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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西:女收银员被顾客打耳光 事后刀捅自己身亡
李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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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1
#1
发表于 2016-7-2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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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收银员被顾客打耳光 事后刀捅自己身亡
来源:中国江西网
事发超市
原标题:顾客打耳光后 收银员超市内自杀(图)
实习生 李常娥 记者 彭晓华 文/图
近日,吉安市一网站上有网友发帖称,吉安县东方红超市庐陵店一名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因3名顾客带来的小孩乱动扫描器导致无法收银,其制止后与大人发生纠纷,之后顾客打了收银员耳光。超市约双方调解之后,收银员在超市内用刀捅自己后身亡。
女收银员被两女顾客打耳光
27日上午,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3日19时53分,3个大人带着1个小孩来到东方红庐陵超市收银台前买单。当时,小孩拿着购买的商品,在收银机的扫描仪上过来过去,影响收银员工作,收银员赵某予以制止。当时,一个年纪大的女子就拍收银台的桌子,又扇了赵某一个耳光,接着旁边一名年纪轻的女子又打了赵某一拳。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后,超市员工马上过来劝阻。然后,年纪大的女子再次打了赵某一巴掌。随后,赵某将一袋纸扔了过去,对方又扔了回来,双方被超市员工拉到一旁。
在超市提供的监控录像中,记者看到,事发时的情形基本上如工作人员讲述的相同。
25日上午,超市约顾客和赵某去办公室调解。赵某从办公室出来几十秒钟后,就在超市拿刀捅了自己。
超市调解后收银员用刀捅自己
记者在超市提供的监控画面中看到,一名穿黑衣服的女士就是赵某。监控显示,25日11时19分,她从超市办公室匆匆走了出来,后面一名穿花衣服的女士是该超市行政经理梁女士。数十秒后,梁女士去追赶赵某,但之后眼前的场景让她吓了一跳。
梁女士回忆说,她赶过去后,看到赵某正站在超市的货架前,在看一些刀具,然后她就赶快走过去,虽然心里很紧张,但还是笑着对赵某说:“你在这里干什么?”赵某立马就拿起刀捅了一下自己的左胸,然后就倒在了地上,当时梁女士吓懵了,立即求救。赵某被120救护车接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据了解,赵某今年32岁,有3个小孩,在东方红超市做收银员已经有4年。
赵某的丈夫刘先生也在超市参与了调解,听到妻子拿刀捅自己的消息后,他立即跑了过去。刘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看到妻子左胸有一个伤口,人躺在地上,刀上有一点血迹。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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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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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6-7-2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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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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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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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6-7-2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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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黑暗至尊 的帖子
这是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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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6-7-29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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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杏花疏影 的帖子
在场又如何?这种工作,恐怕是说开就开了吧?还想干吗?想干就乖乖给顾客道歉,不想干就卷铺盖卷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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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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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7-2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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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西门飘烟 的帖子
如果超市所谓的调解是袒护顾客,超市应该和顾客一起承担赔偿责任,顾客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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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7-29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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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pujunhan 的帖子
从道理上讲,收银员是在为超市工作时被打的,超市不是第三方,所以超市没有资格调解,如果超市的调解没有偏袒顾客,顾客肯定不会接受,认为超市在袒护自己员工,所以超市的调解必然是偏袒顾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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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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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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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 杏花疏影 的帖子
哪里说过死者的丈夫全程参与了所谓的调解?哪里又写了死者的丈夫说自己认为调解很公正很合理?死者的丈夫何时到场的?如果他一直在场,别人打他老婆,他会坐视不管?如果他是后来得到消息才赶过去的,又怎么可能全程参与了所谓的调解?她从超市办公室匆匆走了出来,明显是情绪失控(不排除在办公室再次受到顾客的攻击),出来追她是超市行政经理,而不是她的丈夫,如果她的丈夫在场,应该是她丈夫出来追她才合理。
打人本来就是违法的,而且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的严重后果,所以顾客不可能无责,只是要不要承担刑责的问题,赔偿责任是免不了的
[
本帖最后由 李元芳 于 2016-7-29 19: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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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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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杏花疏影 的帖子
“赵某的丈夫刘先生也在超市参与了调解”这句话应该理解为调解时把她丈夫也叫去了,但不等于她丈夫在刚开始调解就赶到了。
在出现矛盾以后(即使没动手),一方回去后自杀,另一方都要承担责任,你直接打人了,被打者自杀了,你想不承担责任?门都没有。2楼引用法律已经写得很清楚了,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你非要把“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给理解为“造成被殴打人当场自杀,打人者才能承担责任,被殴打人没有当场自杀,打人者不承担责任”这是你的理解,你的理解不代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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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7-3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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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7 粉炎陽 的帖子
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怎么能说责任不大呢?就是因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所以才是寻衅滋事,如果被害人是直接被打死的,那就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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