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天价蟹"店家:就怕贵只上了30只 还没上50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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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0:36 发表


在你这个例子里你明确说了“老板没有打单”,既然没有打单那么合同在哪里?
没有合同自然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0:31 发表


我说的很清楚了,口头约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在书面合同被证明违法时,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后面这条我之前没有说,现在补一下)。

比如說機打單子及菜單是寫明炒飯是n元1份的,老闆口頭騙你說今天買1送1,n元2份
那單子和菜單都說n元1份,你聽到的口頭約定是n元2份

那你認為應該以何者為準?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1 20:12 发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时,口头约定视为正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有书面合同时,则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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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們就退一步用龍蝦舉例吧,今天是客人買了又說不買,你說哦原來還沒打單可以不算數

=====

那明天咱換個角度,如果是老闆答應賣又改口不賣(反正就是拒絕提供談好的交易,可以是品質/價格/交期上反悔),那沒打單能不能不算數?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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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0:41 发表



你这个例子基本和38元一只虾差不多了,这不属于合同问题,这时商业欺诈问题,直接打110就好

呵呵,你答應的買龍蝦卻不買,這就叫合同問題
我答應送炒飯不送,這就是欺詐問題

仁兄您這標準會不會有點離譜啊

=====

我們就退一步用龍蝦舉例吧,今天是客人買了又說不買,你說哦原來還沒打單可以不算數

=====

那明天咱換個角度,如果是老闆答應賣龍蝦又改口不賣(反正就是拒絕提供談好的交易,可以是品質/價格/交期上反悔),那沒打單能不能也不算數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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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0:45 发表


禁止“强买强卖”是针对买卖双方的,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下单之前顾客可以改单或者撤单

同样商家也可以在顾客下单前修改自己出售的商品

也就是說龍蝦案關鍵居然就在於店裡有沒有打單機了
這次在酒店內,顧客是可以退龍蝦的
下次改在賣龍蝦的小麵館,顧客就不能退了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1 20:12 发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时,口头约定视为正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有书面合同时,则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如果点单时不需要单据记录,那么你说的就没错。
比如我去路边小面摊跟老板说:“来二两小面。”老板听到后就开始下面。
这个过程中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但我口头的点单要求被老板执行,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口头约定应当被视为正式协议。

但是在饭店点海鲜时,是有单据的,单据可以视为简单的合同,一份书面的合同当然比口头约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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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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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0:31 发表


我说的很清楚了,口头约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在书面合同被证明违法时,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后面这条我之前没有说,现在补一下)。

按您說的,拔龍蝦腿的那一刻是沒有單(書面合同)的嘛
也就是說那刻的口頭約定(點這頭龍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既然法律界定顧客在那個時刻需要買這頭龍蝦,那顧客反對的基礎是甚麼

=====

如果有單(書面合同)就更不用說了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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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75 孔方 的帖子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1 20:12 发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时,口头约定视为正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有书面合同时,则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如果点单时不需要单据记录,那么你说的就没错。
比如我去路边小面摊跟老板说:“来二两小面。”老板听到后就开始下面。
这个过程中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但我口头的点单要求被老板执行,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口头约定应当被视为正式协议。

但是在饭店点海鲜时,是有单据的,单据可以视为简单的合同,一份书面的合同当然比口头约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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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1: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1:16 发表


谁说没有单,另一帖的新闻图片就晒了两张

拔腿的那刻沒有單是您的原話,要我翻出來給您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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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1: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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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1:20 发表

拔腿的那刻沒有單是您的原話,要我翻出來給您看嗎?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9 23:29 发表
我们的分歧是他称龙虾时点单有没有完成

我认为此时单据只有两个信息,点单还未完成

如果你认为点单已经完成了,那么我问你:
如果服务员把没有称量数据的单据拿到厨房,厨房能不能按此单据给顾客上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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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0: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81 孔方 的帖子

在龍蝦上秤的一刻之前後顧客的言論是首尾矛盾的

前-----我點了這隻龍蝦
後-----我不點這隻龍蝦

"點"肯定不等於"不點"
這怎麼洗地都沒有用

前天墨兄提出甚麼"點=秤",換句話說"點了=還未點"
孔方兄就更出格了,乾脆來一招點單程序尚未完成,換句話說"點了=還未點"

