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原标题:男童在烤鱼店被严重烫伤,家人索赔39万,网友却怒怼: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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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09: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个是共同责任,店家赔钱也应该,但是网友怼的不该,虽然他们的槽点除了孩子方也有监管不力的之外就是太黑,要40万。但是在法律面来说,其实漫天要价是法律给受害方的一个特权,因为民众对法律是不可能有一个详细的了解的,对一个案件中自己应该获得多少赔偿是不了解的,这种情况下是可宁多勿少的,我们看新闻,经常看到西方国家有高价索赔,比如什么老太太喝咖啡被烫伤获赔100万刀之类的,就是因为高价索赔获得了法律支持,这种情况下要少了不就倒霉了。

我们的很多官司里,往往发现最后获赔数和实际判决数有很大差别,就以为是提告方太黑被法律驳回,其实不是,比如索赔40万,判决20万,就是法律认定你应该得到20万,如果自己心虚,只要10万,那不亏了。

我们以前的很多官司,受损方都是怕被人说贪钱所以用1元索赔,其实真不该,只要对方错了,1元能让他改吗,能让他痛吗,所以应该就是漫天要价,至于最后赔多少自有法律认证。

不过有一个问题,有没有自己要少了,但是法律给多判了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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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09: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另外说到本帖主题,其实店方真有责任,我出去吃饭,海底捞之类的牌子店就不用说了,就是我附近的一家中小饭店,我都发现了,当他们上菜的时候,尤其是有汤类火锅类这种菜品的时候,都是一个人端菜,前面还有一个人引路,这种情况下意外发生的可能自然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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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0: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 KYOKO 的帖子

不是,作为一个经营类的公共场所,店家是有责任承担客人安全的,客人进你店里消费,某种程度上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你是要为客人的安全负责的。所以除非证明客人主观上有意造成了事故,否则客观上造成的事故店方是肯定要负责的。

主楼事件中,很明显小孩的没有主观意愿造成事故,只是客观事实上出现了问题,这种情况下就是共同责任。艳阳主楼里另一个事件就已经证明了,小孙受伤花费2万,索赔4.4万,法院支持3.5万元,因为是调解,相当于减轻了店家的负担,如果真判,就算是按对半原则,店家也得多拿5000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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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0: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其实我国法律还是照顾了经营者的,想想看小孩烫伤对他以后的身心都会有影响,如果是在美国这一类国家,恐怕索赔额还要在加一个或二个零。

如此设计法律还是为了避免恶意敲诈。但是我个人觉得,在商业不发达的时代有必要,但是在商业高度发达的社会情况下就有修正的必要了,这种低度责任认定和惩罚,就会因为经营成本的考虑导致经营者普遍性的不愿意完善自己的服务和义务。造成客观上的劣币驱逐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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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0: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跟不通法律精神的说道理是一件痛苦的事,你说饭店,他扯动物园,你说开水,他扯老虎,在泳池溺水和在水库溺水是一个概念的事吗?

说几个概念性的东西,我想有孩子的都知道一点,现在小孩去上学,不到点是不会让进校门的,哪怕说小孩是先放进去都不让,为什么,因为小孩哪怕就在校外出现事故,学校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如果进了校门,学校就和孩子家长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有实质上的监护权授予。这个时候不管小孩主观客观造成了事故,学校都是要付连带责任的。

回到主题的饭店,也是一样的,学校作为公益类公共场所尚不能免责,更何况作为经营类商业公共场所的饭店,店家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就某种程度上对客人有了维护其周全的义务和责任,不能赚钱可以穷尽脑子,安全就不尽心尽力吧,所以出现主楼所说那样事故的时候,店家正因为不是主要责任人,才有了对半赔偿,如果真是店家占主要因素,那就不是赔一半了,根本就是全责赔死你,那个美国老太太喝咖啡烫伤能获得高额赔偿,就是律师认为快餐店没有尽到主动保护客人周全的义务,而法庭认可了这个逻辑。我国这方面理念也是一样,而不是艳阳说的什么店方弱势,如果那样就真成了谁弱谁有理,那就不是法律而是道德了,法律的第一精神就是正义公正,没有其他。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时候看一些案件的判决观感上会有不舒服的感觉,明明是他比较可怜比较有情可原或者他不应该负责啊,应该不这样判啊,那就是道德感在作祟,法律不能不考虑道德,但是必须独立于道德之外。

其实最有说服力的就是那个喝咖啡的案例,当时老太太被烫伤后曾经向麦当劳索赔,只要医疗费2万美元,但是麦当劳不肯,结果诉诸法律,结果赔了一百万还是几十万忘了。这个和主楼小孙那个案例一样,也没有法庭判决,而是调解协调让店家赔了小孙一点损失而了事。所以还是社会主义制度好啊,已经很照顾店家了,正是这种照顾让今天太多中国的商业经营者侥幸心态省事心态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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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0: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1 KYOKO 的帖子

那水王你说说谁放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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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1: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4 大将文钦 的帖子

现在更严格了,比如下午13.50开校门,就是让孩子刚好这个时间到就行了,如果小孩去的太早在校门口徘徊,老师就会给家长发短信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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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 12: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首先,不是诉讼战术,而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如果作为吃瓜群众站在道德或其他角度怎么看那是个人的事情,但是如果站在法律角度看,只有应该和不应该。我支持的只是认为他有要价的权利,不代表我对价的高低有判断。

