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男子遗嘱将房屋赠"小三" 违反公序良俗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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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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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9-19 16:13 发表
老头拿断绝父女关系,不让女儿嫁老外,就也违反了婚姻法。

我看法是不違反婚姻法,但不太確定有點保留
這個經驗上我確實沒有想過,如果您能說得具體一點,或者有別的權威者出來背書一下,我由衷感謝您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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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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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9-19 16:18 发表

同意的文件或合同呢?

没有,就是违法。

所谓的张三是法人,没有用处。

必须纸面的文件说明,这包子铺向张三的包子厂卖包子,李四同意了,或者是李四放弃了这个权利的证明,没有,张三就是违法。

存疑

應該是有的,這個故事我也是路人甲,我不知道得這麼清楚
您拿這個說事我確實拿不出來

您堅稱沒有的原因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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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7 KYOKO 的帖子

个人赠与好像没那么些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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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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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9-19 16:23 发表

存疑

應該是有的,這個故事我也是路人甲,我不知道得這麼清楚
您拿這個說事我確實拿不出來

您堅稱沒有的原因是甚麼?

如果有的话,张三把这个一拿出来,李四一点理由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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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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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9-19 16:21 发表

我看法是不違反婚姻法,但不太確定有點保留
這個經驗上我確實沒有想過,如果您能說得具體一點,或者有別的權威者出來背書一下,我由衷感謝您的指教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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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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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9-19 16:25 发表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比如說神州兄愛上了隔壁的王小美,我說,神州啊,你要跟王小美結婚,我就跟你絕交了
我是不是也犯法了?


光哥舉這個條文有點廣泛啊,好像太多太多社會行為都包括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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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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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9-19 16:25 发表

如果有的话,张三把这个一拿出来,李四一点理由都没有。

這個拍腦袋也應該有共識,當時故事說得很明白,你也知道的,李四天天在公司很積極的,
他說他不知道,不同意,這個說不過去的

那怕張三真的證明不了,也只是一個鑽法律漏洞的問題,李四是不是不知道,不同意,這個大家都門清
再說這個漏洞不現實

我認為那怕去了法院,找幾個工人,員工一對質,很明白的

光哥這個方向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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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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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9-19 16:30 发表

比如說神州兄愛上了隔壁的王小美,我說,神州啊,你要跟王小美結婚,我就跟你絕交了
我是不是也犯法了?


光哥舉這個條文有點廣泛啊,好像太多太多社會行為都包括進去了

朋友绝交与断绝父女关系,这也能相提并论?

做为父母,子女要与别人结婚,你可以不同意,但不能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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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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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9-19 16:03 发表

不能你说非法就是非法啊。除了社会良俗之外,没有违法的证据。也就是说,所谓的哄骗,根本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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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9-18 10:31 发表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紅字部分太荒謬了,一聽都知道不可能,能分配房的都是國企單位吧
那一家國企會要求員工配偶放棄繼續權才分房,這個話說得都不像話了

好像你說國企要求你先去偷個井蓋才給你分房,有可能嗎
大寫的哄騙啊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7-9-19 16: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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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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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9-19 16:34 发表

朋友绝交与断绝父女关系,这也能相提并论?

做为父母,子女要与别人结婚,你可以不同意,但不能阻拦。

沒有比較具體的條文嗎,您引那個條文太廣泛了,等於任何人任何話都動輒得咎了,要說那爹缺德,確實缺德
要說違法嘛,有點太勉強

話說回來,爹和女兒論德也是半斤八兩,可能女兒更不懂事一些,可以諒解一點點,但實際行為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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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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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9-19 16:38 发表

沒有比較具體的條文嗎,您引那個條文太廣泛了,等於任何人任何話都動輒得咎了,要說那爹缺德,確實缺德
要說違法嘛,有點太勉強

話說回來,爹和女兒論德也是半斤八兩,可能女兒更不懂事一些,可以諒解一點點,但實 ...

我一直说的就是老头违法,仅此而已。

谁更缺德,这种家庭内部纠纷,外人根本没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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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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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9-19 16:41 发表

我一直说的就是老头违法,仅此而已。

谁更缺德,这种家庭内部纠纷,外人根本没法判断。

我還是認為老頭不違法,不好意思了,這個您引用的條文太廣泛了,如果這麼個引用法誰都很容易被判定成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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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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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9-19 16:41 发表

我一直说的就是老头违法,仅此而已。

谁更缺德,这种家庭内部纠纷,外人根本没法判断。

舉個例子,那個故事裡不是說女兒18歲時要求父母給200萬還是多少來著,反正賣了套房供她出國嘛

如果按您這麼個引用法的話,咱認為女兒是不是也違法了?

========

宪法: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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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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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9-19 16:45 发表

舉個例子,那個故事裡不是說女兒18歲時要求父母給200萬還是多少來著,反正賣了套房供她出國嘛

如果按您這麼個引用法的話,咱認為女兒是不是也違法了?

========

宪法: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 ...

那个故事里,女儿可没有要求父母给必须给200万,不然就不认这个爹,反而是老头两口子,从孩子小时,就打算让她出国读书,后来,这个女孩就说要出国读书,老两口也是同意的。

违法在哪里?

相反,老头只是说他不同意女儿嫁给老外,这当然也不违法,但他说了,要嫁给老外,就断绝父女关系,这就是典型的干涉儿女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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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4 落叶聚还散 的帖子

要彩礼的是不是都是干涉儿女婚姻?以后光哥不准要这要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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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45 KYOKO 的帖子

事情到了节点,两情相悦,父母去bibi,我觉得是干涉。

但是他在教育女儿成长的每个瞬间可以无限灌注,这不叫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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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6: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4 落叶聚还散 的帖子

關鍵您引用的東西沒有說明甚麼干涉的定義,也沒有見過這樣的案子,老頭違法這個我確實接受不來
我有點保留,我也不反駁,存個疑行不行,就別聊了,我不反駁您,我也不相信您

女兒出國老兩口同意,老頭要求女兒女兒不同意,這裡我個人價值是反襯父母光輝的,當然,一家之言,這個各人價值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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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7: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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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17-9-19 15:48 发表
你看狂战兄弟的签名:一个人走向邪恶并不是因为向往邪恶,而是错把邪恶当成了他所追逐的幸福。
确实有很多东西是有争议的,比如我认为篮球场就是天然打篮球优先的,你认为跳广场一样,不存在优先。

你想打籃球,我想跳舞,
我用法律方式站出來跟你辯論,我認為大家都該有使用權,然後我引用條文,可能我引用了一些漏洞性的條文,最後我勝訴

我認為這個是一個光明磊落的君子之爭,不論輸贏,都體現了法律精神的積極作用
這是法律的第一個尷尬之處,滿足不了公共期待,但是給予了一個共識
我認為這是一個良性的尷尬

===================

你說甚麼殺人犯無罪的,這個是第二種情況

我鑽另一種法律漏洞,我直接找幾個打手摸黑把你打了,然後我拒不承認,反正又沒有證據
你自己被打怕了,也只好把場子給我了

這個情況是不是就卑鄙太多了?這個需要譴責
我認為這是一個惡性的尷尬,屬於型偵手法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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