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王思聪喜当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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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5 14: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王思聪喜当爹了

你们不是要找话题吗,这么热的话题不聊你们是闹哪样?

夜路走多了会遇见鬼的,王校长迟早有这么一天(一家之言,也许王校长隐隐期待这一天也不一定)

水王嘛,什么事都想往法律这方面靠,其实这问题以前也讨论过不少了。如果王校长不愿做亲子鉴定不承认女儿怎么办?——好办,只要女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校长(极可能)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法律就可以推定生物学父女关系成立。再说的通俗点、粗俗点,就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推测在女方怀孕的时间点是否(大概率)跟男方发生过关系。艳阳要说了,我就是不承认,你怎么证明?这个。。聊天记录、消费记录、开房记录、照片、视频,其它人证、物证。。都可以,只要按照老百姓的常理推测,他们大概率(这不是刑事案件,不需要绝对)发生过关系就行。男方想反驳,很简单,亲子鉴定不是,立马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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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5 18: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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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5 14:40 发表
法律就可以推定生物学父女关系成立。

那即便按整套流程下來法律真的推定成立了王思聰是生物父親,王思聰的強制義務是甚麼呢?
給孩子天價撫養費至18歲嗎?

那女方能得到甚麼好處?

咱現在法制節目也看一些了
按中國法律一般來說這種情況即便孩子給母親撫養,男方對女方應該是沒有撫養責任的,只是對孩子有撫養責任

大部分所謂的"母憑子貴",或者女方靠孩子的撫養費掙到錢
基本都是採用一些會計帳務手段,把自己的開銷算進孩子的撫養費裡,然後一併讓男方報銷
(比如之前汪小菲主張的,大S把自己和光頭的吃喝玩樂報帳在孩子的生活費裡)

這種前提應該是基於女方有很高明的做帳手段,或者男方太忙,或者知識太缺乏而無法拆穿
以王思聰VS普通人這個體量,完全可以不讓女方佔這個便宜吧
比如找幾個專業的會計師+律師訂著這盤帳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5 2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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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5 18: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5 14:40 发表
你们不是要找话题吗,这么热的话题不聊你们是闹哪样?

夜路走多了会遇见鬼的,王校长迟早有这么一天(一家之言,也许王校长隐隐期待这一天也不一定)

水王嘛,什么事都想往法律这方面靠,其实这问题以前也讨论过不少了。如果王校长 ...

这个话题在轩辕群里可以水上好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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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6 15: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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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我还没来得及说

其实答案很简单——在中国大陆,男方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原则上父母各一半),抚养费只包括生活的必要开支。必要开支,你给孩子报一个天价兴趣班,哪怕是真的,男方也可以不负担。细节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说了,总的来说就是真的都没用更别说做账的了。抚养费的多少,和当地平均工资和平均生活水平有密切关系。而和父亲资产、收入关系不大。也就是同一地区,年薪10w和100w的父亲给的抚养费是差不多的(如果法院判决的话)。

所以,这个女方是很聪明的,不讨不要不哭不闹,几千块钱的抚养费我都不要,你们老王家看着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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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6 15: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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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6 15:12 发表
所以,这个女方是很聪明的,不讨不要不哭不闹,几千块钱的抚养费我都不要,你们老王家看着办吧!

那按您這麼說我覺得女方更不聰明了,這樣子弄甚麼好處都得不了

王思聰只要堅持不承認,不配合親子鑑定,那怕法院也只能從民事角度判他需要履行與父親相等的義務,而不能判決孩子是王思聰的
(類似說高空擲物找不到人,判1座樓上的居民承擔賠償,法院只能從公平原則要求樓上的居民承擔金錢,但不能給樓上的居民定性成擲物的過失方)
(哪怕是彭宇案,我特地維基找了資料,說的也是法官考慮到可能性,從公平原則上來說,判彭宇承擔老太40%的醫療費,也沒有判決說"是彭宇撞的人")

王思聰從法律上完全可以說我願意承擔這個與父親相等的義務,但是我"承擔卻不承認"這個孩子
然後每個月給一個最低消費,從情理上完全說得通,女方能有甚麼好處?

