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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论司法与司法的独立
栀子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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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3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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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代人来说,“法”似乎成为了一种常识,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法就占了其二——司法与立法。没有人怀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现实常常并不能令人如意,不过至少面对法律,众生的平等已经是现代文明社会里理性人的共同追求。
在中国法的观念向来淡薄,即使是三十年前的中国,人治高于法治的“常识”依然没有多少人敢于怀疑。虽说到了现在,这样的情况已经有了大的改观,不过法律意识天生营养不良的迹象依然处处可以有所发现。前几年的中央电视台制作一个法律节目,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电视台,却把对最高法院院长的防谈安排在了部长防谈录的最后。事实上即使是在中国,最高法院院长也是由人大投票产生的,也就是说它和由国家领导直接任命的部长们完全不是同一级别上的干部,假如一定要分级的话,最高法院院长是第二级别的干部,而部长却是第三级别的干部。司法独立的共识,即使是在中国,也是不容置疑的。没有司法的独立就没有司法的公正,这是另一个常识。
英国的丹宁勋爵在名为“通向正义之路”的演讲中曾经告诫人们现在所需要谨记的两个目标,“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对于中国现存的法律体系来说,潜伏着的最大漏洞也许并不在于“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虽说前者是后者得到切实执行的根本。或许很多人并没有留意到,在现今的中国,人们对于法律公正的不信任危机已经不再是一个允许徐徐可图的个别社会现象了。当一个案子被诉诸法庭,没有人会相信,案子的首先评判标准是“正义公理”而非“钱权关系”,除非案子里的双方在钱权关系上面不分伯仲或者相距不大。
关于一个法律本身是否公正是否完备的讨论,常常会参夹许多形而上的思考,但是法律是否确切得以公正的执行,却完全是一个有目可睹的形而下实践。所以通常来说,法律的危机往往并不是从人们对于立法的不信任而开始的,常常会是司法的危机才引及了立法的危机,立法的危机又往往引爆社会的危机。自进入近代以来,历史上历次的社会革命,不管革命者对当局政治对当前社会组织是如何不满,说到底还是对法律的不满,这里的法律包括立法与司法。因为现代的社会组织是依靠法律才得以存在和维持的,法律便是社会组织的直接体现者。这和古代社会是有根本不同的,那时候一个国家与社会组织形式得以体现的根本往往是道德与伦理,这在古代处于皇权时代的中国尤为明显。但是自人文复兴以降,历经笛卡尔的重建哲学大厦,洛克与卢梭们的社会契约,到法国的启蒙运动,康德的理性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等等,经过诸多哲人们的努力,人类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唯理的年代,理性是每一个文明社会的最高追求。皇权崩塌,个人意识空前发展,市民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正式进入高速运行阶段,所有这一切都更为凸显法律的至高无上。法律是现代社会的根本,同时法律也是现代社会组织形式得以体现的唯一方式。人们对一个社会的不满,最直接就体现在对维持该社会组织的法律的不满。而对法律的不满,最先体现的又往往是对司法的不满。人们往往认为立法才是法律的根本,其实假如司法无法得以执行公正无法得以体现,再正义再完善的法律都是一纸空文。这恰恰暴露了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短视——大小法律一个接一个被制定,但是没有多少人意识到中国司法的泛行政化是多么的严重。在这里就有了一个问题,司法的公正如何才能得以体现呢?答案听上去很简单,就是要求司法的独立。但是就这样一个看上去简单的事情,却往往会遭遇到意料不到的困难。
前一段时间出现过一个关于当年毛泽东下令对张子善刘青山两个贪污犯处以死刑的热门话题,当时的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无期徒刑,但是毛泽东把它改为了死刑。有人提出怀疑,是不是杀错了。几乎所有参与讨论的人都围绕着能否只因为经济问题就处人死刑、某种程度上的钱是否可以与人的生命划上等号而各抒己见,但是没有人注意到另外一个或许重要性丝毫不亚于这个论点的细节:一个国家领导人只需大笔一挥,就推翻了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将无期改为了死刑。而且这还不属于暗箱操作范畴,是当着全国人的面改的,目的是表明政府对于打击贪污腐败的决心从而得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其实这就等于向所有人表了态:在中国,法院说了不算,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最高领导者一人手里。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当时的国情决定的,其实这种观念如此的普遍恰恰是后来之所以中国有了文化大革命的根本原因,十年的悲剧在这个大笔一挥的细节里就一览无遗。在国外,曾经出现过许多轰动一时的著名案例并引发了一个国家的大讨论。这些有关伦理与法律的争论体现了一种现代的精神:当伦理与法律产生了冲突,到底是该选择伦理还是该坚持法律?人们的焦虑在于:没有敢在作为现代社会根基的法律上试图打开一个缺口,缺口一开,社会根基的全线崩溃也并不只是杞人忧天而已。这些现代文明的悲剧在西方的影视里也多有体现,《黑暗中的舞者》,《雪地里的情人》,在诸多这类的电影里,没有人会希望主角被处死,但是最终主角全都无一例外的被处死了。这些人全都是现代社会为了维持法律至高无上地位而献上的祭品。
在当代的中国,法律的泛行政化操作是在作为社会根基的法律体系上开出的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道口子,法律的信任危机直接来源于司法的不能独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却是直接受命于政府的高层领导,换句话说正义与否的评判标准是由少数人的主观意愿与道德水准来决定的。权利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阿克顿爵士这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在时刻提醒着人们:没有所谓的圣人,只有尽可能完善再完善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社会机制。法律既然是国家制定的,法院既然是政府成立的,那么作为领导法院的法官们当然得听命于国家领导——这似乎没有什么可以值得怀疑的。却不知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人民,政府之所以成立也是因为人民愿意它成立,国家与政府是位居于人民之下的而非相反。正因为人们对素来只要有可能便不会放过凌居于人民之上机会的国家权力不放心,所以才要制定法律的体系并且要求它不服从国家权力的体现者——政府,以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体现者,政府应该是与作为法律体现者的法院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而非隶属的关系。中国向来的观念里,行政与司法似乎就是一码事,却不知司法是判断者,而行政却是执行者,对于执行者来说,只有忠诚服从的义务,没有擅自更改的权力。
