我国正相反,很多案件当事人喜欢在公开场合或介体前说一些自己认为很有道理的看法,而人的本性就是好的事情出现的时候,自己的因素放到最大,他人的最小,而反之坏的出现的时候,自己的因素放到最小。但这些问题都是四个字就可以概括,和本案无关。

对我来说,无非就是站在法理视角,这母亲有没法理支持她可以要钱,至于她要多少,根本无所谓,因为是要有法庭来定夺的。

事情其实很简单

店家有无责任,有,有责追责

家长方有无权利要钱,有,那开价。

最后法院定夺。

这么简单的事非扯那么复杂,就看见39万了,如果是我,390万,我也不想在自己孩子身上留一点疤痕,虽然也许我一辈子也挣不到390万。但是如果真意外发生时,人的天性就会想把损失弥补到最小,这本来就是人之常情。而更何况这还是在法律准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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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7: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8 落叶 的帖子

確實如此,她就是要100億也是她自由,關鍵是咱沒主動拿這說事,是您自己22樓想不開硬要問的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7-4-3 17: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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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7: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9 粉炎陽 的帖子

我22是回应的水王21,是你进来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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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7: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3 17:16 发表
我22是回应的水王21,是你进来插队

不因人廢言,誰說的不重要
是水王回答的還是我回答的都一樣的,那家人放大對方責任(並縮減自己責任)了,當然他有放大的自由,本來也沒啥好說事的,您非要問咱就插個嘴......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7-4-3 17: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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