如果有一定民法常識,應該明白承擔法院的民事判決和承認自己有過失/有做過,是兩回事
從名譽角度上王思聰堅持不承認這個娃,道理沒甚麼問題,女方能獲得甚麼好處?

像知乎有人提議,等孩子大一些,女方可以抱著寶寶開直播?是這種這麼隱性的好處嗎?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5 14:40 发表
聊天记录、消费记录、开房记录、照片、视频,其它人证、物证。。都可以,只要按照老百姓的常理推测,他们大概率(这不是刑事案件,不需要绝对)发生过关系就行。男方想反驳,很简单,亲子鉴定不是,立马证明

我印象民法角度上來說,其概率和擔責的百分比是相對應的,所以紅字講的其實不準確
正確來說應該說:在非刑事案件裡,如果你追究的不是100%的賠償,那的確不需要100%的證據
如果起訴方追求(接近)全部損失得到賠償,那給出的證據應該是需要有相當高的絕對性的

典型的例子比如高空擲物判樓上N戶人平攤
站其中一戶的角度看,的確不需要絕對的證據(只有1/N的可能性)就可以將自己判賠了,但同時也只能判賠一個很小的比例(總金額的1/N)
簡單來說雖然不需要絕對證據,但證據愈少,賠償愈少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9 15: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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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13: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刚才百度搜了一下,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可以认定拒绝方事实不成立,也就是该出的抚养费还是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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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16: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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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16 15:46 发表
我印象民法角度上來說,其概率和擔責的百分比是相對應的,所以紅字講的其實不準確

就说这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亲子认定上,要么是,要么不是,不存在模棱两可的说法。不可能说你的证明力度只有80%,所以法院只判80%的抚养费。要么100,要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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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18: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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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19 16:12 发表

就说这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亲子认定上,要么是,要么不是,不存在模棱两可的说法。不可能说你的证明力度只有80%,所以法院只判80%的抚养费。要么100,要么0 ...

感謝回答,我想再掙扎一下:
你這個話應該是有前提的吧,就是女方是正經人家,如果是交際花,或者很多男朋友的,或者乾脆是個妓女,那怎麼說呢?

極端一點說,假設一個女的私生活很豪放,有證據顯示在同一段時間跟5個男的都有性行為,然後懷孕了
分別去5個法院起訴5個不同男性,5個男的都拒絕親子,於是5個都承擔父親義務,這不是很奇怪嘛,一個孩子,卻領了5份錢

=====

我沒有看很多例子,但我覺得未婚男女有過性行為後,就馬上要男方在親子鑑定和全額撫養費,2選1這個很奇怪
男方鬼知道女方有多少個性伴侶?

QUOTE:
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6-19 13:53 发表
刚才百度搜了一下,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可以认定拒绝方事实不成立,也就是该出的抚养费还是要出

或者我接HP兄這個例子回答吧
我站男方立場,如果我跟女方只是很短時間交往過,或者可能根本不熟的,只是一夜情
又或者我知道那個女方有固定男友的

我主張這個孩子不是我的,這在我看來就是一個很正當的理由

我跟女的交往時間極短,那她又有很多伴侶,應該默認是其它人的才對,為什麼要我來提反證?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9 18: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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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19: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拒绝亲子鉴定,推定事实成立,这个需要有基础事实,没结婚的至少要证明恋爱关系或者特定时间内发生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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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19: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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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19 19:06 发表
拒绝亲子鉴定,推定事实成立,这个需要有基础事实,没结婚的至少要证明恋爱关系或者特定时间内发生过关系。

這是當然的,上面水兄顯然有提到,
我,HP兄,雖然沒有明說,當然也默認知道這個前提
肯定不是大街上隨便拉個男的就要做親子鑑定

我的意思是如果特定時間內發生關係時女方明顯有其他或多個性伴侶,那怎麼說?
特定時間內有過性行為是必要條件,還是充分條件?
是不是只要有進行過性行為就必然要親子鑑定,否則就判承擔撫養責任?