在西方,司法扮演的另外一个重要角色就是作为一个处于多数地位的人民与作为人民意志执行者的国家权力之间的一个缓冲地带。多数人的意志并非就一定代表了正义与真理,既然国家权力有可能凌居于人民之上,那么同样作为多数的人民也可能让国家权力违背正义而屈从,西方历史上最出名也是影响最大的两个死刑案例——苏格拉底与耶苏之死,都是典型多数人暴政的结果。当面对多数人非理性的一时狂热,作为多数人意志执行者的国家权力该如何选择呢?司法的独立在这里便再一次的进入视野。司法者不服从任何一个人为意志的领导,它且只且服从于唯一的一个主人,这个主人就是法律。当法官们依据现有法律对一个事件做出自己的理性正义判断后,任何一个意志再无法改变于它,这里的意志也包括人民的意志。除非是作为法律制定者的人民提出修改法律,但是修改法律并不是短时间内便能得以实现的一个行为。正因为这样,所以司法才能够得以实现它的缓冲功能,才能使得正义不会因为任何人的意念而有所偏移。
正因为司法如此重要,所以对于作为法律体现者的法院来说,法官职业化、标准化、素质化与道德化的建设,审判时的法官与陪审团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法官们是否忠诚于法律、是否能够不为任何外界因素所干扰而坚持自己理性判断的监督机制,所有这些就更是重中之重了。在司法完全独立的情况下,有时候对一个处于正义边缘的模糊案子的判决,就要直接取决于审判者的道德与良心了。在基斯洛夫斯基的电影《红》里面,法官即使只是忠实于法律而已,依然因为被判决的对象是自己的仇人而倍受良心的谴责最终辞职。这是一个曾经让我感慨的命题,不过这个话题的重心已经在伦理而不在法律,限于文章的篇幅,这里就不做进一步的探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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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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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3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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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既然是国家制定的,法院既然是政府成立的,那么作为领导法院的法官们当然得听命于国家领导——这似乎没有什么可以值得怀疑的。却不知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人民,政府之所以成立也是因为人民愿意它成立,国家与政府是位居于人民之下的而非相反。
这个问题好像混淆了一下,首先法院肯定不是政府成立的,中国的最高法院也是人大任命的,当然法院的财政等其他东西要受政府的节制,所以免不了受政府的影响,老外的法院拨款是由议会决定的。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这个说法也不大妥当,因为国家是个虚的概念,国家不是具体的一个实体。法律也应该是议会(人大)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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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4-11-2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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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岱
于2004-11-23, 22:39:55发表
这个问题好像混淆了一下,首先法院肯定不是政府成立的,中国的最高法院也是人大任命的,当然法院的财政等其他东西要受政府的节制,所以免不了受政府的影响,老外的法院拨款是由议会决定的。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这个说法也不大妥当,因为国家是个虚的概念,国家不是具体的一个实体。法律也应该是议会(人大)制定的。
法院是政府成立的的确是混淆了,没办法,受中国的实际情况与惯常逻辑影响太深,敲字时一不小心没让大脑过过滤,就会按照自己早年的直觉思维把人大当成了政府部门。(我直到进大学都没想通,人大委员会怎么就不是政府机构了)。事实上即使是官方,假如不是涉及政治上的正式表态,也一向默认人大委员长就是政府官员,在大部分中国人的常识里(实际上也是事实),国家与政府一向是你我不分的。我相信对于大部分中国人来说,没有多少人会以为温家宝才是政府首领,而不是胡锦涛。
不过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这句话我认为没有混淆,不论是中国的人大还是西方的议会,都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都是国家的一部分具体体现。既然是国家机构,那么那么说国家制定了法律,我觉得是没有歧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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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4-12-23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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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阻碍司法独立的最大障碍就是党委!中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党委在各级部门的权限以及作用。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以及监督机关。而事实上,除了在中央,人大在地方上并没有很好的执行监督作用,反而成为一些干部退居二线的一个地方。真正行使监督权力的是各级党委。而法院里的法官们和领导们,又恰好是党员,被法院党委以及地方党委所领导,这样的情况下,司法独立,从何说起!而法院里的书记员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收,证实了法院在实际上是政府一个机关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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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31
#5
发表于 2004-12-2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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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气飞扬
于2004-12-23, 2:39:13发表
