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天降酸奶瓶砸伤女童案 448户分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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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8: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天降酸奶瓶砸伤女童案 448户分摊赔偿

小区内玩耍,不料祸从天降,一个酸奶瓶砸到2岁女孩头上,医疗费花费8万余元。找不到肇事者,家长将重庆某小区159户“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取证审理, 13日,该案正式宣判。法庭认为,整栋楼的第2~33层,共448户居民都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
  这起案件历经两年多的取证和审理,法院最终判定“有嫌疑”的448户居民遭连坐,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针对这一判决结果,尽管到庭的十几户被告均表示能接受,但大多网友却表现出不赞同,认为这样很不公平。
      其实,法院判决出这样的结果,也不是随意而定的,它依据的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规定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这448户居民最终之所以遭连坐,一是其居住的建筑物处在可能加害的区域,二是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客观而言,对于此类高空坠物,不可能做到有案必破。从这一点上来说,对可能的加害区域中“有嫌疑”的住户进行连坐,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一方权益的保护。由此可见,这种连坐其实是用小的不公平换取大的公平,不仅体现了立法智慧,也充满了人情味,值得肯定和称道。
  当然,这种连坐,只是在公安机关没有破案和确认物业对小区管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无奈采取的一种兜底措施。这告诫我们的公安干警,不能因为有这一兜底规定,就降低了破案的积极性,否则就是不作为;这也告诫我们的物业,不能因为有这一兜底规定,就忽视了对小区的安全管理,否则照负连带责任。


延伸阅读:天降铁球砸死未满周岁女婴无人承认 警方征集线索

http://china.ynet.com/3.1/1612/15/12137214_4.html

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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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21: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但是这里有个逻辑问题:

事主仅仅向159户提起赔偿诉求,缘何法庭最后判决由440户共同承担赔偿?

民事司法,不告不理。法庭并无权利随意引申变更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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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21:43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12-15 21:20 发表
但是这里有个逻辑问题:

事主仅仅向159户提起赔偿诉求,缘何法庭最后判决由440户共同承担赔偿?

民事司法,不告不理。法庭并无权利随意引申变更当事人的诉求。

这159户“有嫌疑”的邻居是如何界定的呢?家长认为,孩子出事地点旁边那栋楼的2-33楼的1、2、3、4、5号房的业主具备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记者在实地探访后也发现,1-5号这五个户型的窗户或阳台都对着小区中庭,恰好能看到事发地。6-14号的户型都在楼的背面,理论上不具备从家里往下扔东西砸中受害人的条件。但是,这栋楼的每一层走廊里还有一个公共窗口,恰好也对着事发地。也就是说,另外9户人家以及外来人员都可以经过这个窗口往下扔东西。因此,很多被列为被告的住户也依据此,认为嫌疑人的“划定范围”不公平。   
2015年10月19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因被告没到齐,法庭宣布改日审理。
2016年5月30日,此案举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按照法定程序,出庭的业主们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大部分业主认为,如果有嫌疑,那么整栋楼从2层到33层的448户业主均有嫌疑,不能只起诉1-5号房的业主,因此申请将被告增加至448户。被告主体范围重新划分 确定为第2-33层全部业主   
法院审理认为,因该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并非原告之前起诉的第1-5号房的业主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但是,关于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主体亦不能无限扩大,因为住宅楼理论上属于较为封闭的空间,所谓的房屋使用人一般系指长期使用房屋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的使用人,其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且该可能性不至于极小。故该小区其他单元的业主或外来人员并非此概念下的房屋使用人,不应纳入补偿责任主体范围。   
至于第一层的业主,本身不具有“高空抛物”的空间条件,故也应排除在本案补偿责任主体之外。所以,本案的被告主体范围应确定为第2-33层的全部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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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21: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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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12-15 21:20 发表
但是这里有个逻辑问题:

事主仅仅向159户提起赔偿诉求,缘何法庭最后判决由440户共同承担赔偿?

民事司法,不告不理。法庭并无权利随意引申变更当事人的诉求。

我記得好像不一定是這樣,非專家願探討
見過很多交通事故的例子,一般賠償請求都必須將對方與其保險公司一起列為被告

也有的原告因為純粹看被告不爽或別的原因,不願意將其保險公司列為被告
但法院還是會強制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的

換句話說,法庭應該是有權利變更訴求的,而不是刻板地只處理原因提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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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22: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2 武骧金星 的帖子

法院是可以出于司法公平追加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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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1:4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房屋出租,那么是房东还是租户负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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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3: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抓不到人的无奈之举,不过实在是便宜肇事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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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8: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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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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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8: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sos2290 的帖子

如果某人是肇事者他肯定希望和人分摊这笔赔偿,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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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9: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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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2-16 18:56 发表
如果某人是肇事者他肯定希望和人分摊这笔赔偿,您说是吗?

看跟甚麼作比較了

肇事者肯定最希望不賠償>分攤賠償>獨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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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9: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KYOKO 的帖子

我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太便宜这孙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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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7 13: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是什么材质的酸奶瓶?玻璃的?纸的?金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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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周瑜 于 2016-12-16 11:43 发表
如果房屋出租,那么是房东还是租户负担赔偿?

这跟把车卖了没过户出车祸差不多吧,开车的人跑了,车主有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车主能不能找到开车的人追偿,那和伤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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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7 17: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花360就洗脱嫌疑,肇事者偷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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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 邓仲华 的帖子

凳子叔叔的意思是这里房主也可能要负一部分责任?咱觉得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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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8 10: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 zeloti 的帖子

如果以后找到肇事者,那肯定是其一个人承担,其余人员可以拿回那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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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8 11:3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不过448户可能的嫌疑者统统没有洗脱自己的嫌疑,也就是说,法院在这方面的把关很严啊,448户人竟然都同时在家,不可思议!

要么,法官是艳阳,你证明你全家出去了,怎么证明偶尔过来一下的比如儿子家、女儿家、甚至亲戚、朋友家在案发时间不在你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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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8 12: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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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12-18 11:35 发表
不过448户可能的嫌疑者统统没有洗脱自己的嫌疑,也就是说,法院在这方面的把关很严啊,448户人竟然都同时在家,不可思议!
要么,法官是艳阳,你证明你全家出去了,怎么证明偶尔过来一下的比如儿子家、女儿家 ...

政治決定,人為因素很大
這種話基本上沒有客觀基準,也就是怎麼樣人為界定都是有道理的

換句話說任何異議都是言之成理,而任何支持也是言之成理

本來只訴同一個朝向的人,可見這樣判法每戶要分攤的金額就太大了.....
不知道是否有心,爾後又新加了四五倍的賠償戶,這樣金額就小了

然後還又追加了一句,不宜過多牽連無限擴大,說明再為了省360元去牽連比如整個小區,或者整個街道的人,又變得不划算了...
448戶每戶360元,顯得不太多,也不太少....

這種事反過來說,如果這棟樓就三戶,那三戶人平均分8萬,有可能不鬧嗎?

法院這個折衷方案顯得很妙,太少人有嫌疑,這個義務攤派金額就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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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8 18: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8 粉炎陽 的帖子

你的想法是对的

法院幕后的这个想法是上不了台面,但执行起来效果却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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