PS. 如果本身就是正牌女友那沒啥說頭的
問題是王思聰當爹了這個新聞的女主我未聽過她的名字,看起來也不是王的正牌女友
那不是炮友,就是臨時女友,或者跨過那條線的普通朋友
這種情況就是我的疑問之處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9 20: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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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20: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橙炎陽 的帖子

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并案审理,都不肯做那就卡bug了,因为法院不能以事实无法查明为由驳回诉请,但又不能在判决书上同时写5个爹。
从实践上讲,法院不会允许同时立多个,女方先挑一个打,直到认定“亲爹”。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19 20: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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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21: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19 20:06 发表
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并案审理,都不肯做那就卡bug了,因为法院不能以事实无法查明为由驳回诉请,但又不能在判决书上同时写5个爹。
从实践上讲,法院不会允许同时立多个,女方先挑一个打,直到认定“亲爹”。 ...

所以我的理解是類似高樓擲物罰整棟的道理一樣,不是判所有人都有扔,而是出於公平原則要求所有人共同承擔這個擲物致損的責任
D神兄能不能解釋一下這二者同是民事,為什麼理解方式如此不同

如果判5個男子平均攤分撫養責任從法理上來說會有甚麼社會問題?
是說孩子長大了撫養5個老爹會形成倫理問題嗎?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19 22: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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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23: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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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19 21:49 发表

所以我的理解是類似高樓擲物罰整棟的道理一樣,不是判所有人都有扔,而是出於公平原則要求所有人共同承擔這個擲物致損的責任
D神兄能不能解釋一下這二者同是民事,為什麼理解方式如此不同

如果判5個男子平均攤分撫養 ...

高空抛物连坐其实没有太好的解释,因为这条本身也有争议,不同国家都不一样。
不过逻辑上还是可以自圆其说的,民事领域的高空抛物,说到底还是个赔偿问题,以连坐方式兜底,从而避免因无法定责而导致伤者拿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这是为了保证最基础的公平。
亲子关系涉及人身,引发的问题不止伦理,光是5段继承权关系就乱了套了。
回到现实,此类情况是不会发生的,一定可以找到一个“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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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07: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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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19 20:06 发表
从实践上讲,法院不会允许同时立多个,女方先挑一个打,直到认定“亲爹”。 ...

見下面引用的紅字,類比D神兄對這個拋物給出的說法,如果追求邏輯的自圓其說,"多個人中選一人擔全責,剩下的無責"這個做法怎麼自圓其說?

多個人的事實行為和舉證責任完全都是一樣的,但只是因為女方自己主觀希望那一個負責更多一些,就用程序上的先後只認他一個
相當於大家做的事都一樣,但卻由女方自發地挑一個條件最優秀的擔全責,剩下都跑了

這樣顯然保證不了最基礎的公平吧?主要考慮保護的是甚麼?女方的名聲?還是說孩子的心態有太多撫養者不好?討要撫養費專找一個人討會更有效率?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19 23:55 发表

高空抛物连坐其实没有太好的解释,因为这条本身也有争议,不同国家都不一样。
不过逻辑上还是可以自圆其说的,民事领域的高空抛物,说到底还是个赔偿问题,以连坐方式兜底,从而避免因无法定责而导致伤者拿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这是为了保证最基础的公平
亲子关系涉及人身,引发的问题不止伦理,光是5段继承权关系就乱了套了。
回到现实,此类情况是不会发生的,一定可以找到一个“爹”。