在中国,阻碍司法独立的最大障碍就是党委!中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党委在各级部门的权限以及作用。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以及监督机关。而事实上,除了在中央,人大在地方上并没有很好的执行监督作用,反而成为一些干部退居二线的一个地方。真正行使监督权力的是各级党委。而法院里的法官们和领导们,又恰好是党员,被法院党委以及地方党委所领导,这样的情况下,司法独立,从何说起!而法院里的书记员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收,证实了法院在实际上是政府一个机关的基本事实
中国本来就是“党”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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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6
#6
发表于 2004-12-2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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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奇怪的机关就是政法委,实在搞不懂这个部门到底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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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4-12-2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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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就是公检法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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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4-12-23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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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尾是党委的一个下级机构,一般有一个同级党委的副书记(在中央是政治局常委罗干)兼任政法尾书记,统令公检法司四大和法律有关的部门.那叫一个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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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4-12-23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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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一点:中国在形式上的国家机构是符合所谓的“三权分立”的。这个早有人评说过。想想,周恩来当时做为国家机构主要设计者。他去的地方是法国,要是他流学去了英美,估计中国法律就是海洋法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国 务 院:行政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至于排头、排尾的理解也甚为肤浅。不是有压轴戏一说吗?我现在把人民法院排第一了。人大放最后能意味着他们有级别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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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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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4-12-23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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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法院牟求的是
财政独立,
而不是
行政独立
。
2、对中国的
法系选择
优劣的评说甚多。国家早就在开始对
“审判案例”
进行修订整理。
3、人民的
法治素质
是中国治法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比如,
不顾事实主观判断
的问题在中国体现的非常严重和突出。
4、明年五月
“人民陪审员”
上岗,如果他们用这样的方法进行
“陪审”
,不寒而栗。
6、司法制度的建设完善是一个
过程
不是一个
结果
。
7、其他一些国家的“司法”独立性大体是优秀的。但是,也并不是不受干扰。好法官,正义感的故事的说明,更多是
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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眞田信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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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5-2-14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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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树人这个小角色居然状告司法部长章士钊成功,这时显示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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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4
#12
发表于 2005-2-1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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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幽浪
于2004-12-23, 13:34:11发表
首先要明确一点:中国在形式上的国家机构是符合所谓的“三权分立”的。这个早有人评说过。想想,周恩来当时做为国家机构主要设计者。他去的地方是法国,要是他流学去了英美,估计中国法律就是海洋法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国 务 院:行政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至于排头、排尾的理解也甚为肤浅。不是有压轴戏一说吗?我现在把人民法院排第一了。人大放最后能意味着他们有级别差吗?
