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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市长的名义命令法院?, 也是我不读法学的原因~
吕布貂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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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狼党
#1
发表于 2005-6-1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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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对人大、法院发号施令?
今早读湖南的《潇湘晨报》,在A3版“部门领导须想市民道歉——长沙市优化经济环境出台硬措施,不依法行政造成损失要进行经济赔偿”一文中发现下面一段文字:
“不依法行政造成损失要赔偿
‘我在这里以市长名义郑重宣布,请两家区法院务必在7月底前将违法执行已经3年多的50余万元回转给当事公司,如果做不到,将由市、区两级人大罢免这两家法院的负责人。’在昨日的会议上,针对长沙市存在的执法不公现象,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谭仲池拍案而起,显得异常愤怒。
谭仲池要求,今后政府和政府部门如不依法行政,造成损失,要进行经济赔偿,部门负责人也要通过媒体向全体市民公开道歉。每年年终,将由长沙市优化效能办对全市投诉案件及其查处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将各部门、单位被投诉率及其投诉案件差别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实现综合计分,分数从高到低排名,并将排名情况通报全市。对连续两次排名为最后三名的要进行黄牌警告。”
这段文字,我怎么看觉得怎么别扭,市长是一个市的行政长官,各级人大是中央和当地的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市政府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而法院、检察跟它是并行的,也就是说“一府两院”是相互独立的,只对同级人大负责,但在报上,市长却公开对人大发号施令,这如何谈得上“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当然,我没有到会议现场去,如果真如报上所说,是不是在我们一些地方的行政长官意思里,已经把人大、法院当成了政府的工作部门?
当年从西南政法自己退学回来~~就是不想进到中国的假法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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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5-6-18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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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看成是一种提议吧...
不能算命令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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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麋子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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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5-6-18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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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他老人家果然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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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杯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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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6
#4
发表于 2005-6-1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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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就是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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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布貂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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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狼党
#5
发表于 2005-6-18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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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 威胁还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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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谈社
#6
发表于 2005-6-1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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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谈何容易。同时面对司法机关不作为,甚至是违法行为,一市之长,市委副书记居然没有合乎程序的办法可想,而要用威胁罢别人的官这样的话,真正让人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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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气莱西
南利侯枢密直学士领安化军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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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5-6-19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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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针对案件执行阶段发表的讲话,也没有存在不妥。
法官都隶属于公务员范畴,成为人民审判员的法官是需要人大选举通过的。
这个案例充分反映了,我国现存的执行难问题!
在我国三权没有分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级别不知道是否顶得上一个部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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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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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18
#8
发表于 2005-6-1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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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有的地方检察长兼任当地司法部部长,每个月公安局长和法院院长还得拎着包跑检察院汇报工作呢。。。
法律规定是一回事,现实是另一回事,
我国情况太复杂啦,
所以有的领导提出
“我们要学会变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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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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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狼党
#9
发表于 2005-6-1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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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啊,不过呢市长还是要看书记脸色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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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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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5-6-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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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遠,太陽遠
太陽不近蠻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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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流來襲誰敢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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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10
#11
发表于 2005-6-19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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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不分是中国的弊端。
不过可以肯定,中国绝对没有敢弹劾国家元首的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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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布貂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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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狼党
#12
发表于 2005-6-20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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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撑腰~他们就不敢对付比他们高一级的人~~
不要说国家元首了哈哈~~部长都是无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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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5-6-20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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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吕布貂蝉
于2005-06-20, 2:14:03发表
没人撑腰~他们就不敢对付比他们高一级的人~~
高一级的人也就算了。。。我觉得现在的问题是司法系统很多时候无法对付自己平级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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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5-6-20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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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大一级压死人啊!跟上级争是找死啊!...
平级官员是相互利用的好对象啊!可以交换职权来扩大自己的利益!
得罪了当然会没好果子吃!
现在对付下级还能用用命令式,但人家还不一定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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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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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5-6-2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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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吕布貂蝉
于2005-06-18, 10:40:28发表
‘我在这里以市长名义郑重宣布,请两家区法院务必在7月底前将违法执行已经3年多的50余万元回转给当事公司,如果做不到,将由市、区两级人大罢免这两家法院的负责人。’
大家扯远了,我看楼主这贴的本来含义并不是论证我国司法制度设置的不合理之处,
而是对现行规定在政府干部眼里无足轻重的叹息
勿庸置疑,这位市长的本义是好的,是为民请命,中国的事,不这么办就办不成。
可“以市长的名义”对一起执行回转的案件硬性规定时间?是不是有点越俎代庖了?