我是這麼看的
高空拋物連坐很好解釋,反倒不這麼幹才難解釋
對不是絕對確定的民事部分判賠我認為雖有爭議,但以現行的判法已經是最優了

民法角度上來看受害方要自資聘任律師,兼事實調查,本身資源就非常有限,要求受害方整理100%的證據,否則疑罪從無顯然不合適
如果一律要求所有證據鍊完整,按刑法疑罪從無地審視受害方整理的證據,這樣一來絕大多數案子都不用賠償了,這樣的社會顯然是不適合居住的
不如從公平角度讓法官心證,這樣社會整體一人擔一部分責任完事,也是保障整體的
也有很多物損,或者人身損害有類似的操作,比如有些因果不明確的推倒老人,或者物品損毀,都是同理

但相對應地民事判罰責任應該也應該從輕罰起,比如不具體判決誰的錯,或者模稜兩可地說雙方共承擔某個%,畢竟證據不足嘛
兜底賠償沒問題,大家互利互惠的事,但從名譽上也應該考慮一下被判賠償的一方,不要把人家往死裡坑

=========

未婚生子女這種案子我的確少留意,但我的意思是,如果N個人都自認不是父親,又拒絕親子鑑子,那就以非父親的身份均攤撫養責任
這個講道理就只剩一個"賠債問題"了,不涉及其它的,畢竟雙方都不互認親子關係,就沒有以後的撫養老人和繼承權問題

我形象純粹法律規定上而言小孩上戶口是可以把父親一檻留空的
如果父親檻不填名字不行,那的確不好辦

可能事實上是如D神兄這麼說,但法理上的理由我沒想明白
不是父親,卻每個月被要求打一筆撫養費給孩子這點在法理上有甚麼一定不能自圓其說的硬傷嗎?
我覺得很好向當事人解釋:因為你確實有性行為,你又無法自證不是,那就當你不是吧,但基於民法公平原則要求你承擔一部分經濟責任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08: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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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0:3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KYOKO 的帖子

王思聪很大概率不是中国国籍了,很多西方国家抚养费官司能打出天价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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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0: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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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07:57 发表

見下面引用的紅字,類比D神兄對這個拋物給出的說法,如果追求邏輯的自圓其說,"多個人中選一人擔全責,剩下的無責"這個做法怎麼自圓其說?

多個人的事實行為和舉證責任完全都是一樣的,但只是因為女方自己主觀 ...

还是有差别的。
高空抛物的连坐,其实就是认定你“加害”了,是假定了因果关系的。
而人身关系上,“我不是你爹,但我给你抚养费”,这已经完全超出因果了。
至于是否可以设立这么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只能说目前没有。
实际上,高空抛物以前是不搞连坐的,主流上应该也不搞连坐。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0 10: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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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2: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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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0:41 发表

还是有差别的。
高空抛物的连坐,其实就是认定你“加害”了,是假定了因果关系的。
而人身关系上,“我不是你爹,但我给你抚养费”,这已经完全超出因果了。
至于是否可以设立这么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只能说目前没有。
实 ...

我不認為這樣的連坐是認定了"加害",有基本的常識也知道一個人被高空拋物傷了即便有幾十個人承擔賠償,也不能代表說就有幾十個加害者

這只是說基於公平原則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讓每一個涉嫌參與的人都均分一下傷者的損失
可以理解成"大家一起承擔公共責任"

從法律上來說這麼幹合法(法院有權這麼判)
從道理角度來說,只要你不特地代入"無辜的樓上",而是考慮自己是均等地視機率有可能成為傷者,也可能成為樓上
這種判例對個人來說也沒有特別損害個人的利益

