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三女生惨遭奸杀 罪犯态度好免死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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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17:2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抢劫、强奸、残忍杀害高中女生 贵州杀人犯免死引争议

  日前,在贵州引起广泛关注的高三女生王兰(化名)被抢劫、强奸杀害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贵州高院认定了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全部事实后,以“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为由,改判一审获死刑的崔英杰为“死缓”。此判决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

  当地人强烈要求判罪犯死刑

  抢劫、强奸、残忍杀害高中女生 贵州杀人犯免死引争议

  日前,在贵州引起广泛关注的高三女生王兰(化名)被抢劫、强奸杀害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贵州高院认定了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全部事实后,以“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为由,改判一审获死刑的崔英杰为“死缓”。此判决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

  当地人强烈要求判罪犯死刑

  崔英杰和宋金宁被抓后,警方在崔英杰的牛仔裤上发现了与王兰血型相同的血迹。经过审讯,崔英杰和宋金宁很快交待了抢劫、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崔英杰承认,他与宋金宁是共谋抢劫。而据宋金宁供述,崔英杰邀约其抢劫,并从其身上要走了一把水果刀。

  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英杰、宋金宁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同时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英杰的认罪态度较好,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认罪态度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三罪并罚,依法判处崔英杰死刑,判处宋某无期徒刑。
  原告代理律师庭审时差点落泪

  被害人王兰的母亲委托的律师刘鹰做梦都没想到,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清楚的一审判决会被贵州高院改判。刘鹰告诉本报记者:“听到这个消息我非常气愤,被告人上诉后,我曾对被害人的母亲说过,你们放心吧,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不可能改判。但目前这个结果让我心里很不是滋味。认罪态度好并不是法定的从轻判决情节,即使是法定的从轻判决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还要视案情而定。就这起比较恶劣的案子来看,罪犯不但没有法定从轻情节,而且还是同时犯有数罪,根本就该重判!这个结果与法律的规定相差很远。”

  据被害人王兰的嫂子张女士介绍,罪犯崔英杰生于1985年10月2日,案发时马上就要过19岁生日。他的母亲是云马厂医院护士,父亲是厂里的工人。崔英杰中专毕业后,待业在家。宋金宁生于1987年11月5日,初中文化,没有职业。宋金宁父母离异,父亲在监狱服刑,母亲马丽红是云马厂的工人。刘鹰律师说:“目前这个判决结果,肯定让人怀疑这两家有背景。事实上,我正在替王兰家代理民事赔偿案,这个案子的阻力也特别大。不知何故,安顺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认为立案理由充分,但到现在还没有结果。如果这样一起极度恶性的刑事案上诉后,就以‘认罪态度好’而改判,老百姓势必对法律的公正产生怀疑。”

  刘鹰说,一审时,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当两名被告人当庭交待王兰受害过程时,我的眼泪都快掉下来了!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人性角度看,至少要判崔英杰死刑,才能更好地告慰死者!”

  被害人母亲电话中号啕大哭

  被害人王兰的妈妈齐某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到女儿忍不住号啕大哭,采访一度中止。齐某说,她有4个孩子,惟一的女儿王兰最小。王兰生前在云马厂子弟中学读高三,再有几个月就要参加高考了。“我女儿非常老实本分,非常乖,上学期间从来不与男生乱交往,学习也特别好。她多次说过要考政法大学。没想到,她竟然小小年纪被两个坏小子两次抢劫、两次轮奸杀害,她死得太惨了!(说罢又忍不住大哭)女儿被害时,我因病住院,听到这个消息我就晕过去了。出院后,我就走上法庭,为惨死的女儿讨公道。一年来,我吃不好饭,睡不好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了,我们没有想到,竟然改判了死缓!我老公自从女儿出事后,大脑受到了刺激,一直不太清醒。这次看到这个判决书时,当时就气疯了,如今天天呆在家中一言不发地呼呼大睡。我只好拖着病体,举着女儿的学生证,到贵州省检察院、省纪委、省人大和省政协申诉。”

被害女学生王兰的嫂子张女士告诉本报记者:“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我们问过贵州省高院四五次,他们一直说这个案子复杂,还得等一等。突然有一天,我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到了贵州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改判崔英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崔英杰一人同时犯了三种重罪,又没有自首、立功,我真不明白贵州省高院凭什么轻判?”

