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14 16:32 发表
之前歸之前,現在大家既然50%/50%都是股東,在公司也都不掛職位的話,那權利義務就該對等,
不可能說因為你之前比較不想,所以你的責任就輕一點
光哥這點反契約精神
好比婚姻吧,夫妻權責也應該永遠是對等的,不可能說求婚的一方比較吃虧
照光哥這麼說
如果去電腦城買電腦,
如果是職員勸你買的,和你請職員建議的,豈不是得享受兩種不同保養
你求別人賣的,這種不給你保養,誰讓你硬叫我賣你來著
別人求你買的,一輩子無限保養,誰讓我硬叫你買我來著
我不是反契约,契约精神要求的公平公正。
如果我去电脑城买电脑,你说,我这台电脑的配置,在这个电脑城是最便宜的,结果我买了,发现不是,只要我有证据,告你欺诈,你就跑不了。
现在,你没拿出当初他们之间的协议规定。只能凭着常理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