一個事情,從法律,道理兩樣都沒啥毛病,就應該可以視作能自圓其說

至於連坐VS不連坐,無非就是更傾向保護無辜的傷者,和傾向保護樓上無辜者
在兩個無辜方更優先那一個的問題,並不是一個原則性的對立

我認為只要標準一以貫之,採用任意一套做法都算說得過去

=====

我在網上看到對高樓連坐持反對意見的大多的理據立場都是"法院不該冤枉好人"
意思大致上就相當於把賠償和過錯畫等號了,因為"有過錯要賠償",所以"賠償了=有過錯",要求我賠償=冤枉好人
換句話說基本就是出於一種樸素思維,不認可無責任賠償

事實上在民法範疇上,由於社會愈趨複雜化了,民事活動的頻繁,所以應該有一套法律規管這樣的行為
"無責任也可以賠償"應該是一個普遍大家可以接受的觀點才是,事實上當代中國大部分老百姓很多時候也普遍受益於這套機制

那如果普遍能接受無責任賠償,那堅決對高樓連坐持反對意見的立場是怎麼來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2: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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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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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2:03 发表

我不認為這樣的連坐是認定了"加害",有基本的常識也知道一個人被高空拋物傷了即便有幾十個人承擔賠償,也不能代表說就有幾十個加害者

這只是說基於公平原則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讓每一個涉嫌參與的人都均分 ...

侵害纠纷必须有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就是说必须认定是“谁”干的。
民法典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但还是那句话,这条本身也有争议,只能说逻辑上自洽了。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0 13: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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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无责任也可以赔偿”,这点我跟32郎的想法倒是一致的。
中国人绝对无法接受“出了事但是没有人需要负责”这个概念的,可实际上有些事真的就是没人需要负责的。
可能也跟我们自古以来都是“大家长”的政治传统有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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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3:15 发表
但还是那句话,这条本身也有争议,只能说逻辑上自洽了。

是有爭議,但爭議是在保護無辜受傷者優先,和保護無辜未拋物者優先,兩個無辜方之間應該優先保誰之間的爭議
這種爭議我稱之為非原則性爭議

而不是一般意義上很原則性對立"為什麼偏坦壞人/違規方"的爭議

======

比如昆山龍哥,走在路人,被壞人砍,無奈拿刀把壞人反殺了,自己卻要被判故意殺人的話,這就是原則性爭議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3: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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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无责任这个事,再跟32郎讲个很无奈的例子。
天朝的检察院通常都有一笔专门的资金,干嘛用的捏?
犯人判了,但赔不起钱,受害者也很困难,需要钱治疗或者干嘛的,检察院心有不忍,大手一挥,我来给吧,不多,几万块。
你说这叫什么事?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0 13: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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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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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3:23 发表
“无责任也可以赔偿”,这点我跟32郎的想法倒是一致的。
中国人绝对无法接受“出了事但是没有人需要负责”这个概念的,可实际上有些事真的就是没人需要负责的。
可能也跟我们自古以来都是“大家长”的政治传统有关吧。 ...

我認為在社會性,經濟性,活動當中,普遍化引入無責任賠償是合適的
因為進行這些活動時大家都是有利可圖的,或者叫互通有無,互利互惠的

在受惠的過程中獲利回吐一些作為享受整個方便帶來的代價,未有不可

======

比如開公司,開店的,當老闆的大多有這個覺悟
在勞資問題上,或者消費者保護上,老闆一方沒有太多過錯(比如設備有問題而造成的工傷,食材來源有問題而造成的顧客中毒)
而代為承擔了很多責任,這都很常見

社會解釋這種現象一般用甚麼弱勢群體論來解釋,或者甚麼法律就這樣的,這是當老闆的代價
這種解釋都是流於表面的
還有一種常見說法是這樣可以倒逼資方提高安全,這種解釋也跟"當老闆的代價"說法類似

我認為根本的原因就是,社會經濟活動本身是巨大獲利的風險極小的,拿巨大的獲利來建立"無責任賠償"來和意外對衝本身就是對於大家都划算的

======

居住在公共樓房的道理也一樣,幾十戶人分享一棟樓,從資源上大家天然就省了很多事
所以業主集體平攤承擔一些諸如大樓硬件維護,或者外牆砸死人的賠償,從經濟道理上來說未嘗不可以
那拋物砸死人的道理也一樣,我也同樣可以用"強勢群體多擔責",或者"倒逼業主們為了公共安全整改"之類的理論來解釋