  法律专家分析贵州高院判决之“道”

  本报记者在各大网站上看到,虽然有关女学生王兰被强奸杀害一案的报道目前只有《贵州都市报》的两篇,但网友的评论却非常多。

  从网友的评论可以看出,不管贵州省高院的终审改判出于何种考虑,这一判决在老百姓心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让老百姓对这一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黑龙江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一位专家认为,“废除死刑”是国际上的大趋势,中国也在采取尽量“少杀慎杀”的政策。凡是有不杀的情节和理由的,尽量不杀,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坦白等。贵州高院的判决可能与此有关。虽然“认罪态度好”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死刑也在严格控制。都判死刑,社会效果未必好。因此,这两年司法机关在死刑的判决上格外慎重。从明年起,死刑的复核权也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被害人家属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受过去“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

  不过,这位专家也承认,“就这个案子而言,正常情况下是应该杀。只不过国家在执行‘少杀慎杀’政策后,法院执行时格外注意。”黑龙江广播电视报 本报记者 田青春 晨凡

  “认罪态度好”不是免死理由

  尽管我们对女学生王兰遭受的无妄之灾深表同情,对于崔英杰和宋金宁灭绝人性的罪行表示极大的愤慨,但同情和愤慨并不能成为置崔英杰于死地而后快的理由。如果对他的改判是严格适用法律的结果,我们也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然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疑问。

  终审判决确认了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对两位被告人罪行认定,确认了崔英杰的主犯身份,并最终认定“其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以严惩”,之后却笔锋一转:“但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可见,“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是崔英杰得以改判的根据。然而,这样的“根据”经得起推敲吗?这样判决将带来怎样的示范作用?

  “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是不是应该作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答案是肯定的。国家用刑罚手段惩治犯罪,用这种最严厉的方式对被告人作出最强烈的否定,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把可以改造的罪犯施行改造让他们成为脱胎换骨的新人,也是刑罚的目的之一。从这个角度看,被告人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说明他更具有改造的潜质,决定刑罚时做必要的考虑,并无不可。

  问题在于:“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应该作为怎样的因素,介入到量刑需要考虑的所有因素的体系中?必须看到,惩罚固然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却是最主要的目的。这是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社会应该给予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公正。所以,犯罪后的态度固然可以考虑,但它是也只能是量刑的酌定情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才是决定一名被告人应该受到怎样处罚的决定因素。

  在这样的视角下考量贵州高院的判决,改判是有问题的。除了个别亡命之徒,绝大多数犯罪分子一旦被逮着,都是老老实实的。如果“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能成为不被处死的根据,那是不是意味着无论犯怎样严重的罪行,只要犯罪后“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都可以活命?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此判决传递出来的信号是不是很危险的?

  近年来,在我们国家,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呼声不时想起。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当然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然而,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决定了在我们国家,死刑还将长期存在。一个风华正茂的女学生,却遭受抢劫、轮奸,最后被残忍杀害。面对惨无人道的暴行,我们必须思考:我们应该用什么手段遏制类似暴行发生?我们应该给这个女孩、给她的亲人怎样的公正?

  同时,我还想请那些动辄拿国外说事主张废除、减少死刑的学者,请那些因为被告人“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而免他一死的法官扪心自问:如果这个女孩是您的亲人,您将作出怎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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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17:2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减有期,有期再保外,坐个三五年就可以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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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17:31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刑不可废,特别是有关人命的案子,因为被害人的生命无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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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17:59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中国普通人的法制素质、道德水平远没有达到让国家废除死刑的水平

像这种不杀不足平民愤的案子改判
只能让“受害者痛而凶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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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18:1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次不知道检察院是不是要装聋作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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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19:0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血積血偿才是治国之本!轻判只会放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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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20:2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他不给别人生存权,为什么还要给他生存权!?
他残忍的杀害了他人,为什么还要给他人道!?
即使是在西方国家,废除死刑我还是不能接受,刑法不严不足以震慑犯罪,不足以遏制贪念、恶念,不足以慰藉屈死者的在天之灵和悲痛万分的父母家人!
不可以打着人道的幌子,来保护非人道的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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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20: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谁知道呢,也可能定罪的证据还不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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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21: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放在美国大部分州死缓都判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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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21:0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asky于2005-12-22, 21:00:04发表
这放在美国大部分州死缓都判不上。