邓小平说过一句“我们不能搞西方的三权分立”……
人大、政府、法院只是具有三权的职能,而并没有分立,哪怕形式上的分立也没有。
人大可是“最高权力机关”,职能可不仅限于立法。不是还有人鼓吹“个案监督”吗?
政府则控制着法院的财政大权,法院怎么可能分立呢?
至于观念上的问题,就更不用说了。楼主提到的两院院长参加“部长访谈”,已经是众人皆知的笑话了(这个笑话有点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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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5-2-1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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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限制,没有受到限制的权力将被滥用至极限。
三权分立,不能只分权,不分立;也不能只分立,不分权。三权分立无论是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表现”,但对中国来说,确实是需要的。因为中国长期以来就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权力的自大与无约束;党权盲目至上;党章高于国家《宪法》…………,这些哪一个没有成为我们国家的笑柄?
不要以为我国真的有的监督的存在。理论上是上级监督下级,纪委监督党委?那走到上面看看?谁能监督最上层的人?国家主席,党的总书记有谁在监督,又有谁能监督?上至国家领导层,下至地方领导层,在现实中都处于没有受到监督的状况,也正是因为于此,政府在很多情况下才得以无法无天。从而公民权力没有得到有效保证,国家法律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也许三权分立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但我想至少对于国家和政府,有约束总比没有约束好;约束大一点,总比约束小一点来说,对老百性更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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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14
发表于 2005-2-15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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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和东方不同,西方人信奉性恶论,所以建立制度的前提是防范大多数人的罪恶因而对政府一直予以监控,而东方信奉性善论,所以建立制度的前提是发扬“贤人”的作用,因而对政府一直缺乏监控,不过现在看来西方制度显然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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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6
#15
发表于 2005-2-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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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认为性本恶吗?谁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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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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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4
#16
发表于 2005-2-16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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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除了权力分立之外,更重要的是权力制衡,权力之间互相约束,“以野心对抗野心”(这好像是麦迪逊说的,他是美国宪法的执笔者)。
西方文化中的人性本恶观念和宗教有关。耶教认为自亚当夏娃违背上帝的意旨偷吃禁果,人类就背负了“原罪”——也就是说,作为一个人,本身就是有罪的。这个观念引发了后来人性本恶的思想。具体阐述人性本恶的有很多了,比如霍布斯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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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6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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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蓬
于2005-02-16, 11:36:10发表
西方文化中的人性本恶观念和宗教有关。耶教认为自亚当夏娃违背上帝的意旨偷吃禁果,人类就背负了“原罪”——也就是说,作为一个人,本身就是有罪的。这个观念引发了后来人性本恶的思想。具体阐述人性本恶的有很多了,比如霍布斯之类。
好像西方的性本恶论的确来自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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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48
于2004-12-23, 10:05:29发表
中国本来就是“党”领导的。
这就是中国最大的优点,也是中国最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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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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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权有好处也有坏处,这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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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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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西方三权分离制已久.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互相独立而且是互相牵制的.而且宪法致高无上,任何机构不可挑战宪法的权威.这保证了三权分立的实行.