為了這一斤龍蝦,吃相會不會也太難看了吧

顧客希望修改自己說出口的言論,這點是無用置疑的
店家二話不說直接腿一拔,把顧客修改的後路堵上了,這點店家的確是不對

但關鍵是出在顧客自己話出口說錯
該不該承擔部分責任?
(比如龍蝦打折處理,相當於店家和顧客共同承擔損失,原則上一人承擔一半,當然不是說龍蝦半價賣這麼簡單的算法,具體算法略)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10: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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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0: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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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01:29 发表
我写的是点单尚未完成,即合同在商定中

既然还在商定,就是说既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达成口头约定

顧客話己說出口說點龍蝦了還指望在秤重環節商定些甚麼?
一個環節是要或不要,第二個環節就是要這龍蝦究竟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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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0: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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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0-12 10:18 发表
艳阳的意思是顾客必须完整表达,“这龙虾先称一称,看重量咱要不要”?——这也太跌份儿了,说不出口啊

是的

如果你不願意先秤再點,那就裝闊一把,選先點再秤囉
水兄你這心態是心裡希望先秤再點,嘴巴確說先點再秤

這樣總是會吃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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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0: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0-12 10:28 发表

懂了,以后上饭店我先问清楚

你们这多点的饮料能不能退啊/大虾是一只38还是一盘38啊/你这帝王蟹先称称看、5斤以上我就不要/让我想想,我是要炒饭还是砂锅

紅字按理說可以不必問啊,畢竟常規做生意大蝦沒有一隻38的,店家是惡意誤導
但兩三斤的龍蝦,五斤以上的帝王蟹,這太常規了,反倒是顧客的要求不常規
這前提下自己先提出比較合理

剩下的先問清楚沒錯

多點的飲料不能退的餐廳世界上很多
能退的大多集中在中國大陸

我是在大陸吃得多了才發現有這麼一個規律的

如果拿著這點當成是普世規律還是容易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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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0: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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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5-10-12 10:40 发表
  作为店家,拔螃蟹腿之前,应该先问一下顾客,你到底买不买?先礼后兵,以免产生纠纷。

PS:

  好政治国家的表现为:老弱皆有养,善良能做官。


這點我倒認為沒錯
商家該再確認,顧客也應該慎言

商家拔腿這點怎麼洗地就洗不乾淨的,我認為商家該罰
但是顧客不慎言應不應該輕輕放過呢?

龍蝦是一件商品,他損失是一個金額
金額是可以切割的,不必說要麼商家全賠,要麼顧客全賠,可以一人賠一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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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7: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17:12 发表
(到底是帝王蟹还是龙虾?我有点记不清了)

都有啊,這家店有兩個人倒楣了,第一個人點的是帝王蟹,第二個人是龍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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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7: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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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17:12 发表


其实艳阳有一个误解,顾客说“我点了一只龙虾”(到底是帝王蟹还是龙虾?我有点记不清了)
顾客在说这句话时是在吃完饭后发微博,换句话说整个事件已经是过去式了。
汉语语法中在回忆过往时一般都使用过去 ...

我在青岛旅游,去了一家餐厅点了只帝王蟹,店家称重之前直接把螃蟹腿都拔掉,称完后七斤多,而且称了就必须买,吃过后结账两个人花了近三千,请问这种有人管吗?@青岛工商 @青岛发布 @青岛市旅游局官方微博

=================

以上是原文

如果嚴肅按照語感邏輯來看
按孔方兄理解成立的機會較小

我傾向理解成她在說事情的經過
當時
1. 點了蟹
2. 拔腿
3. 秤完七斤多

=====

如果按孔方兄的說法,作者是在回憶整段時事發,而不是拔腿時"點了"
那按照作者的感受來看

她不應該是憶起自己點了,她應該說自己是被坑了一隻帝王蟹,被強賣了一隻帝王蟹

如果她是還沒說買就被硬塞一隻蟹,她憶起這段經歷,不太可能會自述自己點了一隻蟹這麼奇葩的表示

當然如果要說那女的語文也不是100%傳神表達,那倒也是有這可能孔方兄說的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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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7: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93 孔方 的帖子



QUOTE:
原帖由 赤炎陽 于 2015-10-7 13:23 发表
私以為
如果是"點"了就拔腿沒太大問題
如果是詢一下(試稱)多少錢,就拔腿就不行

我覺得這次顧客不太佔理

先"點菜"再驚覺"一稱太貴了"然後退縮不是好習慣

總結來說我認 ...

