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原标题: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39万,网友却怒怼: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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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08: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原标题: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39万,网友却怒怼:活该)

  2月28日,江苏无锡的一家人到烤鱼店用餐。在饭店的拐角处,孩子与店员端的烤鱼锅相撞,造成身上多处被烫伤。出院后,家人向店方提出39万赔偿款,并称:“钱不钱的不重要,谁家小孩被烫成这样不值39万?”而饭店表示,赔偿可以,但没有第三方鉴定,不接受这个数字。目前双方协商未果,准备向法院起诉。
  当时究竟是怎么撞上的?先来看看监控记录下的视频。
  3岁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监控看完一身冷汗(来源:~)
  从视频上可看到,一开始,孩子独自拿着玩具奔跑。
  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 网友怒怼:活该
  与此同时,服务员从另一侧端着菜走了出来,结果与孩子相撞。
  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 网友怒怼:活该
  滚烫的烤鱼汤汁直接倒在了孩子身上,家人赶忙第一时间脱去孩子的衣服。
  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 网友怒怼:活该
  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 网友怒怼:活该
  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 网友怒怼:活该
  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 网友怒怼:活该
  出事以后,孩子家人提出39万赔偿款,并称:“钱不钱的不重要,谁家小孩被烫成这样不值39万?”
  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 网友怒怼:活该
  饭店表示可以赔偿,但是没有第三方鉴定,不接受这个数字。目前双方协商未果,准备向法院起诉。
  孩子家长应该不会想到,此事一出,非但没得到同情,舆论还一边倒认为孩子受伤,家长应负主要责任。
  网友评论↓↓↓
  何为百炼钢化为绕指柔:不要钱,你老提39万,宝宝健康最重要,有要钱这心思还不如好好照顾他呢,孩子那么小,公众场所大人都不用看着他吗,随便乱跑?
  阿欣1216:难道不怪自己没看好孩子吗?
  zyqn1212:家长干嘛的,这种环境能放任孩子乱跑?
  百鬼夜行中的妖少:为啥没人关心端鱼锅的服务员被没被烫伤,他要是被烫伤找谁赔偿呢?孩子被烫伤肯定家长和店家都有责任,而且家长作为监护人肯定要负主要责任。
  鸡汤PRO:孩子小,没自制力,只能说挺可怜的。如果是大人,直接说是活该。在食肆店一向都是要注意不要奔跑啦,家长没有看管好孩子,应该负全责。
  Daisy01213:小朋友被烫伤是很可怜,但是公众场合,家长不看好自己的孩子,当成游乐场也就算了,你既然说了你们不是为了要钱,那还不快点把鱼的钱赔给人家店?
  大女人嫌你美:我在烤肉店打工的时候,有一次,添炭的服务员端着小炉子也是拐弯,跟这个视频情况几乎一模一样,只是孩子只被炉子边烫到了额头,上炭小哥吓坏了。结果孩子母亲抱着孩子冲进卫生间用冷水冲了冲,然后拽过孩子一顿揍(打屁股)孩子一家人安慰上炭小哥没事没事,说不怪你。小哥一感动,送了一盘大虾。
  石榴院子:我也是个无锡妈妈,我想,我也不能担保我能百分百看住孩子不乱跑,看到孩子烫成这样可能也会控制不了情绪,但平静下来后不会向饭店索赔。我需要告诉孩子,什么叫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我的太空舱可能坏掉了:你听我说 就你们这家教 你家孩子真不值三十九万。
  茅石惊雷:人把聪明和才智,基本都用在挖空心思地走捷径,把制度看成是限制他人而不是自己。能绕过规则,便是聪明的表现。从小到大,家长和老师都在教孩子们要学聪明点,不然以后会吃亏的,却忘了教育要守规则、守诚信!这里能让孩子这么跑吗?
  回忆是思念的愁:我一直觉得公共场所招人烦的熊孩子和熊家长都应该原地爆炸!
  类似的事情早就发生过
  2014年4月28日下午,北京一7岁男童小孙和家人一起到位于顺义区高丽营镇的一家火锅店用餐。其间,小孙在店内过道上奔跑时撞上迎面而来的服务员,服务员手中的火锅汤全部浇洒在小孙身上。后经医院诊断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他们起诉要求火锅店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4万余元。
  开庭时,火锅店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孙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后经法官主持调解,火锅店同意支付小孙3.5万元赔偿款。
  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 网友怒怼:活该
  在外头用餐,想必谁都挺怕遇上一些贪玩的小孩,在店内玩起“追赶跑跳蹦”吧?
  一个不小心撞上、弄坏商品,赔个钱道个歉或许就能了事,怕的就是像新闻中这样撞上热汤一类酿成意外。有的商家甚至贴出这种告示~
  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 网友怒怼:活该
  语气虽然重了点儿,
  不过,大家心知肚明这话都是说给大人听的
  如果大人都不当回事,
  小孩嗨起来,岂不更加肆无忌惮了?
  等到出了事,算谁的?
  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 网友怒怼:活该
  要让不识字的小孩都能乖乖遵守规则,
  那就来看网上备受推崇的的妙招
  ↓↓↓↓
  往下移时,请让眼睛放轻松十秒钟...
  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 网友怒怼:活该
  日本某间唱片行为了防止这些熊孩子闹场,就设计出了一个杀手级的地板...
  店家刻意将地板设计成不规则的线条,这样孩子进来稍微会觉得没有安全感,就能乖乖待在父母身边,降低他们在店内狂奔的可能性。
  照片晒出后,许多网友立马心服口服:“我以后进这家店消费也会乖乖走路啦,因为实在太想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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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08: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http://www.hnr.cn/news/shxw/201703/t20170330_2944937.html