宪法上可还是法院独立办案啊。夯说您市长,您省长、总理来了也不应当摆这谱啊
没错,程序上倒是没搞错。通过人大任免法院院长。可这貌似“依法”行政的话语,透露出的却是更深层次的不懂法、不知法:“如果做不到,将由市、区两级人大罢免这两家法院的负责人”!?
言之凿凿,仿佛市区两级人大皆是木偶,唯其马首是瞻的。。。就算是这样也不能明说啊?
明明合法的事情往往要通过这样的操作办成,正是中国司法制度的悲哀。
“侠文化”在我国大行其道的土壤永远没有消失
法治?
或许永远只是一个可爱的企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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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袋石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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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5-6-2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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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副书记是可以这样说的,甚至也是可以这样做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长、法院院长须由人大选举产生、罢免,根据政党政治制度,控制议会的第一大党的提案基本会通过。谭仲池先生如果是作为执政党在该地的副负责人说这番话,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非常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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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布貂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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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狼党
#17
发表于 2005-6-21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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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爷不要上升到全国的层次哈哈~~香港的icac还是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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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狼党
#18
发表于 2005-6-2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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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预人大立法机构,这种事情似乎在中国很平常,就是干预程度问题,这个干预程度还不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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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胡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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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5-6-23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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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令狐冲
于2005-06-19, 16:33:30发表
据说有的地方检察长兼任当地司法部部长,每个月公安局长和法院院长还得拎着包跑检察院汇报工作呢。。。
??
大哥你说的是什么意思?什么“当地司法部部长”?我怎么没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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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干司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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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5-6-23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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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问题的核心其实在于市长无权命令人大
而市、区两级人大是有权罢免这法院的负责人的
PS:吕雕兄自愿从西南政法退学,偶为你感到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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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漠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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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5-6-23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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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五袋石果
于2005-06-20, 15:48:50发表
做为副书记是可以这样说的,甚至也是可以这样做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长、法院院长须由人大选举产生、罢免,根据政党政治制度,控制议会的第一大党的提案基本会通过。谭仲池先生如果是作为执政党在该地的副负责人说这番话,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非常好的。
个人不能代表整个人大好不好
就算是提议吧,那也不能叫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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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5-6-24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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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胡子龙
于2005-06-23, 21:51:10发表
??
大哥你说的是什么意思?什么“当地司法部部长”?我怎么没整明白?
俺也没整明白。。
真要说实权,市一级有个政法委,公检法都得归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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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5-6-2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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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是“司法局局长”的误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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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5-6-2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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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司法局与公检法互不隶属,仅是市政府下设的局级机关啊
为嘛别人要往那儿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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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5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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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领导一切~~党的副书记难道还摆不平一个小小法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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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5-6-25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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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没有分立的原因.
很想知道,当年克林顿为什么不命令检查官"严禁调查关于某女实习生的诬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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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5-6-2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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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r是独立检察官,在独立检察官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位子:我记得这个位子是由司法部长任命的,也就是说司法部长是他的“上级”;而司法部长又是总统任命(当然是国会批准通过)的内阁成员,所以,总统是司法部长的“上级”。也就是说,总统从行政上,应该是独立检察官的“老板的老板”。
因此,在尼克松时代,水门事件中,就发生了总统下令司法部长解散独立检察官办公室,并且解雇独立检察官的事情。不知道后来是否由此导致一些新的法规的制订来确保独立检察官的“独立性”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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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3
#28
发表于 2005-6-2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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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检察官的地位和权力
丁林
前天,美国各大电视台评论员,都在宣称这是美国历史上重要的一天。这是个什么日子呢?原来是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在国会众议院的弹劾总统调查中,作为证人作证的一天。可以说,在美国总统克林顿的总统生涯中,最让他头痛的莫过于那个叫斯塔尔的独立检察官了。在今年整一年闹得满世界纷纷扬扬的克林顿丑闻案中,最难作出个定位判断的,也就是这位独立检察官了。这究竟是个什么样的角色,又何以就能如此厉害呢?