米国大部分州废除死刑了的说

判死缓俺并不看重,俺关注的是判死缓的过程,是找个律师还是找个熟人——这才是法治社会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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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00:1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asky于2005-12-22, 21:00:04发表
这放在美国大部分州死缓都判不上。

是判不上,但是能叫你坐牢不减刑做个几百年不知道你还有没命出来。
美国法院是不会因为罪犯态度好而减刑的,他们的量刑有多少量多少,不会因为法定情节等情况出现而减刑,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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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00: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检察院(其实就是公安局)方面的证据不足,但又想破案不想放人,也可能出这样的结局。佘祥林案不就是判个有期徒刑(先判死刑但被打回去了)。

佘案里,“死者”家属不是也闹得要死要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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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07: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死缓一般10-15年可以出来吧~~还不如直接判有期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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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09:00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死刑不可废。我们国家那么大,人口那么多,若出现无死刑,社会会动荡的。有些人好像总以为自己是在瑞士、卢森堡、安道尔之类的国家里生活。要不然这些人都移民过去,相信他们心里一定很希望的。
然后再开个玩笑。
司法部门努力可嘉,但这件事做得太没道理了。你就不能宣传上大张旗鼓:坦白从宽之类的。但操作上则搞类似于商家“降价大处理”之类的,明明100元的说成是200元降到100元。明明是该判死刑的,说他是本该数罪并罚判*****,减为就因###罪而判,判处死刑,这还不容易?

[ 本帖最后由 陶心 于 2009-11-4 14: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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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11:3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六韬五略于2005-12-23, 0:18:53发表
是判不上,但是能叫你坐牢不减刑做个几百年不知道你还有没命出来。
美国法院是不会因为罪犯态度好而减刑的,他们的量刑有多少量多少,不会因为法定情节等情况出现而减刑,从轻。

"死缓"好象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死刑的执行制度.也属于"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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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11:3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缓其实和无期是没区别的。只要缓期内在牢里安安呆呆不闹事就免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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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11:3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ptcn于2005-12-23, 0:56:17发表
检察院(其实就是公安局)方面的证据不足,但又想破案不想放人,也可能出这样的结局。佘祥林案不就是判个有期徒刑(先判死刑但被打回去了)。

佘案里,“死者”家属不是也闹得要死要活的。

证据不足就应该放人.这都办不到就别枉谈程序正义合法.遑论法治.


"死缓"不是"中庸",不是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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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11: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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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12:05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谓的“认罪态度好”谁都装得出来,这本身践踏了法律的严肃性,就此事再次对GCD的腐败官僚们的失望程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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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17:4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看看五大连池审孙英杰的案子
还对中国法律期待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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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4 13: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孙的案子法院有什么错~~既然你自己都认了~~还要法院跑去北京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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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4 16:0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吕布貂蝉于2005-12-24, 13:19:18发表
孙的案子法院有什么错~~既然你自己都认了~~还要法院跑去北京查么~~

从厕所捡的药这种鬼话法院也能采信,法官都是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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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5 00:2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法官有什么错?
都是神经不正常的在讨论法律。孙案是民事案件,所谓厕所里拾到药品,是事实叙述,是双方都无异议的事实。法官没有权利去怀疑的。即使被告说,那药是他被火星人劫持去火星去买的,法官也只能认定事实。
法官当然不是白痴,那帮骂别人是白痴的白痴是白痴。

LZ说的这个案子,,是蛮难论断法官到底做错在什么地方的。
我们不是法治国家,这个大家都没有异议的,既然不是法治国家,那少杀一个人,也是好事情。大家这么喜欢杀人,这么喜欢看别人被杀,那多打CS,少讨论法律。不就好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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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5 01:05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此事没完。。。言之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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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6 22:0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whoisstop于2005-12-25, 0:24:59发表
法官有什么错?
都是神经不正常的在讨论法律。孙案是民事案件,所谓厕所里拾到药品,是事实叙述,是双方都无异议的事实。法官没有权利去怀疑的。即使被告说,那药是他被火星人劫持去火星去买的,法官也只能认定事实。
法官当然不是白痴,那帮骂别人是白痴的白痴是白痴。

LZ说的这个案子,,是蛮难论断法官到底做错在什么地方的。
我们不是法治国家,这个大家都没有异议的,既然不是法治国家,那少杀一个人,也是好事情。大家这么喜欢杀人,这么喜欢看别人被杀,那多打CS,少讨论法律。不就好了么。。