連結如上

這孩子奔跑速度還是挺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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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09: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共同责任,店家赔钱也应该,但是网友怼的不该,虽然他们的槽点除了孩子方也有监管不力的之外就是太黑,要40万。但是在法律面来说,其实漫天要价是法律给受害方的一个特权,因为民众对法律是不可能有一个详细的了解的,对一个案件中自己应该获得多少赔偿是不了解的,这种情况下是可宁多勿少的,我们看新闻,经常看到西方国家有高价索赔,比如什么老太太喝咖啡被烫伤获赔100万刀之类的,就是因为高价索赔获得了法律支持,这种情况下要少了不就倒霉了。

我们的很多官司里,往往发现最后获赔数和实际判决数有很大差别,就以为是提告方太黑被法律驳回,其实不是,比如索赔40万,判决20万,就是法律认定你应该得到20万,如果自己心虚,只要10万,那不亏了。

我们以前的很多官司,受损方都是怕被人说贪钱所以用1元索赔,其实真不该,只要对方错了,1元能让他改吗,能让他痛吗,所以应该就是漫天要价,至于最后赔多少自有法律认证。

不过有一个问题,有没有自己要少了,但是法律给多判了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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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09: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另外说到本帖主题,其实店方真有责任,我出去吃饭,海底捞之类的牌子店就不用说了,就是我附近的一家中小饭店,我都发现了,当他们上菜的时候,尤其是有汤类火锅类这种菜品的时候,都是一个人端菜,前面还有一个人引路,这种情况下意外发生的可能自然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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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0: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落叶 的帖子

咱觉得父母要负主要责任。

用江山笑的观点来看,就是店家必须考虑到有这种2B顾客,所以也有责任。只是不知道他的观点是否店家主要,父母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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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0: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店家不能说是完全没有责任的,至于39万合不合适那另说了。
每次看见服务员拿着一大口油锅走过来,我都是心里发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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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0: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KYOKO 的帖子

不是,作为一个经营类的公共场所,店家是有责任承担客人安全的,客人进你店里消费,某种程度上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你是要为客人的安全负责的。所以除非证明客人主观上有意造成了事故,否则客观上造成的事故店方是肯定要负责的。