美国人在给一个联邦官员定位的时候,第一条是先确定这个职位属于政府的哪个分支,因为美国政府结构的第一原则是分权的原则。任何官员,本事再大,兼职再多,手伸得再长也只能在本分支之内折腾,这样做的目的,正是为了使得三大分支互相制约和平衡。所以,从原则上讲,不同分支的官员是比不出大小的。而在同一个分支内,比如以白宫为代表的行政分支内,等级分明,官职大小就一目了然。可是,现在的独立检察官却稍稍有点儿特别。
检察官在权力链条上隶属于行政分支的司法部,是司法部长手下的人马,负责对刑事犯罪的调查起诉。检察官执行公务,一是必须从司法部长那儿接受指令,二是必须遵从法律对调查起诉的规定和约束。这些都不难。难的是,如果检察官碰上比自己“大”的官,甚至是自己顶头上司的人,比如说司法部长或者总统本人,违法乱纪,那检察官还管不管?不管,那就没人管了,因为刑事调查是行政分支的职能,另外两个分支不准伸手干预。这样,岂不是有一帮人可以逍遥于法律之上了吗?美国人认为这是万万不能接受的。
那么,管。可怎么管?司法部长不给你下令,你无权自作主张去调查。而司法部长那个官是总统任命的。要是总统和司法部长不愿让你管,你又从何管起?更何况,调查所需要的机构、人力、物力,都属于行政分支。事实上也是,不论是包青天还是七品芝麻清官,都要有个过得去的好皇上,如果查的就是皇上,包青天明镜高悬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这个制度上的隐患在尼克松总统时代由于水门案的调查而终于爆发。当水门一案作为闯窃案发生的时候,司法部长下令一个叫考克斯的检察官负责调查。当考克斯调查触及白宫的违法掩盖活动的时候,特别是得知总统尼克松有一批工作录音带的时候,这位检察官居然“拿着鸡毛当令箭”,要求法庭发出传票,令总统交出录音带。尼克松的总统生涯中,最深痛恶绝的就是这个固执的检察官考克斯了,怎么暗示或明令都不能阻止他把矛头指向他的上司的上司。尼克松总统只得频频使用“行政特权”来左右抵挡,那种窘迫,和前一阵的克林顿是很象的。
可是上司到底是上司,要论大小,在行政分支之内,总统不是毫无疑问第一大吗?尼克松要求手下的司法部长换人,把考克斯换下去。可是司法部长不肯下这个换人命令。尼克松就叫司法部的副部长来换人,副部长也不愿干。总统给检察官考克斯逼急了,一怒之下,在一个周末的晚上,宣布解除司法部的部长、副部长和检察官考克斯的职务,让他们统统回家吃老米饭去。这就叫权力。这一事件,史称“星期六大屠杀”。
“星期六大屠杀”暴露了政府的行政分支权力链条的一个悖论,检察官不是民选的,是他们的上司任命的,他们怎么能够对他们的上司,或上司的上司的犯罪进行刑事调查呢?美国人民对于最高层最不放心,因为他们知道权越大越危险,可偏偏这最危险的最难查。如果放任不管,那么,“上梁不正下梁歪”,这个道理他们也懂。
水门事件导致尼克松在1974年辞职下台以后,美国人民并没有忘记这一事件所暴露的问题。要弥补这个漏洞,必须解决检察官的权力和地位问题。1978年,在当时占多数的民主党的推动下,国会通过了独立检察官法案。
解决这一悖论的难度在于分权的权力结构不容打乱,现在要解决的是,怎样使检察官可以调查行政分支高层的犯罪活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乍一想,可以让专门的检察官隶属于立法分支国会,或者隶属于司法分支法院,可是这样一来就违背了分权的原则,把三大分支的权力的划分打乱,即使打乱一点点,都有可能后患无穷,真正乱套,他们不敢冒这个险。
新的独立检察官法案把这个官职仍然定位于行政分支司法部系统的检察职务,但是他和一般的检察官有所不同。他是在国会要求下,由司法部长下令,在联邦法庭的监督之下,由一个三人以上委员会任命的。独立检察官的调查范围和对象,必须接受司法部长的指令,解除他的职务也必须由司法部长下令,但是必须由国会同意。除此之外,司法部长不能干涉独立检察官的调查。独立检察官的人选,必须从原有司法部的检察官之外的民间法律专家中挑选。也就是说,独立检察官一旦走马上任,就可以不必再顾虑行政系统的上司,或上司的上司。
斯塔尔就是这样上任的。斯塔尔原来是在国会要求调查克林顿年轻时的白水房地产投资案的时候,由司法部长雷诺下令任命的。以后,当“旅行门”、“档案门”相继暴露时,由司法部长下令扩大调查范围。曾经一度,他感到查不出什么大名堂,想歇手收摊,辞职当他的教授。可是美国人民不同意,舆论大哗,不让他半路撂挑子。这样,他就一路从“白水门”查到“陆文斯基门”。四年时间,花了四千万。
他的作业方式和一般的刑事调查无异,动用联邦调查局的探员,还可以雇佣民间侦探。最厉害的是,他主持大陪审团听证,有权把全美国几乎任何人都传来提问,查证事实。谁不配合就是藐视大陪审团,谁撒谎就犯下了伪证罪。他就动用手中这些权力,一路追杀,把白宫惹得鸡飞狗跳,把总统弄得寝食不安。他呢?经费没有限制,时间没有限制。
斯塔尔之所以如此厉害,因为他虽然理论上隶属行政分支,但在他背后有立法和司法两大分支在撑腰。一般检察官在大陪审团秘密听证以后,如果大陪审团同意起诉,检察官就走上法庭,在法庭上和被告再来一番较量。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这些听证材料就“永世”保密了。而斯塔尔查的是总统,他要把调查结果带到国会,促使国会启动弹劾程序。克林顿在白宫接受大陪审团盘问的时候,白宫动用军方高级保密技术反窃听,以防外人得知羞辱总统。可是几天以后,斯塔尔就把资料交到国会。国会没有秘密作业的限制,这就是克林顿遭到全世界的羞辱而无可奈何的原因。