既是说在法庭上不是必须说真话了

俺我没学过法律 没完整的看过一部一章一条法律条文 也熬到大学毕业工作生活了 不知道这是奇迹还是大家都如此 只是从老百姓的角度随便说几句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俺基本就是奉行这个原则来规范自己不要犯法的 因为犯了法就要受到制裁 不知道是古而有之 还是最近跟欧美学的 特别讲究人权 既是犯罪份子同守法公民一样拥有人权 而且是相当的人权 足以保障犯罪份子减少惩罚 有能力有机会再去犯罪 这样看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实是无形中增加了守法公民的危险系数 所以俺越来越觉得法律是给守法公民遵守的 并不能有效制裁和打击犯罪份子 这样群众心理很容易就不平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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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6 22: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也看过一些相关报道
普遍的说法是不应该网开一面

如果仅仅因为坦白交待
那些残忍的犯罪分子就可以免予死刑
从中国人的观念上来
似乎是很难接受的

不过从当今世界的宏观趋势来看
以及关于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
多少也能看出些端倪来吧

不过我还是觉得
中国人的某些传统还是应该一如既往地保持下去
这样更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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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whois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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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6 23:2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sheepbomb于2005-12-26, 22:09:52发表

QUOTE:
原帖由whoisstop于2005-12-25, 0:24:59发表
法官有什么错?
都是神经不正常的在讨论法律。孙案是民事案件,所谓厕所里拾到药品,是事实叙述,是双方都无异议的事实。法官没有权利去怀疑的。即使被告说,那药是他被火星人劫持去火星去买的,法官也只能认定事实。
法官当然不是白痴,那帮骂别人是白痴的白痴是白痴。

LZ说的这个案子,,是蛮难论断法官到底做错在什么地方的。
我们不是法治国家,这个大家都没有异议的,既然不是法治国家,那少杀一个人,也是好事情。大家这么喜欢杀人,这么喜欢看别人被杀,那多打CS,少讨论法律。不就好了么。。

既是说在法庭上不是必须说真话了

俺我没学过法律 没完整的看过一部一章一条法律条文 也熬到大学毕业工作生活了 不知道这是奇迹还是大家都如此 只是从老百姓的角度随便说几句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俺基本就是奉行这个原则来规范自己不要犯法的 因为犯了法就要受到制裁 不知道是古而有之 还是最近跟欧美学的 特别讲究人权 既是犯罪份子同守法公民一样拥有人权 而且是相当的人权 足以保障犯罪份子减少惩罚 有能力有机会再去犯罪 这样看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实是无形中增加了守法公民的危险系数 所以俺越来越觉得法律是给守法公民遵守的 并不能有效制裁和打击犯罪份子 这样群众心理很容易就不平衡了

什么是真话?什么是事实?什么是犯罪?
  谁知道呢?
我很高兴看到这位朋友还是很认真地对待这案件,我对我的措辞语气表示遗憾,并道歉。

对于强奸杀人的案件,我只是想说,在司法实践当中,骇人听闻的案件和判决太多了,这个案件远远都没有达到让我感到些许奇怪的地方。我个人是支持少杀的,就说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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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6 23:5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ICQ 状态
此先例开不得~还是该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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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7 11:4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黑龙江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一位专家认为,“废除死刑”是国际上的大趋势,中国也在采取尽量“少杀慎杀”的政策。凡是有不杀的情节和理由的,尽量不杀,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坦白等。贵州高院的判决可能与此有关。虽然“认罪态度好”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死刑也在严格控制。都判死刑,社会效果未必好。因此,这两年司法机关在死刑的判决上格外慎重。从明年起,死刑的复核权也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被害人家属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受过去“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

  不过,这位专家也承认,“就这个案子而言,正常情况下是应该杀。只不过国家在执行‘少杀慎杀’政策后,法院执行时格外注意。”

法律和政策是什么关系?如果想改可以修改法律吧?既然还没改,应该现行为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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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12:5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万一错杀了呢?
--怎么没人考虑这个问题?

多少个“铁板钉钉”的案子,最近被纷纷“拔钉子”了!当初当地媒体上不也是“证据确凿”吗?

这个报道至少不很全面:只采访了被害人家属和律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呢?

还有,慕容十二郎说的最后那句我很赞同:关键是判的过程,能否体现出公正。至少就这篇报道来说,法院轻判的依据,应该是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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