主楼事件中,很明显小孩的没有主观意愿造成事故,只是客观事实上出现了问题,这种情况下就是共同责任。艳阳主楼里另一个事件就已经证明了,小孙受伤花费2万,索赔4.4万,法院支持3.5万元,因为是调解,相当于减轻了店家的负担,如果真判,就算是按对半原则,店家也得多拿5000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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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0: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国法律还是照顾了经营者的,想想看小孩烫伤对他以后的身心都会有影响,如果是在美国这一类国家,恐怕索赔额还要在加一个或二个零。

如此设计法律还是为了避免恶意敲诈。但是我个人觉得,在商业不发达的时代有必要,但是在商业高度发达的社会情况下就有修正的必要了,这种低度责任认定和惩罚,就会因为经营成本的考虑导致经营者普遍性的不愿意完善自己的服务和义务。造成客观上的劣币驱逐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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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1: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落叶 的帖子

那如果小孩乱跑撞在墙角呢,也不是故意吧,店家要不要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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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1: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39万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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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2: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1 09:28 发表
另外说到本帖主题,其实店方真有责任,我出去吃饭,海底捞之类的牌子店就不用说了,就是我附近的一家中小饭店,我都发现了,当他们上菜的时候,尤其是有汤类火锅类这种菜品的时候,都是一个人端菜,前面还有一个 ...

店方具有先天弱勢,
如果是自助餐,顧客端著湯店員奔跑往顧客身上撞呢?很難想像顧客要因此付錢
有一人端菜一人引路的店家,自然也有一人奔跑一人引路的家長

我認為說穿了店家要負責任的原因是:
開店先天責任較多,店方有責任向顧客安全負責,而顧客沒責任向店方安全負責任
而不是公平原則或者有錯負責任原則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1 13: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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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23: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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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碧炎陽 于 2017-4-1 12:36 发表

店方具有先天弱勢,
如果是自助餐,顧客端著湯店員奔跑往顧客身上撞呢?很難想像顧客要因此付錢
有一人端菜一人引路的店家,自然也有一人奔跑一人引路的家長

我認為說穿了店家要負責任的原因是:
開店先天責 ...

这里,顾客与店家都有责任,而且明显店家的责任更大。

空间这么小,又是一个拐角,有碍视线,拿一个这么热的锅,速度还不慢,这难道是顾客的事?

你也开车,至少拐弯让行人,应该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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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23:3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落叶 的帖子

所以赵女士认为自己向动物园索赔很合理,因为她没有主观意愿让老虎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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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23:3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落叶聚还散 的帖子

赵女士和父亲将动物园告上法庭并索赔154万余元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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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23: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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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1 23:04 发表

这里,顾客与店家都有责任,而且明显店家的责任更大。

空间这么小,又是一个拐角,有碍视线,拿一个这么热的锅,速度还不慢,这难道是顾客的事?

你也开车,至少拐弯让行人,应该明白的。

我理解是端菜的慢慢走,小孩全速撞上去的
那塊頭速度......真的不是開玩笑的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7-4-2 01: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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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01: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1 23:04 发表

这里,顾客与店家都有责任,而且明显店家的责任更大。

空间这么小,又是一个拐角,有碍视线,拿一个这么热的锅,速度还不慢,这难道是顾客的事?

你也开车,至少拐弯让行人,应该明白的。

真判決我賭店家次要責任
家長主要責任(孩子懂不懂事在這裡不成立,燙傷的人幾歲結果都一樣,我理解因為有監護人在場的孩子民事法理上跟成人一樣,
比如光哥如果打破人家一個碗的法律責任是1000塊,光哥帶個小孩讓小孩打破了碗,光哥的責任也是1000塊,這裡跟誰打破的沒關連的,不會說孩子打破就少賠點)

店家充其量只有一個拐角設計不合理的責任,
公平原則來說誰撞人誰應該負責
假設撇除身份(不考慮誰是店家誰是顧客)B端湯走得好好的,A全力撞上去,A肯定要為B負責,B不可能為A負責

今天店家背鍋是肯定的,原因就是要和諧,店家畢竟開店賺錢,有能力省出這個成本來承擔,所以店家應該和諧多一些責任
或者說保障弱勢消費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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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01: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拐角处”是个啥概念?是个视线死角?