======

大部分中國百姓自己面對公司時知道要強調保護弱勢,但換了自己作為強勢一方(業主集合體)時,就不講保護弱勢了,這種思維是不對的

======

我的觀點跟網友有點不同,我不支持死哪訛哪,但我同樣不支持風險自負

1. 我認為在有經濟活動的場景發生了事,找不到過錯方就沒有人負責基本是不合理的(名譽上不負責,也要在經濟上有人負責)
典型的例子比如工傷,交通事故,消費者安全,和在小區內受傷
即便真的沒有人有錯,也應該有人負責經濟帳

2. 除非一些純天然的地貌,比如景區,或者野外,天災等完全是大自然使然的問題上
才能有沒人需要負責這個情況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3: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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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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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3:32 发表
无责任这个事,再跟32郎讲个很无奈的例子。
天朝的检察院通常都有一笔专门的资金,干嘛用的捏?
犯人判了,但赔不起钱,受害者也很困难,需要钱治疗或者干嘛的,检察院心有不忍,大手一挥,我来给吧,不多,几万块。
你说这叫什么事?

這叫代位賠償呀,政府承擔了這個墊付責任,然後找犯人要債
這個屬於義舉,邏輯上也說得通

類似見義勇為,我認為完全解釋得通,您覺得這點非常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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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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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3:50 发表

這叫代位賠償呀,政府承擔了這個墊付責任,然後找犯人要債
這個屬於義舉,邏輯上也說得通

類似見義勇為,我認為完全解釋得通,您覺得這點非常奇怪嗎? ...

根本解释不通,首先主体就不对,检察院垫付的依据在哪里?找犯人要债的依据在哪里?
实际上根本不会有什么要债,代位追偿都是有明确定义的。
其次,32郎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是几万?不是低一点几千,或是高一点几十万?
这压根就不是“赔偿”,也没有官方机构承担责任,只是为了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24-6-20 14: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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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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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3:57 发表

根本解释不通,首先主体就不对,检察院垫付的依据在哪里?找犯人要债的依据在哪里?
实际上根本不会有什么要债,代位追偿都是有明确定义的。
其次,32郎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是几万?不是低一点几千,或是高一点几十万?
这压根就不是“赔偿”,也没有官方机构承担责任,只是为了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這是一個類比,類似"代位賠償",就是你不用去找犯人要債了,由公共機關去替你討債
或者你覺得用一個有明確定義的現成詞彙不準確,那我換個詞,叫"墊付並代為追討"也是一樣的

=====

從法理角度上來說非常合理
社會管治者制定了法律,要求公民讓度私權力,故形成了公權力
本身受害人被犯人侵害了,從天然角度上來說是可以私力報仇的

但社會管治者制止了這樣的行為,要求公民把處罰權交出來
公民照做了,而人權大於債權等規則又同樣是社會管治者提出來的,公民又再度交出了私力逼債的權力

在兩個前提下,社會管治者如果看成一個整體(不管是檢察院還是福利院來當這個主體都沒關係)
由它來承擔公民沒法看醫生,也沒法私力報復的責任
很合理

至於你說檢察院墊不行,應該換一個部門來墊,要這樣說我無所謂,這只是一個規章美感的問題
這樣的操作從大面上看我認為很正確,你要說某些細節不優美,我同意,但大節不虧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4: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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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4:12 发表

這是一個類比,類似"代位賠償",就是你不用去找犯人要債了,由公共機關去替你討債
或者你覺得這詞不準確,那我換個詞,叫"墊付並代為追討"也是一樣的

=====

從法理角度上來說非常合理
社會管治者 ...