按照1978年独立检察官法案,司法部长仍然握有对独立检察官的免职权,而司法部长仍然是总统任命的,那么,克林顿是不是还可以象当年尼克松一样,来一场“大屠杀”呢?现在,没有国会的同意,总统不能这样做了。反过来说,即使今天克林顿做得到,他也不会这样做。当年,就是“星期六大屠杀”图一时痛快,使尼克松的民意支持率从过半数直落到20%,从而使国会的两党必然性地一边倒,使尼克松总统的下台再也不可避免。克林顿再失策,也不会重蹈这个覆辙。所以,四年里,我们就看到全世界最有势力的总统和几年前还默默无闻的小人物斯塔尔,你来我往的斗法。一个最重量级,一个最轻量级,打了四年,重的却打不过轻的。其中奥妙就在这里。
斯塔尔对克林顿的调查是1978年独立检察官法案的第一次真刀真枪的操练,这次操练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说,这个法案使联邦司法部长处于总统内阁中十分尴尬的地位,象肯尼迪总统和他的弟弟罗伯特肯尼迪那样的总统和司法部长合作无间的局面消失了,而这种合作在六十年代已被证明是十分重要的。其次,是独立检察官在分权结构中的地位仍然有模糊的可能。有一个细节,1978年的法案在英语中其实应该译作独立顾问法案,它的意思是说,要建立的是一个中立的顾问的职位来领导调查。所以,斯塔尔的官方职位是联邦独立顾问,可是连美国人也常常漠视这种差别,动不动就把他叫成独立检察官。
然而,实际上,这一差别十分重要。前天,斯塔尔在国会众议院作证整整12小时,他在国会表达了自己倾向弹劾的主张。结果,他的“道德顾问”,专门指导他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的老资格的法律专家,25年前国会参议院处理水门事件时的首席顾问,山姆·戴西,愤然辞职。他还发表公开信警告斯塔尔,“你越线了”!戴西指出,你归根结底是行政分支的官员,法律让你做的是“独立顾问”,是中立地向国会提供调查结果。宪法只给予立法分支的国会以弹劾的权力,你的定位是没有权力去主张弹劾的。你越过了划分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的那根线。而一过底线,你就违背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因此,对于斯塔尔的确切定位,美国人也还在通过实践暴露出来的问题,一分一毫地在卡定就位。
归根结底,总统是人,独立检察官也是人。人都是有弱点的。因此,人们往往会怀疑他们的个人政治倾向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而事实上,一个成功制度的特点,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制约人的弱点。就象在尼克松事件中,当尼克松在“星期六大屠杀”中“砍去”了他讨厌的检察官考克斯,换上一个和他关系较好的检察官后,调查依然照常进行,结局并没有被改变。因为,除了1978年独立检察官法案这帖良药,这个制度还有一整套“配套措施”。例如,新闻监督,政治公开,等等。假如,独立检察官要对总统徇私情,新闻界不会放过他;假如斯塔尔要超越职权“恶意追杀”,国会听证会是现场直播的,电视机前的美国民众不会坐视不管,一大堆法律专家更不会听之任之。
斯塔尔的历史性的调查,大概要走向尾声了。接下来,美国人一定会来补一补1978年独立检察官法案,不,独立顾问法案的漏洞,对独立顾问的地位和权力作出更合逻辑的定义,对他的权力作出合理的限制。下一次再发生什么“门”的时候,美国人就不会再象这次这样手脚生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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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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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0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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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市长的话别扭还是楼主的心态别扭呢?
请注意这样几个词汇“宣布”、“请”、“人大罢免”,这还有什么需要质疑的呢?即便是由市长的口中说出也不意味着人大的罢免行为就是出于此市长的授意,市长的话不过是提醒法院违规后果的一种表述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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