其次39万真是漫天要价吗,那个咖啡老太被烫伤就要了近百万或几十万是不是觉得很多,但老太是被造成三度烧伤,住了半年医院险些玩完。种种费用考虑到美国的消费水平和法律尺度,百万真不是一个很大的量级,回到本案,孩子被烧成什么样我们吃瓜群众是并无法直观量化的,也许会给他一生带来影响,这种程度下39万考虑到现在的消费水准,正如司马光所说,39万多吗?一般大城市的半套房子而已,如果小孩身上留下疤痕,那说不好听的,恐怕要一套房子的价值才能抵消他将来找对象时因疤痕所造成的消极因素。

但无论要多少还是想付多少,最后都要有法律来进行支持和判决,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通常是比较“理性”的。

水王跟艳羊的认识就在于把店家和客人看做两个对等的个体,比如艳阳因为和水王一起吃饭造成了如主楼那样的事故,那应该是你们共同担责,甚至主动撞人那个应该付更大的责任,但是在饭店这儿是不同的,我前面说过,他的位置和客人是不对等的。有责任加成的。

其实你们都已经认可店家也是有责的,只是先洗无责或少则,现在又转进到漫天要价,但是问题法律不考虑这些,只看有无过错,店家在明确有责的情况下,就算是医疗费用就至少要对半了,剩下的就是孩子方提出的其他额度,比如精神损失,误工费用,身心损害,以及事故对个体的持续影响等等因素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罢了。而这些因素如果得到法律支持,39万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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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3: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6 KYOKO 的帖子

孩子被烫伤,已经是家长受到惩罚了,此外之后的治疗费用分摊也是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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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3: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2 粉炎陽 的帖子

是吧,也许是因为你那个店方弱势的说法吧,我认为不是因为谁强谁弱,而是出于责任认定原则,比如工伤认定,如果伤者是正骑车上下班期间出了车祸,就可以认定工伤了,那老板是不是也很倒霉,但这就是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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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4: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0 KYOKO 的帖子

不是立靶子,因为我那一楼是针对你和艳阳一起说的,问你放大是什么意思,艳阳回说是母亲要价太高,要店主全责,这不就漫天要价的意思。但是还是那句话,你们把店家和客人之间的关系对等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店家就无责了,因为他没有错啊,打个比方,我带小孩去水王家做客,乱跑烫伤了这能怪水王吗,但在店家哪儿就不是了,对于他们来说,没有少责这一说,在法律上只有认定有责还是无责,只要有责,就基本是对半了,如果是美国那样国家更是简单粗暴,无责没事,有责全赔。其实主楼另一个案子不就很明白了,花了2万店方赔了4万,但那个是调解而不是判决,法官肯定要告诉店家,如果不调解协议解决,对方起诉的话有可能赔偿额更高。

所以这个案子就是家长提出的要价店方不接受,调解不成就去打官司好了。只要法庭认定,39万自然不多,如果法庭不认可,多一分都要不来,有那么复杂吗。

说白了,这个事件里说店家有责的是纠缠于技术性问题,说无责或少责的是忘了他的先天责任,就好像当年那个美国老太案,最后律师就是盯着一条,商业经营类公共场所有主动维护客人周全的责任和义务,一下子就定死了。

而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就在于我们普遍把开饭店当成了普通个体,的确,在我们看来,开店和上班一样,都是为了生计,所以我们很容易对没有过错的店家产生同情心,但是不要忘了,在法律看来,麦当劳和一个普通咖啡馆的性质没任何不同,对客人的先天义务责任也没有任何不同。说白了,当你开饭店谋生时,就先天的在安全,防火,公共卫生,消费者健康方面有了义务和责任,而有这种意识的店家今天中国有几个。

至于水王说的家属过错,更是没错啊,正是因为如此才只说店方有责,而不是全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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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5: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0 KYOKO 的帖子

还真是这样的,比如西方,母亲下车去超市购买物品,小孩独自在车里致死,那么除了在悲痛之外,这母亲还要承担罪责的,而在我国,家长是无法可追责的。就是因为法律认为已经有了事实惩罚。

题外话,我个人认为西方的做法更可取,因为孩子不只是家长的,同时也是国家公民。但那时立法修法的事了,和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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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5: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1 KYOKO 的帖子

那有啥区别,不还是个人一半,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法官,也会认为应该付一半责任。但是当真正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是不是一半,那就连法官也说了不算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还有我可能表达不准确了,不是说商家有加成,确切不应该说加成,而是他先天有义务责任,这就导致了会出现按情理看他没责任的事他要担责,他有责的事要全责,这就好像交通事故,具体问题具体划分,但一旦一方是酒驾,那基本就是全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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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6: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4 KYOKO 的帖子

越扯越远,你就说家长把孩子单独留在车里导致死亡的,这个行为算不算紧密的联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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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6: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6 粉炎陽 的帖子

话不是这样讲,比如这母亲完全可以讲的冠冕堂皇,其实在西方,他们的公民就很有法律意识,没有律师教,他们基本都不会发表看法以免被抓到。而我国正相反,很多案件当事人喜欢在公开场合或介体前说一些自己认为很有道理的看法,而人的本性就是好的事情出现的时候,自己的因素放到最大,他人的最小,而反之坏的出现的时候,自己的因素放到最小。但这些问题都是四个字就可以概括,和本案无关。

对我来说,无非就是站在法理视角,这母亲有没法理支持她可以要钱,至于她要多少,根本无所谓,因为是要有法庭来定夺的。

事情其实很简单

店家有无责任,有,有责追责

家长方有无权利要钱,有,那开价。

最后法院定夺。

这么简单的事非扯那么复杂,就看见39万了,如果是我,390万,我也不想在自己孩子身上留一点疤痕,虽然也许我一辈子也挣不到390万。但是如果真意外发生时,人的天性就会想把损失弥补到最小,这本来就是人之常情。而更何况这还是在法律准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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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7: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9 粉炎陽 的帖子

我22是回应的水王21,是你进来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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