而中国是理论上的三权分立,实际运作上是达不到分立的.在中国的三权机构中,
都有党委机关的影子而且他们在其中的作用十分巨大影响力很强,这就导致了中国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有共同的一个利益集团,相互之间的利益共同点很多.
行政,立法机关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中国的很多司法不公的问题是行政部门直接施加影响给司法部门而导致的.
还有一个暗门,那就是中国的法律经常受到舆论的导向.以广大人民群众的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很大,而行政部门是有充分实力可以对舆论进行控制和导向的.
这些是中国司法不能独立的几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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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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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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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指挥枪”恐怕也是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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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尼西林
于2005-05-24, 11:29:15发表
西方三权分离制已久.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互相独立而且是互相牵制的.而且宪法致高无上,任何机构不可挑战宪法的权威.这保证了三权分立的实行.
而中国是理论上的三权分立,实际运作上是达不到分立的.在中国的三权机构中,
都有党委机关的影子而且他们在其中的作用十分巨大影响力很强,这就导致了中国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有共同的一个利益集团,相互之间的利益共同点很多.
行政,立法机关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中国的很多司法不公的问题是行政部门直接施加影响给司法部门而导致的.
还有一个暗门,那就是中国的法律经常受到舆论的导向.以广大人民群众的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很大,而行政部门是有充分实力可以对舆论进行控制和导向的.
这些是中国司法不能独立的几大原因之一.
这个也可以说明“有中国特色的”一词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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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宗教观念认为人性本恶是真的,但是我看和三权分立没什么直接联系,因为三权分立,正是西方社会中宗教成分逐渐退去的年代出现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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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中国特色以前是在为自己的迷茫找借口.其实自己是在摸石头
过河,自己也不知道下一步会怎么样,借着中国特色来蒙人...
现在的中国特色似乎是要把说不通的东西给说通了,错的说对了...
中国特色究竟是什么,我想他们自己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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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要实现司法的独立谈何容易,也可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本来就是党领导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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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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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4-12-23, 13:34:11发表
首先要明确一点:中国在形式上的国家机构是符合所谓的“三权分立”的。这个早有人评说过。想想,周恩来当时做为国家机构主要设计者。他去的地方是法国,要是他流学去了英美,估计中国法律就是海洋法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国 务 院:行政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至于排头、排尾的理解也甚为肤浅。不是有压轴戏一说吗?我现在把人民法院排第一了。人大放最后能意味着他们有级别差吗?
中国的政体主要模仿的是前苏联,和法国区别巨大。而且形式上也不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意思是三权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互不干涉。但是中国的立法机构是最高权力机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全部由立法权行使主体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并被它监督,这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是本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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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写的不错,不过可能碍于对于内地社会状态认识的缺乏
所以比较无法产生感触吧
基本上来说
为了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财务方面应该受到国家的制度性保障
也就是司法预算的不受干预性
另外一方面要特别进行讨论的
可能是关于司法的审级制度上的瑕疵问题
没记错的话
内地似乎是三级二审
只能对当事人不服的判决进行一次的上诉
先不论可能有侵害人民对于自身诉讼权
但就各省独立的高等,中级,初期等法院
里面似乎有个法官组成的审查组织
这方面似乎存在着一个特别权力结构
当然,还有既判例的使用
学说见解上的纷争等
最高法院的业务工作受到法律的限制
因为审级制度采用二审制
所以最高法院对于很多的问题可能无法有效的进行解释
当然,这似乎也反映出了内地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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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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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别胡说八道了。
只有二审制度,最高法院就无法进行有效解释的说法,没有根据没有逻辑。
扯几把胡勒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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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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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zz_0
于2005-05-24, 10:45:10发表
集权有好处也有坏处,这是肯定的.
同样民主也一样
话是这么说,但貌似现在太过集权不利于中国经济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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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6-2-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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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向提倡的是,中国可以先不急着走民主选举,也不必急着搞言论集会自由,起码也要先做到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分离,在人大当代表就是他的职业,他平时的任务就是去搜集和百姓自身利益相关的事,然后在开会时讨论解决,就不要再在政府里干工作了。同样,在政府混的也就好好混,别每年还得跑出去开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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