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19岁少女月薪两千挪132万公款打赏男主播 家里卖房卖地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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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6 23: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真是關鍵的一歲,這次應該沒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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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01: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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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tcn 于 2017-3-17 01:02 发表
这种事情可以告雇主,因为雇主也违反了财务制度。这个公司半年没有发现资金亏空,肯定是管理上存在漏洞。小微企业的普遍现象。

員工挪用僱主的公款,居然還能告僱主

真是活到老學到老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3-17 01: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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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19: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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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3-17 11:30 发表
像这种打赏、用手机付款,是属于新型消费模式。商家是看不到消费者本人的,也就是他们根本不可能判定这个消费者是成年人、未成年人,法理上不好简单套用未成年人消费无效、需监护人认定啥的。在这一块,应该还是 ...

如果孩子借用大人手機付款可以減免的話意思是以實際使用人為準,而不是手機機主負責,也就是說手機機主不用(全額)負責手機開銷,這點我一直不能理解
那照此理如果張三把手機借給別人打電話,或者張三把手機拿給同事網購,張三有權利拒絕收費方的付全款要求嘛

如果張三小孩打的電話張三不用給錢,那張三老爹/張三同事打的電話張三又有甚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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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19: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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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3-17 19:38 发表
现实是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可以无效,咱不能说您错在哪,可法律就是芥末规定的。。

我理解是未成年人以自己的身份大額消費可以無效
比如一娃去小賣部買了一萬元玩具,這種可以無效

手機買東西和打賞主播牽涉到另一個問題,就是當事人把手機借出後,產生的費用算那一個身份的?
如果可以視作是孩子的水兄說的完全正確,關鍵為什麼可以視作是孩子的?

如果張三借給小孩算小孩消費的(有效無效咱先不談,就當水兄說的是對的,這筆帳是算在小孩頭上沒跑了),那張三借給張爹的也應該算張爹消費的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3-17 19: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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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20: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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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3-17 19:57 发表
咱说了是新型消费,以前的实体店都是需要真人上门的,把东西卖给未成年人效力待定,因为商家(应该)有相当大的辨识能力。一般的淘宝购物未成年人掺和的少,现在熊孩子消费大的都是打赏+游戏花费。您说的“手機 ...

按很流行小孩可以部分/完全免責說法的同一邏輯,張三爹/朋友的消費當然不應該算張三的
不管是否新型消費,邏輯應該是一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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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20: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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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3-17 20:11 发表
问题是现在的逻辑就是“未成年人消费需要监护人确认”,而不管你其它逻辑,您的逻辑是“未成年人消费需要监护人确认”这个逻辑还可以细分为其它逻辑,可他现在就是没细分

知乎名句嘛,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

如果確實是未成年人消費那一切好辦,關鍵為什麼是未成年人消費?
兄又繞過這本質了,為什麼小孩用媽媽手機買的可以視作未成年人消費?那張三爹用張三的為什麼不可以視作張三爹消費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3-17 20: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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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20: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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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7-3-17 20:47 发表

家长应该说,你不退钱,我就去杀人,所以你把钱必须退给我,这叫生命权大于财产权。

http://www.xycq.online/forum/vie ... p;page=1#pid4017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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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7-3-5 21:19 发表
做不到就别做呗,反正万一逼出人命你得负责任,不要以为自己有理就不用负责任,生命权高于财产权。

月收入1000的人或许也能拿出一万,但一万对于月收入1000的人和月收入10万的人是不一样的。

光哥是不是看了另一帖才說的,前幾天文大將說這番話光哥應該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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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3-17 21:09 发表
光哥+轩辕萝卜群 7489554

不能和您断了联系啊

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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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8 16: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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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3-18 15:56 发表

谢谢,刚刚申请完。

能不能找個人跟我說一下嘛叫"轩辕萝卜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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