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摩托女孩高速公路“以身试法”引争议
性别:未知-离线 紫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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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8 05:10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無聊搜了一下,連帶回覆一下水兄和文大將

想一想摩托車能不能上是有帶爭議的,也還是不一定能上,我樓上的觀點有些搖擺
但這還是針對國家法律明文針對摩托車上高速公路有描述而言的

針對電動車進城區大部分路段(沒有描述的)嘛,文大將的觀點可以用以下例子得到很好的解釋: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
好像一直有同樣訴求摩托車電動進城區上路權利的還有慕容淚姐也同理

電動車生產銷售合法,遵守交規,只是進某路段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

=====以下皆是轉載==============

这个月经贴不是有人解释过吗,下位法可以比上位法更严格,所以地方禁止是没有问题的。上位法没禁止但也没明确规定地方不许禁摩,所以下位法禁止了只是收紧并无问题。比如交通法规定高速不许超120时速,但某地高速路况不好,规定不许超110并没有问题;而假如对最低时速有规定,则地方法规就必须保证车辆不得低于这以时速,否则就是触犯上位法;再比如劳动法如果规定最低时薪10元,经济条件好的比如一线城市规定不许低于20元,这都只是收紧,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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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理性探讨。这个要扣字眼的话只是说了摩托上高速的技术参数要求,注意并没有规定必须保证可以上,因此给下边封禁留下了空间。您可以去查一下各种法律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都是明确写明的,比如法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其实这里觉得法条抠字眼还是蛮好玩的,特别说明过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所以任何人也无权强迫你信仰某种宗教),保障享有人格权之类的,保障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都规定的非常明确。别小看差几个字,差距挺大的,否则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片面扩大上位法的内涵在逻辑上存在天大的漏洞,会出大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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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好像晚上不准客运车行驶;
有些道路,桥梁,隧道不准危险品运载车行驶;
有些地方不准1.0及以下排量的微型车行驶;
有些地方分单双号或者按号牌位数行驶;
有些地方没有通行证就不准驶入;
有些城市市区白天或者24小时不准大型或者全部货车行驶;
有些城市高峰时段还不准外地车行驶;

那么就是说这些地方法规,比如单双号,尾号,城区禁摩,高速禁摩,危险品车白天不能上高速,大客车夜间不能上高速等等,全都违反上位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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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认为哪种正常,是你先引用的我的原话,交通法也没有禁止危险品运输车在白天上某些高速公路,也没有禁止大客车在夜间上高速,同样没有禁止摩托车在城市里跑,也没有禁止单号车或者双号车在某些城市的某些日期行驶,那禁止这些车辆行驶的地方法规都是错误或者无效的?我的意思显然不是认为单双号就是正常的。我问问,如果禁止摩托车上高速违反上位法,那这些其他的地方规定就不违反了?

另,交法总则里哪条的意思是说单双号限行、城区禁摩和高速禁摩在法律层面上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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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在上位法中有“不得禁止摩托车上高速”的条款时才是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
2、交通法明确规定交通参与人应当遵守交通民警的现场指挥,该女子在交警阻止其前进时闯关已经涉嫌违法。
3、对地方法律的不认同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而不是违法闯关。
4、不知道女子法律硕士是怎么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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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条是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必要条件——不遵循这必要条件,则视为违法行驶;但这不是摩托车可以在所有中国高速上都允许行驶的充分条件——不是符合这两条的摩托都必定可以在中国所有高速行驶,除非法条明确写明,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应当可以在高速公路行驶,列出1,2,3等等,其中列出摩托车条款,那样就是允许摩托在高速公路行驶的依据了,是充分条件。
法条列出必要条件,就是因为一旦违反任何一条,就是违法的依据了。

讨论气氛挺好的啊,当然不是抬杠啦
您觉得道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摩托上高速的速度区间就代表了同时赋予摩托必定可以上高速的权利了么?
我的观点是道法及其条例只是规定了在高速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的规范要求;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机动车,那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不可以在高速上行驶的,如果地方法规允许不符合道法要求的机动车上高速,那地方法规就是与道法冲突,可以判定地方法规相关条例无效。
可这也不意味着,只要符合这些道法及其条例要求,就必然可以在高速上行驶,这就是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的区别。当然,如果道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高速相关法条的阐述是: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动车,各地高速应当予以通行,然后1,2,3,4,5之类的,其中有摩托车条款;然后山东的高速条例还是目前这样子,那就是和上位法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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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看个较真的案例(原告是律师,被告是交通支队)

“上诉人A上诉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明确允许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且对二轮摩托车的行驶速度给予明确要求,因此,二轮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上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二轮摩托车禁令标志未经听证程序,有悖二轮摩托车允许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甲单位辩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二轮摩托车能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虽未作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但二轮摩托车作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于2010年1月发布了G60沪昆高速公路(松江立交-莘庄立交)全天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等机动车通行的通知,且设置禁令标志。上诉人驾驶二轮摩托车进入G60沪昆高速公路违反禁令标志,被上诉人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另G60沪昆高速公路是连接上海和杭州两大城市的主要交通道路,日均车流量大,二轮摩托车体积较小,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禁令标志亦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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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法》67条看,只明文规定了不可以上高速的车辆的限制要求,没特别写必定可以上高速的要求,所以这是机动车上高速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从《道法实施条例》78,83条看,一样规定了摩托车上高速的必要条件(车速<=80km/h且不得载人),也不是充分条件。

山东《安全条例》9条则对《道法》67条限制范围进行了扩大,禁止上高速的车辆除了道法规定的以外,还扩大到了摩托车,联合收割机,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

综上,山东《安全条例》下可以上高速的机动车,都符合《道法》上高速的要求,并不算冲突;而符合《道法》《道法实施条例》的机动车并不都可以在山东上高速,属于安全条例的收紧。
而如果有符合山东《安全条例》可以上高速的机动车,不符合《道法》的要求,则肯定算和道法冲突,应该服从上位法,相关条例算无效。

[ 本帖最后由 紫炎陽 于 2016-11-28 05: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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