那债主要不到债,法院为什么不代还呢?
32郎可能觉得这就是个程序问题,立个法明确一下不就好了吗?
那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不明确?
因为不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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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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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4:17 发表

那债主要不到债,法院为什么不代还呢?
32郎可能觉得这就是个程序问题,立个法明确一下不就好了吗?
那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不明确?
因为不能明确。 ...

不明確就說明這是個義舉呀,我上面說了,沒有一定要負責的法律規定
但出於自願情況負擔,道理上是說得通的,不完全是施捨的性質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4: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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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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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4:38 发表

不明確就說明這是個義舉呀,我上面說了,沒有一定要負責的法律規定
但出於自願情況負擔,道理上是說得通的,不完全是施捨的性質

这是无奈之举。
官方可以号召社会捐助,可以要求上交特殊党费,唯独不能替犯人赔偿。
几千块毫无意义,几十万就真成赔偿了,而几万块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就算是“给个交代”的价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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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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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4:47 发表

这是无奈之举。
官方可以号召社会捐助,可以要求上交特殊党费,唯独不能替犯人赔偿。
几千块毫无意义,几十万就真成赔偿了,而几万块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就算是“给个交代”的价码了。 ...

官方不願意替就不替,只要是願意替時就可以替,我不認為官方不具備替犯人先墊付的權利

把犯人抓起來,然後要求犯人賠償,犯人賠不起,官方先墊付了然後要犯人付,這甚麼不能的?法理上有甚麼毛病?
那一部分是違反了官方的權利和責任?

您是覺得官方無權墊錢給病人看病?還是覺得官方無權要求犯人履行賠償?還是說賠償這個債權不可以轉移?
如果多個權利都有,那合併一起行使,先墊錢再去執行犯人,有甚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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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3:57 发表

根本解释不通,首先主体就不对,检察院垫付的依据在哪里?找犯人要债的依据在哪里?
实际上根本不会有什么要债,代位追偿都是有明确定义的。

檢察院執付這個主體問題我上面解釋過了,墊付的主體的確可以優化,但不優化也沒事
從自願原則上來說任何個體都可以墊這個錢,我今天心情好,我掏錢來墊也沒問題,沒有檢察院一定不能墊的道理

找犯人要債的依據這個就更好解釋了,執行生效判決啊,判決了要履行賠償就可以執行,至於債權轉移了給誰這是債主一方自己內部的事
犯人只要知道自己沒履行判決抓緊履行就誰了,至於人家轉移給誰了,只要執行法官同意,犯人管不著

法理上不矛盾的事,程序上完善一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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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0 14:47 发表
不能替犯人赔偿。

"不能"這詞是多義詞
不想做,不被允許,被允許但實然情況下沒辦法,都可以通稱叫"不能"

如果說官方沒能力替犯人賠償,或者官方不想事事都替犯人賠償,這我完全能諒解,也很好解釋
但要說他沒有權利這麼做,我就不太同意了

具體"能不能"就要看您這個"能"作何解釋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6-20 15: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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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6-20 16: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你们说的太多,走马观花看了下,有点儿插不上嘴了

我的看法,d神说的是对的。只说亲子,爹是不能平摊的,所以责任也不能平摊。女方起诉男方,无非是想给孩子认个爹,她自然可以找对她、对孩子最有利的当爹,有且仅有一个。被认爹的张三如果说李四也和你发生关系,为啥不找李四,你凭啥就确定孩子的爹是我?法院不会采纳,因为女方只起诉张三,如果牵出李四,有可能出现d神说的卡bug。

退一步,法律也给了这些被认爹的机会啊,亲子鉴定即可。这种案子,孩子的利益为第一优先,拒绝的话,虽然有点儿毛病,也必须承担不利后果了。我刚听了篇历史讲评,里面说到——重要的不是谁是你爹,重要的是你认谁当爹,用在这里还有点儿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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