店家搞经营,理应负责店内环境的安全。如果上菜路线上存在视觉死角,而菜品又有能够引发烫伤的内容的话,那个死角的存在就构成了店家的过失,这种过失与本案的后果有因果关系,所以店家就对事故负有责任(貌似还是侵权责任,比较严重)。

店家经营的菜品包含高温的液体(汤、油)之类,既是菜品的特色,也是店家的获利手段,店家理应对这类菜品的传送采取格外防护的措施。比如,把高温的菜品特别是汤油类菜品放置在小车上推行。

另外,过道的狭窄是否本案发生的一个原因?不少店家为了提高场地的使用率,把过道设置得过于狭窄,这个“拐角处”,是否也属于这种情况?

如果是严重烫伤,我觉得在一线城市里,即使按无责任过错处理,赔100万不算多。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7-4-2 01: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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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0: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请持续关注,咱和艳阳一条战线,店家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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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0: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ptcn 于 2017-4-2 01:23 发表

如果是严重烫伤,我觉得在一线城市里,即使按无责任过错处理,赔100万不算多。

和諧社會,能者多勞,窮苦老弱,正大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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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0: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跟不通法律精神的说道理是一件痛苦的事,你说饭店,他扯动物园,你说开水,他扯老虎,在泳池溺水和在水库溺水是一个概念的事吗?

说几个概念性的东西,我想有孩子的都知道一点,现在小孩去上学,不到点是不会让进校门的,哪怕说小孩是先放进去都不让,为什么,因为小孩哪怕就在校外出现事故,学校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如果进了校门,学校就和孩子家长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有实质上的监护权授予。这个时候不管小孩主观客观造成了事故,学校都是要付连带责任的。

回到主题的饭店,也是一样的,学校作为公益类公共场所尚不能免责,更何况作为经营类商业公共场所的饭店,店家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就某种程度上对客人有了维护其周全的义务和责任,不能赚钱可以穷尽脑子,安全就不尽心尽力吧,所以出现主楼所说那样事故的时候,店家正因为不是主要责任人,才有了对半赔偿,如果真是店家占主要因素,那就不是赔一半了,根本就是全责赔死你,那个美国老太太喝咖啡烫伤能获得高额赔偿,就是律师认为快餐店没有尽到主动保护客人周全的义务,而法庭认可了这个逻辑。我国这方面理念也是一样,而不是艳阳说的什么店方弱势,如果那样就真成了谁弱谁有理,那就不是法律而是道德了,法律的第一精神就是正义公正,没有其他。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时候看一些案件的判决观感上会有不舒服的感觉,明明是他比较可怜比较有情可原或者他不应该负责啊,应该不这样判啊,那就是道德感在作祟,法律不能不考虑道德,但是必须独立于道德之外。

其实最有说服力的就是那个喝咖啡的案例,当时老太太被烫伤后曾经向麦当劳索赔,只要医疗费2万美元,但是麦当劳不肯,结果诉诸法律,结果赔了一百万还是几十万忘了。这个和主楼小孙那个案例一样,也没有法庭判决,而是调解协调让店家赔了小孙一点损失而了事。所以还是社会主义制度好啊,已经很照顾店家了,正是这种照顾让今天太多中国的商业经营者侥幸心态省事心态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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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0: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落叶 的帖子

店家有责任和无限放大店家责任是两回事儿,现在貌似一些人就是后者,你有责任,你又是赚钱的,你就占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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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0: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1 KYOKO 的帖子

那水王你说说谁放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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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0: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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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2 10:46 发表
那水王你说说谁放大了?