我五天前一進場就是這麼個觀點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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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7: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2 17:52 发表
我是针对顾客事后的表述

我个人是觉得,顾客在点单时说了什么,怎么说的,现在已经无法还原,没有音像资料。所以如果认为顾客因为点单时表述不当造成争议缺乏足够证据

如果用"事後萬事存疑論"來說
顧客就更不佔理了

用現在的眼光回望這事

海鮮單子也打完了,顧客單也簽了,錢也付了,龍蝦也下肚子了,警也沒報

只能更堅決打死顧客無理了

=====

顧客若果說有那麼一點點佔理的可能性
只能把時光定格在那一刻來討論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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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8: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10-12 18:07 发表


他已经付钱了啊。

我認為讓顧客付全款是不對的
應該每方都賠償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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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8: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10-12 18:07 发表


他已经付钱了啊。

設龍蝦工本(非龍蝦本身菜市場買來的成本,而是一切經營成本,即成本+人工水電)
為500,售價為600來說

即龍蝦純利潤為100元
應該讓顧客出資500元左右把這龍蝦買下就比較合理

當然這具體實施上牽涉一個店家是否誠信的問題
他很可能會主張工本是580元,純利是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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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1: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5-10-13 10:43 发表
  如果螃蟹被点之后就算是顾客的,那么顾客有让店家拔螃蟹腿了吗?

PS:

  没有这明确的意思表示的话,顾客可以拒付货款。


按理說顧客點菜應該默認店家可以有處理食材的權利
拔腿能拒付,那油炸一下豈不是也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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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20: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5-10-14 08:10 发表

  我要清蒸,你用油炸,我当然可以拒付。当然,我也可以不拒付。

PS:

  我没让拔腿,你用拔腿,我也可以拒付。



很多食材處理的過程不一定能說得100%清楚啊
比如你點隻清蒸蟹,人家的工藝上是先在油鍋燙一下(也可能是先冰一下)再蒸

那難道你能以此理據拒付嗎?

=====

換個例子,點隻雞,人家去骨了,你難叫說不經你同意的去骨都得退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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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10: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5-10-14 21:59 发表

  鸡如果算我的,那去骨当然得经我同意。

PS:

  我还没想好怎么吃或啥时吃呢,你要是先斩后奏就责任自负。





這就是另一個題目了

店家在處理食材上的權限是顧客無禁止即可為,還是說顧客無授權不可為

比如點烤鴨,沒特別聲明說要不要去毛,砍頭
的前提下上來的鴨或是有去,或是沒去的,端上來顧客可以隨時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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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12: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10-15 11:06 发表

这理论我还是第一次听说。

PS帝意思說,比如你點了一條魚,你沒說清楚魚鱗要刮不要,店家給你刮了魚鱗,你就能拒收

這樣用挑刺法來說顧客就掌握生殺大權了
廚師下次點菜就不能說麻婆豆腐了

必須說成是

N兩爆炒光椒+N兩黃豆豆腐+N份豬肉混N份牛肉(都打碎)...豆腐有泡鹽水,肉有加胡椒...下刪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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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15: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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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5-10-15 15:00 发表
  生意人要厚道。我叫你称一下,你就称一下好了。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你先断蟹脚,明明就是想强卖嘛。

藍字正確,紅字不對
紅字是要基於藍字的確是這麼說的前提才對

關鍵買帝王蟹的人正正就是沒叫人家秤一下,而是跟人家說"我點這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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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15: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toushion 于 2015-10-15 15:20 发表
从事主发的全文意思来看,他的这个‘点了’,可能是‘询价了’的意思,八成写随意了。这点我们无从得知了。

我一開始也這麼想,但這人是自認受害者上來"訴苦"的,有可能會有最關鍵的一點上隨意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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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15: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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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oushion 于 2015-10-15 15:20 发表
从事主发的全文意思来看,他的这个‘点了’,可能是‘询价了’的意思,八成写随意了。这点我们无从得知了。

他原則上不是來閒話家常的,如果是話家常的,隨意寫沒問題
退一步說
現在這麼較真的情形,只能以事論事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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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16: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0-15 15:31 发表
“这个,称一下”

艳阳的意思是“点了”?

如果咱只是指这一只帝王蟹说“称一下”呢?咱以为用手指着某样东西同嘴里说“这个”表达的是一个意思嘛

指這個說秤一下不應該視作"點了"
店家也不應該拔腿,強賣

=====

不論顧客具體動作是如何,他至少是視作自己"點了"的
他站在本人立場也作出了一個這麼不利自己的判斷

那想必店家站在對立方,肯定也是作出同一個對顧客不利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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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18: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0-15 16:40 发表
“这个,称一下”

“点这个,称一下”

艳阳的意思前者就是称,后者是点了+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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