我認為孩子母親放大了,她索賠金額完全是按她理解的全責索賠的
而且向記者說出了誰家孩子被燙不值39萬這樣的話,換句話說就是說孩子主動撞人後,又燙傷產生的費用應該由店家100%承擔

落葉兄說的漫天要價是訴訟戰術,這點我同意,但是
1. 訴訟戰術的前提就是你表示支持這個言論,你支持了這個言論那群眾酸你就很正常了
你不能既要從這個戰術受惠又不負任何這個戰術的道義責任
2. 那孩子母親可見是真心相信的,不是戰術
3. 她又向媒體再表示了一次她真心相信,這次媒體不是法院,即便在不乎在戰術需要時(她受訪是代表個人意見)她仍認為店家應該全責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7-4-2 12: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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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 落叶 的帖子

现在?咱记得是90年代某些学校不到点不开门(只限于那些自以为管理严格的学校),所以在到开门以前的一段时间学校门口会有大量学生在等待,也经常有地痞流氓在学校门口转悠甚至打架斗殴,后来就取消了这个规定, 学校门口的地痞流氓也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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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 KYOKO 的帖子

行人闯红灯出事不是照样让机动车负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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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1: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4 大将文钦 的帖子

现在更严格了,比如下午13.50开校门,就是让孩子刚好这个时间到就行了,如果小孩去的太早在校门口徘徊,老师就会给家长发短信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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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2: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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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咱这边基本没见有大量学生在门口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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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2:1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 粉炎陽 的帖子

差不多是介意思,店家的过错在这次事件中是属于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家属就是认为哪怕我的过错再大,只要没有你的这个过错,这次事件依然不会发生。所以,我受多大损失你就得赔多少。在这里,他们基本不会提自己监护不力,如果看好孩子,这次事件依然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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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2: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首先,不是诉讼战术,而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如果作为吃瓜群众站在道德或其他角度怎么看那是个人的事情,但是如果站在法律角度看,只有应该和不应该。我支持的只是认为他有要价的权利,不代表我对价的高低有判断。

其次39万真是漫天要价吗,那个咖啡老太被烫伤就要了近百万或几十万是不是觉得很多,但老太是被造成三度烧伤,住了半年医院险些玩完。种种费用考虑到美国的消费水平和法律尺度,百万真不是一个很大的量级,回到本案,孩子被烧成什么样我们吃瓜群众是并无法直观量化的,也许会给他一生带来影响,这种程度下39万考虑到现在的消费水准,正如司马光所说,39万多吗?一般大城市的半套房子而已,如果小孩身上留下疤痕,那说不好听的,恐怕要一套房子的价值才能抵消他将来找对象时因疤痕所造成的消极因素。

但无论要多少还是想付多少,最后都要有法律来进行支持和判决,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通常是比较“理性”的。

水王跟艳羊的认识就在于把店家和客人看做两个对等的个体,比如艳阳因为和水王一起吃饭造成了如主楼那样的事故,那应该是你们共同担责,甚至主动撞人那个应该付更大的责任,但是在饭店这儿是不同的,我前面说过,他的位置和客人是不对等的。有责任加成的。

其实你们都已经认可店家也是有责的,只是先洗无责或少则,现在又转进到漫天要价,但是问题法律不考虑这些,只看有无过错,店家在明确有责的情况下,就算是医疗费用就至少要对半了,剩下的就是孩子方提出的其他额度,比如精神损失,误工费用,身心损害,以及事故对个体的持续影响等等因素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罢了。而这些因素如果得到法律支持,39万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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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3: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 落叶 的帖子

还真会倒打一耙啊,先洗的是您吧,只要是店家有责任、有过错,那必然是多责or对半。法律既然只看有无过错,家属的过错您不看了?您怎么就不看看家属有无过错、过错大小?

您哪里看到咱说过、表达过“漫天要价了”?您现在也学了帮别人立个标靶,然后打几枪自己就是十环了?!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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